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策
台灣所使用的「文化創意產業」一詞,相較於其他地區是特殊的,如英國、
紐西蘭使用「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y);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使 用文化產業(Cultural Industry);台灣企圖融合「文化」和「創意」兩個名詞,
定名為「文化創意產業」 (Cultural & Creative Industry ,CCI)。台灣的文化創 意產業的定義,取了文化與創意的共同結合,希望藉由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 慧財產的形成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的 行業。在此發展的定義下,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目的除了經濟與產業價值 外,更多了一層屬於社會文化的提升與共識的凝聚企圖,在英國的定義來看,文 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主要來至於商業上的考量,而韓國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則 是透過文化內容與媒體的結合,產生能購被消費的數位內容、文化內容及各類能 藉由媒體流通消費的內容商品,台灣對於文化創意產業所抱持的希望很大,也付 予其更多的意義。但就本質上來看,台灣界定文化創意產業的內容與解釋與其他
國家沒有過多差異,與英國也近乎相似(參閱表 2-3)。
表2-3 各國文化創意產業定義說明
國家及組織 名稱 英文原稱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文化產業 Culture Industry
定義說明 結合創作、生產與商品化等方式,運用本質為無形的文 化內容。這些內容基本上受到著作財產權之保障,其形 式可以是貨品或服務。
英國 創意產業 Creative Industry
定義說明 源自個人創意、技藝和才華的活動,通過知識產權之產 生與運用,且具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的潛力。
韓國 文化內容產業 Culture Content Industry
定義說明 文化內容產業是作為創意內容產品的開發、製作、生產、
銷售、消費等有關的服務產業,是與音樂、動畫、遊戲、
電影、卡通、漫畫、廣播有關的產業,其流通形式以結 合科技發展模式為主,如於各類新式媒體上的運用。
台灣 文化創意產業 Culture & Creative Industry
定義說明 文化創意產業係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的 形成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並促進整體 生活環境提升的行業。
(本研究整理) 綜觀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歷程,依據文建會委託台灣經濟研究院(簡稱
台經院)估算,2002年台灣文化創意產業共計48,344家企業,就業人口325,546 人,產值約新台幣3,055億元,佔GDP約2.09%。這比重略高於香港、不及澳洲、
相較紐西蘭和英國仍有相當大的差距(台經院,2003)。台灣開始思考文化與產 業的結合始自1991年台灣省政府從日本請來千業大學教授宮崎清指導社區發展 傳統工藝結合觀光事業,期望藉此振興社區。1995年文建會舉辦「文化.產業」
研討會,近一步宣示將「文化產業」作為文化政策的項目之一(于國華,2003);
2002年有鑑於英國及其他國家發展創意產業的成功,引入英國、聯合國教科文組 織等對創意產業之定義與內容,在2002年行政院所提出的「挑戰2008:國家發展 重點計劃」,正式將文化創意產業視為國家發展級的重點產業,依據2005年修定 的計畫內容,91年至96年文化創意產業中央總撥款經費為119.44億元,期望文化 創意產業能夠在未來主導台灣產業的發展。不過觀察台灣文化政策發展的脈絡,
同樣都是將文化與產業做結合,源自於振興社區與英國以知識為基礎的產業在本 質上有極大的差異(劉曉蓉,2006),換言之,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雖說與 其他國家差異不大,但在配合的政策執行上,卻走了一條不同的道路。
一、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組織
為了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台灣行政院成立跨部會的文化創意產業指導委員 會,經由經濟部、文建會、教育部與新聞局等共同成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 結合跨部會與跨企業的合作模式,指導與協調各部會推動文化創意產業各項執行 工作,並於經濟部成立「文化創意產業小組推動辦公室」(參考圖 4-1 及圖 4-2)。
圖 2-5 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組織架構 (資料來源:文化白皮書) 行政院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指導委員會
(評議國家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目標策略措施) 召集人:行政院政務委員
經濟部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
(負責協調鉻部會推動文化創意產業各項執行任務) 召集人:經濟部次長
