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美國專利制度與商業模式概論
第一節、 美國專利司法政策與商業活動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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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變成法院的負荷,當事人也因為各地方法院的程式方便,開始出現選擇地院的 現象。各家 NPE 的發展,早期可能是實體企業旗下的附屬子公司,專門管理公 司的智慧財產,並逐漸轉變為投機型的運營模式,以專利獲利為運營目的,可以 約略分類為攻擊型、防禦型和基金型的事業體,以及由政府宣導或具有學術教育 單位背景的專利機構。
第一節、美國專利司法政策與商業活動演進
美國專利法不斷演進的原因,乃在於為因應科技創新的日新月異與快速發展,
配合政府政策的需求修正,在促進產業經濟方面,美國主要透過專利制度以及競 爭法平衡,專利制度要求申請者公開揭露其技術內容,另一方面給予一定期間的 排他權回收投資,權利授權搭售行為,輔以公平競爭原則的檢驗避免濫用。不同 地方法院對於專利侵權案件,以及專利權濫用競爭法的標準可能適用出現爭議。
於 1982 年美國國會通過成立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簡稱 CAFC),目的在於提供專利上訴案件之專屬管轄法院,統一 法院見解,當爭議出現時,上訴法院 CAFC 的見解變成是專利訴訟上重要的意見。
有學者認為 CAFC 判決對專利權人有利,專利侵權案件可以獲得勝訴,因此塑造 了有利專利權人的風氣,造就 NPE 的流行環境23。加上在行政裁量上,CAFC 可 能親近權利人,例如:CAFC 對於永久禁制令(permanent injunctions)的核發,
曾經一度採取原則核發,例外駁回。當衡量兩造困境或公共利益考量,才例外不 准予禁制令24,然而多數情況下,這兩個因素的衡量都是偏重專利權人。
在美國專利權是一個排他權利,究竟專利制度之目的為何?國家授予專利權 人排他權,專利權人的相對義務除了公開發明內容外,是否還包括專利之實施?
依照現今法院見解,均並無明文要求專利權人有實施其發明之義務,這也是為何
23 Jennifer Kahaulelio Gregory, The Troll Next Door, 6 J.MARSHALL.REV.INTELL.PROP.L. 292, 296-297(2007)
24 eBay Inc. v. MercExchange L.L.C., 401 F.3d 1323, 1339 (2005)
"... general rule that courts will issue permanent injunctions against patent infringement absent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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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E 得以生存之原因。但是當現今趨勢,NPE 越來越大型,難道就不能有競爭 公益的思考嗎?
一、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成立
第一審法院在美國各州均有設置,早期其上訴審為聯邦最高法院。到 1890 年代隨著時間推移,最高法院待審案件累積過度肥大,有許多案件滯留在二審最 高法院,國會乃建立上訴法院制度。初審法院上訴到巡迴上訴法院,美國乃普通 法的國家,其中巡迴上訴法院判例甚為重要,在不同上訴法院有不同的專利政策 見解,巡迴上訴法院的決定是有拘束力的判決先例,但是只有在一定區域範圍內 的法院適用。
1982 年美國國會通過設立 CAFC,而 CAFC 最重要目的處理專利上訴案件 之專屬管轄法院。在 CAFC 成立之前,當事人先在地方法院處理民事爭訟,而 若不服地方法院的判決,則當事人可上訴至該地方法院所屬的巡迴上訴法院。在 CAFC 未成立的時候,因為沒有單一的上訴法院專業管轄專利事件的情況下,所 以專利法運作會發生當事人選擇法院的情況。各聯邦上訴法院在處理專利法爭議 的時候,會使用不一樣的法理原則,造成有些上訴法院是偏向專利權人,而有些 上訴法院比較站在專利侵權人的一方。
在 CAFC 成立以後,在專利法的政策適用上較為一致,分歧的觀點減少。
1982 年到 1986 年期間 CAFC 專利侵權案件判決,最後有利於專利權人的比例高 達 68%25。因此塑造了對於一般專利權人,或者專利事業體有利的司法環境,專 利權人有很高的機率在專利侵權案件中獲得勝訴,並且得到專利侵權賠償金。專 利主觀標的也透過 CAFC 的判例予以開放,從傳統的技術領域,擴及到新的生物 科技領域,而過去專利法不予承認的是電腦軟體程式與商業方法亦已逐步開放,
更進一步擴及到研究工具、物質分子發現。另一方面,地方法院判決被 CAFC 推翻的比例也逐年增加,上訴法院專利政策見解是親向專利權人,再加上核發禁 制令比例激增,使得專利權人又多擁有一項強而有力武器,能夠在專利侵權訴訟 繫屬中,對被告形成莫大的壓力,有利於達成訴訟上和解或專利授權協議26。也
25 Gregory, supra note 23, at 296-297
26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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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為 CAFC 親專利,強化專利權人地位,更使得 NPE 或專利主張型的事業體,
更加積極上法院主張其專利權,並且經常以禁制令的威脅作為手段,達到索取合 解金或權利金的目的。
二、專利政策態度的變化
美國專利制度的建立目的在於鼓勵創新,美國憲法指出專利制度是為鼓勵創 新發明,並以有限時間之內的排他權作為專利權人揭露發明內容的補償。美國專 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統計27美國智慧財產價值 超過五兆美元,相當於國內 GDP 的 35%,其中專利占約 5.3%。美國專利政策的 背後都有行政部門謹慎的態度和深思熟慮,期能藉由提升專利品質,使所有產業 和技術的創新者得到公平的待遇,進而減少專利訴訟的花費,促進專利權人與使 用者所需要的確定性。
歐洲在 19 世紀曾經掀起反對專利制度運動,荷蘭等國家取消專利法保護,
最高法院也有出現反專利的態度。美國 20 世紀初期保護專利的風氣興起,專利 制度的修法擴展可專利性主觀範圍、延長專利期限、降低審查專利的條件、擴大 等同原則的適用範圍、提高專利侵權救濟水平等等,目的都是在提高專利制度對 於發明人的激勵。20 世紀中期美國在 1952 年修改專利法增加間接侵權,美國國 會偏向專利權人,20 世紀後期 80 年代美國經濟衰退日本科技起飛,卡特政府調 整專利政策,法院轉向親專利態度。1988 年國會允許專利權人有權拒絕授權和 搭售,減少客觀審查條件,修改關於「非顯而易見性」之審查規定,摒棄主觀審查,
加強禁令救濟。21 世紀初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發布的聽證會報告28,討論智財訴 訟成本問題,避免專利重疊影響產業競爭,成為近年來的司法政策及專利改革的 基礎,美國專利政策又走向不同時代的另一個分水嶺29。今年 2013 年六月初美 國總統歐巴馬為打擊有心人以專利興訟謀利,要求專利申請人及專利權所有人在
27 USP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U.S. Economy (Apr. 13, 2012) http://www.uspto.gov/about/ipm/industries_in_focus.jsp
