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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推動無障礙校園環境問題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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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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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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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東大學教育學系(所) 教育研究碩士班

指導教授:梁忠銘教授

臺東縣推動無障礙校園環境問題之研究

研究生:楊財興

中華民國 95 年 0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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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探討台東縣推動無障礙校園環境的問題及影響無障礙校園環境建 設的各項因素,初步透過文獻資料的蒐集並從實證研究中,經由實地訪問、相互 比較內容,內容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討論多著重在施作過程中的關係並描述地方 政府在無障礙校園環境執行的狀況,進一步瞭解台東縣政府從2003 年至 2005 年 間執行無障礙校園環境的過程與意涵。

經由研究發現,經濟因素,地理條件,專業知識不足,平行單位溝通不良與 政策目標不明確都是台東縣推動無障礙校園環境的困難的原因,此外,由台東縣 政府推動無障礙校園環境的政策,法規製訂及實施過程中,瞭解到現今的作法、

所產生的困境、如何去解決問題、與未來的期望及發展等,最後形成結論並給予 以下的建議,中央政府方面:1.訂定標準、改變補助方式 2.設立無障礙環境相關 研究中心3.加強專業知能,培養專業人才 4.重訂法規、提升推動位階 5.成立跨部 會組織整合資源6.應以配套的獎勵措施,激發民間改善意願。地方政府方面:訓 練專業人才,辦理研習活動2.加強單位合作與平行連繫溝通 3.增加人力,成立諮 詢輔導小組4.全面勘查追蹤,協助學校規劃 5.擬定中長期計畫,編列預算逐步實 施6.整合社會與地區大學資源 7.加強審查流程與建照申請的把關程序。學校執行 方面:1.工程品質需嚴格把關 2.將體驗課程,列入課程計畫 3.辦理教師進修研習 活動4.列入校務評鑑項目 5.擬定中長期改善計畫。

關鍵詞:無障礙環境、無障礙校園環境、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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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was to investigate the problems in setting barrier-free campus environment into action and causes that influence the barrier-free campus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in Taitung County.

Through data collection, example study, interview, content compare and content analysis, the researcher’s discussions focused on the relationship in constructing process and the description of the barrier-free campus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in local government, also tried to understand the process and meaning in constructing the barrier-free campus environment by Taitung County Government from 2003 to 2005.

It was discovered in this study that economical factors, geographic conditions, insufficiency of professional knowledge, failure in communication and indetermination in policy are reasons toward difficulties in constructing the barrier-free campus environment by Taitung County Government.

Moreover, through the policies of barrier-free campus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the institution of the regulation and the process of conducting, the researcher realized the difficulties caused by the current methods, how the problems can be solved and expectation in the future.

The major results and suggestions were concluded as follows:

In central government aspect:

1. To set up the standards and to change the methods of subsidy.

2. To set up the research center of barrier-free campus environment.

3. To strengthen professional knowledge and to cultivate professionals.

4. To rebuild the regulations, conducted by the higher authority.

5. To establish cross-division organization to combine all the resources.

6. To provide related rewarded policy to encourage improvement by

the people.

(6)

In local government aspect:

1. To train up professionals and to hold more related workshops.

2. To enhance cooperation and communication among divisions.

3. To increase human resources, establishing consultative team.

4. To investigate overall constructions, helping schemes in schools.

5. To draw up mid-term and long-term plans, to carry out step by step according to the planned budget.

6. To combine resources in community and colleges.

7. To enhance procedure of verification and to check on construction permit application.

In school-implement aspect:

1. To strictly check on construction quality.

2. To include experiential courses into lesson plan.

3. To hold teacher study activities.

4. To be included in school affairs evaluation.

Key Words: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Barrier-free campus environment,

Handicapped person

(7)

目錄

摘要... I Abstract ... II 目錄...IV 表次...VI 圖次... VII

第一章 緒 論...3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3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6

第三節 名詞釋義...7

壹、 臺東縣...7

貳、 無障礙環境...8

參、 無障礙校園環境...8

肆、 身心障礙者...8

伍、 暫時性障礙...9

陸、 通用設計...9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11

第一節 無障礙環境理念的發展沿革... 11

第二節 國內外無障礙環境發展的歷程...13

壹、 國外無障礙環境實施過程...13

貳、 我國無障礙環境發展...16

參、 國內外無障礙環境發展的比較...24

第三節 我國推展無障礙環境的省思...27

壹、 無障礙環境對校園的意義...30

貳、 校園無障礙設施重要的特性...34

第三章 研究設計...39

第一節 研究架構...39

第二節 研究對象...40

第三節 研究方法...42

第四節 研究流程...47

第五節 資料處理...50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53

第一節 台東縣無障礙校園環境的現況...53

(8)

壹、 行政單位的推動流程...53

貳、 教育單位如何辦理無障礙校園環境...57

參、 學校設置無障礙環境之考量...64

第二節 研究者的省思:問題與困境...6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71

第一節 發現與結論...71

第二節 研究建議...78

壹、 中央政府方面:...78

貳、 地方政府方面:...82

參、 學校執行方面:...85

參考書目...88

附錄一 訪談協議書...94

附錄二 訪談大綱表...96

附錄三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56 條、第 71 條...100

附錄四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103

(9)

表次

01

表2-2-1 有關國際上有關無障礙環境設計規範與事件...13

02

表2-2-2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無障礙環境變革比較...17

03

表2-2-3 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及適用範圍:...21

04

表2-2-4 國內推動無障礙環境重大事件一覽表...23

05

表2-3-1 教育部頒布無障礙校園補助原則...32

06

表2-3-2 關於無障礙校園環境規定的主管機關與法令比較...32

07

表2-3-3 障礙特性、校園無障礙環境特性與對應策略...33

08

表2-3-4 無障礙校園環境與公共建築物特性比較...36

09

表2-3-5 校園無障礙環境問題與因應對策...37

10

表3-2-1 本研究關鍵性個案抽樣訪談名單...42

11

表3-3-1 三種訪談性質比較 ...44

12

表3-3-2 待答問題及各訪談對象訪談大綱之對照表...46

13

表4-1-1 台東縣政府關於無障礙相關法規一覽表...53

14

表4-1-2 台東縣 2003-2005 年度無障礙校園環境推動使用經費表...59

15

表4-1-3 教育部 2003-2005 年補助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一覽表...59

16

表4-1-4 無障礙校園環境縣市分類比較表之一...61

17

表4-1-5 無障礙校園環境縣市分類比較表之二...62

18

表4-1-6 無障礙校園環境縣市分類比較表之三...63

(10)

圖次

1

圖3-1-1 研究架構圖...40

2

圖3-4-1 研究流程圖...48

3

圖4-1-1 臺東縣新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竣工勘檢原則流程...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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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推動無障礙校園環境問題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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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

1975 年美國一位身心障礙人士 Mr. Donald. Strong 發表一篇名為「路權(The Right of Way)」的文章,其中有一段內容,做了如下的敘述:由於對身心障礙 者的誤解、恐懼、忽視和標籤化,社會的態度和重重障礙的環境交相地阻礙身心 障礙者回歸主流社會。身為身心障礙者,我們很難判斷哪一個問題較為嚴重,但 大多數人可能都會同意,排除環境上的障礙可以加快社會接納和尊重身心障礙者 的速度。當身心障礙者一旦走入社會,與一般人一樣成功的展現個人、社會和職 業上的價值時,彼此間將建立起更友善、更不拘束的互動關係,身心障礙者的尊 嚴也得以重建。而無障礙環境所代表的意義,不但是扭轉社會對身心障礙者錯誤 的印象,更重要的是幫助身心障礙者接受良好的教育、就業、方便而不窘迫的使 用公共設施和大眾運輸工具,有尊嚴的做一位對社會有貢獻、有從事生產能力的 公民。在當時70 年代的美國社會,由於社會的態度與建築、交通環境上的重重 阻礙,讓身心障礙者回歸主流社會的路途中遭遇了無比的挫折。「行動不便是我 的身體狀況,但社會卻使我成為殘障(Disability is my condition, the society makes me handicapped.)」(田蒙潔,2001),這一語不僅道盡了身心障礙者的心酸與 無奈,更突顯出社會的冷漠與世態的炎涼。

