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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式專利中介者高智

第四節、 論高智公司的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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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購買他人的專利權、或者資助研究人員或企業校園等完成研發研究,專利權 最後移轉給高智。高智畢竟是一家專利資產企業,高智以自家資產向其他企業興 訟,藉此取得授權協商機會,高智早期訴訟很有可能是爲了減少關注,不希望自 己的專利佈局策略或訴訟意圖被外界知曉,所以借助紙上公司名義分散外界的注 意。

第三、近幾年高智對各大企業提起專利權民事訴訟,改變一往低調作風,以 自己名義成為訴訟原告,原因不明推算可能是因為過去使用紙上公司,造成日後 和解訴訟不利,也有可能是因為已經有學者研究完整揭露,高智沒有再低調的必 要,當然也有可能高智成長已漸趨成熟,必須在市場上強化品牌形象,以方便未 來與更多企業簽署會員授權契約。所以高智在自家網站上多次公開起訴書,以及 最後授權和解新聞稿,高智網站也公開與台灣多家知名科技業龍頭大廠,簽訂授 權會員合約。這些都再再說明高智的專利資産營運,引發的訴訟現象以及商業行 為,都足以影響企業操作,實在更應該切實鄭重,以嚴肅的態度重視專利管理的 問題。

第四、最後除了訴訟和解外,高智更在意商業談判和利益互換。高智的紙上 公司 Webvention Holdings LLC 就曾經對紐約時報提起侵權之訴,紐約時報於 2011 年 7 月向德州德拉瓦地方法院對 Webvention Holdings LLC 提出確認之訴,

請求確認其未侵害 Webvention 的專利而見報於各大媒體新聞社,後來當事人兩 方董事高層是家屬親友,一個月後私下和解。夢工廠也在 2011 年 10 月被高智的 紙上公司 Patent Harbor 控訴侵權,但是高智執行長 Myhrvold 也正好是夢工場的 董事,結果雙方撤告。看來這些例子告訴我們,有時候商業談判人際關係比起其 他解決方式更快更有效率228

第四節、論高智公司的總結

基於前文對於高智公司在美國的專利申請,高智公司發起的專利訴訟的分析,

或許可以大致作出如下的觀察。

228 Ewing & Feldman, supra note 98,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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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從專利申請和公開的授權約定,高智公司對於軟體、通訊網路、電子 計算、工程機械、等都有大規模的專利組合量。尤其是建立規模龐大的專利組合,

是需要耗費相當大的資源,財力的投入,高智的資金共持有 50 億美元投資基金,

基金來源於私募股權基金,來自知名機構與個人投資者,主要投資人包括比爾蓋 茲、惠普家等等以及大企業微軟、英特爾、蘋果、Google、索尼、雅虎、eBay 和諾基亞等等科技公司,來自機構和個人投資者的發明投資基金,可以透過收購 具有市場開發潛力的發明創造,或者重要的專利以便進行經營再開發,或者架構 完整專利組合,然後將專利組合進行授權轉讓獲利。因此高智公司在選擇專利標 的物,顯然還是有所偏重,主要還是以電子科技產業,即電腦、網路、通信、電 子電氣技術等,作為最主要的經營領域,並在該領域建立起巨大的專利組合,形 成經濟學上的規模效應。

高智公司的技術領域是足以產生規模經濟,其實是可以理解的。科技電子產 品的開發進展,會涉及數量眾多的專利技術,已經沒有公司可以靠一件專利完成 產品的開發,所有相關的專利組合,會使得產品設計無從規避而且成本過高,如 果相關的專利組合是掌控在一位專利權人手中,那麼專利權人擁有談判優勢,可 以獲取很大的利益,而產生足以控制市場的力量,那麼高智就必須面對行政機關 的公平交易監督和管理。

第二:高智公司雖然有發明實驗室,在高智的專利所有權數裡,只占小小的 比例,實驗室多是非應用型非商業化的技術。而高智真正主要的專利來源,還是 來自於交易收購他人的專利,所以高智基本上還是一家很類似創投私募基金的發 明投資企業。

第三:高智的專利案多在美國申請,目前高智在美國提起的訴訟,或者交涉 的授權契約,因為地域性問題,仍以美國或以進口美國為主。未來高智面對中國 市場的崛起,隨著大陸市場的快速發展與擴大,大陸已經成為主要消費市場時,

高智的專利營運布局也是值得觀察。

針對於此,高智為企業提供專利中介服務,加強企業的訴訟防禦,建立企業 間的專利聯盟,確實也為企業在進行研發,和產品銷售時注入強心針。某種程度 避免其他的 NPE 專利主張業者突襲,充分周全企業法律風險專利佈局,讓企業 得以專心經營未來方向,鼓勵創造研發改良,在專利保護管理與運用下,保障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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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營運營收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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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在過去多用於防止技術被複製或模仿,近幾年來中介專利授權、買賣等 交易市場則開始出現並成長。因為專利無法像其他有形財產一樣有效率地流通,

