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發現與結論
建設「無障礙校園環境」扮演著推動特殊教育成敗的推手角色,無障礙校園 環境融合了「無障礙環境」的基礎與「特殊教育」的內涵,它是身心障礙學童獲 取基本教育權益的重要手段,「無障礙校園環境」一詞在特殊教育界時有耳聞,
但是在特殊教育相關刊物或研究中,它卻是極少觸及的領域,偶有論述也多就推 動現況作一陳述,或針對身心障礙者比較性需求與規範性需求的異同加以探討,
並未進一步分析。同時無障礙校園環境也屬於「無障礙環境」的一部份,但是由 於工程方面的表象,至今它給人的印象仍停留於硬體設計上,尚未成為社會福利 主要的探究議題,在推動過程中,也因此引發究竟應由工務主導或是社政單位主 導的爭論。而「無障礙校園環境」在教育領域中,當然也就形成「特殊教育課」
或「國民教育課」主導的迷思,由於台東縣教育局將無障礙校園環境定位於硬體 工程的概念上,所以將其業務建議移轉給負責工程營繕的國民教育課也就不足為 奇了,如同「無障礙環境」對於社會福利的社會局來說,因為工程與社政人員所 學內容格格不入,在社會福利相關刊物或研究中,也是極少去探究這個領域的問 題,然而一昧講求物理空間的硬體建設策略,忽視軟體、無形的身心障礙者的重 建計畫,做有效的資源整合,或許才是無障礙環境未能有效改善的真正原因。同 樣的,台東縣的特殊教育施政目標,若只將「無障礙校園環境」當作是工程硬體,
無法結合特殊教育的軟、硬體建設而建構,這樣的無障礙校園環境推動,值得令 人憂慮。
無障礙環境的定位是影響政策能否落實的重要關鍵。由美國、英國與日本的 政策制定歷程觀之可以發現,不同思潮對於政策擬定產生相當大的影響,回顧台 灣無障礙環境的發展過程,台灣一直視無障礙環境係專為身心障礙者而設,因此 在制定政策時,視其為福利服務項目之一,並非回歸社會的手段,所以反映在政 策制定內容與相關子法的配合上,自然呈現出空洞、斷層及純屬福利業務的特 質。而地方政府在執行推動的過程中,受限於法規,常使民眾因不瞭解無障礙環 境相關設施,導致部份功能無法彰顯,造成公帑的浪費。因此建立一個健全的無 障礙環境制度固然相當重要,但如何釐清並重新定位,更是不可忽視的過程。
無障礙環境被質疑浪費公帑的另一個迷思,是僅針對少數的殘障者花費龐大
預算的價值問題,其實無障礙環境的使用者不單是身心障礙者,另一個更龐大的 需求者是老年人。隨著高齡社會的到來,未來在民國 125 年時,老年人口將佔 總人口的11.4%,如何建立無礙的生活空問,減輕老年人對照顧者的依賴,是政 府在推展老人福利服務時,相當重要的課題(引自曾思瑜,2003)。除上述使用 對象外,在交通工具發達與科技進步的今天,因為事故、交通意外而增加的身心 障礙者(包含類似研究者這樣因意外而造成的暫時性障礙者)日益增多,加上醫 學的發達,人的壽命也逐漸拉長,這些人都能因無障礙環境的建設而受惠,除此 之外,無障礙環境亦是建立公共安全的基礎,它的建構應屬全面性,包括住宅、
醫院、公共建築物、交通系統等,既有相關法令亦應將此概念納入,所以如何建 立全民式的無障礙觀念,是政府亟應重視的議題。
校園安全一直是學校重要的課題,隨著終身學習時代的到來,校園對社區提供 服務,加上特殊教育思潮的演進,建構無障礙校園,提供公平的受教環境,乃是 現今政府無法迴避的責任,學校如同社會的縮影,由於環境的複雜,在規劃無障 礙校園環境時,當應有更完備的考量,但是由於現今法令規章的散亂,增加建構 的困難度,因為無障礙環境條文長久隸屬於殘障福利法之下,更加深為殘障者設 置之刻板印象,由於無障礙環境的起源,乃是為提昇殘障者回歸社會的重要手 段,因此無障礙環境移植入國內時,即在殘障福利項下,而主管機關長久以來即 侷限於社政單位,但如此也披露出推動上的困境。隨著1997 年修法的變動,主 管業務機關改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也改由工務單位負責,社福單位的抽 身,造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打獨鬥的局面,更顯的困難,實際上校園無障礙 環境的建立,學校管理者、建築物所有權人、建築設計師、特殊教育者、建管人 員,皆應具有相同的責任與義務。而社政單位,更應結合前者以建構無障礙環境,
