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綜合上述的研究與發現,研究者特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壹、中央政府方面:
一、研擬標準、改變補助方式
教育部是負責推動無障礙校園的最高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推動全國的無 障礙校園環境工作,研究者檢視資料後發現,目前補助各縣市的方式有不合理的 現象,從前述的資料可知,經由各縣市的競爭計畫,核定每縣市經費的額度,表 面上看似公平,但是教育部在評定計畫上,卻無一套標準及具公信讓人信服的樣 式,僅一紙公文要求各縣市限期內提報計劃,但是對於計畫內涵,內容樣式與評 分標準完全闕如,各縣市在自己想辦法的情況下,承辦人只好東拼西湊,訂出一 個自己的辦法,猶如作文比賽般,寫的宏觀博大,理想高遠,至於內容可不可行,
則不得而知,研究者曾比較過花蓮縣與宜蘭縣的資料,縣市間的計畫內容可說完 全不同,南轅北轍,審核的標準在哪裡?評審是否如改作文的方式給分?從這幾 年的補助經費統計,這樣的補助方式,不禁讓人懷疑補助方式的公平性,有時甚 至一所大學的補助遠比一個縣市還多的現象,這種補助的方式實在有檢討與改善 的必要。
本項補助係專款專用,地方政府申請的經費不可能用於別處,要各縣市調查 彙整、審核學校的需要,補助時又無法依申請核給,甚至僅核訂不到十分之一金 額,耗費地方太多心力而無實質作用,地方政府還需重新改報修正計畫,施做時 也無任何的考評措施,僅把預算消化了事的心態,如何做好無障礙設施。研究者 建議應訂定一個評分標準,並將前一年改善的考核當作評分項目之一。另外依據 教育優先區的補助評分方式,建立令人信服的指標方式,讓地方財源不足的縣市 獲得更多的資源,以平衡城鄉間的差距。
二、設立無障礙環境相關研究中心
無障礙環境的研究發展,並非單靠零散的主觀經驗,或參仿先進國家的經驗
即可竟其全功,舉凡掌握國內行動不便者的生理數據、輔具研究、復健醫學等,
同樣都是落實無障礙環境的基礎。尤其學校環境複雜,非單以建築物改善考量就 可,國內特教的研究,一般硬體只談到輔具就停止,完全將無障礙校園環境當作 是工程硬體,排除於特教領域之外,絕少觸及。要知道無障礙校園環境是輔具的 延伸,是特殊教育從鑑別、輔導安置、輔具支援到無障礙環境提供連貫、整體的 一部分,無法作硬體的強行分割。另外,設施設備的研究,亦是不可或缺的,研 究者認為,國內應儘速成立無障礙環境相關研究中心,網羅專家學者,可從事基 礎研究工作,並與政府合作研擬校園特色的無障礙設施之標準,集訓各縣市相關 承辦人員與出版無障礙環境相關書籍或研究成果,提供地方政府做為執行的依 據。
地方政府執行狀況顯示出法令規範的嚴謹程度,而法令規範內容也透露出地 方政府可能的執行結果。就目前台東縣推動的狀況來看,實不難發現法令規範的 問題重重,中央立法的制定時間與規範內容,影響地方政府的推動甚深。為了讓 全國無障礙校園環境的推動能有一致化的標準與腳步,中央除了訂立相關規範 外,更應該重視地方執行後的意見反應,畢竟國內的無障礙環境還在學步階段,
仍有相當多的進步空間。中央立(修)法者如何與地方執行者建立起無礙的溝通,
即時回應地方推動需求,是促使國內無障礙環境早日提昇的最好辦法,除了因應 地方需求之外,如同英國與美國相關法案和建築規則的發展經驗,中央亦應酌予 參照,修正與現況不符的規範內容,以因應實際所需。特教司在研究者搜集這幾 年的資料中,未出版任何有關無障礙校園環境相關書籍或研究成果,實在讓人懷 疑中央是否認真的推動這項業務,在這樣的心態下,地方政府也就容易產生應付 的心理。
三、加強專業知能,培養專業人才
特殊教育是教育中專業的領域,這方面國內培養了相當多的專業教師,但是
「無障礙校園環境」包含了軟體、硬體與特殊教育內涵,無論對特殊教育工作者、
一般教師及社會福利界,都是既熟悉又陌生的名詞。從中央到地方皆因觀念的不 足,影響無障礙環境的定位、法令內容、執行品質與監督等一連串重要環節,而 一般民間建築師也多未受過相關特殊教育的教學訓練,目前國內師資培育科系 中,開設「無障礙校園環境」相關課程者可謂鳳毛麟角,培養相關人才確屬當務 之急。惟有了解這方面的知識,在未來的教育現場,才能將無障礙校園的觀念推 廣,培養兒童對特殊學童正確的觀感,並激發其同理心,並且教師有這方面正確