我國在1997 年實施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一條條文即言明:「為維護 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生活,保障其公平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結合政府及民 間資源,規劃並推行各項扶助及福利措施,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法律之規定。」,從上述的條文內涵中,開宗明義即表明政府保障身心障礙者 政策的立場,因為身心障礙者在社會族群中經常處於被忽視的弱勢地位,該法立 法的目的在使身心障礙者在就醫、就學、就業時,協助其發展獨立自主的能力,

並能像普通人一樣,安全方便的使用各種物理環境與設施,進而達到機會均等、

全面參與社會的理想。至於要如何能達到這個目標,首要的步驟就是要建構一個 全面無障礙的生活環境。

無障礙環境的建構,是協助身心障礙、行動不便者發揮個人潛能、成就自我 的利器,是社會關懷弱勢團體的象徵,也是國家文明進步的指標。評價一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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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進步與否,不在於其物產是否豐饒,也不在其建國歷史的長短,端視其社會 整體對個體生命的尊重,及對弱勢團體的關懷與權益的保障而定。人是一種社會 性的動物,「無障礙環境」則是一種人性化空間的體現,主要為確保身為人類的 移動權,讓所有人皆能共同參與社會活動,其最終的目的是希望身心障礙、行動 不便者能夠自立自強,走出侷限的角落,回歸社會的主流,進而服務社會。由此 可見,無障礙環境代表著一個國家社會的文明進步、公平正義與人文關懷的成長 指數,所以提供身心障礙者最少限制的環境和公平發展的機會,不獨是維護身心 障礙者基本人權的必要措施,也是整體社會文明水準的重要指標(李素珍,

2001)。

內政部營建署的無障礙環境專家委員王武烈(2005)建築師在台東縣 2005 年度第2 次全縣總務主任研習演講中表示:扶助弱勢是不講道理的,這是天經地 義的事,它不只是一種人性的表現,更是一種道義的責任。國內學者金桐(2002)

也曾指出,一個國家的進步文明與否,不在於生活物質是否豐裕,國防武力是否 過人,而應視整體社會對於每個生命個體是否夠尊重,對少數族群、弱勢團體福 利及權益的保障及關懷是否用心,並能協助其發揮個人潛能,成就自我而定。縱 觀上述,可見無障礙環境的重要意義不僅僅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人性」與「道 義」考量而已,我們從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可以看到政府為實現身心障礙者就 醫、就學、就業時的各種政策與目標,其主要目的在於養成身心障礙者獨立自主 的能力,可是這一切的努力,如果沒有先建構在一個無障礙環境條件之上,我們 在教育、醫療、技職訓練等所做的種種措施與努力也都將失去意義。另外,藉由 無障礙環境的構築與實現,可以將需要別人照顧、消耗社會資源的角色轉換成獨 立自主、創造生產的社會資源角色,並可因此減輕家庭的負擔,這樣的社會效益 實在是難以估計的。

國內推動無障礙環境建設已逾二十餘年,經過多年的努力,雖然投入了無數 的人力與物力,成就仍然是差強人意,目前距離無障礙環境的理想目標,其實還 有一段遙遠的距離,是甚麼原因造成這種成效不彰的現象?如何去找出原因,克 服困難並且排除障礙,值得我們進一步思量。回顧國內有關無障礙環境相關研究 中發現,大部份僅止於理念的宣導且著重在硬體上的設計及現況的描述,換句話 說,大多是在探討政府作了些什麼,不足的地方有哪些等等,很少討論到政策在 實施過程中,存在著哪些不利的因素(康美華,1999)。當政府長期以來擲入數 十億的經費後,卻仍見處處障礙,甚至部份硬體的設施造成身心障礙者的危險與 不便,更影響了一般人的行動,那麼,這現象的背後到底隱含了何種意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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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目前服務於台東縣政府教育局,推動無障礙校園環境是負責的業務之一,由於 研究者有幸參與了是項工作,在推動業務的過程中,的確發現制度上存在著一些 難以克服的問題,這也引起了研究此問題的興趣,研究者希望透過研究的過程,

對無障礙校園環境問題有更深刻的認識與瞭解,以作為將來執行業務時的重要參 考。

不久前,一件法院判決的案件,擾攘著整個臺灣社會,令人錯愕與震驚的判 決,很快引起廣泛的討論與道德爭議,甚至有人用「社會核心價值喪失」,「道 德良心已死」來形容台灣社會,這就是有名的「玻璃娃娃事件」。社會輿論幾乎 一面倒的支持「好心被人告」的陳同學,並將摔死的「玻璃娃娃」顏同學的家屬 形容成十惡不赦、忘恩負義的罪人。然而,這個事件引發的法律與道德爭議,卻 讓排山倒海的議論聲浪掩蓋了事實真象,並且模糊了事件的焦點,其實,存在於 校園環境障礙的疏失,才是造成事件的真正原因。在臺灣的無障礙校園環境中,

顏案或許只是冰山的一角,此案中的陳同學與教師在對待顏同學時,他們所抱持 的初始動機應該是良善的,但是因為學校在無障礙環境設施的不足,卻造成了這 種令人遺憾的結局,負責上課的體育老師與陳同學,不僅要背負道德與法律沉重 的十字架,更令顏同學賠上一條年輕寶貴的生命(劉世閔,2003)。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教育權益章節中,揭櫫了特殊教育中「零拒絕」、

「最少限制環境」、「個別化教育方案」的三大主軸精神,分析6 條條文內容,

可以看出與美國 1975 年公佈的公法 94-142「殘障兒童教育法」(Public Law 94-142,The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of 1975)理念相近,並且明白 指出「無障礙校園環境」在推動特殊教育中扮演的關鍵地位。事實上,從西方先 進國家的教育研究文獻顯示,大多數的身心障礙學童若整合入一般學校內接受教 育時,只要能夠得到適當的輔助,不但整體的學習表現較佳,也更有助於未來融 入整體社會。有鑑於此,世界上教育先進的國家,早已經把過去將身心障礙學童 隔離安置在特殊學校的教育政策,改變為安置在一般學校的「零拒絕」教育安置 政策,也就是在世界潮流的「正常化」的概念下,儘量幫助身心障礙學童。然而,

要想真正幫助身心障礙學童與一般人一樣享有公平的教育機會與教學資源,「零 拒絕」的教育安置政策,顯然是不夠的,唯有在無障礙校園環境中,才能使身心 障礙學生真正公平的獲取與享用教育資源,也才能讓身心障礙者受教育的權益得 到真正的保障(田蒙潔,2001)。

由上可見,在「融合教育」、「回歸主流」的特殊教育主流思潮下,如果無 法先做好無障礙物理環境與空間的建設,再多的教育遠景與願景,就如同建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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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的幻夢城堡一般,遙不可及。當「有愛無礙」的口號,被我們喊的震耳欲聾,

國家的法令也逐漸完備甚而多如牛毛時,悲劇卻仍然時而發生、不斷上演,我們 不得不停下來靜心思考,檢討這其中存在的問題,並且探究目前無障礙校園環境 推動的現況與政策,找出問題、分析問題的成因,並尋求改善或解決之道,這是 研究者研究此問題的動機之一。

