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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財政發展與問題分析

在文檔中 台東縣地方財政自主之研究 (頁 122-144)

第五章 研究分析與討論

第三節 台東縣財政發展與問題分析

台 東 縣 為 各 縣 市 之 一 , 所 以 各 縣 市 的 發 展 問 題 , 台 東 縣 當 然 不 可 能 例 外 , 但 因 台 東 地 理 環 境 、 社 會 及 經 濟 發 展 較 其 他 縣 市 平 均 現 況 為 低 , 所 以 就 各 縣 市 的 困 境 與 台 東 縣 比 較 , 與 特 殊 性 分 析 如 下 。

壹 、 歲 入 面

一 、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分 配 財 源 不 足 , 台 東 縣 財 政 困 窘

民 國 8 8 年 配 合 精 省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修 正 後 , 於 第 二 節 我 國 地 方 財 政 發 展 現 況 ,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分 配 不 當 , 致 使 地 方 財 政 惡 化 已 有 說 明 , 台 東 縣 民 國 9 0 - 9 4 年 平 均 每 年 稅 收 為 3 3 億 7 0 0 萬 元 , 平 均 人 事 費 為 6 2 億 7 , 5 0 0 萬 元 , 稅 收 僅 為 人 事 費 的 5 3 . 7 1 % , 顯 見 該 法 分 配 制 度 修 正 後 對 台 東 縣 的 衝 擊 。 另 衝 擊 更 大 的 是 如 果 稅 收 不 如 預 期 , 統 籌 分 配 稅 款 未 足 額 撥 付 , 那 縣 市 政 府 也 只 能 自 認 倒 楣 , 自 已 想 辦 法 去 彌 平 基 本 收 支 的 不 足 , 但 台 東 縣 自 有 財 源 如 此 短 絀 根 本 無 力 彌 平 , 只 能 讓 財 政 狀 況 更 惡 化 。

於 訪 談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對 台 東 而 言 公 平 合 理 嗎 ? 受 訪 者 表 示 :

A - 1 - 4 : 對 台 東 縣 而 言 當 然 更 不 公 平 合 理 。

B - 1 - 4: 對 台 東 縣 而 言 不 公 平 合 理 , 因 為 台 東 縣 比 較 偏 遠 , 人 口 也 少 , 選 票 也 少 , 聽 到 都 市 的 聲 音 比 較 多 , 雖 然 在 相 關 的 會 議 中 反 映 , 但 很 少 被 接 受 。

C - 1 - 4 : 對 台 東 縣 而 言 不 公 平 合 理 。 D - 1 - 4 : 對 台 東 縣 而 言 當 然 不 公 平 合 理 。 E - 1 - 4 : 對 台 東 縣 而 言 當 然 不 公 平 合 理 。 F - 1 - 4 : 不 公 平 合 理 。

G - 1 - 4 : 對 台 東 縣 不 公 平 合 理 。

H - 1 - 4 : 對 台 東 縣 而 言 不 盡 公 平 合 理 。 I - 1 - 4 : 對 台 東 縣 而 言 不 盡 公 平 合 理 。 J - 1 - 4 : 不 公 平 合 理 。

K - 1 - 4 : 不 公 平 合 理 。 L - 1 - 4 : 不 公 平 合 理 。

M - 1 - 4 : 對 台 東 縣 而 言 不 公 平 合 理 。 N - 1 - 4 : 不 公 平 合 理 。

顯 見 受 訪 者 皆 認 為 該 法 對 台 東 而 言 是 不 公 平 合 理 的 , 修 正 後 的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使 台 東 財 政 陷 入 困 境 , 而 台 東 也 無 力 自 拔 。

