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美國專利制度與商業模式概論
第二節、 專利商業模式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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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限制(Jurisdiction and procedural matters,Sec. 19)74原告只能針對提供、製 造、使用及銷售相關產品之廠商合併於一個訴訟中提告。增加共同被告案件合併 與管轄權的限制,使往後之 NPE 專利侵權訴訟,減少選擇法院現象。
眾所周知,在美國進行專利侵害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是十分昂貴的,鉅額龐 大的訴訟費用使一般企業懼怕於在美國應訴,此種不安的心理因素,亦會被有心 專利權人加以利用。且逐年增加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金、或者和解金是所有專利 權人在美國提起訴訟的重大誘因。專利案件的損害賠償金,在美國往往判賠金額 比其它國家多。
對於許多企業而言,被控專利侵權是一場惡夢,其附帶的相關法律與訴訟費 用乃十分顯著且可觀的,可能對公司營收、名譽、股價帶來很大傷害,破壞公司 的正常營運。另外很有可能因為專利權人原告在法院準備程序的要求下,被告必 須對外揭露企業自身的營業秘密,或者公開營收報表。當然最嚴重的是,如果法 院認定專利有效且侵權成立,法院便可能會核准專利權人永久禁制令之聲請,造 成被告企業業務營收損害。
第二節、專利商業模式運作
智慧財產權是法律對於「人類運用精神力創作成果」的保護,以及對於「產 業正當競爭秩序」的保障75。給予智財財產權法律保護之原因在於,專利其具有
74 § 299. Joinder of parties :
“(a) JOINDER OF ACCUSED INFRINGERS.--With respect to any civil action arising under any Act of Congress relating to patents, other than an action or trial in which an act of infringement under section 271(e)(2) has been pled, parties that are accused infringers may be joined in one action as defendants or counterclaim defendants, or have their actions consolidated for trial, or counterclaim defendants only if--
“(1) any right to relief is asserted against the parties jointly, severally, or in the alternative with respect to or arising out of the same transaction, occurrence, or series of transactions or occurrences relating to the making, using, importing into the United States, offering for sale, or selling of the same accused product or process; and
“(2) questions of fact common to all defendants or counterclaim defendants will arise in the action…
75 謝銘洋,智慧財產權之概念與意義,月旦法學教室,2002 年 9 月,頁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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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上所稱之「公共財」性質76。專利智財權與一般實體物品不同;一般物品 會因為使用而耗損殆盡,他人無法再使用,但是專利智財對於不同的人,可以同 時同地或異時異地分別使用,不損及任何人的使用效用,這就是智財之共享性。
另外,智慧財產權的無排他性,很難禁止未付費的人使用,如果把專利權當作商 品,在交易時候也是會讓客戶檢視內容,專利的內容一旦經過檢視,則可能遭他 人竊用坐享其成而獲利。依照市場經濟之觀點,由於共享與無排他性質,產生了 搭便車 (free rider )的問題,未付費者亦能使用公共財之利益,在此情況下,願意 支付對價之使用者甚少,生產者無從回收其價值。又因共享性,市場總需求並非 合理的個人需求之加總,單一供給量是可滿足多數需求者,而使得自由市場的供 給偏低。專利所有人或發明人無法將其專利實施商品化,發明人沒有獲得經濟利 益,其創作發明之誘因受到抑制,智慧財產發明創新意願低落,造成人類社會不 能進步。是故專利之公共財性質,藉由法律之保護獲得緩和。發明人因其精神創 作成果受到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故其較有意願從事研究發展之工作,亦較樂於將 其創作成果公開於市場之上,其得透過買賣移轉或者授權契約之運用,得將智慧 財產運用於商業之部分,並藉以獲得經濟上之利益,藉以提升發明之誘因77。
為解決專利交易高成本,又複雜的協商問題,一個產品可能需要使用數十項 或上百項的專利權,一般企業無法研發全部的專利,必須向外尋求授權資源,實 際上向每一個權利人尋求授權的協議,成本時間所費甚鉅。所以開始有所謂的兩 間以上大廠互相合作,交互授權彼此專利合作。交互授權契約通常是互惠的。公 司們為了給付低額授權金,也會以低價將自己的專利授權給對方78。
也有獨立的中介機構例如 AST(Allied Security Trust),把產業相關專利權 集合起來成為專利組合,由機構收取會費,負責統合所有專利權,可以交互授權 或以約定方式授權給第三人,協調其中利益衡平,可以減少專利權人興訟,亦可
