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研究緣起

第三節、 研究課題與論文各章簡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合約權利金高達千萬美金。

高智業務部門資深副總裁 Don Merino 表示:高智與宏達電是全面性的合作,

不僅在觸控相關技術可以強化宏達電的專利組合,也涵蓋其他領域。從科技產業 的發展進程來看,許多廠商的創新研發與專利佈局之間都有很大的落差,雖然公 司投入龐大人物力資源,在技術與產品創新發展,但是終究還是沒有取得足夠完 整的專利組合。因此宏達電與高智專利管理公司合作,一來能保護自己免於訟累,

二來可以較低的成本取得專利授權,在遇到專利訴訟時,也可以共同研商訴訟策 略19

以一款智慧型手機為例,就包括二十五萬筆專利,無線電介面有十幾萬個專 利,半導體元件也有幾萬個,軟體也有幾萬個,若是光靠自行開發或購買的專利,

很難全面覆蓋產品全體20。所以宏達電非常需要完整專利佈局,更是需要有強而 有力專利整合服務的公司,現階段又是必要。加上高智近幾年來,積極擴展開發 中國家及亞洲市場,隨著亞洲廠商的勢力崛起,面臨的專利訴訟也愈來愈多,所 以可以理解高智與宏達電的合作是屬現在的趨勢21

第三節、研究課題與論文各章簡介

一、選擇高智作為專利中介者的研究個案

NPE 中介機制提供專利實施者與權利所有者,交換專利價值的最佳環境,

是一個參與者眾多、價格透明、專利評價信息廣泛共享的市場,從過去被動防禦 訴訟目的,逐漸轉變成可以把專利當作財務投資標的,積極主動掌握產業發展趨 勢,進而讓企業專利在研發階段的雛形,就得以招募資金進場,企業的研發實力

http://www.intellectualventures.com/index.php/news/press-releases/htc-and-intellectual-ventures-annou nce-licensing-agreement-and-strategic-al

19 記者沈勤譽,「宏達電、高智共組專利防線,力抗蘋果大軍」,DIGITIMES Inc. 電子時報,2011 年 7 月 1 日

20 同前註

21 台北訊,「RPX 網路:有效解決日益嚴重的專利風險問題」,DIGITIMES Inc. 電子時報,2012 年 10 月 11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

再次提升,專利的管理是也可以融合保險投資金融化的境界。本論文所針對的個 案,就是現在全球最大最知名的專利事業體,美國高智公司,高智提供最為靈活 多變的專利服務內容,從一開始的專利中介者,專利聯盟服務,改變到現今的專 利產業技術發展公司,投資發明專利,並發展獨特的專利經營的商業模式。

專利實務上高智的興起一直是 2012 年去年科技產業業界最火紅的議題,幾 乎所有科技從業人員,股市投資客的聊天話題,都是圍繞在蘋果與宏達電的科技 新聞,以及專利訴訟商業攻防戰中策略運用。高智已與台灣大廠宏達電、華映、

緯創以及南亞科技簽訂授權合約,這些大公司都以更認真、更謹慎態,面對專利 佈局,不惜花下千萬大筆的金額,期許與高智簽訂授權合約或者策略聯盟後,將 有助於產業提升,技術再進化,面對專利法律,也有更佳的防禦措施。高智有別 於傳統的專利中介者,因為組織背景、規模、價值與傳統的 NPE 不同,在尋找 解析高智發展的問題過程,也非想像中容易。高智如何進行專利買賣,如何投資 專利?如何擴展自身專利組合?如何在變動快速的科技專利中繼續保持專利的 價值?對以專利管理為經營的專業公司而言,每一步都是關鍵影響專利制度的發 展。本研究試圖從與高智相關的文獻學術資料以及所公開的新聞稿中,概括出高 智面臨的環境,專利資源的檢視,以及高智的策略運用。希望能夠分析高智在整 個專利價值鍊,不同於一般過去的 NPE,而高智最重要的成功創新的因素又是 為何?

二、論文章節介紹

本研究目的主要是從與宏達電相關的專利法律新聞啟發,了解專利實施體與 非專利實施體與宏達電互動的過程動態轉變,了解其背後專利制度存在背景,適 用的法律規範,和專利活動商業模式,專利市場實然面的問題,建構出專利中介 市場分析,最後聚焦在全世界最大的專利中介機構美國高智公司,作詳細個案的 探討,包括營業狀況、管理模式、以及牽涉的法律案件,並經由研究整理發現發 展相關結論,最後進而對後續研究者提出建議。

本論文共分為四章,各章內容簡介如下:第一章是研究源起,說明研究的背 景與動機,從蘋果與宏達電的科技新聞,看見專利訴訟商業攻防戰中的問題意識,

以及宏達電與 NPE 互動的策略運用。第二章是美國專利制度的背景概論,區分 為兩個方向,第一個方向探討司法政策是如何影響專利制度,專利法與競爭法政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策的變化,保護專利權人氛圍下是如何造成 NPE 的興起,司法實務的統計資料 也延伸出很多實然面的問題討論。第二個方向是以商業角度觀之,專利商業中介 模式產生、中介角色分析演化歸類。第三章是闡述高智個案,是論文的重點,包 括研究公司架構、資產來源、專利商業交易模式與價值創造,並提出與高智有關 的五件訴訟案件,把訴訟案件文獻資料加以比較、整理,架構出最接近真實高智 的現狀。最後第四章就是研究問題總結與未來研究建議。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