二 、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僅 能 維 持 基 本 收 支 , 且 指 定 優 先 項 目 , 扭 曲 補 助 的 意 義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於 民 國 8 8 年 修 正,但 無 法 解 決 縣 市 政 府 的 財 政 問 題 , 所 分 得 的 稅 捐 連 正 式 人 員 人 事 費 都 不 足 支 應 , 行 政 院 訂 頒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 用 以 彌 平 財 政 基 本 支 出 的 不 足 , 而 施 行 後 造 成 齊 頭 平 等 , 流 於 人 治 , 於 第 二 節 我 國 地 方 財 政 發 展 現 況 中 已 有 說 明 。

於 訪 談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對 台 東 而 言 公 平 合 理 嗎 ? 受 訪 者 表 示 :

A - 2 - 4 : 對 台 東 縣 而 言 不 公 平 合 理 。

B - 2 - 4 : 不 公 平 合 理 , 因 為 台 東 縣 關 係 比 較 不 好 , 所 以 要 到 的 補 助 款 都 不 多 , 還 是 應 該 回 歸 到 財 劃 法 才 是 正 途 。

C - 2 - 4 : 不 公 平 合 理 。 D - 2 - 4 : 還 可 以 。

E - 2 - 4 : 還 算 可 以 接 受 。 F - 2 - 4 : 公 平 合 理 。 G - 2 - 4 : 不 公 平 合 理 。

H - 2 - 4 : 不 盡 公 平 合 理 。

I - 2 - 4 : 對 台 東 縣 而 言 不 盡 公 平 合 理 。 J - 2 - 4 : 不 公 平 合 理 。

K - 2 - 4 : 應 該 還 算 公 平 合 理 。

L - 2 - 4 : 補 助 辦 法 對 台 東 應 該 是 有 幫 助 的 。 M - 2 - 4 : 不 公 平 合 理 。

N - 2 - 4 : 不 公 平 合 理 。

認 為 公 平 合 理 尚 可 接 受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的 受 訪 者 有 五 位 , 這 是 因 為 該 法 補 足 了 台 東 縣 的 基 本 需 求 , 讓 台 東 縣 尚 可 運 作 , 相 對 的 , 認 為 不 公 平 合 理 的 有 九 位 之 多 , 齊 頭 式 的 平 等 對 長 期 發 展 落 後 的 台 東 而 言 是 不 公 平 的 , 因 未 能 顧 慮 到 均 衡 區 域 發 展 的 需 求 ; 其 中 內 部 人 員 有 三 位 認 為 公 平 合 理,四 位 認 為 不 公 平 合 理,外 部 人 員 中 二 位 認 為 公 平 合 理 , 五 位 認 為 不 公 平 合 理 , 顯 見 不 管 內 部 或 外 部 人 員 對 於 補 助 辦 法 的 看 法 皆 有 歧 異 。

另 該 辦 法 除 流 於 人 治 外 , 於 基 本 需 求 設 算 不 足 情 形 下 , 又 指 定 用 途 優 先 施 政 項 目 之 部 分 項 目 有 扭 曲 資 源 分 配 之 嫌 , 例 如 警 消 廳 舍 整 建 , 部 分 警 察 局 整 建 得 比 縣 政 府 還 美 麗 且 具 特 色 , 但 部 分 學 校 之 水 電 費 等 仍 嫌 設 算 不 足 , 且 台 東 縣 偏 遠 地 區 小 校 小 班 每 班 人 數 未 滿 額 , 班 級 數 較 每 班 滿 額 設 算 時 增 加 , 但 中 央 未 考 量 設 算 增 加 之 班 級 數 及 教 師 薪 資 , 致 財 政 缺 口 擴 大 , 對 台 東 縣 而 言 簡 直 雪 上 加 霜 。

三 、 地 方 稅 法 通 則 無 助 台 東 縣 的 財 政

地 方 稅 法 通 則 係 依 據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 地 方 政 府 為 籌 措 自 治 財 源 , 可 從 三 方 面 著 手 , 一 則 開 徵 特 別 稅 課 ; 一 則 在 地 方 稅 的 稅 率 上 調 高 幅 度 ; 最 後 為 就 國 稅 部 分 稅 目 中 附 徵 。 在 受 訪 談 者 中 認 為 有 幫 助 的 皆 以「 理 論 上 」、「 基

