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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主題及文獻探討

第一節 台灣的文創產業

一、台灣的文創法

促進國內文創產業發展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簡稱文創法)在 2010 年初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期許透過該法能將台灣建構為一個具有豐富文化及 創意內涵的社會環境,並加強相關人才之培育,拓展我國文創產業的國際市 場。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除了能帶來有形的經濟效益,以及無形的文化蘊 存與國人對於民族文化的認同上,都帶來極大的影響,甚至在國家競爭力及 國際形象的提升,都將獲致顯著的效益,這也是為什麼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 受到各國重視之原因。9

(一) 國內的文創現況

文創法的三讀通過,為國內從事文創相關之人士帶來一鼓激勵的氣 氛,但在深入觀察文創法的內容,仍不難發現政策重點仍在於短期性的資

8 原文出自中央廣播電台訪問稿,本段文章引用自大紀元電子報《從學學文創看文化創意產 業在台灣》一文中摘錄之文章。

9 此處有關文創法的介紹,引用自台北市議員許淑華在台灣新社會智庫發表的評論《蒲公英 般的台灣文創產業》,發表時間是 2010 年七月。

助及相關資源的補助,組織事權的不統一,分層流於形式各唱各的調,國 內的文創政策恐仍將流於口號為主的狀態。

文創產業政策的重點,應強調如何透過政府營造一個能夠永續發展的 文化創意社會環境,但細看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管理範疇與管轄單位,視覺 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表演設施、工藝產業等屬文建會 管轄;電影、廣播電視、出版、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等產業等則屬新聞局 管轄;廣告、產品設計、視覺傳達設計、設計品牌時尚、數位內容等產業 屬經濟部管轄;其他如建築設計、創意生活等產業則屬內政部管轄。然而,

文創產業和教育、經濟、環保等政策一樣,需要全方面跨部門的整合,才 能將其效益發揮至極致。

(二) 其它國家的文化創意產業

以英國及韓國對於文創產業的推動來看,事權的統一皆是非當重要的 一環。英國政府早在 1997 年即開始有計畫的推動英國的創意產業,為全球 第一個以政策推動創意產業的國家,也是現今創意經濟最有影響力的國家 之一。在規劃之初,英國政府即針對相關領域進行整合,如技術與教育、

出口提升、金融協助、稅務與法規、智慧財產權、地方事務等,而由「創 意產業策略小組」在出口、教育、金融、地方法展等方面提供協助。此外,

為加強地方發展,英國政府整合中央七個相關部會,成立單一工作窗口,

使地方政府可以統合中央產業發展政策,並加以執行,同時成立地方發展 辦事處,負責協調協同區域發展與更新,強化英語區的競爭力與平衡區域 間發展。現今英國的創意產業的產值占整體經濟的比重愈來愈高,根據經 建會整理英國文化體育部(DCMS)最新發表 2008 年"Creative Britain- New Talents for the New Economy" 報告,英國創意產業就業人數達 200 萬人,

年產值達 600 億英鎊,佔英國經濟的 7.3%,且成長速度超過總體經濟,可

以看出英國政府在推動創意經濟所帶來的效益。

(三) 推動文化政策對於經濟的加碼效果

韓國文創產業的推動上也是相當成功例子。韓國在 1997 年爆發金融 危機後,政府開始意識到單以重工業的發展並不足以支撐整個國家的經 濟,因此開始致力於資訊、娛樂產業等與文化相關產業的投資。1999 年韓 國國會通過「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該法對當於台灣的「文創法」),

明訂對於文化、娛樂及內容產業的協助。而在權責架構方面,韓國政府非 常清楚對於文化政策的推動,政府部門的整合為第一要務,以避免行政部 門變成「跛腳」單位。韓國政府早在 1990 年便已成立文化部(下轄文化產 業局),負責出版等相關事務,後來更進而將文化、觀光等事務納入改制 後的文化觀光部專責處理,並於 2001 年設立「韓國文化與內容振興院」

(KOCCA:Korea Culture and Content Agency),作為實際推動文化產業的 主要單位。韓國政府在文化產業的推動下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除了將文化 產業視為國家發展的重要產業之一,明確的政策方向與通盤的考量,以及 一連串有效的措施,使韓國的文化產業在短時間即達到顯著的績效。以韓 國的「影劇行銷觀光」為例,韓國政府對於影視產業的硬體設備與軟體人 力投入大量的支援,打造優質的影視產業,除了獲得極佳的海外版權輸出 金額,在刻意的將影劇與觀光結合的帶動下,不斷的衝高韓國的外國觀光 客人數,將文化創意產業所帶來的效益發揮極致。