專利法主要是為促進科技發展並保護專利權人而設,專利法主要是在法律上 給予發明人一定期間法律上「獨占」權利,以使發明人有誘因從事發明創作,從 而促進社會福祉;而競爭法主要是在維繫市場上的自由競爭,包括競爭的存在與 競爭的品質,以促進消費社會福祉。就此觀之,二者皆係為了公益促進社會福祉。

但實務上專利權人或其他人士利用專利法保護,針對某種特定相當重要的技術,

根據一定的程序,將其等所擁有的專利整合,聚集大量專利成為專利聯盟( patent pool),並透過統一的窗口進行授權22,進行包裹授權、聯合訂價、限制競爭與創 新協議等行為,觀察如今變調的專利權活動往往很有可能成為投機客藉以謀取暴 利的交易工具進而阻礙科技進步。

專利法所賦予的「法律上獨占」,並不完全等同於競爭法的「經濟上獨占」, 獨占發明的權利,邏輯上並不必然會產生經濟上的獨占,例如某家公司擁有某一 製程專利,不並然獨占該製程專利所生產的產品市場,因為只要有另外的製程可 生產同樣產品,就會有競爭者的加入。所以簡而言之,法律上的獨占如果即等同 於經濟上的獨占,是要有邏輯上的前提,例如:無相關替代技術存在的狀況,或 是雖未達經濟上獨占,但是已經在該產業擁有相當的市場力量時,專利權人行使 其專利權,對市場競爭造成的影響,就是競爭法的問題。儘管專利可能會使專利 權人在該產業領域享有一定程度獨占的權利,但是事實上專利權是有地域性(屬 地主義)、時間性(專利期間)的限制,而且專利申請有其法定要件。因此將專 利視為獨占並不完全公允,因為專利行使權利有排他性,並不等於專利產品獨占 市場的效果,擁有專利是不等於獨占市場。

許多公司或者個人自己研發專利,再向他人取得專利金或授權費用等,但是 時至今日已經有更多公司,是不自行研發,也不實施專利權在產品製造上,而是 對外蒐購專利以向他人取得權利金。面對 NPE,法院可能也採取寬容態度,儘 量保障專利權人之正當權利合法行使,均應享有正當權利人的保護,造成訴訟爭 議又更加頻繁。隨著專利數量增加,商業活動發達,訴訟案件紛爭日益增多,甚

22 馮震宇,技術授權發展趨勢與新興授權模式,全國律師,10 卷 12 期,頁 46-4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至變成法院的負荷,當事人也因為各地方法院的程式方便,開始出現選擇地院的 現象。各家 NPE 的發展,早期可能是實體企業旗下的附屬子公司,專門管理公 司的智慧財產,並逐漸轉變為投機型的運營模式,以專利獲利為運營目的,可以 約略分類為攻擊型、防禦型和基金型的事業體,以及由政府宣導或具有學術教育 單位背景的專利機構。

第一節、美國專利司法政策與商業活動演進

美國專利法不斷演進的原因,乃在於為因應科技創新的日新月異與快速發展,

配合政府政策的需求修正,在促進產業經濟方面,美國主要透過專利制度以及競 爭法平衡,專利制度要求申請者公開揭露其技術內容,另一方面給予一定期間的 排他權回收投資,權利授權搭售行為,輔以公平競爭原則的檢驗避免濫用。不同 地方法院對於專利侵權案件,以及專利權濫用競爭法的標準可能適用出現爭議。

於 1982 年美國國會通過成立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簡稱 CAFC),目的在於提供專利上訴案件之專屬管轄法院,統一 法院見解,當爭議出現時,上訴法院 CAFC 的見解變成是專利訴訟上重要的意見。

有學者認為 CAFC 判決對專利權人有利,專利侵權案件可以獲得勝訴,因此塑造 了有利專利權人的風氣,造就 NPE 的流行環境23。加上在行政裁量上,CAFC 可 能親近權利人,例如:CAFC 對於永久禁制令(permanent injunctions)的核發,

曾經一度採取原則核發,例外駁回。當衡量兩造困境或公共利益考量,才例外不 准予禁制令24,然而多數情況下,這兩個因素的衡量都是偏重專利權人。

在美國專利權是一個排他權利,究竟專利制度之目的為何?國家授予專利權 人排他權,專利權人的相對義務除了公開發明內容外,是否還包括專利之實施?

在美國專利權是一個排他權利,究竟專利制度之目的為何?國家授予專利權 人排他權,專利權人的相對義務除了公開發明內容外,是否還包括專利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