本 上 」 等 模 糊 語 詞 表 示 是 有 幫 助 的 , 但 在 實 質 上 是 有 質 疑 的 ,

景 氣 好 的 時 候 就 可 以 對 財 政 有 所 改 善 , 台 東 因 發 展 較 差 , 如 果 經 濟 復 甦 也 没 有 機 會 , 只 能 依 靠 別 人 的 施 捨 。

B - 4 - 1 : 還 是 回 歸 到 第 一 個 問 題 , 台 東 人 口 少 , 工 商 業 不 發 達 , 基 礎 建 設 又 落 後 , 是 要 先 做 好 基 礎 建 設 , 才 能 吸 引 到 口 , 還 是 吸 引 人 口 後 再 來 做 基 礎 建 設 , 這 是 一 個 惡 性 循 環 , 不 可 能 的 。

C - 4 - 1 : 應 積 極 發 展 農 業 、 觀 光 等 具 相 對 優 勢 產 業 , 以 提 升 縣 民 所 得 及 產 業 收 入 , 充 裕 稅 收 。

M - 4 - 1 : 這 個 分 配 時 就 可 以 考 量 到 的 , 以 人 口 、 土 地 面 積 等 作 為 分 配 依 據 , 台 東 人 口 少 , 土 地 面 積 大 , 建 設 需 求 一 定 多 , 與 台 北 市 比,台 東 要 作 的 路 一 定 比 較 多,這 不 能 以 成 本 來 考 量 , 有 些 是 基 本 的 需 求 , 台 東 發 展 比 較 差 , 收 入 就 比 較 少 , 收 入 少 建 設 就 更 少 , 那 只 會 愈 來 愈 差 而 已 。

N - 4 - 1 : 不 可 能 , 台 東 發 展 已 經 落 後 西 部 很 多 , 要 新 增 收 入 很 難 , 如 果 是 都 市 發 展 比 較 好 的 地 方 比 較 有 可 能 。

認 為 應 求 地 方 發 展 , 發 揮 地 方 的 特 色 , 如 此 財 政 自 主 性 才 有 可 能 改 善 , 。

D - 4 - 1 答 : 不 可 能 , 依 中 央 目 前 所 訂 的 制 度 而 言 。 E - 4 - 1 : 以 目 前 的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制 度 很 難 有 提 昇 之 道 。 F - 4 - 1 : 困 難 , 因 為 你 看 台 東 條 件 差 , 補 助 款 佔 了 預 算 的 大 部 分 , 連 要 彌 平 基 本 收 支 都 很 不 容 易 。

K - 4 - 1 : 可 能 台 東 縣 要 改 善 的 機 會 有 限 , 補 助 款 來 自 上 級 的 有 8 4 %, 台 東 本 身 的 工 商 業 不 發 達 , 地 方 稅 大 都 是 不 動 產 交 易 稅 , 依 現 有 的 制 度 不 大 可 能 , 但 還 是 有 努 力 的 空 間 。

