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研究分析與討論
第二節 建議
根 據 以 上 研 究 發 現 與 結 論 , 本 研 究 提 出 下 列 建 議 , 而 因 研 究 者 本 身 曾 是 台 東 縣 財 政 工 作 者 , 而 且 受 訪 的 對 象 也 皆 與 台 東 縣 財 政 工 作 相 關 , 故 僅 能 代 表 台 東 財 政 工 作 者 的 看 法 ; 另 就 後 續 研 究 者 提 出 建 議 , 以 供 未 來 研 究 者 參 考 。
壹 、 修 正 財 政 收 支 劃 法 合 理 資 源 分 配
分 配 收 支 的 法 令 , 應 要 分 配 多 少 政 務 給 地 方 政 府 , 即 應 相 對 分 配 足 夠 的 財 源 來 支 應 政 務 , 所 以 基 於 權 責 相 符 的 理 念 , 應 適 當 修 正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 要 能 讓 地 方 政 府 有 足 夠 的 資 源 可 以 執 行 所 分 配 的 政 務 , 這 才 是 正 辦 。
貳 、 修 正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維 持 財 政 秩 序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修 正 後 , 無 法 力 解 決 縣 市 政 府 的 財 政 問 題 , 所 分 得 的 稅 捐 連 正 式 人 員 人 事 費 都 不 足 支 應 , 所 以 行 政 院 才 訂 頒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 用 以 彌 平 財 政 基 本 支 出 的 不 足 , 如 果 財 政 收 支 劃 法 能 合 理 修 正 , 地 方 政 府 可 以 獲 得 合 理 資 源 分 配 , 則 補 助 辦 法 應 修 正 , 對 於 一 般 性 彌 平 收 支 差 短 的 經 費 、 屬 地 方 自 治 權 責 的 小 型 建 設 等 不 予 補 助 , 僅 對 跨 二 縣 市 以 上 的 計 畫 、 重 大 特 殊 超 過 地 方 能 負 擔 且 有 效 益 的 示 範 性 計 畫 予 以 補 助 , 同 時 訂 定 對 於 改 善 財 政 現 狀 的 激 勵 及 獎 懲 措 施 , 以 改 善 地 方 政 府 的 財 政 秩 序 。
參 、 修 正 地 方 稅 法 通 則 提 高 地 方 財 政 自 主
地 方 稅 法 通 則 實 行 以 來 , 中 央 審 查 機 制 嚴 峻 , 且 如 果 要 增 稅 , 對 象 是 縣 民 , 議 會 一 定 會 反 對 , 現 在 民 選 首 長 有 選 舉 的 壓 力 , 增 稅 的 可 能 性 不 大 , 如 果 對 象 是 外 來 客 , 可 能 會 讓 觀 光 客 減 少,與 推 動 觀 光 優 先 的 理 念 相 衝 突,所 以 應 該 要 適 當 的 修 法 ,
讓 一 些 在 法 令 限 制 的 稅 源 放 寬 , 且 中 央 審 查 機 制 亦 應 配 合 調 整 , 如 此 方 可 讓 地 方 稅 法 通 則 發 揮 功 能 , 以 增 加 地 方 財 政 自 主 的 能 力 。
肆 、 加 強 區 域 規 劃 , 發 展 地 方 特 色 , 以 活 化 地 方 財 政 來 源
台 東 因 地 方 財 政 短 絀 , 自 己 無 力 發 展 , 且 中 央 政 府 長 期 將 重 大 建 設 投 資 於 西 部 縣 市 , 造 成 台 東 人 口 少 , 工 商 業 不 發 達 , 基 礎 建 設 又 落 後 , 地 方 發 展 遲 緩 , 地 方 未 發 展 自 然 稅 基 較 小 , 各 項 收 入 不 豐 , 對 於 中 央 長 期 的 政 策 所 導 致 結 果 , 應 該 有 所 檢 討 及 反 思 , 將 台 東 的 發 展 方 向 明 確 定 位 , 並 給 予 適 當 的 經 費 來 創 造 地 方 特 色 , 以 此 來 發 展 , 才 能 營 造 有 利 的 收 入 環 境 。