(四) 飄搖中的台灣文創政策

馬英九總統在 2008 年擔任台灣新任總統時,曾承諾上任後一年內要將 文建會與觀光局整合為「文化觀光部」,將文創產業層級拉高至「部」的 層級,且預算也提高到總預算 4%,至今還在期待此政策的改革與組織再 造。當全球市場不斷再前進,當各國開始重視文創產業的發展時,台灣到

現在還在面臨事權無法統一的問題,就時尚設計產業來看,到底隸屬文建 會、經濟部工業局、國貿局、還是技術處的掌管範圍?結果是各司其職,

每個單位都有管,但是各管各的。例如,涉及紡織品與設計等是由工業局 掌管,與國際供應鏈結合則由國貿局,服飾與電影、電視劇結合則管理單 位是文建會,品牌行銷與推廣則是外貿協會,乍看之下,好像分工明確各 司其職,但是真正在實務上執行者都知道,任何產業發展與推動每個部門 職責都有關連性存在,有些業務無法分工非常明確,這樣怎麼辦?只好各 做各的業務,再者,部門沒有整合,事權沒有統一,每個部門都有其"本位 主義"的心態,就更難找到磨合方式,如何落實政策推動。

目前文創法中僅提及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 究院」,這對於文創產業的發展是相當重要的,因為國內仍缺乏對於文創 產業的相關數據及資料,自然無法做出全面性且精緻的政策規劃,然而行 政機關角色重疊與資源重置,政策工具與行政資源無法相互支援的問題仍 然存在,僅僅透過文創法仍不能解決問題,唯有成立一個高層級的文化創 意產業發展部門,並由政府中的主要長官來負責推動,才能有效的建構國 內文創產業長期的發展契機。

台灣的文創產業就如同蒲公英種子,文創法的通過,宛如一場春風,

起動了國內文創產業的發展,但最終是否會降落於具有良好發展的土壤 上,進而成長、茁壯?就端看政府有無魄力進行改革。

二、臺灣文創產業發展

在第一章曾簡單的名詞介紹,在此再依照文建會的定義,說明台灣的文 化創意產業,依照文建會在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服務網上所做的說明,「文化創 意產業」,係指 99 年 2 月 3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2451 號總統令制定公布

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所指定之產業:(一)視覺藝術產業;(二)

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四)工藝產業;

(五)電影產業;(六)廣播電視產業;(七)出版產業;(八)廣告產業;(九)

產品設計產業;(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十二)

建築設計產業;(十三)數位內容產業;(十四)創意生活產業;(十五)流行 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10

其實依照這樣的定義來看,範圍也是很廣的,就以其中第十四項來說,

創意生活產業,可以適用到各種產品,例如電腦,如果將之結合在客廳變成 一種設計的一部份,那是不是也可以算創意產業,事實上,也的確現代的電 腦,有著各式各樣的創意設計融入,不論是顏色或造型,都真的可以讓電腦 這原本硬垹垹的東西,變成室內設計的一種元素,如果走在時代最尖端的電 腦都如此,那其它東西就更不用說了,像電腦周邊的各種商品,滑鼠啦!隨 身碟啦!鍵盤啦!都已經可以變成各式各樣造型,或彩色、或冷色系、或透 明,還有做成各種可愛或 KUSO 造型的。可以說,當商品加入設計元素後,

就會讓生活變得很不一樣,這對整體社會來說當然是好事。

但回歸道文化創意產業,若以基本的定義來說,仍是以第一章所說 的「源自創意或文化累積,透過智慧財產的形成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 機會潛力,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昇的行業。」在此引用學學文創志業副董 事長詹偉雄的文章11 ,他說:

和鄰近的中國、香港,甚而韓國與日本相比,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具備 一流的競爭力,從社會結構的角度來看,這一競爭力來自「個體的創造力」:

台灣因為戰後的移民社會、民主化過程、高度融入自由競爭市場機制,因而

10 本處有關文創的資料皆引用自文建會,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服務網。

11 本段文章引述自詹先生於文建會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服務網的文章《個性人──發展文化創 意產業的關鍵》

社會中的個人普遍擁有較佳的創業條件,個人創業受到鼓勵,而且創業失敗 不會被認為是恥辱,甚而是下一個成功的必要條件。甚而可以說:移民社會 所孕育的「個人冒險」和製造業集體性要求的「個體奉獻」,弔詭地造就了台 灣產業過往一種獨特的競爭力然而,要發展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這也是奇 特的困難之處:我們得細膩地將原先糾葛在我們創業文化中的「個體性」和

社會中的個人普遍擁有較佳的創業條件,個人創業受到鼓勵,而且創業失敗 不會被認為是恥辱,甚而是下一個成功的必要條件。甚而可以說:移民社會 所孕育的「個人冒險」和製造業集體性要求的「個體奉獻」,弔詭地造就了台 灣產業過往一種獨特的競爭力然而,要發展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這也是奇 特的困難之處:我們得細膩地將原先糾葛在我們創業文化中的「個體性」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