L - 4 - 1 : 台 東 縣 除 非 能 夠 發 展 , 不 然 依 現 在 的 規 模 , 基 本 建 設 又 不 足 , 要 提 升 很 難 。

認 為 依 現 行 的 制 度 及 台 東 的 發 展 現 況 是 不 可 能 有 所 改 善

的 , 應 檢 討 制 度 才 是 正 途 。

H - 4 - 1 : 提 昇 財 政 自 主 之 道 , 除 開 源 之 外 , 更 必 須 節 流 。 在 開 源 方 面 :( 1 )加 強 租 稅 之 稽 徵 效 能 。( 2 )本 於 使 用 者 付 費 、 受 益 者 付 費 觀 念 , 考 量 公 務 成 本 , 加 強 檢 討 各 項 規 費 徵 收 標 準 。( 3 ) 訂 定 地 方 稅 自 治 條 例 , 擘 劃 開 徵 地 方 稅 。( 4 ) 鼓 勵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投 資 。( 5 ) 積 極 發 展 具 有 地 方 特 性 之 產 業 。 在 節 流 方 面 :( 1 ) 量 入 為 出 , 嚴 控 預 算 規 模 。( 2 ) 落 實 節 流 措 施 , 撙 節 消 耗 性 支 出 。( 3 ) 落 實 組 織 精 簡 政 策 , 減 輕 人 事 費 負 擔 。( 4 ) 積 極 推 動 業 務 委 外 , 紓 解 縣 庫 負 擔 。( 5 ) 加 強 計 畫 執 行 績 效 之 考 核 , 課 予 機 關 提 升 經 費 運 用 效 益 之 責 任 。( 6 )加 強 債 務 管 理 , 降 低 財 政 失 衡 之 風 險 。

認 為 以 現 有 制 度 要 增 加 財 政 自 主 雖 然 很 難 , 但 還 是 要 有 所 作 為 的 積 極 看 法 。

另 於 談 到 除 補 助 收 入 及 稅 課 收 入 外 的 其 他 收 入 是 不 是 有 提 昇 之 道 時 表 示 :

A - 5 - 1 : 提 高 的 可 能 以 土 地 比 較 容 易 , 土 地 受 經 濟 發 展 的 影 響 , 可 是 台 東 復 甦 慢 好 幾 年 , 即 使 提 高 一 點 對 財 政 自 主 的 影 響 仍 然 有 限 。

B - 5 - 1 : 我 們 最 近 在 推 罰 款 及 規 費 的 系 統 , 這 可 以 使 制 度 建 全 , 但 能 增 加 的 收 入 實 在 有 限 , 仍 然 還 有 機 會 的 是 砂 石 , 但 砂 石 現 在 已 經 淪 為 政 策 的 考 量 , 要 不 然 一 年 增 加 的 收 入 很 可 觀 , 但 政 策 的 考 量 就 很 難 了 。

C - 5 - 1 : 除 上 題 所 提 應 積 極 發 展 農 業 、 觀 光 等 具 相 對 優 勢 產 業 , 以 提 升 縣 民 所 得 及 產 業 收 入 , 充 裕 稅 收 外 , 其 餘 無 。 D - 5 - 1 : 很 難 , 這 一 部 分 要 靠 地 方 的 發 展 , 整 體 環 境 的 提 昇 才 有 可 能 , 如 果 單 靠 台 東 自 己 , 是 没 有 辦 法 的 。 砂 石 或 許 還 有 機 會 。

E - 5 - 1 : 很 難 , 以 財 產 收 入 而 言 , 可 以 標 售 的 土 地 都 已 經 標 售 了 , 賸 下 的 都 是 有 問 題 的 ; 其 他 收 入 更 難 了 , 可 以 清 理 的 收 入 近 幾 年 來 已 清 理 的 差 不 多 了 ; 規 費 收 入 及 罰 款 收 入 民 意 機 關 都 反 對 一 再 的 調 高 , 營 業 收 入 台 東 的 公 共 造 產 或 事 業 能 收 支 平 衡 都 不 容 易 , 捐 贈 收 入 要 看 運 氣 , 所 以 很 難 。

台 東 和 西 部 縣 市 不 一 樣 , 工 商 業 不 發 達 , 要 和 他 們 競 爭 很 難 , 惟 一 的 條 件 僅 賸 天 然 資 源 , 尤 其 是 砂 石 的 運 用 , 在 這 一 方 面 是 台 東 的 希 望 。

F - 5 - 1: 困 難 , 因 為 台 東 基 本 條 件 差 , 人 口 又 逐 年 的 減 少 , 以 台 東 居 住 的 大 部 分 是 公 務 人 員 , 其 他 人 要 謀 生 都 很 難 , 要 創 造 財 源 很 困 難 。

