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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研究緣起

第一節、 台灣宏達電專利戰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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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台灣宏達電專利戰之概述

一、宏達電的產業新聞看見專利佈局的重要性

iPhone 5 在 2012 年 9 月公開上市,讓蘋果股價再創新高峰超過 627 美元,

公司市值達到創紀錄的 6235 億美元,超越微軟的記錄,成為全球市值最高的公 司,也是歷史上市值最高的公司。反觀此時台灣廠商宏達電,面對蘋果與三星市 場的夾殺,使得 2012 年宏達電股價重挫,先是與蘋果的專利紛爭風波,接著遇 上歐債風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下簡稱 ITC)的關稅法卡關事件、新產品 HTC One 系列出貨延遲等問題,讓宏 達電台灣股價從 2011 年 4 月的台幣 1300 元高點,短短一年後 2012 年因為第一 季宏達電營收下滑,爭議一波未平一波又起,5 月股價來到新低點不到台幣 400 元,跌幅高達七成1

2010 年 3 月蘋果向 ITC 提告宏達電六項手機專利侵權,進入審查程序,2011 年 7 月 ITC 認定宏達電侵權 647 號與 263 號專利,宏達電提出上訴再議,並買回 庫藏股穩定股價。2011 年 12 月 ITC 認定 647 號專利侵權確定,禁制令次年生效。

2012 年 5 月禁令生效,宏達電 One X 及 EVO 4G LTE 遭美國海關攔阻扣留、進 行審查。宏達電在接獲判決後,趕忙修改產品迴路,規避有侵權疑義的設計,釋 出善意願意與美國海關合作,加速通過審查程序,希望維持第二季財測目標,信 心喊話穩定股價2

這是台灣品牌廠商外銷輸美產品,因為侵犯專利被海關扣留。ITC 終局判決,

宏達電侵犯蘋果的專利,美國海關對宏達電限制進口。One X 及 EVO 4G LTE 向來被視為宏達電 2012 年度最重要的旗艦產品,宏達電在證交所公開資訊站發 布重大訊息,證實銷美產品 EVO 4G LTE 在美國卡關時程順延,One X 的供貨亦 出現短缺。遭逢多方利空夾擊,導致 MSCI 調降台股權重,宏達電權重也遭調降,

加上企業重要獲利產品不能過關出口美國,宏達電股價走跌,跌幅迫使宏達電又

1 天下雜誌,專利權之爭 宏達電輸了面子,2011 年 12 月 21 日

2 遠見雜誌,專利戰挨打到還擊,鞏固北美市場,第 307 期,2012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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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買回庫藏股護盤信心喊話3。宏達電的產與新聞都是台灣 2012 年最重大的科 技事件,是高度牽動台灣廠商的股價業績收益,業界相關的討論充斥媒體網路論 壇各大版面。不過在宏達電訴訟過程中,卻也凸顯美國專利市場實務的流動變化,

包括 NPE 的商業演變,宏達電與大型 NPE 的會員簽約或是參與高智、美國專利 法制的修法以及企業訴訟對策,均值得深入探究。

二、宏達電的專利爭議從法院民事到行政

ITC

台灣宏達電從代工出發,成功轉型品牌智慧型手機,成為台灣科技業龍頭驕 傲,宏達電手機進而與蘋果競爭,而與蘋果爆發專利攻防,還被國外大小專利權 人提起訴訟,面臨不計其數的專利侵權指控。宏達電的成功卻面臨前所未有的專 利法律危機,也凸顯美國專利法規實務的發展對台灣、兩岸、韓日等以美國消費 出口為導向業者的重要性。特別是宏達電與蘋果在美國 ITC,所進行的關稅法 337 條的訴訟4,影響宏達電的在美手機業務。Google 技術移轉五項專利予宏達電,

使宏達電得以反訴蘋果侵權,Google 移轉給宏達電的專利,多以關鍵的人機介 面為主,最初都被認為是很有機會勝訴。豈料蘋果以宏達電僅是向 Google「租 賃」抗辯,而非移轉實際專利所有權,蘋果抗辯成功,後 ITC 行政法官宣布,同 意蘋果的說法,認定五項專利有兩項專利應予以在訴訟中移除5。現在宏達電只 剩下三項專利可用,其中兩項與電信 4G 相關的專利在審理程序中取得優勢後,

卻被蘋果以宏達電不申報這兩項 4G 專利是產業標準通訊協定標準,在美國維吉 尼亞州地方法院提起反托拉斯法與專利濫用訴訟,也讓宏達電與蘋果之爭議,顯 得更崎嶇不明6

3 經濟日報,宏達電兩款新機 銷美被扣,A1 版,2012 年 5 月 17 日

4 See 19 U.S.C. § 1337 (B) The importation into the United States, the sale for importation, or the sale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after importation by the owner, importer, or consignee, of articles that—(i) infringe a valid and enforceable United States patent or a valid and enforceable United States copyright registered under title 17; or (ii) are made, produced, processed, or mined under, or by means of, a process covered by the claims of a valid and enforceable United States patent.