台 東 自 己 則 應 思 考 自 己 的 地 理 環 境 及 區 域 特 色 , 如 深 層 海 水 的 開 發 台 東 有 獨 特 的 有 利 條 件 , 砂 石 台 東 的 品 質 及 數 量 優 於 其 他 地 區 , 如 何 有 計 畫 的 開 發 以 增 加 自 有 財 源 , 這 些 都 需 要 趕 緊 的 規 劃 執 行 ; 但 在 規 劃 深 層 海 水 的 同 時 應 顧 慮 到 環 保 、 自 然 生 態 保 育 及 當 地 漁 民 的 生 計 , 砂 石 的 政 策 亦 應 思 考 到 對 於 交 通 的 衝 擊 及 河 川 的 整 治 等 因 素 , 所 以 在 開 闢 財 源 的 同 時 也 應 注 意 其 他 所 衍 生 的 相 關 問 題 。
伍 、 檢 討 施 政 計 畫 , 使 預 算 發 揮 效 益
本 研 究 期 間 台 東 縣 人 事 費 占 歲 出 總 預 算 的 6 1 . 2 3 %,而 且 人 事 費 一 再 成 長 , 由 於 人 事 費 的 居 高 不 下 , 造 成 排 擠 各 項 政 務 的 需 求 , 且 經 長 期 演 化 的 資 源 配 置 , 致 使 各 項 支 出 僵 化 , 每 年 的 預 算 皆 以 今 年 度 為 基 礎 , 並 未 確 實 的 檢 討 , 歲 出 預 算 涉 及 資 源 分 配 問 題 , 如 何 妥 善 分 配 資 源 , 應 該 秉 持 「 績 效 導 向 」 與 「 責 任 導 向 」 兩 大 原 則 , 並 參 採 「 零 基 預 算 」 之 精 神 。 任 何 機 關 單 位 要 求 分 配 資 源 , 都 必 須 提 出 詳 細 施 政 計 畫 與 預 期 效 益 , 甚 至 對 於 經 常 性 計 畫 也 應 該 參 考 其 上 年 度 辦 理 之 成 效 , 來 調 整 預 算
分 配 的 額 度 , 如 果 提 列 概 算 單 位 都 無 法 詳 實 交 代 其 獲 取 之 資 源 如 何 運 用 及 有 何 效 益 , 或 者 上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力 過 低 時 , 自 應 減 少 其 資 源 分 配 之 額 度 。 因 此 各 項 歲 出 預 算 之 編 列 , 均 應 本 於 上 述 理 念 辦 理 , 使 有 限 財 源 做 最 適 分 配 ,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
陸 、 開 源 節 流 , 改 善 收 支 短 絀 的 情 形
由 於 台 東 縣 自 財 劃 法 修 正 以 來 的 收 支 皆 未 能 達 到 平 衡 , 截 至 9 3 年 度 為 止 累 計 短 絀 達 3 4 億 3 , 1 0 0 萬 元,應 積 極 開 源 節 流 , 努 力 改 善 收 支 無 法 平 衡 的 情 形 , 在 開 源 方 面 :( 1 ) 加 強 租 稅 之 稽 徵 效 能 。( 2 ) 本 於 使 用 者 付 費 、 受 益 者 付 費 觀 念 , 考 量 公 務 成 本 , 加 強 檢 討 各 項 規 費 徵 收 標 準 。( 3 )訂 定 地 方 稅 自 治 條 例 , 擘 劃 開 徵 地 方 稅 。( 4 ) 鼓 勵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投 資 。( 5 ) 積 極 發 展 具 有 地 方 特 性 之 產 業 。 在 節 流 方 面 :( 1 ) 量 入 為 出 , 嚴 控 預 算 規 模 。( 2 ) 落 實 節 流 措 施 , 撙 節 消 耗 性 支 出 。( 3 ) 落 實 組 織 精 簡 政 策 , 減 輕 人 事 費 負 擔 。( 4 ) 積 極 推 動 業 務 委 外 , 紓 解 縣 庫 負 擔 。( 5 ) 加 強 計 畫 執 行 績 效 之 考 核 , 課 予 機 關 提 升 經 費 運 用 效 益 之 責 任 。( 6 ) 加 強 債 務 管 理 。 雖 不 能 大 量 的 增 加 收 入 或 減 少 支 出 , 但 如 果 能 一 點 一 滴 的 累 積 , 還 是 會 有 所 成 效 的 。
柒 、 積 極 有 效 管 理 債 務
由 於 台 東 縣 自 財 劃 法 修 正 以 來 的 收 支 皆 未 能 達 到 平 衡 , 以 舉 債 來 平 衡 收 支 差 短,故 截 至 9 4 年 底 台 東 縣 未 償 債 務 合 計 高 達 3 8 億 5 , 0 0 0 萬 元 , 一 年 約 需 支 出 債 務 付 息 7 , 7 0 0 萬 元 , 因 銀 行 的 民 營 化 , 彼 此 存 在 競 爭 , 台 東 縣 應 更 積 極 的 來 與 銀 行 協 商 , 以 最 低 的 利 率 成 本 取 得 資 金 ; 同 時 因 縣 府 各 單 位 有 很 多 的 專 戶 是 自 行 管 理 , 有 些 專 戶 資 金 是 閒 置 或 流 動 性 不 大 , 因 存 款 利 率 較 貸 款 利 率 為 低 , 應 規 劃 妥 善 運 用 閒 置 的 資 金 , 以 減 少 縣 府 利 息 支 出 的 負 擔 。
