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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式專利中介者高智

第三節、 高智公司啟動專利法律爭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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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利害關係,以及評量證券的計價模式,需要很多配套規劃。

六、高智以大規模的發明組合分散投資風險

高智的挑戰在於發明本身具有高風險。多數發明不能付諸商業實現。有些發 明最後會證明失敗,或者是商業化成本卻過高,目前技術還有更低廉替代方案。

實務產業都有自己一套的管理高風險的方法,例如:保險公司利用匯集保單集合 小錢,成為大型的保單組合,透過再保險制度彼此分散風險。個別發明的投資風 險極高,但是如果能夠建立多樣化的組合,包含多項發明,範圍遍及廣泛的科技 產業領域,那麼在相當程度上,整體風險就變得相對低了。

創投與私募基金業者募集基金,是數億美元起跳,透過分散投資達到財務風 險平衡,只要金額夠大,理論來說就足以達到規避相關風險所需的規模。所以高 智也極力建立起大規模的專利組合,一來得以用來培植投資潛力進而獲利。二來 可以從每數千件專利中,抱到一隻金雞母,創造數百倍的收入,回收就足以是整 個發明專利組合的成本許多倍數。能驗證的例子非常多,上面章節談到的 IBM 和德州器材就是靠著完善的專利組合,每年獲利淨收入都足以撐起大集團180

第三節、高智公司啟動專利法律爭議案

高智創立於西元 2000 年,由二到三位大科技公司的高階專業經理人設立,

草創時期定位不明,諷刺的是有一位高智的發起人 Peter Detkin 也是科技人出身,

在他服務於英特爾的時候,更是多次發言批評專利資產公司,是不事生產卻買賣 專利的營利行為,令人不悅181

高智創立之初是非常低調,並沒有積極從事收購買賣專利的活動,一直到 2004 年到 2005 年才有積極收購專利的消息流出。2008 年華爾街日報採訪 Myhrvold 的時候,Myhrvold 透露出高智創投將會在未來幾年,致力於科技專利

180 Id. at 44-45

181 Ashley Chuang, Fixing the Failures of Software Patent Protection: Deterring Patent Trolling by Applying Industry-Specific Patentability Standards,16S.CAL.INTERDIS.L.J. 215, 222-223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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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研發、收購以及授權,計畫與數千家科技公司完成專利授權合約182。2011 年 高智在官方網頁說明,高智透過專利授權已經有近 200 億美金收入,專利爭議最 多牽涉到科技業,這也和高智這幾年間專利投資管理方向一致183。高智創辦人 Myhrvold 仍然堅持他所成立的公司,是以鼓勵發明創新為其宗旨,Invention Capitalism 才是高智最高的指導原則,因為高智帶給專利發明者,他們所欠缺的 創業投資資金,使其發明可以大量商業化,展現真正的智慧財產權的力量184。反 觀過去大部分的人都只能把研究學術當作是一場慈善遊戲,可是事實上研究活動 應該是一個可以創造未來利潤的行為,所以高智就是提供一個平台,使更多有錢 的投資者參與,讓資金挹注於研發過程,這種作法對於投資者和研發人員都是互 蒙其利,高智提供資金,提供專業管理,中介各方投資案,就是提高研究預算,

幫助研發者增加研究金費185。高智一直反復強調是不以專利訴訟,來獲取營利的 公司。現在介紹與高智有關的幾件法律爭議案。

一、高智啟動訴訟的背後原因

在商言商,高智啟動訴訟的原因,是有其商業目的的考量,可以大致歸類為 幾種:第一因為經歷過訴訟法律爭議的案件,更能凸顯專利的搶手性和爭議性,

高智可以藉此拉高專利的價碼。第二高智與投資人或者被授權人的業務爭議,透 過法律以戰逼和。第三高智已經完成相當程度的產業專利組合佈局,藉由訴訟拉 抬聲勢,以法庭繁冗過程對製造廠商殺雞儆猴,擴大會員招募,以完成專利授權 和解後,又再次強化自身的專利組合。第四是對付那些擁有專業專利的發明人,

卻保守不願對外授權的專利所有人,高智也會給一頓下馬威,高智公司開始去向 那些保守公司接洽,希望洽談專利授權的約定,這些發明人一定會猶豫拒絕,此 時高智就可以透過自身強大的專利組合庫,將可能可以成為訴訟標的專利權,對 外授權給第三者紙上公司,讓紙上公司對保守公司提起訴訟,以戰逼和,最後高 智再去出面接洽,促成專利交互授權合約等等。

182 Amol Sharma, Myhrvold of Intellectual Ventures, WALL ST.J,Sep, 2008

183 Joff Wild, IV Revenues Hit $2 Billion As Recent Deals Show Firm's Links With Other Major Market Players,IAM BLOG, March 11, 2011.

