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台灣原住民族教育
「原住民」與「臺灣原住民族」的稱號是一種統稱,也是對其他族群平等相處的基本要求,
我們更期待每位原住民對自己族群的認同,而政府不應剝奪我們族群認同的自然權利(夷將.
拔路兒,1995),「原住民族」是1970 年代世界原住民族運動所建構的意識型態,用來串聯 各國原住民追求自決的動員力量,基於遭受西方殖民主義下被同化及滅族的共同處境,爭取 特有的集體權利(王前龍,2011)
原住民族教育為國家教育及多元文化教育之重要內涵,在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第11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同條第12項:「國 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 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以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7
條:「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本多元、平等、尊重之精神,保障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其 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另外《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條:「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之
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之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權,以發展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文 化,特制定本法。」第2條:「原住民為原住民族教育之主體,政府應本於多元、平等、自 主、尊重之精神,推展原住民族教育。原住民族教育應以維護民族尊嚴、延續民族命脈、增 進民族福祉、促進族群共榮為目的。」原住民族教育事務,從教育政策、教育制度、施政計 畫乃至配套規劃等均有法律保障與規範。
一、 原住民教育的發展演進
多元文化教育係當今先進國家民族教育的共同潮流,再加上近年來台灣的自由化與民主 化,因此教育鬆綁、教育自由化、教育機會均等、教育資源分配、教育改革等,成為我國教 育最重視的課題。就在這樣的氛圍下,使處於弱勢的原住民族群的教育問題,漸漸受到了重 視;原住民族教育,得到更有利的發展機會。
政策的制定是主管教育機關所重視,也欲將問題解決,方會將其列為政策(張芳全,1999)。
陳枝烈(1997)認為,多民族教育應受到政府重視,訂定一貫目標,並視為永久性教育政策。
周惠民(2007)整裡各學者說法將原住民教育政策的發展歷程分為下列三個時期:
(一)同化融合時期
台灣光復初期,在以主流價值為主的同化融合政策影響下,原住民教育的發展不僅不能兼顧 原住民社會文化特色,反而讓更多的原住民學生在接受漢人觀點的課程教學後,加速了原住 民文化與語言的流失。
(二)多元開放時期
經濟、政治與社會價值觀的多元化,提高弱勢族群對教育的期望。由「同化融合」走向「多 元尊重」,其措施包括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實施鄉土文化教學及母語教學等。以逐步 保障原住民教育權益,提昇原住民族教育文化。
(三)主體發展時期
1998 年「原住民族教育法」公告實行,開啟以原住民為主體的原住民族教育政策。原住民族 教育法明確揭示原住民族課程改革,以尊重原住民學生學習的主體性,奠定了原住民為原住 民族教育之主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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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原住民族教育權利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四條將原住民族教育定義為: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之 統稱。一般教育是指依原住民學生教育需要,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一般性質教育,而民族 教育則是指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傳統民族文化教育。而本研究所稱 之民族教育活動乃指後者之定義。
(一) 一般教育
一般教育是指依原住民學生教育需要,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一般性質教育,而民族教 育則是指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傳統民族文化教育。在學校合併設立 或實施合併教學中,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8 條規定,各級政府得視需要,寬列原住民重 點學校員額編制,於徵得設籍於該學區年滿 20 歲居民之多數同意,得合併設立學校或實施 合併教學。惟基於確保原住民及山地、偏遠地區學生就學權益,除考量地理交通運輸條件、
部落社區文化傳承及經濟發展等因素,故學校合併設立或實施合併教學應審慎研議。
在推動「教育優先區」加強學生學習輔導中,85 年將原住民族學生比率較高學校列為「教 育優先區計畫」補助對象,持續補助原住民族學生學習輔導經費,除協助原住民族地區學校 發展學校特色,以原住民舞蹈、編織、陶藝、運動等各項特色,更在 95 年結合經濟弱勢的 大專學生、現職教師、退休教師、大專志工等,提供學業成就低落的原住民族國中小學生免 費之補救教學活動。