5 STPI 台灣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蘋果與三星互告事件觀察,2012 年 9 月 17 日

http://cdnet.stpi.narl.org.tw/techroom/pclass/2011/pclass_11_A116.htm

6 記者吳筱雯,「借專利告蘋果,宏達電碰壁」,工商時報,2012 年 7 月 12 日

黑莓機製造廠商 Research in Motion(RIM)過去曾經因為一 NPE 組織 NTP 提出 專利侵權後,而黑莓機 RIM 一度擔心法院的禁制令核發,後共支付給 NTP 天價 六億一千三百萬授權金和解9。幾年以後最高法院在 eBay 案10,法院提出衡平原

7 Colleen V. Chien & Mark A. Lemley, Patents and the Public Interest,N.Y.TIMES,Dec. 13, 2011.

8 孫遠釗,政府勿蹚商戰混水,中國時報,2011 年 7 月 30 日

9 NTP(是一家 NPE)控告 RIM(黑莓機無線裝置製造商)專利侵權案,原告 NTP 係登記在維

吉尼亞州的非實施專利事業體,而被告侵權者 RIM 是一家加拿大公司,是黑苺機無線裝置的製 造廠商,在 1990 年 NTP 的登記人 David Stout 申請了關於無線郵件收發之專利,但是因為有申 請要件的問題,所以尚在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再審程序(re-examination)中。2000 年 RIM 的無線收 發裝置熱賣。原告 NTP 在美國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於 2001 控告被告 RIM 之黑苺機無線郵

本案簡介:MercExchange 是獨立發明人 Thomas Woolston 所成立的非實施專利的公司,在 2000 年提出 eBay Inc、Half.com 以及 Return Buy 三家網拍公司侵權使用其專利技術,後來雙方授權談 判不成,原告在 2001 年在維吉尼亞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提起專利侵權控訴。後來 Return Buy 宣 告破產清算退出訴訟,於 2003 年陪審團作出決定,認定 eBay 與 Half.com 等被告有侵犯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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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法院必須考量當事人侵權傷害比例,以及對市場競爭利益的影響,減少權利 濫用,而影響產業自由競爭。結果 eBay 案後,NPE 或 PE 例如蘋果與宏達電,

面對專利爭議解決途徑,從法院轉戰到行政部門貿委會 ITC。因為 ITC 的審查快 速,而且不受衡平原則的拘束,延遲對手商品的上市利基,最能夠打擊競爭對手 的市場,所以 ITC 的案件逐年倍數增加,變成是美國國內與國外廠商用以打擊對 手市場的手段11

三、專利資產事業體問題意識

承前段 2006 年專利事業體 NTP 以侵權之訴獲得高達六億美元的天價賠償金,

在科技企業界激起千波駭浪,可以說是推動 NPE 發展的強力渦旋器。只是這一 類本身不製造、販賣或提供產品與服務,專門購買專利,並以專利訴訟及法院核 發之禁制令為手段,脅迫對手達成專利授權交易或支付合解金而獲有不成比例的 重利。但是現在對於 NPE 的角色定位,究竟是專利運營管理還是專利投機,似 乎已經不能一概而論。評判 NPE 的功過是非,在 Tom Ewing 和 Robin Feldman 教授在史丹福科技法律評論(Stanford Technology Law Review)文章 The Giant Among Us 中,批評 NPE 可能阻礙技術創新,透過訴訟獲取不正當利益。但是也 提出 NPE 在混亂專利叢林中,進行優化整合,節省交易成本,可以引導技術革 新、促進專利研發和改良。

所以 NPE 不是單純的投機,假設可以把產業所必要的專利權集合起來,由 交互授權之當事人約定使用彼此專利,或約定單一公司事業體負責整合所有專利 權,再以包裹授權(package license)的方式授權予會員,不但可以成功阻礙降 低專利權人興訟之情形,亦可發揮專利權整合和促進專利之運用,是在客觀上實

地方法院裁定損害賠償金額共計三千萬美金。大家關注最重要的永久禁制令( Motion for Entry of a Permanent Injunction Order),地方法院考量衡平法則判準( equitable principles ),包括:專利權 人是否有不可回復的損害(irreparable injury),原告是否有其他的救濟途徑(adequate remedy at law),

公眾的利益(Public interest),考量當事人雙方利益衝突的平衡( Balance of hardships between plaintiff and defendant),最後拒絕核發永久禁制令予原告。而 CAFC 認為基於專利排他權之性質,

可以正當化法院自動化准予禁制令,但是最高法院撤銷 CAFC 判決,應根據衡平原則滿足這四 個因素的測試,才能核發永久禁制令。

11 Chien & Lemley, supra note 7, N.Y.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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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和改進了專利技術,那麼這種組織就應該得到某種程度的認可。畢竟於一項產 品的專利有千百樣涵蓋其中,一項產品可能涉及數十件或上百件的專利權,企業 並無法自為研發全部的專利,必須向外部資源尋求專利授權,企業一一向權利人 尋求授權協議所費甚鉅,而且容易掛一漏萬,造成龐大的損失,所以與擁有大量 專利的 NPE 合作可以快速取得專利授權,最明顯的好處在於降低專利授權之協 商成本。所以 NPE 似乎某種程度上,可以使產業中千萬筆專利,沒有任何一個 專利權人可以壟斷發明,NPE 存在或許可以協調產業,落實分工使企業獲益12

但是 NPE 的興起對於企業也是造成訴訟法律威脅,聖克萊爾大學法學院教 授 Coleen Chien 與史丹福大學法學院教授 Mark Lemley 在 2012 年康乃爾法學期 刊發表的文章中指出,eBay 案後禁制令的核發需要考量衡平法則,是故 2006 年 到 2011 年,NPE 轉向 ITC 以關稅法 337 條請求禁止進口命令的案件,就從兩件 增加到十六件,被 NPE 點名的被告家數從八位當事人增加到兩百多位13,加上 NPE 在地院提起侵權訴訟案件也逐年增加,NPE 對企業造成的專利爭議,進而 可能影響企業的市場營收的問題實在是不容小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