無障礙校園環境是校園安全工作重要的一環,橫跨各種不同的業務單位與專 業領域,由國內外實施無障礙環境的歷程來看,無障礙環境的內涵事實上包括了

「建築、空間、產品設備」的硬體環境與「制度、觀念、意識」的軟體環境兩大 部分,這些部份需要各項專業領域的密切配合與整合,才能建構一個完善的無障 礙環境,從硬體的設施來看,目前我國的無障礙校園環境業務,屬於地方政府的 建管單位管轄,軟體的部份則是屬於教育局特殊教育的範疇,在事權上兩者間有 相當多的交錯與模糊地帶,這也是造成目前無障礙校園環境推動困難的一大原 因。由於國內有關無障礙校園環境的研究文獻相當少,而且大都是從特殊教育的 觀點出發,偏重在軟體的建置或僅止調查目前的現況為主,有關無障礙環境的理 論雖不少,卻多是探討社會福利、硬體的設計、建築空間的規劃與設施等等,大 多是從社會福利或建築學的觀點探究,很少從法律制度面與行政執行面的角度出 發,因此,如何結合軟、硬體的理念,探究實施過程中的困難,尋求解決問題的 方式,以建構一個理想的無障礙校園環境,成為一個相當重要的課題。本研究希 望藉由現有法規與地方行政的角度去觀察及分析地方政府推動的過程中,瞭解目 前的無障礙校園環境推展現況,並在這複雜的事權相關單位中,探究如何協助規 劃辦好無障礙校園環境的建設方案,以創造優質的校園學習環境,協助弱勢的身 心障礙學童,並推動國家的政策以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成為研究者研究此問題 的動機之二。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學校是社會的縮影,在「特殊教育法」與「零拒絕」的教育政策下,學校隨 時都有可能面對身心障礙學生就學的問題,我們不能再用師資不足或設備不夠這 種理由去逃避責任與義務,況且學校屬於公共設施,承擔著社區居民運動與文化 活動重任。近年來,由於終生學習教育理念的興起,休閒生活與終生教育的重視 已是現代人在忙碌生活外最重要的一種心靈補給站,學校除了為學生辦理教育的 角色外,同時亦兼具社會教育的功能,成為社區居民的休憩、運動、人際交往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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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回流教育的主要場所。因學校對社區居民的開放,將有更多的身心障礙或行 動不便者進入校園,使得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的呼聲逐漸高漲,也由於社會環境 的進步,人權平等意識的覺醒,更助長了無障礙環境觀念的萌芽(李素珍,2001)。

而這些身心障礙行動不便者進入校園的需求就隨休閒生活與終生教育的渴求而 日漸增加,「無障礙校園環境」的迫切性也與日俱增。

綜合上述的理由與研究動機,本研究擬提出以下之研究問題, 茲分述如下:

(一)(1)台東縣政府如何推動無障礙環境政策?(2)目前的推動政策中存 在著哪些問題?

(二)(1)台東縣政府教育局推動無障礙校園環境過程如何?(2)遇到哪些 問題?(3)該如何改善?

(三)(1)學校行政單位實施校園無障礙環境過程如何?(2)遇到哪些問題?

(3)該如何解決?

(四)(1)該如何依據政府既有的政策,做好無障礙校園環境的建設?

第三節 名詞釋義

壹、臺東縣

台東縣位於台灣之東南隅,東臨5,000m 深的菲律賓海盆,西倚平均 2,500m 高的中央山脈中段主稜與花蓮縣為鄰;西邊與高雄縣、屏東縣隔著中央山脈主稜 為界。縣面積3,515 平方公里,佔台灣面積之 9.78%。幅員之廣,僅次於花蓮縣 與南投縣,居全台第三位。南北兩端之跨距長達 166 公里,約為台灣總長度之 2/5,是台灣最狹長的縣份。東部地區以海岸與山脈為主,位處海洋板塊與大陸 板塊交接處之前簷;經數百萬年來二大板塊推擠之造山運動,以及河川切割、侵 蝕、沖積,海浪衝擊等天然地質作用,形成了台東地區在山與海之間變化多端的 地形地質景觀,生產以農業為主,工商業不發達,地方政府財源困窘,依賴中央 政府補助居多。目前一般稱之為台灣的邊陲地帶或台灣的後花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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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無障礙環境

所謂的無障礙環境就是要排除存於生活環境中的各種有形和無形的障礙,使 身心障礙者能夠像一般人同樣公平享用各種社會資源,亦即透過物理環境中建築 物的改善、設施、設備的充實以及社會大眾觀念、態度的改變,提供身心障礙者 無障礙的生活環境。本研究所指稱的無障礙環境是指無障礙之建築環境與無障礙 的人工設施。其目標是使個人在使用物理的與空間的人造環境時,不因個人的生 理條件而受到限制,可以獨立到達、進出和使用這些人造環境,稱之為無障礙環 境。

參、無障礙校園環境

在校園的空間範圍內,含建築物內外、活動場所等平面和立體的範圍內,借 由硬體的無障礙設施,含建築物、設施設備等的改善,提供使用者一個「人性」、

「安全」、「便捷」、「順暢」、「連貫」、以及「可到達、可進出( 逃生、

避難)、可使用」的整體環境。

肆、身心障礙者

依據最新修訂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2004 年 06 月 23 日最新修正),本文 的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 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領有身 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1、視覺障礙者。2、聽覺機能障礙者。3、平衡機能障礙 者。4、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5、肢體障礙者。6、智能障礙者。7、重要 器官失去功能者。8、顏面損傷者。9、植物人。10、失智症者。11、自閉症者。

12、慢性精神病患者。13、多重障礙者。14、頑性 (難治型) 癲癇症者。15、經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16、其他經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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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暫時性障礙

又稱為行動不便者,係指因為疾病、傷害、正常生理發展或從事日常活動,

使其個人生理上受到某種程度的限制,而暫時行動不便者。例如:孕婦、抱小孩 的成人、持重物的購物者、病患、骨折患者、心智未成熟之幼童、心智退化之老 人、推娃娃車者、乃至於穿高跟鞋的人,均屬該類行動不便者。

陸、通用設計

通用設計 (universal design)是指不受個人能力或身心障礙程度的影響,所有 人皆能夠使用的產品、建築或空間的設計,是目前最新、取代無障礙的設計理念,

在日本稱之為「共生」設計。因高齡化社會的來臨而產生的人口結構上的變化,

形成了對設計及工商業界新的機會及需求。以往設計多半針對研究產品本身週期 的變化,很少有人去關心產品和使用者年齡改變時相互關係的變化。當人變老 時,其體型、動作和其他的生理機能也隨之老化或退化。基於使用者上的需求,

Ron Mau 在 1993 年提出通用設計的概念,其為一種用品及環境上設計上通用的 方式,任何一種用品,設備或空間環境的設計儘量以符合任何人皆可使用為原 則。且不論小孩、大人、老人,或任何身心障礙者皆能獲益。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由以上的研究動機與目的,本研究結果有以下的限制:本研究只針對台東縣 所屬的中小學校園部份,對於縣內非所屬的國立、私立中小學與高中、大專院校 等無障礙校園環境的推動實施,因為經費補助與管轄權的不同,所以不具有相同 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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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無障礙環境理念的發展沿革

無障礙環境(barrier-free environment)一詞起源於北歐,而其興起的背景與 動力則是肇因於正常化原則(normalization principle)觀念的產生,因此在探討 無障礙環境的歷史之前,實應就正常化原則的產生與經過做一番瞭解(李明洋、

江宗佑、林嘉齊,1997)。在 1950 年以前,世界各國對殘障者所採取的措施大 多是將其自一般的社會中孤立、隔離出來,當時認為將身心障礙者「隔離安置」

在特殊學校、收容機構或療養院是最經濟、最好的方法,在隔離政策下,因為「不 在視線範圍之內,也就不在關心範圍之內(out of sight-out of mind)」( 田蒙潔,

2001)。當時環境下的身心障礙者所能獲得的照顧不但貧乏,而且完全無法公開、

整合入有意義的生活,而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對教育權利的重視與社會進步的 自覺,遂漸漸改變往昔對特殊兒童的漠視與摒棄態度,轉化為積極的關懷與協 助。1950 年起丹麥的啟智教育工作者 Mikkelson 提出了「正常化原則」的觀念,

他認為一般人應對智能不足者及其他身心障礙、行動不便者加以照顧,身心障礙 者不但應受到立法的保障,同樣享有與一般公民同等的權利,與其有關的各種服 務措施亦應相對受到重視。受到Mikkelson 的影響,瑞典人 Nirje 於同年隨後亦 發表「正常化原則及其在人類管理上的含義」文章,文中大加闡述正常化原則的 精神與內涵,造成轟動(李素珍,2001)。正常化觀念自此開始在北歐諸國興起,

北歐諸國為了將精神薄弱者從一般社會隔離制度中解放出來,主張殘障者也能和 一般人過正常的生活,使殘障者回歸社會主流(mainstream)、達到社會整合、

統合(integration)的目的,並且強調「只以健康人為中心的社會並不是正常的 社會」,這種主張殘障者應該與正常人在社區共同生活的正常化原則與觀點,迅 速自北歐延伸至歐洲本土並且擴及美國及其他先進國家(田蒙潔,2001)。隨後,