捌 、 應 完 整 建 立 地 方 財 政 之 監 管 措 施
我 國 地 方 財 政 的 法 制 化 已 趨 於 完 整 , 對 於 違 反 財 政 法 令 的 監 管 措 施 並 不 嚴 格 ,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僅 訂 有 扣 款 之 規 定 ,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也 同 樣 僅 訂 有 扣 款 及 減 少 補 助 之 規 定 , 公 共 債 務 法 僅 訂 有 移 送 懲 戒 及 禁 止 再 借 款 之 規 定 , 地 方 制 度 法 雖 賦 予 居 民 有 選 舉 及 罷 免 地 方 公 職 人 員 之 權 , 終 究 門 檻 高 , 曠 日 費 時 , 應 明 確 訂 定 地 方 財 政 的 監 管 措 施 可 以 適 當 的 來 控 管 。
玖 、 後 續 研 究 建 議
本 研 究 進 行 的 時 間 約 為 十 個 月 , 期 間 很 多 有 豐 富 地 方 財 政 工 作 經 驗 的 專 家 給 予 研 究 者 很 好 的 意 見 , 研 究 者 本 身 雖 有 十 年 的 台 東 縣 預 算 工 作 經 驗 , 可 是 像 對 於 補 助 辦 法 的 看 法 存 在 有 這 樣 的 歧 異 是 當 初 始 料 未 及 , 各 縣 市 累 計 負 債 的 額 度 更 是 超 過 原 本 的 想 像 , 另 在 研 究 過 程 中 前 人 精 彩 的 文 獻 再 加 上 與 實 證 的 對 照 , 對 前 人 之 研 究 更 是 深 感 敬 佩 。
地 方 財 政 的 研 究 會 隨 著 時 空 的 轉 變 而 有 所 不 同 , 本 研 究 因 限 於 研 究 時 間 故 僅 以 台 東 縣 地 方 財 政 工 作 人 員 的 觀 點 為 主 , 研 究 方 法 係 以 質 訪 談 為 主 要 的 工 具 , 爰 提 出 後 續 研 究 建 議 如 下 :
一 、 訪 談 研 究 對 象 可 擴 大 為 更 多 職 務 類 別 的 人 員
本 研 究 訪 談 對 象 , 其 中 七 位 為 實 際 從 事 台 東 縣 財 政 業 務 的 人 員 , 含 財 政 、 主 計 及 稅 捐 工 作 人 員 ; 七 位 為 從 事 台 東 縣 財 政 業 務 審 核 的 人 員 , 含 審 計 室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及 議 員 , 且 其 中 各 含 有 主 辦 及 主 管 人 員 , 來 探 討 本 研 究 主 題 。 訪 談 對 象 並 未 包 括 非 財 務 工 作 人 員 , 可 能 會 有 僅 侷 限 於 財 務 人 員 觀 點 之 憾 , 所 以 如 能 將 研 究 對 象 擴 大 為 更 多 職 務 類 別 的 人 員 , 可 能 可 以 使 研 究 成 果 更 豐 碩 , 結 論 可 能 會 比 較 完 整 。
二 、 研 究 方 法 的 建 議
本 研 究 以 深 度 訪 談 為 主 要 的 研 究 工 具 , 探 討 台 東 縣 地 方 財 政 自 主 的 情 形 , 特 別 就 財 務 工 作 人 員 角 度 的 觀 察 。 因 實 際 從 事 財 務 工 作 的 人 員 甚 多 , 縣 府 及 審 計 單 位 即 有 超 過 一 百 餘 位 , 本 研 究 以 訪 談 實 際 從 事 台 東 縣 財 政 業 務 及 審 核 的 人 員 十 四 位 , 占 總 數 大 約 一 成 , 終 究 少 數 , 故 對 台 東 縣 財 政 自 主 之 研 究 , 應 可 以 量 化 方 式 進 問 卷 調 查 後 予 以 分 析 統 計 , 可 能 所 得 的 結 果 與 本 研 究 結 果 仍 會 有 差 異 存 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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