76 王文宇、鄭中人,從經濟觀點論智慧財產權的定位與保障方式,月旦法學教室,2007 年 8 月,
頁 175-176。
77 Id.
78 Farrar & Schmidt, supra note 54, at 1132-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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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專利權整合和促進發明之運用79。
專利制度並不要求專利權人有實施其專利的義務80,專利權人也可以選擇授 權或者不授權,因此以專利為其資產的事業體的行徑是在目前專利制度架構下是 合法的。也正是因為 NPE 本身不從事任何的製造,也幾乎不從事研發。企業過 去碰到 NPE 上門來,就某一專利技術商業方法,提出授權談判,一旦談判破裂,
NPE 便以侵權訴訟相脅。由於專利訴訟費用過高,以及企業有其他商業信譽或 股價等考量,侵權人願意支付授權金草草了事81。
一、專利佈局如同軍事競賽展開
1980 年晚期到 1990 年代早期,多數科技公司都還沒有意識到專利的重要性,
一直到 2000 年千禧年起各大科技公司一頭栽進專利戰場,如同冷戰期美蘇軍備 競賽。十年後以專利權為經營事業體公司紛紛如雨後春筍般冒出頭來,以法律訴 訟和市場商業行為改變專利制度。專利競賽的經典例子是 2000 年的福特汽車公 司累積大量的汽車機械專利,提出專利管理應著重於專利防禦功能,透過對外訴 訟確定自身的所有權,就能避免專利權遭其他競爭對手侵權使用。在科技公司方 面在 1980 年代中期,德州儀器本來面臨公司關閉,後來開始密集把自身的專利 權對外授權獲利近 40 億美元,拯救了公司免於破產。德州儀器最初是針對競爭 者侵權提起訴訟,獲得賠償金和授權金,後來公司把經營目標轉至以對外授權作 為獲利來源。1990 年代 IBM 對於軟硬體都專利大量申請專利,也整理成完整的 專利組合,以作為利潤中心專案管理。到 1990 年代晚期高科技產又面臨專利爭 訟、專利交互授權、以及高額的授權金,也迫使各家企業均自己設立研發部門,
從 1985 到 1995 年十年間各家企業研發部門數量增設一倍,相同期間專利的申請 案更是成長七倍,可以得知一個結論,企業著重在專利所有權的取得轉讓,是更 勝於投資研發82。專利軍事競賽中有一個法律案件是 Polaroid 控告柯達侵權,使 柯達損失將近十億美金,重創公司營收,且此案從 1976 年到 1990 年才達成和解
79 Farrar & Schmidt, supra note 54, at 1135
80 馮震宇,論實施專利權的相關問題與其限制,智慧財產權月刊第 21 期,2000 年 9 月,頁 15
81 Charles Duhigg & Steve Lohr, The Patent Used as a Sword,N.Y.TIMES,Oct. 7, 2012
82 Colleen Chien, From Arms Race to Marketplace: The Complex Patent Ecosystem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the Patent System, 62HASTINGS L.J.297,397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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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時耗費用,更是帶給各大企業重新重視專利管理佈局,否則一次法律風險可能 致使公司虧損一蹶不振。每間企業均想為其所擁有的專利註冊,就是為了擴充其 專利組合。當時業界交涉交互授權時,也只是彼此以專利組合中的數量作為衡量,
不去精算其背後的個別價值。所以各家企業無不盡力,擴充自己的專利申請,一 來可以防禦對手提告交互授權,二來可以透過買賣專利資產或專利授權增加公司 營收。
台灣學者稱上述企業經營專利的模式為「整合移轉與授權」,就是集中資源 專注核心資源,企業保留與其核心價值專利,經過評估後沒有競爭力的專利,則 將之出售,減輕行政費用,則企業高價值的專利,經過整合對外授權,支援後續 的研發費用。但是縱使將專利出售讓與給第三人,專利權人為了避免日後有需要,
也簽定類似售後回租(lease back)的契約,讓與人得請求受讓人以一定條件再 授權給讓與人或其指定的客戶83。
二、專利市場的商業經濟行為
在十八、十九世紀交際,是美國物理科學史蓬勃發展的一頁,愛迪生最初對 於專利法律也是消極甚至抱持著躲避態度,到後來擅長專利收購移轉,成立實驗 室重金投資研發發明,透過技轉授權促進智慧財產市場的流動性,幫助很多剛創 業的小公司或發明人將發明改良後,專利付諸實現可以產品化,最令人津津樂道 的就是,愛迪生與對手西屋電器的工程師 Nikola Tesla 交手的故事,被好萊塢翻 拍成電影 「頂尖對決」 (the Prestige)。電影描述愛迪生為鞏固自家公司發明專 利價值,打壓對手的技術,甚至投入資金研究對手交流電的專利,並且使對手專 利商品化,不過卻是用在設計死刑犯用的觸電電椅商品。
二十世紀晚期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都出現爆炸性增長的結果,這引發了專利 價值的討論。因為專利市場出現了一個違背經濟學原理的現象,市場上出現了數 量急劇增長的專利申請案,可是專利的真正價值卻是很少。傳統的經濟激勵發明 理論,如果專利權的經濟價值不大,企業是不需要大量申請專利耗費珍貴的資源,
如果專利權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話,早期商業操作上計算專利又怎麼會出現不明
83 馮震宇,前揭註 52,頁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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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的算零錢法(ruler methodology)84?由於並不是每一個專利或技術都有相同的 價值與強度,對於擁有專利或技術的權利人而言,如果就該專利個別尋求授權,
往往可能浪費許多時問資源,除非該專利屬於一般所稱的基礎專利(essential patent),否則可能成效薄弱85。當代的專利法學者關注到這一問題,並試圖對此 進行解釋。而不同的理論路徑產生了不同的理論解釋,美國賓州大學法學院
往往可能浪費許多時問資源,除非該專利屬於一般所稱的基礎專利(essential patent),否則可能成效薄弱85。當代的專利法學者關注到這一問題,並試圖對此 進行解釋。而不同的理論路徑產生了不同的理論解釋,美國賓州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