因為身心障礙與行動不便者回歸社會與一般普通人共處的結果,致使原本為普通 正常男子所設計的各種設施亦應該讓身心障礙行動不便者毫無困難的使用,因而

「無障礙環境」的觀念乃繼「正常化原則」後廣為人知並受到普遍的重視(李素 珍,2001)。

與此同時,聯合國在1963 年的挪威首府奧斯陸召開年會,正式提倡「正常 化」理念,在基於殘障者人權理念下,這次的會議帶動了歐美各國開始著手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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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身心障礙者使用需求的建築設計規則的訂定(康美華,1999),1969 年國際 復健協會(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Rehabilitation of the Disabled)制定殘障者容易 接近、方便使用建築物之國際標誌(曾思瑜,1996a)。1975 年國際標準化機構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之建築結構技術委員會亦提 出「建築物內殘障者之必要設施」(Needs of Handicapped in buildings),接著 1981 年再版修正為「建築物內殘障者之必要設施—設計指南」(Needs of disabled people in buildings—Design buildings)(康美華,1999)。同時並提出了「考慮 身心障礙者需要的一般規格標準化系列」的設計指針綱領(guideline)。1976 年 聯合國更在瑞士日內瓦召開專家會議,提出除了應排除住宅、公共建築物、都市 結構等硬體空間的障礙外,也應將文化、態度、社會價值觀等軟體社會制度上的 障礙一併排除(曾思瑜,2003)。

為了促使世界各國早日實現身心障礙者在一般社區中與健康常人平等、共同 生活的理念,聯合國特別訂定 1981 年為「國際殘障年」,並於 1982 年又決議 通過「關於殘障人的世界行動綱領」,策定「關於殘障者的世界行動計畫」,並 訂1983 年至 1992 年的十年間為「殘障者十年」,主要以「機會均等與全面參與」

為努力的目標,強調殘障者也應如一般人一樣可以正常的過日常生活(內政部社 會司,1995)。隨後,國際復建協會也發表「80 年代國際殘障復健宣言」,其 目的就在期盼各國能就其特有之社會、文化、經濟各層面,設計該國保障殘障者 的政策計畫。1993 年,聯會國又發表「聯合國標準法則」(The Standard Rules of United Nations)強調應促使身心障礙者能和一般人同樣平等的享有參與社會的權 利,並就醫療、復健、環境、教育、工作等項目共列了22 條法則,其中第 5 條 規範為「Handicap friendly environment ,information and help in conversing」,強調 了無障礙環境的重要性,因為它影響身心障礙者的活動、資訊的獲得以及與他人 互動的機會,要求聯合國各加盟國訂定具體政策和方向,普及正常化理念並實現

「完全參加和機會均等」的目標(康美華,1999)。

然而,弱勢的身心障礙者在回歸主流社會的過程中並不順遂,主要的原因是 原本以健康男子為中心所建構的社會環境,處處讓身心障礙者在參與社會活動中 碰壁。因為相關配套措施闕如與法令的不全,甚至讓身心障礙者連起碼的生活品 質都無法獲得保障,就如同林肯解放黑奴一般,雖有良善的立意,但去機構化的 結果,反而使身心障礙者陷入更孤立無援的境地,尤其是美國,隨著醫學的發達,

救活了許多二次世界大戰與隨後韓戰的軍人,雖贏得了勝利卻伴隨而來大量的殘 疾人士,在電影「阿甘正傳」裡有一段這樣的描述,阿甘的長官並沒因被他救活

(23)

而高興,反而因雙腿被鋸而怪罪阿甘,後來過了一段荒唐而酗酒的日子,看了他 的處境與他寧願戰死也不願茍活當「廢人」的心境,實在讓人鼻酸,這些有功於 國家的英雄淪落在如此殘酷不堪的境地,遂引起美國社會的高度關注,有鑑於 此,美國及歐洲國家乃紛紛制定各種法規,以求改善身心障礙人士面臨的困境,

而無障礙的觀念,也因此漸漸成為廣為世人所知的普遍觀念。

第二節 國內外無障礙環境發展的歷程

壹、國外無障礙環境實施過程

正常化的潮流由歐州向世界各地不斷的擴展,1959 年歐洲各國召開了一場 關於無障礙建築環境的研討會,並在這次的會議中達成對「身體殘障者方便使用 的公共建築物設計及建設」的共識,早此之前,1949 年美國人 Tim Nugent 曾在 伊利諾大學的香檳城校區中,開啟了建設無障礙環境的思潮,他在校園中施作斜 坡道,並設專車接送身心障礙學生以幫助身心障礙者就學。雖然Tim Nugent 是 殘障者,但他受到自助、自創機會、不依賴福利的思潮所致,感受到傳統建築物 中既有的階梯、狹窄的大門,阻礙了殘障者進入與使用,也阻絕了殘障者獨立自 主的機會,因而興起了建立無障礙環境的意念(康美華,1999)。美國於 1961 年 公布的第一份無障礙環境設計準則--「關於美國身體殘障者易接近、方便使用的 建築設施設備的基準規範」(Specifications for Making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Accessible to and Usable by the Physically Handicapped ,又稱 A117.1)就是經 Tim Nugent 草擬並由美國民間組織「建築基準協會」(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以下簡稱 ANSI)公布的,此規範後來成為後續相關法令中所要求遵從 的設計規範準則。這規範是世界上第一本關於無障礙設施設計的基準,它很快的 引起世界各國的關注,西方國家紛紛效仿,並競相設立無障礙環境設計的相關法 條,例如1963 年英國的「使身心障礙者易於接近的建築物基準」,1965 年加拿 大的「殘障者之建築物基準」,1965 年的以色列建築法等等(見表 2-2-1)。

01

表2-2-1 有關國際上有關無障礙環境設計規範與事件

1950 z 聯合國設立「國際殘障者復健協會」

1952 z 聯合國第6 次社會委員會(殘障者和健常者一樣是擁有完整人權的個體)

1959 z 歐洲會議決議「身體殘障者方便使用的公共建築物設計及建設」

1961 z 美國ANSI.117.1「關於美國身體殘障者易接近、方便使用的建築。設施設備 基準式樣書」的訂定

1963 z 聯合國:挪威奧斯陸會議(提倡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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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英國:「使身心障礙者易於接近的建築物基準」的訂定 1964 z 美國:通過「住宅法」、「公民權法案」(禁止人種差別待遇)

1965 z 加拿大:「殘障者之建築物基準」

z 以色列:「建築法」

1966 z 瑞典:修訂建築法42a

z 法國:制定殘障者移動—居住之建築法規 1967 z 瑞士:制定「SNV-521500 身體殘障者的住居」

z 西德:制定DIN-18022 身體殘障者住居內的設置空間、DIN-18022 住居內的 計劃基準

1968 z 義大利規準

z 奧地利:制定「AS-CA52 身體殘障者的近接性設計」

z 美國:制定「排除建築殘障法案」

1969 z 聯合國總會議決「禁止因殘障者所造成社會條件之差別」

z 殘障者標誌決定(國際復健協會)

z 瑞典:「有關殘障者的基準SBN67」

z 芬蘭規準

1970 z 聯合國發佈精神薄弱者宣言 z 瑞士:殘障者的建築基準 z 西德:復健計畫

1972 z 瑞典:改正建築法42a(工作場所)

z 西德:制定DIN-18025.B1 重度殘障者用住宅、計劃基準、輪椅使用者住宅 1973 z 西德:制定DIN-18024.B1 身體殘障者的公共設施、B2 高齡者的公共設施

z 美國:「復健法案504 條」、HUD 建築最低基準

1974 z 聯合國召開身心障礙者生活環境會議(無障礙環境設計)

z 英國:s.smith「考慮移動性的住宅」mobility Housing

z 西德:制定DIN-18025.B2 重度殘障者用住宅:視覺障礙者用住居

1975 z 國際標準化機構ISO 提出「考慮身心障礙者需要的一般規格標準化系列」的 設計指針綱領

z 聯合國「殘障者權利宣言」(反映正常化理念)

z 瑞典:建築基準法SBN z 英國:s.smith「輪椅住宅」

1976 z 聯合國在日內瓦召開專家會議,排除社會障礙

1977 z 瑞典:修訂建築法SBN42a(所有住宅須達到無障礙環境之標準)

z 丹麥:修訂建築基準法(除了獨戶住宅,所有建築物義務達到無障礙環境標 準)

z 澳洲:制定ONORM.B.1600 身體殘障者及高齡者的建築基準.計劃基礎 1978 z 英國:身體殘障者方便使用的住宅設計基準(BS.5619)