協助身心障礙者獲得福利服務,如此才可發揮就醫、就學、就養的立法精神。
因此,研究者藉由書面資料的蒐集並訪談近三年台東縣實際參與建設的人員 做實證研究,分析2003-2005 年間台東縣推動無障礙校園環境概況,勾勒出無障 礙校園環境政策的內涵以及執行的得失,盼能清楚瞭解目前推動的盲點,並提供 政策修正的參考。首先將主要發現臚列於下:
(一)法令不周、規範不明
在第四章第一節中,談到台東縣關於無障礙環境的法規僅有四條,且訂定的 可說是相當遲緩,所以關於無障礙校園環境的建設,台東縣所屬學校並無任何的 法規或指導原則可供遵循,因此台東縣的無障礙校園環境建設主要的依據,乃是 散見於中央政府所制定的法規與相關子法規章中。從現今無障礙環境的特性可以
得知,政府自法令制定、預算編列到執行,皆居於無法取代的重要位置。中央制 定的相關子法為地方執行的依據,換言之,地方推動狀況將可反映中央法令的內 容。過去由於社政單位是推動的主管機關,相關單位並未積極參與子法的訂定,
導致子法的公佈與修訂,幾乎無法配合地方推動的速度予以回應,以至於造成大 量公帑的支出,卻見不到效用。另外移自國外的無障礙環境思潮,在國內發展仍 為起步階段,因未建立國人人體的工學數據,施作標準皆援用國外資料,在執行 過程中,曾發生與國人身體比例不符的現象,透過執行者與使用者的建議與回 饋,才使中央制定的規範漸漸修訂的更為完善。
綜言之,源自於國外的無障礙環境,其立法精神與相關政策,並未在國內深 植,後續的修正內容,僅為閉門造車的成果。無障礙環境,始於為減除身心障礙 者回歸社會障礙的手段,如何運用有限資源訂立階段性目標,以保障其基本權 益,卻未見政府落實,更遑論擴及其他行動不便者,甚至全體人民。由立法至執 行,環環相扣的緊密階段中,由於政府與殘障團體的觀念不足,並未在政府投入 數十億的改善經費後,讓身心障礙者獲得更便利的生活環境,反因母法可行性與 正當性備受質疑、相關子法遲遲未發佈或是規範內容過於粗略、未以基本權益達 成為推動目標、行政單位的本位主義,以及執行人員觀念不足等一連串因素,塑 造出障礙重重的環境,也被詬病為浪費公帑。近20 年中,身心障礙者基本權益 似乎並未因此更受到保障,隨著1997 年無障礙環境的入憲,已將視其為身心障 礙者之基本權益的保障,未來如何面對無障礙推動困境的癥結?進而釐清未來改 善的方向?對於民意代表,政府與殘障團體而言,都是刻不容緩的工作。
(二)法令競合、執行困難
以1980 年相關子法的訂立為例,都是在「五年大限」的壓力才陸續發佈,
地方政府事實上皆無改善依據。1980 年的處罰內涵中,殘障團體即以「五年大 限」的時間壓力,迫使政府正視並儘速改善,1997 年條文修正中即由營建署拿 出自家最嚴厲的斷水電、停止使用、罰鍰等處罰手段。回顧兩次修法過程,在身 心障礙團體的奔走下,為達到無障礙環境的心願,其訂立的處罰手段實有待商榷。
為儘速因應排除各種環境障礙的迫切需求,要求訂立處罰手段,透過撤銷使 用執照、罰鍰、停止使用或斷水電等方式來達到,但是,處罰手段卻也同時損及 一般人民生存、受教育等權利,而且翻遍建築法,也找不到撤銷使用執照的法源 依據,造成適法性的問題,這樣的推動歷程,是否真可讓一般民眾瞭解「無障礙 環境」的實現是全民的福祉?抑或誤解為只是針對身心障礙者所設呢?令人擔憂
的是,執行未落實乃因政府未真正就障礙根源(相關法令)進行修正所致,過程 中卻也產生許多影響生理機能正常者的障礙環境,這是否又會將責任推回身心障 礙者,而造成對身心障礙者的傷害。在法令中將無障礙環境的改善劃分為新建物 與舊有建物,主要期待將障礙來源予以阻絕,因此要求新建各項設施,須依照相 關法令規定施作,但新建設施是否即可成為無障礙環境?仍有待商榷,由於法令 規定不斷的修定,加上消防法增定後,造成舊建物在適法性的衝突。研究者發現 台東縣境老舊校舍有相當多的樓梯依規定需要增設扶手,以符合現行的規範,但 因早期樓梯因寬度過窄,施做後又會因寬度過窄而違反消防法,造成無所適從,
此外,要到達每一樓層的規定,新建學校二層以上勢必要裝設電梯,但法規中電
此外,要到達每一樓層的規定,新建學校二層以上勢必要裝設電梯,但法規中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