28 FTC, To Promote Innovation: The Proper Balance of Competition and Patent Law and Policy (Oct.
2003)
http://www.ftc.gov/os/2003/10/innovationrpt.pdf
29 Donald S. Chisum, The Supreme Court and Patent Law: Does Shallow Reasoning Lead to Thin Law, 3 INTELL.PROP.L.REV. 1, 10-11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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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專利訴訟時,應公開所有權移轉的資訊等等政策。專利政策的變化總是在專 利權人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點搖擺,但是這一個平衡點似乎很難達到,對專利 的態度就像鐘擺一樣,永遠無法一勞永逸地停留在平衡點上30。
三、非實施專利事業體的產生與聚集
至於為何會有 NPE 的產生呢?隨著知識經濟來臨,科技越來越進步,專利 技術日益複雜,實施專利技術需要大量的資本投入,而對於獨立發明人、研發機 構、學術單位等預算拮据的單位。再來有昂貴者的產業如半導體、LCD 、DRAM 廠均需要數百億台幣投資,而較廉價者的產業如日常用品的生活模具也需要數十 萬台幣,專利造成的技術屏障,對競爭者均是有高度的進入障礙。因此這些類型 的非實施專利實體,擁有產業重要專利技術,可以透過專利授權的方式,來達成 獲利的目的。但是還有一些本身不從事研發,而是透過購買專利或是其他方式取 得專利,來積極主張專利權的非實施專利實體,其目的就很純粹是為了獲取經濟 上利益,業界人士更是稱這類的組織是專利蟑螂31。有誘因才會使該事業體產生 與聚集,美國的情形稍為嚴重。除了因為美國是全球最大的消費市場,企業在美 國的產品銷售量最大,相對法院損害賠償金額也較大外。且由於美國的政策選擇、
訴訟制度、實務判決結果,造成非實施專利實體最容易集中在美國,或許可以由 幾個主要的面向來看其原因:司法行政政策對專利權人的態度,承前段美國在專 利與公益有不同時期的選擇,但是基本上美國對專利權人較為友善(Pro-Patentee),
司法判決常常出現對專利權人較有利的判決結果32因此容易造成非實施專利體 於美國主張其專利權,雖然美國最高法院已經作出了幾個對於專利權人主張權利 較為限縮的判決,例如:eBay 案對禁制令的核發要件…等,曾經藉此以平衡專 利業界生態33。
再來是損害賠償金額高,在美國會計事務 Pricewaterhouse Coopers (PwC)的
30 IAM, Interview with Donald Chisum - on patents, INTELLECTUAL ASSET MANAGEMENT,Jul./Aug., 2011
31 陳志清,「企業與未實施專利實體之互動關係及因應策略」,專利師,2 期,2010 年 7 月,頁
44
32 同前註,頁 47
33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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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報告中,特別蒐集美國提起的專利訴訟案件,因為陪審團制度下的損害賠償 金額普遍較高34,所以造成了 NPE 容易在美國集聚主張專利權。第三訴訟費用昂 貴,在美國進行專利訴訟所需花費的律師費用相當高,這都要歸因於美國民事訴 訟制度中,證據開示準備程序,包含證據揭露、詢問、文書及物證之舉證義務等 程序,處理一件美國訴訟案的訴訟律師費及各項開支平均大約需要美金三百萬元 甚至更高。此時,NPE 要求的和解金額,會刻意開出低於訴訟費用的價碼,因 此公司可能選擇和解35。再來勝訴後酬律師收費規則,專利權人主張專利權、或
統計報告中,特別蒐集美國提起的專利訴訟案件,因為陪審團制度下的損害賠償 金額普遍較高34,所以造成了 NPE 容易在美國集聚主張專利權。第三訴訟費用昂 貴,在美國進行專利訴訟所需花費的律師費用相當高,這都要歸因於美國民事訴 訟制度中,證據開示準備程序,包含證據揭露、詢問、文書及物證之舉證義務等 程序,處理一件美國訴訟案的訴訟律師費及各項開支平均大約需要美金三百萬元 甚至更高。此時,NPE 要求的和解金額,會刻意開出低於訴訟費用的價碼,因 此公司可能選擇和解35。再來勝訴後酬律師收費規則,專利權人主張專利權、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