1979 z 英國:身體殘障者的建築規則(BS.5810)

1980 z 美國:修正ANSI(住宅的無障礙設計規定)

1981 z 國際殘障者年(正常化理念之普及、完全參加與機會均等)

z 丹麥及法國:建築住宅法1981(考慮輪椅使用者生活需求的集合住宅標準)

1982 z 召開高齡者問題世界會議(高齡社會的定義)

1983 z 聯合國殘障者的10 年(1983~1992 年)

1985 z 紐西蘭:「NZS.4121.殘障者對建築物之使用近接性設計」

1987 z 丹麥:「殘障者住宅法」(有關高齡者及殘障者的住宅)

1988 z 荷蘭:實驗「適應性住宅法」(building adaptive)

1990 z 美國:通過ADA 法案

1992 z 奧地利:制定「AS-1428 近接性和移動性的設計」

1993 z 聯合國亞細亞太平洋身心障礙者10 年(1993~200 年)

z 瑞典:制定「SS-914221 建築設計-住宅」-將輪椅使用空間設計成普通標準 1994 z 國際標準化機構出版「身體殘障者的建築需求」設計指針

1995 z 奧地利:制定「AS-4299 適應性住宅」(Adaptive Housing)

1999 z 國際高齡者年,通過「聯合國老人政策綱領」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25)

美國的衛生、教育和福利部(Department of Health, Education and Welfare)於 1960 年公佈了一份報告,該報告指出三千多萬個生理或肢體有障礙的美國人(包 括身心障礙者與老年人),因為整體人造環境的重重障礙,以致於住家生活品質 低落,並且無法利用戶外空間與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本報告的提出,引起美國民 眾與國會的高度重視,並在4 年後經由國會通過了「住宅法」(The Housing Act)

作為因應,「住宅法」中規定,接受聯邦補助的建築物,至少要有10%的單位必 須滿足身心障礙者的需求,以集合整體資源改善身心障礙者和老人的居住生活品 質,美國的「住宅法」後來經過修正為「公平住宅法」(The Fair Housing Act),

直至今日,它仍是美國執行無障礙環境政策重要的法令之一(曾思瑜,1996b)。

1977 年瑞典修訂「建築法 42a」,更將無障礙環境的理念推向高峰,該法案 正式將住宅區亦列入無障礙環境的實施對象,這是非常值得重視的,因為之前先 進國家對於無障礙環境的推動,僅限於公共建築物部份,美國雖然在住宅法中規 定了有關無障礙的內容,但也只限於受聯邦政府補助的住宅設施,而瑞典的此項 創舉,更為全面無障礙環境觀念,奠定了歷史的分水嶺。至此西方先進國家對於 無障礙環境的觀念與推動,可謂已經相當的普及。

與我國具有相似文化背景的鄰近國家日本,雖然早在1949 年即制定「殘障 者福祉法」,但日本社會真正關心「無障礙環境的問題」則是在1970 年代前後 左右。1970 年在日本東北仙台市的團體「虹之會」發起了呼籲擴大身心障礙者 的生活圈運動,「考慮殘障者需求的社區營造運動」揭開了日本推展「無障礙環 境」的序幕(林玉子,1992)。經由民間策動的「擴張殘障者的生活領域,讓輪 椅者走出機構到街上去」的吶喊,在當時的日本社會形成一股強大的社會趨勢,

雖然比國際潮流慢了約10 年,但這股由民間發起的力量,透過「福祉的社區營 造」運動出發,猶如星火燎原一般,急速地在日本各地展開。

1973 年日本厚生保健省(相當於我國衛生署)將「身體障礙者福祉示範都 市事業」制度化,並指定全國的51 個都市為示範都市,從都市整體層面積極推 動無障礙環境。1974 年東京都町田市制定全日本第一個「町田市福祉環境整備 綱要」,至此各地方政府紛紛仿效,1975 年建設省(相當於我國的營建署)也 頒布了「考慮殘障者使用之設計資料」等,提供設計時的參考圖例及規範。1981 年建設省又發表「官廳公家營繕單位考慮身障者使用的設計指針」,督促各地方 自治團體相關機關推動與實施無障礙環境,第二年再頒布「考慮身心障礙者使用 之設計標準」。在交通運輸方面,日本政府在1983 年起積極考慮改善身心障礙 者的交通運輸政策,由運輸省(等同於我國的交通部)訂定「公共交通機關、車

(26)

站考慮殘障者用設施整備指針」並以此做為改善交通設施方針(曾思瑜,1997)。

逐漸高齡化的日本社會在經過10 年的無障礙環境建設後,慢慢體認到「方 便殘障者及高齡者居住的社區也會是方便所有人居住的社區」,因此在1981 年 聯合國「國際殘障者年」及「正常化理念」的推波助瀾下,透過社區整體營造方 式,逐步落實無障礙環境的建設,而在推動的過程中,隨著高齡化社會的到來,

社會關心的重點也由原先的「少數」身心障礙者慢慢轉移到「多數」的高齡者,

日本雖然推行的時間晚了歐美等國 10 餘年,但是在民間與官方的密切合作之 下,如今已經蔚為推行無障礙環境的先進國家。

貳、我國無障礙環境發展

相對於歐美、日本等國的無障礙環境推展,我國無障礙環境政策發展與推動 可說相當的遲緩。1980 年以前,政府以發展經濟、充實國防為首要任務,因此 當時的社會福利立法皆被視為「阻礙」經濟發展的包袱,隨後因退出聯合國、中 美斷交等重挫,國際外交的節節敗退,適逢國際上一連串保障殘障者宣言的公 佈,政府因此參考先進國家的殘障福利相關法令,以收穩定國內局勢、提昇國際 形像與地位。由於我國不屬於聯合國的會員國,加上我國傳統特有文化中對於殘 疾者的漠視,甚至或可稱為歧視的觀念下,一直到1980 年以後才匆匆公佈「殘 障福利法」,以配合聯合國的「國際殘障年」主題並趕搭上世界趨勢與國際潮流。

隸屬於殘障福利的無障礙環境條文之擬定,基於上述的原因,僅是參考國外立法 的產物,受到當時經濟掛帥環境與國內保守政治風氣的影響,民間團體即使透過 公聽會反應出使用者需求,仍未能進入決策核心,因此無障礙環境僅是啟蒙的觀 念,談不上政策的擬定與落實。

1986 年左右,威嚴體制逐漸解構,黨外及多元政治力興起、戒嚴時代結束,

加上國內經濟起飛,營造出社會運動蓬勃發展的空間。一向為社會弱勢的殘障團 體,也在這一股爭取權益與挑戰既有政權的潮流中,成為壓力團體。殘障團體揮 別過去弱勢、無力以及社會邊緣群體的角色,解構以往完全由政府掌控的局面,

極力爭取修法目標之一的無障礙環境,結合當時國民黨改革派,在一片重視民意 的時代潮流下,由身心障礙團體夾雜著強烈的求償性格自擬的「五年大限」,在 立法院審議過程中,行政單位的修正版本幾乎束諸高閣。1990 年殘障福利法的 無障礙環境條文修正,身心障礙團體大獲全勝,但剖析這部法令,卻僅止於對身 心障礙者就醫、就養、就學及就業等方面加以原則性規範,相對於至關重要的日

(27)

