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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台灣共同體意識與台灣未來的想像

第一節 台灣共同體意識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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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台灣共同體意識與台灣未來的想像

台共的台灣民族獨立論述在一九二八年隨著台共在上海的創立而出現。然而 必須釐清的是:台共的台灣民族獨立論述雖然在外部的因素方面是受到共產國際 及列寧主義理論的影響,但在內部因素方面則無論如何都應歸因於一九二○年代 台灣共同體意識的出現。

因此本章首節將透過觀察一九二○年代台灣風起雲湧的政治社會運動,來考 察台灣共同體意識的形成。而在第二節,則要分析台灣共同體意識形成之後,右 派所面臨的限制及左派對台灣未來的想像。

第一節、台灣共同體意識的形成

台灣能產生具有近代性共同體意識的基礎條件雖然應該歸因於日本對台灣 長期且有規畫的殖民建設。加上殖民統治下的歧視與差別經驗也讓台灣人被動的 去體驗自身不同於日本人的現實。但是一九二○年代台灣共同體意識之所以會形 成,主要還是得依靠台灣人的自覺及自醒。而這種台灣人意識的覺醒,就反映在 一九二○年代風起雲湧的政治社會運動。

探討一九二○年代在台灣的政治社會運動之所以興起的要素時,第一必須得 舉出的是中國國民革命發展的影響,這個發生在語言風俗、習慣共通,一葦帶水 的台灣海峽彼岸的中國所勃興的革命運動,帶給本島的智識階級很大的衝擊。122 第二是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美國總統威爾遜公布的包含民族自決思想的十四條 原則。這一方面因此促成歐洲許多民族國家的獨立,一方面也使得在日本統治下 的台灣抗日運動者,也期望著民族自決思想的實現。123第三是殖民母國日本所給 予台灣人的啟示,也就是日本本土的民主主義、自由主義思想的影響。124第四是 受到一九一九年三月一日朝鮮民族爆發獨立運動,也就是世稱「三一運動」的刺

122 台灣總督府警務局編,《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二編─領台以後の治安狀況(中卷)台灣社會 運動史》,頁 310。

123 伊藤幹彥,《日治時代後期台灣政治思想之研究》(台北:鴻儒堂出版,2005 年),頁 37。

124 陳翠蓮,《台灣人的抵抗與認同》(台北:遠流出版社,2008 年),頁 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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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此獨立運動雖然最後在日人的鎮壓下終歸失敗,但其影響極大,尤其是給予 東京的台灣留學生的衝擊極為深刻。125

依照台灣總督府警務局所編的《警察沿革誌》所敘述,第一個的中國國民革 命發展的影響,可以做為是台灣政治運動發展的動因。第二個的民族自決思想則 給予台灣政治運動方向和理論。第三個的要素,也就是殖民母國的啟示,可以說 是給予該運動形體和戰術。台灣政治社會運動的心、意、體充分結合,《警察沿 革誌》裡的形容不得不說是極為貼切的。126至於朝鮮的獨立運動,正好就是台灣 政治社會運動引爆的導火線。

然而,台灣人在形成台灣共同體意識的過程中,也曾有一段時間的迷惘,那 就是對同化主義的追求。畢竟對於長期處在不平等狀態下生存的台灣人而言,若 有機會提升台灣人自身的權益及地位,不管是什麼樣的機會也都應該去嘗試、去 把握的。

是故,本節將就台灣人在政治社會運動中對同化及自治的選擇做探討,並考 察台灣共同體意識─「台灣是台灣人的台灣」的形成及內涵。

(一)同化與自治的選擇─「六三法撤廢」與「台灣議會設置」的爭論

如同矢內原忠雄在其著作《帝國主義下之台灣》所指出的,在專制政治國家 中所產生反抗性的政治運動,通常都是先在國外組織起來的。127而台灣政治運動 的先驅就是一群東京留學生。

在東京台灣人留學生的民族覺醒,以及向實踐運動發展的傾向,在林獻堂、

蔡惠如等人的努力下,逐漸被具體化。他們在一九一九年末糾合百餘名學生,以

「啟發會」的名稱成立團體組織,並於不久後改名為「新民會」。「新民會」表面 上所揭示的綱領是「專門研討台灣所有的應革新事項以圖提升其文化」為目的。

125 葉榮鐘,《日據下台灣政治社會運動史(上)》(台中:晨星出版社,2000 年),頁 100。

126 台灣總督府警務局編,《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二編─領台以後の治安狀況(中卷)台灣社會 運動史》,頁 310~311。

127 矢內原忠雄著,林明德譯,《帝國主義下之台灣》,頁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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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踐上則依據民族自決主義的立場,進行台灣島民的啟蒙運動,並同時以合法 的謀求民權的伸張為主要的訴求及工作。128

不過由於「新民會」百餘人不過只是東京留學生總人數的一成而已,可見台 灣人留學生也不一定個個都是有意識、有熱情的分子。因此,「新民會」的統率 者鑑於「新民會」創立的旨趣,為期使它成為純粹的研究團體起見,另由學生會 員去結成「東京台灣青年會」,將一切表面上的活動交由青年會去做。而「新民 會」則隱藏在島內民族主義的啟蒙運動及合法的政治活動的背後,純然作為一個 指導團體維持其存在。129