(委員會議成員由經濟部、教育局、文建會、新聞局等共同組成)
經濟部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辦公室
(負責指委會及推動小組所有議事及幕僚作業,並協 調各部會執行相關合作事項)
經濟部 文建會 /人才培育部份 /環境整備部份 /文化創意產業
扶植部份
新聞局 教育部
文建會創意產業專案中心 1. 法制研究及法律服務組 2. 經營輔導組
3. 推廣培育組 4. 產業行銷組 5. 行政協調組
創意文化園區專案管理中心 1. 台北華山
2. 花蓮 3. 台中 4. 嘉義 5. 台南
圖 2-6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劃 (資料來源:文化白皮書)
使其蓬勃發展。在環境整備上,利用園區、地方文化館、閒置空間等作為創意企 業家的創意交流空間,而針對以原創性、美學性為主要特質的藝術活動經營(如 表演藝術、視覺藝術、文學創作、工藝等),相當之經濟產業特性,包括個人的 才華透過智慧財產權及其他載體的創造,並藉由市場交易獲利, 政府希望透過 法制研究及法律服務組、經營輔導組、推廣培育組、產業行銷組、及行政協調組 來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
二、台灣文化創意產業分類與主管機關
政府希望能夠在此架構下發展文化創意成為產業,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的 範疇,包括有「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工藝」、「文化展演設施」、「設 計產業」、「出版」、「電視與廣播」、「電影」、「廣告」、「數位休閒娛樂」、「設計品 牌時尚業」、「建築設計產業」、「創意生活產業」等十三個類別,涵蓋了文化資本 及創意經濟,創意階級等領域;與文化資本累積的關係較為直接的,發表的載體 較為固定及具傳統的連續性,可透過智慧財產權與物品交易的方式獲利;而與創 意經濟較為直接關聯的,則仰賴新的發表媒介,其內容較為多元,該創意與新生 活模式的關聯性,亦可透過智慧財產權、物品交易及服務的模獲得經濟價值,分 類說明如下:
表 2-4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的分類說明
項目 單位 說明
視覺藝術產業 文建會 凡從事繪畫、雕塑及其他藝術品的創作、藝 術品的拍賣零售、畫廊、藝術品展覽、藝術 經濟代理、藝術品的公證鑑價、藝術品修復 等之行業均屬之。
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 文建會 凡從事戲劇(劇本創作、戲劇訓練、表演等)、
音樂劇及歌劇(樂曲創作、演奏、訓練、表 演等)、音樂的現場表演及作詞作曲、表演 服裝設計與製作、表演造型設計、表演舞台 燈光設計、表演場地(大型劇院、小型劇院、
音樂廳、露天舞臺等)、表演設施經營管理
(劇院、音樂廳、露天廣場等)、表演藝術 經濟代理、表演藝術硬體服務(道具製作與 管理、舞臺搭設、燈光設備、音響工程等)、
藝術館經營等之行業均屬之。
文化展演設施產業 文建會 凡從事美術館、博物館、藝術村等之行業均 屬之。
工藝產業 文建會 凡從事工藝創作、工藝設計、工藝品展售、
工藝品鑑定制度等之行業均屬之。
電影產業 新聞局 凡從事電影片製作、發行映演及電影週邊產 製服務等之行業均屬之。
廣播電視產業 新聞局 凡從事新聞、雜誌(期刊)、書籍、唱片、
錄音帶、電腦軟體等具有著作權商品發行之 行業均屬之。但從事電影發行之行業應歸入 電影片發行業細類,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及錄 影節目帶發行之行業應歸入廣播節目供應業 細類。
出版產業 新聞局 凡從事無線電、有線電、衛星廣播、電視經
營及節目製作、供應之行業均屬之。
廣告產業 經濟部 凡從事各種媒體宣傳物之設計、繪製、攝影、
模型、製作及裝置等行業均屬之。獨立經營 分送廣告、招攬廣告之行業亦歸入本項。
設計產業 經濟部 凡從事產品設計企畫、產品外觀設計、機構 設計、原型與模型的製作、流行設計、專利 商標設計、品牌視覺設計、平面視覺設計、
包裝設計、網頁多媒體設計、設計諮詢顧問 等之行業均屬之。
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經濟部 凡從事以設計師為品牌之服飾設計、顧問、
製造與流通之行業均屬之。
建築設計產業 經濟部 凡從事建築設計、室內空間設計、展場設計、
商場設計、指標設計、庭園設計、景觀設計、
地景設計之行業均屬之。
創意生活產業 經濟部 凡從事以創意整合生活產業之核心知識,提 供具有深度體驗及高質美感之產業。
數位休閒娛樂產業 經濟部 凡從事數位休閒娛樂設備、環境生態休閒服 務及社會休閒服務等之行業均屬之。
(資料來源:文化白皮書) 台灣歸納文化創意產業的項目十分多,也有不同主管單位負責,並在發展計 劃中成立專案中心及辦公室,並規劃相關辦法來鼓勵民間參與,此處先不論其成 效,台灣文建會與經濟部分別為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成立相關任務編組,雖目前不
見其成效,部份編組也已經停止,但在規劃的過程及其設置的目的,仍值得了解 與觀察。
三、台灣創意產業專案中心
2003 年 9 月台灣文建會正式成立「文建會創意產業專案中心」,建立單一 行政服務窗口與建置網路平台,以提供有意加入文化創意產業之相關文化藝術工 作者或業界一個服務諮詢的管道。「文化創意產業專案中心」就不同層面分設五 個小組包括:
表 2-5 文建會創意產業專案中心職務說明
分類組別 服務項目
1)法制研究及法律服務組 1. 相關法制制度的研議業務 2. 提供文藝工作者法律諮詢服務 3. 提供相關法律知識座談與課程
1)法制研究及法律服務組 1. 相關法制制度的研議業務 2. 提供文藝工作者法律諮詢服務 3. 提供相關法律知識座談與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