在原住民學生就學優惠措施中,配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2 條及第 19 條規定,於民 國 99 年 2 月教育部修正發布「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
99 學年度起教育部開始實施原住民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學生免學雜費政策。凡具有原住民 身分之學生,就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補助定額 1 萬 1,000 元之助學金;就讀私立高級中等 學校,依當學年度就讀學校收費基準免學費及雜費。另每名學生補助 1 萬元伙食費以及最高 2,600 元之住宿費,以確實鼓勵原住民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並減輕原住民學生家長負 擔,落實政府照顧少數族群政策。
(二) 民族教育
在《原住民族教育法》中,明白的訂定了相關的準則,包括總則部分、立法精神、就學、
課程、師資、社會教育及相關的研究評鑑與獎勵等,將原住民教育各面向做清楚的劃分及說 明。
1.總則部分
《原住民族教育法》的立法精神,以維護民族尊嚴、延續民族命脈、增進民族福祉、促 進族群共榮為主要的目的。進一步界定原住民教育的範疇,將原住民教育劃分為「原住民教 育」、「原住民族教育」兩面向。
2.就學部分
在學制方面,普設幼稚園或視其需要設立原住民中小學、教育班及設置民族資源中心,
以維護傳統文化。教育學生方面,學校應主動發掘學生的特殊才能,並引導其適性發展;就 教學資源方面,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的設立,可以支援鄰近地區各級學校的原住民族教育;
在人才培育上,鼓勵大學設立相關系所或設置民族大學校院,中等教育以上學校與公費留學 應提供名額,保障培育原住民人才。民國 102 年修訂公布的《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
各師資培育大學招生應保留一定名額予原住民學生,並得依地方政府需求提供公費名額或設 師資培育專班,以保障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來源。
3.課程部分
原住民族委員會自 102 學年度起推動「以民族教育為特色的學校本位課程計」,依據《九 年一貫課程綱要》自主、多元、彈性、實驗、創新等特性,補助 3 所國中與 37 所國小就「民 族精神」、「民族制度」、「民族生活」與「民族藝術」等四大類別的架構來發展課程,且規定 須實施教學 15 週,利用彈性學習節數或融入學習領域,每週至少一節課(原住民族委員會,
2014)。這個計畫以「至少利用一節彈性學習節數」的方式來建立民族教育在九年一貫課程中 的最低底線,再擴大融入到學習領域課程。這個計畫實施以來也累積了相當的學校本位課程,
也預期為未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中民族教育的實施方式打下基礎。原住民教育相關的 課程及教材,應採多元文化教育觀點,並納入原住民各族歷史文化及價值觀,提供予所有的 學生進行學習。在課程規劃上,應提供學童學習族語、歷史、文化的機會。原住民族教育的 課程發展及內容編選,應邀請原住民代表參與規劃、共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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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師資部分
除師資培育機構外,各校院教育學程應保留一定名額之原住民學生,以培育原住民教育 的師資。教師應修習與原住民民族文化或多元文化教育的相關課程,為教師的基本專業素養。
在師資的聘用上,原住民中小學、教育班或地區學校的專任教師,宜優先聘任原住民各族教 師;主任、校長的遴選也應優先由原住民籍族人擔任。在民族教育的規劃中,為實施原住民 族語言、文化、藝能相關的教學,得遴聘社區部落的耆老或相關專長人士教學。
民族教育政策必須在「知覺課程層級」以師資培訓加強教師的理解與態度,縮短正式課 程與運作課程的落差,確保每週至少 1 節的民族教育課程能落實「單一族群研究取向」的文 化主體性,進而彈性調整領域學習課程並參考各國實例,兼採「多元文化與社會重建主義」
等多種課程取向。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2013)在 101 學年度調查統計:原住民重點國中小 共 345 所,校長共有 297 人,其中原住民族籍 95 人,占 32%;專任教師共 4,790 人,其中原 住民族籍 878 人,僅占 18%。從校數來看,花蓮與臺東兩縣多數學校皆為重點學校,國中分 別有 18、19 所,國小各有 70 所,需全面提升教師的知覺課程;南投縣與屏東縣的重點國中 各有 5 所,國小則各有 26、29 所,數量亦頗多;而在高雄等其他七縣市的重點國中只有 1~
5 所,重點國小只有 7~15 所,較容易重點式提升教師的知覺課程。相關個案研究皆指出,
原住民重點學校實施民族教育的困境包括:因校長族籍與理念而變動、原住民族籍教師缺乏 返鄉服務管道、漢族教師及年輕原住民族籍教師文化知能不足、教師流動率高等,亟須建立 穩定的民族教育師資團隊並落實師資培訓(周水珍,2007;劉世閔、鄭姿妮,2013;譚光鼎、
張如慧,2009)。依據 2013 年 2 月修正公布的《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5 條,在 5 年內,也就
張如慧,2009)。依據 2013 年 2 月修正公布的《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5 條,在 5 年內,也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