常生活方面卻甚少提及(見表 2-2-2),所以這部法令僅止於道德性與宣示性的 意涵,根本也無助於無障礙環境的實施與落實。

02

表2-2-2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無障礙環境變革比較

法條 年份 法規內容 備註

1980 省(市)、縣(市)政府對合於社會救助規定之殘障者裝配 盲人安全杖、義肢、支架、助聽器、輪椅、眼鏡等輔助器具 及點字書刊,均應酌予補助。

輔具 1990 省(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殘障者裝配盲人安全杖、義

肢、支架、助聽器、輪椅、眼鏡等輔助器具及有聲讀物、點 字、書刊等視聽教材,或改善日常生活所需之裝備,應視其 家庭經濟狀況及殘障等級,分別補助。

輔具 16 條

1997 為促進身心障礙復健及無障礙環境之研究發展及整合規劃 之功能,中央應於本法公布施行日起三年內設立或輔導民間 設立身心障礙復健研究發展中心。

環境 22 條 1980 政府對各項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設置便於殘障者行動

之設備。 環境

23 條 1990 各項新建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及交通工具,應設置 便於殘障者行動及使用之設備、設施;未符合規定者,不得 核發建築執照。前項設備與設施之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舊有公共設備與設施不符前項之規定者,各級政府應編 訂年度預算,逐年改善。但本法公布施行五年後,尚未改善 者,應撤銷其使用執照。

環境 增加罰則

56 條 1997 各項新建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應規劃設 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 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前項公共建築 物、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之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設置規 定,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第一項 已領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之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 共交通工具,其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或前項規 定修正後不符合修正後之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 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 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

設置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 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備並核定改善期限。有關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由中央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環境 增加罰則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殘障福利法」在1990 年及 1997 年經過兩次較大的修訂,因為殘障在字面 上有不雅並具歧視的意味,且具有針對殘障的施與不佳感受,在1997 年並更名 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比較前後三個不同時期影響無障礙環境政策制(修)

訂的因素,制定初期,為顯示政府德政,即參考採用先進國家身心障礙福利立法,

而當時無障礙環境在國際間,已凝聚成一股重視身心障礙者回歸社會享有基本權 益的潮流,但國內尚未發展出此概念,因此無障礙環境算是「偶然」的產物。另 外,國內在後二次條文修正的動力,主要來自民間團體權益自覺(1990)與身心

(28)

障礙民意代表的提案(1997)。前一次的修訂,首次將無障礙環境納入條文中(第 23 條),成為我國推動無障礙環境最重要的的法源依據,而條文中更明定罰則,

規定五年後尚未改善之建築物,撤銷其使用執照的嚴厲措施。1997 年 7 月國民 大會更通過憲法增修會議,將無障礙環境政策納入條文之中,使保護身心障礙者 的權益成為國家的基本國策之一。從「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立法沿革來看,1980 年制定的26 條「殘障福利法」,整體內容是相當貧乏且無約束力的,直到 1990 年,修訂後的「殘障福利法」增加為31 條,並在無障礙環境的實施上增加罰則,

始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

縱觀這三次的立法,無論在政策形成或制(修)訂過程,各界支持的力量似 乎永不匱乏,推動起來幾乎毫無阻力,以1990 年為例,民間團體不滿過去條文 僅為宣示性,毫無實質意義,而1997 年則因身心障礙民意代表、團體與行政部 門皆認同,需修正1990 年具有爭議性的條文規定,雖有來自各界的支持力量,

但並不代表所有支持者皆認為無障礙環境是重要的。例如:行政部門支持修法的 動機,僅是由於1990 年的法令無法落實,造成執行者困擾所致,即使立法院開 放溝通管道予民間團體,也不過是凝聚民意的假象。1990 年民間團體由社會邊 緣者轉為主控者,立法委員在一片重視民意聲中,也成為最佳代言人,行政部門 則在此一潮流中扮演最弱勢的角色。1997 年立法委員主導局勢,行政部門之專 業能力雖受倚重,但主要為配合立法委員的要求,而身心障礙團體在修法過程 中,在院外連續三年採取抗議行動,對行政部門確實造成不小的衝擊與影響,但 弱勢團體參與修法的深度,卻不如其在立法院外的表現,民間團體具備了壓力團 體性質,但因資訊的不足,導致草擬內容忽略了與現有相關法令的配合,出現為 推動目標的盲點。立委挾著強大的民意基礎,在一股爭取權益的潮流中為弱勢團 體請命,提案立委確實在立法院討論中,捍衛了團體的意見。但是,這樣的立法 討論過程,卻也反映出立法委員對於法案內容不夠瞭解,討論話題多繞著「年限」

的多寡,如同討價還價般,並未真正體認到實際執行面應有的手段,也未真正瞭 解攸關行動不便者的無障礙權益本質何在(康美華,1999)。

(29)

隨著無障礙環境的條文修正,規範內涵本質也起了變化,從1980 年僅規範 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1990 年增列公共交通工具與公共設施,到了 1997 年 則因公共設施落實不易而予以刪除,配合規範內容的新舊設施管制方法與罰則也 隨之修正。但由於上述立法審議制度的缺失,仍無法擺脫僅規範建築物的事實。

從1990 年新建設施的規範控發建築執照,該執照特性為建築物所有,所以其他 範疇仍無法管制,例如車、船、航空器等無需請領執照者無法約束,而1997 年 雖然針對交通工具與活動場所增列「停止對外開放」之規定,但仍未具實質效力。

1990 年的徹銷使用執照、1997 年的斷水電、罰鍰、強制拆除等罰則,皆為建築 物而設立,因為法令的不足,實施的成效可想而知。1988 年,內政部營建署透 過行政命令,修正並發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並新增訂第10 章 關於公共建築殘障者使用設施第 167~177 條條文,這是我國第一部專為無障礙 環境設施訂定的準則與規範,經過多次的修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0 章關於公共建築殘障者使用設施」已經成為我國目前有關無障礙環境設計 的最高指導原則,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身心障礙者對建築物的基本需求「可及性及 使用性」,但條文中僅列舉如表2-2-3 所列之公共建築物,侷限於點狀設施的規 範層面,相較於美國與日本,前者在1964 年早已於將無障礙設施納入「都市大 眾運輸法」中,並於1990 年的 ADA 法案中將交通的障礙要求徹底排除;而日 本的運輸省在1983 與 1990 年分別制定交通工具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反觀目前 國內的發展仍僅停留在「建築物的無障礙環境規範」,可見我國保障「無障礙設 計」實施的法規及其精神理念、涵蓋範圍、規範內容等落後美國與日本等先進國 家甚多。

無障礙環境的法令規範是「重建築、輕交通」,這可從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與 老人福利法的相關條文規範中明顯看出。目前無障礙公共交通運輸政策,以間接 現金給付(in cash)形式,讓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者享有票價優待,而私有運輸工 具部份,則提供停車位與免費停車優惠事宜,但停車位的規劃與管理問題亦為身 心障礙者所詬病之處,如停車位距離出口過於遙遠、無電梯設計以及被佔用等,

因此不論是公有與私有運輸工具,都面臨使用的「可及性與便利性」不足的問題,

前不久新聞報導在台中火車站前一位計程車司機為載盲胞,將車開至站前大門卻 被交通警察開罰就是明顯之例,交通單位之所以選擇「優待搭乘方式」是因為這 是最容易、最方便的因應措施,這種狹隘的觀念,反映在老人福利法或是身心障 礙者保護法中規定的乘坐優待,其非以積極排除公共交通系統設備的障礙為優先 考量,僅以優待方式鼓勵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如此一來,讓行動不便者(身心障 礙者與老年人)更需依賴家人或照顧者陪伴,無形中也增加了家庭的負擔與社會

(30)

人力資源。

在1988 年制定公佈的公共建築物子法中,住宅環境原本未被納入要求需強 制施作無障礙,但在1996 年修正後,即將公共建築物的種類由 14 類擴至 16 類,

其中最重要的即為住宅無障礙環境,此舉雖意義非凡,然而相較於美國從「住宅 法」(1964 )與「公平住宅法」修正案(1988 )皆針對住宅環境立法規範,在 1990 年公佈的 ADA 法案更要求「所有生活場所」皆為無障礙環境,而英國提 出住宅無障礙環境的聲音更早,而我國則從1996 年始由公領域擴至私領域。雖 然「殘障福利法」隨著建築技術規則的增訂而修改,但由於該條文僅要求設置便 於殘障者行動與使用的設施,不但與聯合國及先進國家所推動的無障礙環境政策 有極大的距離,也導致建築技術規則無法發揮其應有的功能。1997 年在立法院 通過將「殘障福利法」大幅度修正並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充實條文的 內容並分成8 章 75 條,經由此法的修訂,我國對弱勢的身心障礙人士的保障法 令,才更往前跨出一大步。

