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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論

第二節、 發現高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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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之訴,本案系爭專利權原本屬於高智,在聯邦民事法律下,原告不願意 透露其自身控制公司,一直到適用地方民事規則後,Oasis Research 才肯清楚揭 露自己與高智的關係230

在 Xilinx, Inc. v. Invention Investment Fund I LP 一案中,高智透過紙上公司對 於 Xilinx 同產業其他競爭公司,提起侵權訴訟。原告 Xilinx 在加州又對高智提起 確認之訴,Xilinx 既是高智的投資者,卻在訴訟中與高智在法庭爭論,是否需要 公開高智內部的利益重要關係投資人,後來法官裁定高智應該公開內部重要股東 名單231

透過專利制度運作,過去專利只是固定資產,如今透過事業體的交易,可以 金融化,專利事業體的存在,也真的影響專利制度發展。照理來說合理的中介角 色,使得發明者提早融資,使企業得到管理服務,減少專利訴訟的滋擾。但是實 務上專利濫訟問題並沒有減少,研發者的環境均沒有獲得相對改善,甚至 NPE 存在可能造成企業財務的負擔,專利交易大量集中在這些大型事業體,透過橫向 整併操作都有可能拉高,後來產業進入者的成本。最重要的是這些專利事業體的 商業模式,也是影響眾多企業以及未來產業的發展,專利事業體所提倡的專利中 介服務,更應該適度公開必要的資訊,才能降低產業的投資風險,專利制度的公 允方得以繼續保障232

第二節、發現高智

高智最初的投資人應該是為了建立專利防禦為的目。隨著授權中介的角色在 市場成熟,透過購買發明專利的累積,以及與會員之間交互授權收取的會員費,

帶來的巨額利潤,迅速地搶佔了傳統的中介者,而吸引越來越多的會員以及發明

230 Id. ¶204

231 Id. ¶205-207

232 在 2013 年 6 月 4 日美國總統歐巴馬公開宣佈,未來行政方針以及國會立法修改建議,要求

專利權人和申請人公開利益關係,也非難以紙上公司隱藏交易活動的行為等等,均得視為未來行 政單位將致力於專利活動透明化,減少專利濫訴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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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加入。未來甚至不排除可以將發明專利以金融產品來對待,專利權不再只是重 視其排他性,低效率地授權給他人使用。高智公司的商業操作越顯成熟,其專利 管理的業務也相當卓越。

一、高智的經營商務模式

總結前文高智公司的主要公開的業務有四個面項,分別為:第一公司自設實 驗室以科學家研究成果,在申請專利的發明;第二是以機構和個人的私募基金,

對外收購具有市場開發潛力的發明創造或專利經營權,以便進行產業開發和組合,

然後再整理架構出完整的專利組合後,可對外進行授權轉讓獲利;第三與研究單 位、大學或者知名發明人合作,以發明的開發為主要目標,高智可以提供資金,

著眼於尋找和孵化有價值和發展前景的發明創意;第四高智可以協助專利商業產 品化,高智成立新創公司,或與其他企業合資合作關係,來使發明成果商業化等。

總結高智的價值對於發明人而言,高智可以鑒定發明的價值,提出具體市場評估,

提供可靠的資金,最重要的是可以協助發明人處理專利法律問題,因為專利申請 維持成本超出發明人學術機構有限預算。無論是個人還是機構,管道的缺乏造成 許多發明專利長期無人問津。對於簽署會員的企業,可以提供一站式方案(turnkey)

聚集相關專利滿足企業的需求,可降低企業訴訟風險,和提升企業研發的能力。

對於學術機構大學研究,可以提供資金,在科學發現與產業需求之間作協調。

高智認為在知識經濟時代,專利是一種資產,專利是值得投資及運營管理。

高智的專利運營模式在本文中前章節介紹,是分為四類,即投資、授權、轉讓賣 出和訴訟。高智之所以突破一般專利中介者的模式,就是將發明專利與資本產業 作出連繫,高智透過與發明人合作,投資研究案,或向專利權人購買發明,高智 在全球擁有的龐大的專利轉讓承銷管道,可以使發明專利在最快的時間內被頂尖 企業知悉採用,並且產生效益,激發技術的進步。或與侵權方達成和解簽署交互 授權合約,架構完整的高智專利組合,而高智再將專利組合授權給需要的公司,

也可以將自身專利轉讓給需要的企業去進行訴訟等活動。高智也會對外提起訴訟,

來吸引產業企業加入專利聯盟,再透過整合強大其市場力量。

二、高智的價值創造

專利的交易有其複雜性跟隱密性,而且其中的協商又需要耗時費力,高智的 存在使得專利交易更為清楚,商業模式更為多元。很多企業與高智合作簽署交互 授權契約。一來可以擴建企業的專利組合,以及合理使用高智的資源,二來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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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面對外來的專利侵權索償時候,不至於拖垮本業業務利潤。三可以透過高智的 交互授權,取得學界最新的研究資料,提早投入新發明的商業實體生產。

其實可以去思考一個點就是,高智似乎在扮演圖書館資料庫的角色。假設專 利就像是一本書,當公司有需要的時候,就能夠適時適地地找到這本書。高智其 實是提供企管學 JIT(Just in Time)服務,使專利運用更為活潑。簡單來說,JIT 就是「只在有需要的時候,提供需要數量的產品」,而高智的專利組合授權服務,

則是實現 JIT 的管理工具,企業可得節省專利維護行政費用,透過交互授權從外 部引進最新技術,積極地將專利資產活化運用。

例如:前面有介紹多媒體軟體商 TiVo 起訴 Verizon 專利侵權,Verizon 當時 就從高智購買另一個專利而反訴 TiVo。這就是 JIT 的構想策略,只有根據顧客會 員的需求,才會推算出所需要的材料,再購買需要的材料後製作出客製化產品即 可,這些專利事業體是專利 JIT 服務的事業,當公司發生訴訟危機,或者產生專 利糾紛必須與對方和解購買專利授權,公司可以從專利事業體的資料庫中找尋或 者購買專利,以便在和解或者訴訟庭上得到更多的談判籌碼。當事情鋒頭過後,

專利權又可以歸還給事業體,這種方式可以使企業面對競爭者的挑戰時,不用擔 心專利訴訟的問題,而且也不至於浪費過多的成本維持專利時效性。

面對 NPE 不事生產,一般企業也不能對之提起反訴,此時高智往往可以透 過第三者角度介入和解。高智擁有強大資金來源,可以大力收購市場上專利發明,

取得更好轉讓條件。由高智中介者角色出面,是必可以節省企業花在訴訟時間和 人財力成本,精算後也一定遠少於每一年每一月交付給高智公司的會費或授權費 用,當然也會有人質疑如果加入高智的組織,是不是自己的專利也會被對手會員 看到,因為會員之間也很有可能彼此是相同產業互為競爭的製造公司。

高智更一步採取前瞻的步伐與各大學學院、研究中心、發明機構等,產學合 作。高智可以選擇新專利新技術,在研發過程時,高智就進場投資。專利成熟後,

高智從事發明實業和專利商業化的中介服務。不同於其他事業體舊有的商業模式,

高智結合研發、融資、創投、基金金融、專利中介、專利主張以及防禦服務等模 式,找尋適合的投資標的,使企業得以交互授權,快速創新,接觸最新穎的技術 發明,加速產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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