在現今複雜的專利叢林,非常需要中介機制以協助完成交易,協助製造企業取得 授權。因此出現許多類型的專利中介者,利用不同的營運模式,為專利市場帶來 更大的流通性。面對一個大型快速成長,某種程度上又少有實務或法規去規範這 些專利中介者,大型的非實施專利事業體已經掌握越來越多的資源,隨著 NPE 巨大後,很多問題也會產生,更多談判更多角力的事情,恐怕也不會少見。對於 獎賞專利制度背後的耕耘發明者,保障商品製造公司,NPE 又能提供多少好處?

NPE 在專利運作上可能產生問題爭議。

第一節、專利中介市場的問題思考

發明人是專利制度最應該歸功獎賞的角色,中介者市場的媒介就是拉起一條 線連繫起發明者以及製造企業商,畢竟發明者沒有資金,沒有生產專業,沒有其 他必要的廠房土地機器資本等等,或許透過中介角色使專利研發過程,從最初開 始就能在市場進行商業金融活動提早取得資金。理論上,交易市場的中介活絡是 有助於降低交易成本,但是不可否認專利中介者,仍然會引起爭訟,以及市場資 訊推測。而且這種市場臆測,就足以證明專利交易資訊是不透明,造成產業經濟 耗損的成本又是高到驚人,或許這樣的交易市場是需要適度的法規與政府政策介 入。

一、法規的化外之地

管理產業競爭的主管機關是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和法務部。面對專利金融等 併購活動,相關單位制定規範時,勢必也會審思鼓勵創新的政策意義。分析這些 專利資產公司授權和併購計畫時候,政府機關傾向一貫的審查原則,而這個行政 處理原則等同其他智財權模式,以不違背公平交易為原則,而這種思維邏輯的前 提在於專利權等同於一般的智財權,不會特別締造市場的力量,而且專利授權是 可以促進產業競爭的前提,所以行政機關相信只要專利授權是開放,不侷限授權 條件,也不會造成其他競爭者締約阻礙,就不會有壟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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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大型專利機構 NPE 擁有掌握產品市場力量,即便市場有不同技術,不 影響其他機構投入研發,但是大型專利機構 NPE 掌握該產業多數專利時,主導 產業發展很可能造成不公平競爭。且 NPE 會藉由對發明者提供資金,其間的成 本以及風險都很有可能減緩技術的進步,這些考量都值得細細研究。

專利併購活動,只考慮需求替代部分是不足夠的,併購案可能主導未來產業 動向,帶來不同的影響層面。尤其當 NPE 在從事收購,或成立紙上公司,或移 轉專利給第三人等等複雜交易行為,都可能影響市場競爭的審查。

二、專利中介活動透明化的期許

在一個完整的市場制度中,買賣雙方資訊透明,交易買賣兩訖,原則上不應 該存在中介角色,或者資產仲介之流。一個專利發明者可以透過專利制度的授權,

得到合理的利益分配。專利所有人一來可以自行商品化,或者授權給予其他製造 業分工,都可以合理得到報酬。製造者進入新的商品進展,也可以進入政府公開 的專利資料庫中,找尋可以投資商業化的標的,如果權利人運願意授權,雙方就 是互蒙其利。長遠看來,專利發明人從自身智慧財產的結晶中獲有利益後,再去 進展未來的技術,製造商透過經濟成本管理行銷,市場化商品普及消費,整體社 會透過一種完美的齒輪密合分工,經濟自然發展,社會也當然發展。

現行專利活動很多都是隱密進行,大型專利機構掌握足夠資金以及專利庫資 源,架構起自己的網絡,而且操控著行政流程申請,細緻化各式各樣的專利聲明,

試圖為自己的資產分門別類,架起防火牆,專利中介機構的複雜商業活動,似乎 早對業界造成很多困擾。

例如 Searete 是高智的紙上公司。Searete 是在德州註冊,也在內華達註冊,

在內華達登記的負責人是 Nevada Licensing Manager LLC,這家公司負責人又是 一家德州註冊的公司,而該德州公司又與高智似有關係,公司負責人不明確,疊 層架屋的組織,如果要找出這些公司的影子負責人更是困難。即便在美國民事訴 訟規則中,訴訟必須揭露控制公司以及大股東身分,方便司法釐清利益關係人,

也不能夠全然揭開專利中介者的面紗229

例如:Oasis Research, LLC 對 AT&T 公司等十八家雲端運算服務商,提出

229 Ewing & Feldman, supra note 98,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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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之訴,本案系爭專利權原本屬於高智,在聯邦民事法律下,原告不願意

專利侵權之訴,本案系爭專利權原本屬於高智,在聯邦民事法律下,原告不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