(31)

03

表2-2-3 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及適用範圍: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建築物

室外引導通路 坡道及扶手 避難層出入口 室內出入口 室內通路走廊 樓梯 昇降設備 廁所盥洗室 浴室 觀眾席 停車位

1 社會福利機構 3 3 3 3 3 3 ○ 3 3 ○ ○ 2 醫院 3 3 3 3 3 3 3 3 3 ○ 3 政府機關 3 3 3 3 3 3 3 3 3 4 鐵路車站、客運車站、航

空站、水運客站 3 3 3 3 3 3 3 3 ○ 5 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 3 3 3 3 ○ 3 3 3 ○ 6 集會場、活動中心 3 3 3 3 3 ○ ○ 3 ○ 7 寺院、宮廟、教會、殯儀

館 3 3 3 3 3 ○ ○ 3 ○

8 展覽館(場) 3 3 3 3 ○ 3 ○ 3 ○ 9 公共廁所 3 3 3 3 ○ ○ 3

10 體育館(場)、游泳池 3 3 3 3 ○ ○ ○ 3 3 ○ ○ 11 戲院、電影院、歌廳、演

藝場 3 3 3 3 ○ ○ ○ 3 ○ ○ 12 國際觀光飯店 3 3 3 3 ○ ○ ○ 3 3

13

郵局、電信局、銀行、合 作社、市場、百貨商場

(公司)

3 3 3 3 ○ ○ ○ 3 ○

14 衛生所 3 3 3 3 ○ ○ 3 ○

15 集合住宅 ○ 3 3 ○ ○ ○ ○ ○

16 學校 3 3 3 3 ○ 3 ○ 3 ○ 說明:「3」指至少必須設置一處。

「○」指由申請人視實際需要自由設置。

註:為目前最新的公共建築物分類(第10 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規範),與原先公 佈之14 種建築物略有出入。

隨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 章的訂定及 1990 修訂的「殘障福利 法」,無障礙環境的推動在國內掀起了建設的高峰,在政府的政策與獎勵下,逐 年編列龐大的預算經費,投入改善無障礙環境與設施,以實現內政部對民間殘障 福利團體所做的承諾。但是這次的建設結果卻在社會一片的撻伐與檢討聲浪中落 幕,無障礙環境並未如「殘障福利法」23 條規定的 5 年年限內達到更好的改善,

這樣的結果,引起了民間殘障福利團體普遍的不滿,最後以走上街頭遊行的抗爭 方式,表達他們的訴求。這段時間的建設,國內學者做了如下的評述:我國的無 障礙環境政策是在錯誤的政策目標、錯誤的規劃、錯誤的執行標準、欠缺評估能 力的情況下進入推動高潮,在預算執行率代表政策執行成功率的情況下,如火如 荼執行的結果是遍地的導盲磚,動輒數百萬元、未曾使用就故障的拖盤式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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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不符合安全使用的斜坡道與廁所(田蒙潔,2001)。對於如此荒唐的執行結 果,身為主管機關的社會司自我評估卻是,中央政府自1990 年至 1996 年投注在 無障礙環境政策的經費超過25 億元,理直氣壯的認為只要把錢花出去,就表示 無障礙環境政策的成功。此外,在凡設有服務鈴即可列為無障礙環境部分改善的 的情況下,我國無障礙環境改善率在1996 年便高達 85%,然而事實真是如此?

社會大眾對無障礙設施的滿意度提高了嗎?由於法令規範的不足,整個社會配合 的條件不夠,整體而言,這次的建設是失敗的,依據學者的調查,在五年的改善 期內,政府列管的 4000 多個公共建築單位,完全改善的僅 6.5%,部份改善的 59.6%,剩餘的 1/3 完全無動於衷,這種成績實在很難令民間殘障福利團體滿意,

何況還包含那裝個服務鈴即代表「部分改善」的大多數單位,國內第140 期社會 福利期刊的當前無障礙環境滿意度之調查研究顯示,到1999 年為止國內身心障 礙者對無障礙環境不滿意者仍佔51%,而社團機構更有高達 62.2%表示無障礙環 境及設施不及格(黃旐濤,1999)。經過這段時間的建設,社會福利機構與身心 障礙人士為要求政府落實立法精神,紛紛以抗議及走上街頭訴諸社會大眾,建構

「無障礙環境」是殘障者的「權利」,而不是施捨、同情的觀念也漸為有識之士 所接受,並且因社會民情的不同,向來移植引用美國、日本現成設計規範的作法,

也漸為國人反省與質疑,於是興起國人探索、嘗試建構真正適合我國國情的無障 礙環境「建設期」。

1997 年我國通過「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這部源自於 1990 年的「殘障福利 法」的修訂版,其實並沒有多少「殘障福利法」的影子,反而與美國1990 年公 佈的ADA 法案有相當多的相似,而由此衍伸的法規更是多的令人目不暇給,無 障礙的環境設計規準也經過多次的修訂,漸漸向日本的作法看齊。由於受美日兩 國思想潮流的衝擊,「通用設計」的概念在1990 年代後半首先經由工業設計範 疇導入我國。東海大學工業設計系與雲林科技大學設計學院分別於2000 年 4 月 及2002 年 5 月舉辦「Universal Design」相關的研討會,希望將 Universal Design 的設計思潮推廣到設計教育界以及產業界。目前Universal Design 一詞在國內常 見的中譯名稱有「通用設計」、「全球性設計」以及「共通性設計」等,但尚未 統一。同時由於在國內有關Universal Design 的概念,尚處於未開發的萌芽階段,

除了工業設計範疇在學術研究上累積部分研究成果之外,在建築、空間、教育、

情報資訊系統及服務產業範疇,此概念的應用則尚屬罕見(曾思瑜,2003)。表 2-2-4 可以看到我國近 20 年推動無障礙環境重大的記事,近幾年來因為高齡化社 會的現像來臨,國內的學者也呼籲「通用設計」的觀念,並希望整結產、官、學 界的力量,期盼打造一個適合所有人都能安全、舒適的生活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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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表2-2-4 國內推動無障礙環境重大事件一覽表 年代 大事紀要

1980 z 「殘障福利法」制定公佈,共26 條。

1987 z 「伊甸殘障福利基金會」成立5 週年慶,舉辦「礙的路上我和你」首次發出建立公 共場所無障礙環境的呼聲。

z 內政部社會司,委請華夏工專繪製「無障礙公園之開拓—殘障者育樂設施之開拓」。

1988 z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增列第10 章「關於公共建築殘障者使用設施」。

1990 z 「殘障福利法」制定公佈,修正為31 條並增列 23 條五年改善規定與罰則。

z 內政部大幅增編預算,獎勵地方政府規劃改善建立無障礙環境。

1991 z 國立屏東技術學院開設「無障礙環境設計課程」,為國內開設無障礙環境設計課程之 院校。

1992 z 教育部委請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編製「無障礙校園環境」宣導教材。

1994 z 屏東縣完成國內第一本地方政府的公共建築物無障礙檢測之基本資料。

1995 z 內政部社會司及營建署彙編「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殘障者使用設備、設施 規範圖例說明。」

1995 z 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編集「無障礙環境設計手冊」。

z 營建署舉辦「無障礙生活環境研習會」協助地方工務等單位認識、宣導、瞭解並強 化相關人員之專業訓練。

1996 z 台北市政府編印「台北市無障礙環境設計手冊」。

z 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繪製「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參考圖例」。

z 內政部「全面加強推動建立無障礙生活環境專案小組」建議之台灣北、中、南及東,

四個無障礙生活環境示範觀摩區,陸續建立完成。

1997 z 憲法增修條文正式將推廣無障礙環境納入基本國策。

z 「殘障福利法」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並將31 條條文增為 75 條。並明定各 級主管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

z 內政部訂定「新建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執行原 則」。

1998 z 內政部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及保管 及運用辦法」。

z 內政部營建署編印「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與設備設計施工手冊」。

z 內政部營建署再次舉辦無障礙生活環境講習會

1999 z 高雄市工務局建管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71 條之規定開出全國第 1 張罰單。

2001 內政部營建署舉辦「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 習」。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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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國內外無障礙環境發展的比較