I - 5 - 1 : 不 太 可 能 。

L - 5 - 1 : 除 非 清 查 以 前 年 度 應 收 未 收 款 看 能 不 能 增 加 收 入 , 要 不 然 以 台 東 的 條 件 是 無 解 的 。

認 為 要 加 收 入 很 難 , 但 在 消 極 的 認 為 很 難 的 情 形 下 , 還 是 認 為 有 些 許 的 機 會 , 包 括 台 東 的 天 然 資 源 , 及 儘 可 能 做 一 些 努 力 。

H - 5 - 1 : ( 1 ) 財 產 收 入 部 分 : 有 土 斯 有 財 , 應 該 加 強 土 地 之 經 營 管 理 , 釋 出 閒 置 土 地 提 昇 其 利 用 價 值 , 繁 榮 地 方 並 增 裕 稅 收 ; 以 B O T、 O T 等 外 包 方 式 , 鼓 勵 民 間 投 資 開 發 , 創 造 收 入 。

( 2 ) 規 費 收 入 部 分 : 依 照 規 費 法 之 規 定 , 本 於 使 用 者 或 受 益 者 付 費 的 原 則 , 定 期 檢 討 各 項 規 費 徵 收 項 目 及 費 率 等 。( 3 ) 罰 款 收 入 部 分 : 積 極 清 理 各 項 應 收 罰 款 , 提 昇 徵 收 效 能 。( 4 ) 營 業 盈 餘 及 事 業 收 入 部 分 : 規 劃 肉 品 市 場 委 外 經 營 , 適 度 徵 收 使 用 費 , 並 可 減 少 政 府 補 貼 之 負 擔 。( 5 ) 捐 贈 收 入 部 分 : 恐 難 以 預 估 掌 握 。( 6 ) 說 課 收 入 部 分 : 盡 速 規 劃 具 有 地 方 特 性 之 稅 目 ( 如 : 觀 光 與 土 石 採 取 相 關 之 稅 目 ) , 訂 頒 地 方 稅 自 治 條 例 ; 落

實 稅 籍 清 查 作 業 , 充 裕 稅 收 ; 調 整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 擴 大 稅 基 。 雖 然 很 難 , 但 還 是 有 努 力 的 空 間 。

K - 5 - 1 : 其 實 以 目 前 中 央 整 個 狀 況 一 樣 , 都 還 有 努 力 的 空 間 , 我 國 的 財 產 稅 比 外 國 低 , 公 告 地 價 只 有 市 價 的 二 成 到 五 成 , 地 方 還 是 有 很 多 可 以 努 力 的 空 間 。

認 為 應 該 在 既 有 制 度 下 就 可 以 做 的 部 分 努 力 開 闢 財 源 , 以 改 善 財 政 狀 況 。

綜 上 , 依 現 行 的 財 劃 法 及 補 助 辦 法 , 要 改 善 低 財 政 自 主 率 很 難 , 要 靠 其 他 收 入 的 成 長 來 改 善 財 政 雖 有 可 為 , 但 也 不 是 容 易 的 事 , 可 見 收 入 僵 化 的 程 度 , 頗 有 動 彈 不 得 的 感 嘆 。

貳 、 歲 出 面

人事費 業務費

設備及投 資

獎補助費 債務費

預備金

圖 5 - 2 台 東 縣 9 0 - 9 4 總 預 算 平 均 歲 出 用 途 別 比 率 圖 資 料 來 源 : 台 東 縣 政 府 主 計 室 ( 2 0 0 1 - 2 0 0 5 )

一 、 人 事 費 占 總 預 算 超 過 六 成 , 排 擠 其 他 政 務

各 縣 市 民 國 9 0 - 9 4 年 平 均 歲 出 總 預 算 5 , 0 0 5 億 元,最 大 宗 的

各 縣 市 民 國 9 0 - 9 4 年 平 均 歲 出 總 預 算 5 , 0 0 5 億 元,最 大 宗 的

在文檔中 台東縣地方財政自主之研究 (頁 12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