「新民會」成立不久之後,當時的台灣總督田健治郎發表了有關賦予台灣總 督律令制定權的法律,也就是六三法存廢問題的意見。田總督認為「本島的實況 尚未達到可廢棄本法之境界」。130此舉立即引起新民會及東京台灣人留學生的注 意。

新民會成員在一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糾合東京台灣人留學生二百餘 名,在麴町區富士見町教會舉行聚會。基本上,與會者皆認為為了縮小台灣總督 的權限,推行撤廢六三法的運動的確是有其必要的,並從而在會議上協商該運動 的實踐方針。131但根據《警察沿革誌》的記載:

當天,蔡培火在講台上豎立一面大寫「撤廢法律第六十三號」的旗子,並 與十五、六名會員中的主要分子登壇演講,用激烈的語調大喊「給我們自 治權!」、「撤廢法律第六十三號」。但是,最後並沒有對運動方針提出結 論便散會了。這些幹部還計劃在議會開會時,試對議會及總督府助京機構 舉行大規模示威運動,且協議向兩院議長及總督府派駐處提出陳情書,但

128 台灣總督府警務局編,《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二編─領台以後の治安狀況(中卷)台灣社會 運動史》,頁 25。

129 葉榮鐘,《日據下台灣政治社會運動史(上)》,頁 108~109。

130 台灣總督府警務局編,《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二編─領台以後の治安狀況(中卷)台灣社會 運動史》,頁 311。

131 台灣總督府警務局編,《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二編─領台以後の治安狀況(中卷)台灣社會 運動史》,頁 31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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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也沒有實行。132

由這段敘述可以知道,會議討論的結果,關於「撤廢六三法運動」的運動方針並 沒有結論,而大部分的行動也都沒有實行,可見在當時新民會內部對於這個運動 的實行必定存在著不同的意見。

在此不妨先暫且放下新民會內部的爭議,先來考察一下「六三法撤廢運動」

的內涵。

有關在明治二十九年(一九八六年)四月在台灣開始施行的六三法體制,是包 含以法律發佈的〈關於施行於台灣的法令之法律〉(通稱〈六三法〉),及敕令〈台 灣總督府條例〉、〈台灣總督府評議會章程〉等。而從這些法令的內容來看,台灣 的統治具有不受日本國內帝國議會監督的傾向。

首先,根據〈台灣總督府條例〉,台灣總督是由天皇直接任命,且由高級武 官擔任。使得台灣總督府雖然是民政官衙,但是作為其首長的總督,不只擁有所 屬文官之人事任免、懲戒權,而且還有日本內地地方行政官僚所沒有的軍事統率 權和軍事指揮權。其次,根據〈六三法〉的內容,台灣總督「得發佈在其管轄範 圍內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也就是說,台灣總督取得台灣總督府評議會同意,

經拓殖務大臣敕裁後,可發佈準於法律的命令。不過由於台灣總督府評議會成員 全部是總督的下屬,評議會充其量只是合議制的總督僚屬會議,對於台灣總督的 牽制力相當有限。另外,台灣總督根據〈六三法〉的授權,發佈律令第一號〈台 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規定台灣總督府法院屬台灣總督管理,各法院置判官、檢 察官,由台灣總督任命之,使得台灣總督對於台灣的司法人事具有相當大的權 力。因此,透過以〈六三法〉為首的這些法令,台灣總督具有一般內地地方官所 沒有的龐大權力,台灣總督府也成為一個台灣規模的整合性行政官廳。133 之後〈六三法〉雖然經過多次延長,並在一九○七年遭到廢止,改由法律第

132 台灣總督府警務局編,《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二編─領台以後の治安狀況(中卷)台灣社會 運動史》,頁 312。

133 吳密察,〈明治國家體制與台灣─六三法之政治的展開〉《台大歷史學報》,第三十七期(2006 年 6 月),頁 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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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號(通稱〈三一法〉)實行之。但基本上內容是換湯不換藥,〈三一法〉基本 上仍然是延續著〈六三法〉的精神與內容。因此,一直以來的六三法體制並沒有 任何實質上的改變。134

而在六三法體制下,台灣總督根據〈六三法〉,可以頒佈鎮壓武裝抗日的〈匪 徒刑罰令〉(1896 年),可以驅使台灣人互相監視、告密的〈保甲條例〉(1898 年),

可以把看不順眼的人當作流氓送到外地管訓的〈浮浪者取締規則〉(1906 年),更 可以根據〈台灣出版規則〉(1900 年)、〈台灣新聞紙條例〉(1900 年),任意壓制 言論自由,也可以有授權警察、憲兵隨地抓人,任憑處置的〈犯罪即決例〉(1904 年)。135這些殘酷的惡法,緊緊的壓在台灣人身上。

由上述可知,六三法體制基本上就是構成台灣總督府在台灣的專制統治的依 據,並讓台灣總督成為台灣的「土皇帝」。136在這一體制下,台灣人雖號稱是大

由上述可知,六三法體制基本上就是構成台灣總督府在台灣的專制統治的依 據,並讓台灣總督成為台灣的「土皇帝」。136在這一體制下,台灣人雖號稱是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