研究者於2005 年 7 月至日本關西地區教育參訪,並順道至愛知縣的萬國博 覽會參觀,由於出發前一天的夜間不慎跌傷,致右腳踝脫臼,由於行程無法變更,

因此研究者是坐在輪椅上,體驗了一趟「無障礙環境考察」的旅程,從台東機場 到中正機場,整體上並無感受差異之處,直至抵達日本關西國際空港後,方覺日 本對待身心障礙者的禮遇,從公務門的通關到機場人員的主動協助,日本給研究 者的第一個印象是整體國民對身心障礙者的態度,在日亞航上,機組人員早已經 為研究者準備好專用輪椅待命,雖是最後一個下飛機,但是一路寬敞明亮的專用 通關道路,卻整整比同班到普通人早十分鐘出關,比起在中正機場被推到偏僻,

髒亂的通關道路上,真有天壤之別。在台灣研究者感受不到做為身心障礙者的尊 顏,似乎行動不便是研究者的過錯,而這過錯需走上一條昏暗、幽閉而見不得人 的道路,感覺像一個受傷的囚犯,研究者從日本公務門通關,這種禮遇實在讓人 受寵若驚,當年在電視上看到總統夫人吳淑珍從這條路經過,沒想到研究者也有 機會受到這種禮遇,原來日本對行動不便者的禮遇是不分等級、無關貴賤的,這 樣的禮遇在在發生在後來的的參觀行程中,從搭乘磁浮列車到愛知博覽會,研究 者的不便卻意外佔了不少便宜,貴賓似的對待,讓研究者走在便捷、快速的道路,

同行的伙伴一天排隊僅參觀了2-4 個地方,研究者卻參觀了十多個地方,專人的 協助,讓人忘卻了身體的不便,甚至感受到比一般人更加的方便。

事實上,日本的無障礙硬體環境在研究者的觀察中並未比台灣好太多,尤其 是古蹟部份,為了保存歷史的價值,很多地方並未做無障礙應有的設施或設備,

但是該國國民的友善態度與協助作為,往往讓旅遊者忘卻了這種不便,這是與台 灣相當差異之處。台灣對於身心障礙者好奇、異樣與同情、憐憫的眼光,並無助 於改善身心障礙者不便的感受與尊顏的建立,但在日本卻是用同理的心情,協助 的方式克服硬體的不便設施,這也是相當不同之處。研究者在日本搭電梯時,雖 然後到,但是日本人卻禮讓給研究者先搭,回到台灣後,在台北首善之都,等候 電梯時雖然排在第一位,電梯一到卻從旁邊擠進一票人,毫無羞愧之心,迫使研 究者搭下一班,這就是讓研究者最為痛心之感受,雖然是一樣的設備,但是國民 的道德水準才是「障礙」與「無障礙」間最大的分野。除了上述的實境體驗與發 現外,另可從文件分析中,回顧國內外無障礙環境政策發展歷程作比較,並發現 下列幾點差異,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盼能進一步供作為我國制定政策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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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使用者的定位影響無障礙環境政策制訂方向

我國一向視殘障者為特殊的,1980 年修訂殘障福利法後雖納入無障礙環境,

但侷限於殘障者專用的狹隘思考模式,無法擴及其他行動不便者的需要,這與英 國發展有相似之處,英國是福利國家,認為殘障者是弱勢群體、需要特殊服務,

並視互助為美德,無障礙環境係為因應殘障者特殊需求而設。美國則強調人權、

平等、自助,殘障者亦有權獨立自主生活,其人權應受到法律保障,而無障礙環 境是為每個人所設置,也使得無障礙在發展之初,即融入相關法令中,如「住宅 法」、「都市大眾運輸法」,而日本早期的發展僅定位於爭取殘障者行的權益,

1994 年後又針對殘障者與老年人考量。由於各國的理念不同,發展出不同的政 策制訂方向。而究竟何種「最適合」我們?研究者認為,國與國之間先天與後天 環境都有不同,硬要移植別人的內容,必大有爭議,如具同樣文化背景的英美兩 國,英國歷史悠久,舊有建物眾多,空間狹窄,如用美國地廣人稀的基準要求,

必將處處阻礙。換言之、他國經驗僅能供作借鏡,深入瞭解國內對於該議題的定 位、所面臨的問題與自身優點,才是政策制定者最需要深思的。

二、國內缺乏進行基礎研究的精神與人才

美國與英國無障礙環境發展初期皆由其國內的民間建築專業團體投入研 究,先於政府制定出設計準則,如「美國國家標準機構.」(ANSI)制訂 All7.l、

「英國標準機構」(BSI)制訂 CP96,開創了推動無障礙環境的風氣,並供各地 建築師設計參考,換言之,建築師在早期即已對無障礙環境萌生概念,設計建築 物時便開始將無障礙環境納入考量(曾思瑜,2003)。反觀國內,我們沒有美國 Tim Nugent 對無障礙環境的先知先覺,過去的教育並未教授無障礙環境的相關 觀念,因此國內此方面的專家少之又少,目前似乎僅停留於翻譯國外設計準則階 段。當然這些前輩對於國內無障礙環境的發展,具有不可抹滅的影響力,但他們 所引起的共鳴卻仍然有限,對於政府推動的無障礙環境,僅有少數專家以具有前 瞻性的眼光提出批判。研究者認為,台灣沒有美國國家標準機構,也沒有英國標 準機構等民間專業團體,可以制訂出全國性的設計準則,如何網住國內這些少數 且不可多得的人才,進行本土性研究,研發出適合國人的施作數據,是政府應該 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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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較於國外殘障團體,國內團體須承受更多的責任與壓力

從國際間的發展歷史來看,從1960 年代起,在專家的努力下,社會中已培 養出一股推動無障礙環境的風氣,因此無論是建築師、建築物管理者、政府、團 體等皆有共識,在這樣的基礎上,專家為提供專業知識的主要來源,殘障團體則 扮演遊說的壓力者角色,由於美國受傷的退伍軍人及患有小兒麻痺的殘障者相當 多,1977 年之後殘障運動即蓬勃發展,最具體的例子是經由殘障團體 25 天的 抗爭,衛生教育福利部部長 Callfano 終於核准推動無障礙環境的相關規定,如 黑人爭取民權運動、婦女爭取權利運動一樣,殘障者對政府而言皆具壓力。反觀 國內,僅有先驅的少數專家學者投入研究,至今在社會中也未凝聚出推動無障礙 環境的共識,殘障團體從被壓抑、區隔的角色,轉型成壓力團體的同時,因無障 礙環境相關資訊比起他國相對顯得稀少與不足,往往以使用者主觀經驗替代專業 知識,如此一來,國內殘障團體也就承擔了更多的責任與批評。

四、我國缺乏跨部會的推動組織

一個國家對於無障礙環境的重視與否,可由推動組織的位階與功能觀之。以 美國為例,依據「復健法」所設置的「建築及交通障礙排除委員會」(ATBCB ),

即為最佳楷模,該委員會不但隸屬於總統之下,並且跨越不同部門合力推動,使 無障礙環境的規範更為周延與落實。雖然在運作上曾出現權力消長的問題,但該 體制之運作模式仍被視為不可或缺。反觀國內的發展歷程,無論過去的主管機關 社政單位或是現在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營建署,長久以來都面臨如何統籌諸多平 行單位的困窘。雖然內政部籌組了專案小組,但仍無法規範同等位階的交通部,

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對交通部門也是束手無策,無障礙環境是全面的建設,尤其 交通佔有相當的份量,我國沒有類似美國的「建築及交通障礙排除委員會」組織,

面對這種窘況,最後可知,在現行的環境運作下,雖美其名為「無障礙環境的條 文」,最後卻僅規範到「建築物」,如何能落實到全面的「無障礙環境」。

五、無障礙環境規範,從公領域擴充至私領域,從新建築發展到舊建築

無論美國或是日本,規範範疇幾乎都是先由公共建築開始,此後慢慢衍生為 私領域(包括住宅),惟英國稍有不同,在無障礙環境推動之際,如何增進殘障 者無礙的行進與家務操作,早已是專家研究的範疇。另外新舊建築物的規範,各 國發展都是先從新建築物,後至舊有建築物,但也因為受到地理因素影響所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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