184 Ewing & Feldman, supra note 98, ¶14-24

185 Eric Savitz, He’s No Patent Troll, WALL ST.J,May,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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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趣的是高智的專利交易,部分是因應訴訟而生。買家是高智的投資人,

透過投資角色的影響,在買家結束專利訴訟以後,往往都會回頭再把專利賣回給 高智。這樣的買賣交易模式,依據 Tom Ewing 和 Robin Feldman 兩位美國學者對 高智的研究,就很像是一種租賃行為,不以移轉所有權為目的,重點在取得物權 的使用權利。也或者是把智財專利當作是一種圖書資料庫,可以借書還書,使真 正需要用書的人可以隨時再去圖書館取得用書,當借書人法律訴訟問題結束後,

又可以把書本還給圖書館,讓圖書館的管理人員繼續收藏維護,節省買家的法律 訴訟費用風險。甚至買家還可以透過一買一賣獲有利益,因為這個專利是經歷過 訴訟,且經法院法官確認解釋過,有外界壓力淬練過的專利之搶手,更使得專利 賣出時價格可以看好186。這個類似炒作淬煉出來市場價格,有學者稱之為獨家價 格「exclusion value」187,也有別於過去我們所認識,準物權有其合理真實的鑑 價參考,是為專利的本質價格(intrinsic value),應參酌其專利申請範圍的廣度、

所使用的既有舊技術的程度、以及未來得實現商品化的能力188

上述的專利交易概念,美國學者解釋成圖書館的借書還書租賃行為,圖書館 的借還書在法律上是定性為無償使用借貸,可是高智的授權交易並非無償,所以 可能與租書中心較為類似,但是租書中心出租書本,承租人沒有取得實際所有權,

且租賃行為在專利訴訟上容易產生疑義,也是不符合高智的實際作為。而事實上 買家購買高智的專利,是實際移轉專利的所有權,唯在一定條件下,例如專利訴 訟判決確定勝訴時,買家可以把專利再賣回給高智。買賣契約中出賣人將標的物 移轉所有權予買受人後,約定在一定的條件成就時,出賣人有權以約定的價金將 標的物買回的法律行為,應定性為附買回條件契約或買回189,是較為貼切。

高智和其投資人也有問題存在。在 2011 年高智與自己的投資人 Xilinx 半導 體公司彼此互相提告。在 Intellectual Ventures I LLC v. Altera Corp. et al 一案中,

186 Ewing & Feldman, supra note 98, ¶51.

187 Chien, supra note 82, at 301

188 Id.

189 依中華民國民法債篇第 379 條對買回的定義,指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買回權

之保留構成買賣契約內容之一部份,出賣人享有買回權而無買回義務,為儘早確定法律關係,是 故在民法 380 條規定買回之行使有期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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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被告中 Xilinx 是高智的投資人,也同樣面對高智的挑戰。高智針對 Xilinx 其半導體產業的所有廠商,Altera、Microsemi、Lattice 和 Xilinx 等各家半導體 公司190提出專利侵權訴訟,透過訴訟展現自己的專利佈局實力。沒有人可以清楚 知道為什麼高智會對自己的投資人下手,有學者認為最初的導火線就是高智與 Xilinx 專利授權合約,合約的授權金是依據 Xilinx 公司的生產產量計算,高智很 有可能已經懷疑 Xilinx 有短報產量,有企圖拖延或短付授權金。所以高智試圖透 過侵權賠償訴訟,一來使 Xilinx 公司在法庭上必須義務提出產量說明報告,才能 算出侵權給付金額,二來對另外三家半導體公司得到勝訴賠償。想當然 Xilinx 對於高智這種手段感到相當不滿,另外改對高智提出確認訴訟,逼著高智要對外 公開公司組織和智財資產明細191

高智有心想要收購的專利目標,高智會從其廣大的專利組合中,售出移轉同 性質的專利權給予第三人,當然是自己的紙上公司。透過紙上公司提起法律侵權 訴訟,借此軟化專利收購目標的所有人,取得更好的談判地位。提出幾個有名的 例子,最典型的案例是 Oasis Research 控訴 Adrive 案192,高智表面上想要取得更 多的通信技術,而不願意涉及法律訴訟。Oasis Research, LLC 成立於 2010 年 06 月,營業據點設立於德州辨公大樓內。在 2010 年 08,Oasis Research, LLC 取得 專利移轉專利後,卻對 AT&T 等 18 家雲端運算服務大型公司,提出該專利侵權 訴訟193,原告 Oasis 卻只是一個成立僅 30 天的小型專利投資公司,根據美國國 家公共電台(NPR)在美國生活(This American Life)節目中披露194,當美國國家公共 電台記者,致電德州 Oasis 無人接聽,自動轉進紐約律師事務所,記者前往 Oasis Research 位於美國德州的辦公地時,卻只發現了是一間空無一人的辦公室,只有 簡單信箱裡的文件,印有高智的英文縮寫195。還有一個案利是 Webvention 小公

190 Intellectual Ventures I LLC v. Altera Corp et al., ( 842 F.Supp.2d 744, 749 )

191 Ewing & Feldman, supra note 98, ¶53.

192 Oasis Research, LLC v. Adrive LLC et al

193 Matt Rosoff, Who Does Patent-Trading Firm Intellectual Ventures Work For, Anyway?

,Business Insider, Jul 2011

194 Alex Blumberg & Laura Sydell, This American LifeWhen Patents Attack ( Jul. 2011) http://www.npr.org/blogs/money/2011/07/26/138576167/when-patents-attack

195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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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控訴台灣宏碁(Acer)等數十家消費電子商品通路大公司專利侵權196,爭議的 專利是關於網站捲軸設計服務,Webvention 主張宏碁等商業網站裡,有提供捲軸 可上下捲動文字和圖像的功能就是專利侵權197,專利發明人為 Daniel Abelow,

最先專利為高智所有,後由高智將其專利權移轉予 Webvention198。Webvention 最後以約 8 萬美元的專利技術授權金與宏碁(Acer)等完成和解。

二、高智訴訟個案簡介

高智多次公開表示是以溝通橋梁專利管理自居,試圖扭轉過去專利資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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