的知識,也更容易發現校園潛在的安全問題。研究者認為,校園的無障礙改善,
不能僅是單純的硬體工程看待。由國內早期大量鋪設導盲磚的經驗,以為如此可 以幫助盲胞自由行動,殊不知在特殊教育中是以聽音辨位、不同材質去教育盲 童,導致導盲磚不只無法發揮效用,反而成為新的障礙,如果當初有特殊教育工 作者的參與,當不致造成如此的浪費。另外,研究者亦認為,人才的培訓除透過 學校教育體制之外,政府亦應針對工務體系人員開設在職訓練課程,修滿學分始 得接管無障礙環境相關業務。無障礙環境的法令與準則仍處於多變的狀態,雖然 目前證照及送審制度有助於設施的標準化,但是由於新觀念的不斷出現與修正,
例如導盲磚的設置,現今早已經用整齊的邊際線取代,廁所扶手的設計也由早期 的固定跨坐式改為橫式,還有近來推廣的通用設計等,類似的小修正相當多,所 以不斷的充實新資訊,方能符合需求,但是目前堪檢人員或設計人員的證照,卻 是獲取後終身有效,如果未能適時的參加複訓,設計出來仍有導盲磚的鋪設也就 不足為奇了。因此研究者認為類似消防管理證照制度的復訓制度,定期給予有證 照者適時的更新最新資訊,實在有其必要。此外,為預防部份學校教育之不足,
可於相關專業技術檢定考或公務人員考試時,將無障礙環境納入必考科目。
四、重訂法規、提升推動位階
如前面提及,無障礙環境條文長久隸屬於「殘障福利」法系之下,更加深為 殘障者設置之刻板印象,在送立法院審議時,皆因屬社會福利法系,而送請內政 委員會審議,但忽略其中還涉及交通議題,交通部與內政部為平行機關,立法的 內政委員會於是面臨無法規範交通部份之窘況,因為交通部為交通委員會監督。
再者,無障礙環境條文的制定,過去僅靠三條條文規範(附錄三),實無法清楚 勾勒出未來的發展遠景,各縣市在不知目標的情形下,便各推各的,並且受到當 地財政狀況與行政首長的態度所左右。另外,相關單位視其為社會福利業務,在 配合態度上更顯消極。提昇無障礙環境位階實屬需要,藉此修正無障礙環境係為 殘障者專設的刻板印象外,透過單獨立法,在審議前可透過公聽會方式,加強政 府、專家學者、團體與民間四方的討論,藉此教育社會大眾何謂無障礙環境,立 法院審議時,亦跳脫過去無法規範交通部門的困境,此外對於成立跨部會的組織 亦有助益。再者,既有相關法規,如建築法、交通設施等規範,亦需配合修正,
使無障礙環境得以落實於各個相關環節。
五、成立跨部會組織整合資源
無障礙環境的推動是手段而非目的,如何促使各項基本權益的達成,亟需不 同專業的合作,中央政府應認知到,無障礙環境對民眾影響既遠且深,如何讓資 源能有效運用,並非一個社會司或者是營建署即可解決,由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的法規,看似分工負責,但各單位分工的後果,卻看到特教司推動的無力感,
每年編列的預算遠遠低於各縣市與所屬學校的需求,而且單改善學校的無障礙問 題,並不能全盤解決問題,對於學童出了校門後到回家的交通出現問題,該由誰 管。以美國為例,為確保建築及交通設施皆符合相關規定之無障礙設計標準,1973 年「復健法」規定成立「建築及交通障礙排除委員會」( TBCB ),該組織隸屬於 總統之下,直接向總統與國會負責,而該組織共由 8 個部門組成,其中橫跨交 通、勞工、內政、衛生教育福利、國防等部,以及都市住宅局等政府單位。研究 者建議中央應成立一個社政,衛生、勞工、交通、營建等跨不同專業領域的單位,
進行修法、研究、督導並調查全國推動狀況,減少行動不便者的照顧成本,邁向 未來全民皆能互惠、利益均霑的公共安全新願景。
六、應以配套的獎勵措施,激發民間改善意願
無障礙環境的推動手段,在不同時期皆以處罰為要,以目前而言,改善重點 僅係針對政府單位的施作與否,此因涉及廣大人民的權益,對於民間的參與具有 示範作用。但以處罰為唯一的規範手段,恐讓民間參與起來裹足不前,況且以台 東縣執行處罰的現況,確有執行的困難。畢竟社會尚未建立無障礙環境的觀念,
無論是在有限的建築面積增設設施,或自掏腰包支應改善經費,都可能影響到民
無論是在有限的建築面積增設設施,或自掏腰包支應改善經費,都可能影響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