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辯證
第一節、 文化產業化及產業文化化的困境
在前二章中引述過有關文建會在1995年「文化產業研討會」中首度提出「文 化產業化、產業文化化」的構想,此一「文化產業」概念,隨後成為台灣「社區 總體營造」的核心。劉曉蓉(2006)提出觀察民間文化及創意產業發展,也因為政 策的方向呈現兩種不同的型態:小規模具地方特色的文化產業與大量製造與符號 消費的文化創意產業,且於1995年「文化、產業」研討會提出「文化產業」的兩 種運作方式,也就是「文化產業化、產業文化化」之概念,並期待將文化產業納 入文化政策後能帶動地區經濟,因此建立文化產業也成為社區總體營造的發展目 標。但是雖名為文化產業,台灣社區總體營造下的文化產業跟「文化工業」是完 全區隔並對立的概念,也就是將產業的概念納入文化政策但是將文化工業排斥於 外,社區總體營造下的文化產業,具有強烈的人文精神與地方色彩。
高雄市公共事務管理學會(2005)提出文化產業另外也有稱之為「社區產 業」,所謂『社區產業』是指在同一社區或共同生活圈中的小規模生產者,因著 相同的生產條件、生活型態、自然、人文環境等,經由居民的參與去塑造在地特 色,所形成的社區型/地方型產業,他必須具備濃厚的在地文化特質,也有人稱
之為『地場化文化產業』。其現狀與特色包括:小規模生產無大量資金、無法在 一般性通路上市上架、高人力成本無法大量複製、處於手工藝階段也賦於『文化 創值』的空間和機會。台經院(2003)指出行政院提出『文化創意產業』政策,
與過去的『文化產業』相比較,除了擴大產業範圍,更重要的是政府以策略引導 帶動產業轉型加值,並且不只從文化的角度切入產業,而是將文化直接轉換成產 業部門,把文化和設計、創意發展加入國家政策之中。台灣的決策機制認為文化 產業與文化創意產業在邏輯上是有不同,但又無法清楚的分辨其政策上的差異 性,但實質上兩者無差異。
一、社區總體營造的影響因素
劉曉蓉(2006)提出在這樣的發展脈絡下,可以明顯感受到台灣社區總體營造 政策下之文化產業的幾個立場:對立及排斥文化工業、小規模與少量生產、產品 重視地方傳統特質與居民精神取向、產品最終目的為提昇地方發展。名稱部分無 論是「文化產業」、「地方文化產業」、「地場化文化產業」、「社區產業」、
「社區型文化創意產業」,所指陳的都是上述相同的概念,但是同樣都有「文化」、
「產業」的名詞, 常造成台灣學者在研究上的混淆。台灣文建會希望藉由「文 化創意產業」這項「文化軟體」列為「挑戰二OO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其中一 項,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期待藉由結合藝術創作和商業機制,以創造具本土 文化特色之產品,藉以增強人民文化認同與增加產業的附加價值(文化白皮 書,2004)。「文化產業化與產業文化化」到了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階段,依然是 政府期望的成果,但既然過去已經認定文化產業需要經濟上的扶持,又把社區總 體營造下的文化產業的目標置入新的概念中,則實質上未改變一脈的思維與思考 態度。
于國華(2003)指文化工業被指涉為「大量複製的均一化、庸俗化、流行品味、
提供大量消費的產品」,相反的「文化產業以地方本身作為思考主體,是基於地
方特色、條件、人才和福祉來發展的產業…因此文化產業必然要保護生態和傳 統,並且期待永續經營」。這段說法有其困境,因為有關文化工業的發展已經進 入歷史的階段,不在是實質上的說法,而成為哲學思考上的辯證方法,藉由對於 文化工業(Culture Industry)的反省,了解文化符號對於社會發展的影響,而文化 工業(Culture Industry)所指稱的現象已經轉變成為文化產業(culture industries)的 正常價值,西方社會用大小寫區隔其差異性,不再成為批判的對象,文化產業的 學理在前面已經有許多的引述,此歧異不應再糾葛文化創意產業正常化的發展。
換言之,文化產業與文化創意產業沒有差異,只在於定義其範圍的問題。
也因為台灣在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過程中,一直處在文化產業與文化工業二 元對立的價值中,產生了地方文化產業與市場性大量生產的對立思維,就文化創 意產業的學理與本質來看,兩者沒有本質上的差異,差異的主要是發展方向與企 圖,因為不同的目標需有不同的政策來支持,沒有對與錯的對立關係,當沒有處 理或糢糊處理發展上的內容,就很難期望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進入市場價值的階 段,因為歧異的觀點一直影響著政策的輔導。文化環境工作室(1998)指出文化 產業的特質是小規模的手工藝生產。標準化大量的生產結果往往導致產品的『去 文化』或『反文化』現象。這種個別化、少量生產的東西,主要是一種工作坊的 生產,而他的價值就在於少量生產,在於它是經手工製作,在於它具有地方傳統,
在於它地方人文的精神所在,注入了地方人特有的心思與創意。就此觀點來看,
出發點是為了保存地方特色的符號純粹性,但也可能因為文化產業化的過程,無 法一時間求得商業利益,而缺乏了非營利的出發點,使之文化相關產品因成本及 利潤考量,反而造成精緻度不夠的問題,但不論商業的因素,針對文化資本的累 積來扶植地方產業,仍其必要性,只是政策因素必須確認其非商業利益的因素,
而非透過補助,就期望能夠收自負營虧的效果。
蔣玉嬋(2004)指出社區總體營造下的文化產業本質上具有獨特性與創造 性,其內容是可見的商品也可以是環境氣氛的營造,產品本身強調產品的精神內
涵與學習,因而具備了非營利的特點。同時,整個產業的發展結果是為了社區活 化以及生活品質的提升。換言之,文化創意產業理當包含小規模生產的地方產 業,也必包含具市場價值大量生產的商品,但因針對於此,台灣沒有脫開二元對 立的過程,因此其輔導過程中發生了認知上歧異。其歧異發展現象多為政府補助 地方文化產業時,時會期待其成長為產業經濟與具高競爭力的市場商品,以收輔 導的實質利益,而地方受補助產業,卻不都有條件進行產業化,多數僅能進行包 裝與行銷的階段,但至於讓市場廣為接受與獲利,就不是其必然的成果,小規模 的成功與社會資本的累積,反而為的較關鍵的價值。
而當我們進行文化產業化與產業文化化的過程,也就是在對文化、創意及產 業的關係認知上,有著本質上的認知歧異,文化產業化的過程,把文化當成是客 體來進行價值的包裝與重整,換句話說,文化是形容及客觀分析有關人類的異同 行為,並將之符號化以便於說明,整體來說具有客觀本質,及台灣把文化當成動 詞,來使得產業能夠被文化化;並也期待文化能夠被產業化,但文化既本身不是 可以用來當作手段的動詞,因之,文化是客觀的存在,利用各類手段包裝及行銷,
是屬於文化經濟活動,譬如觀光客旅遊及體驗過程的消費,而非文化產業活動;
傳統產業的再造,並非透過文化的客體,而是透過創意使得原本的文化特質被符 號化,並在市場中找到消費者及利潤,產生創意經濟,並當發展至規模化的經濟 程度時,該產業的文化就自然會成型。所以文化不是不能產業化,而是如何藉由 自然形成的現象,而加以協助和支持,而非直接進行詮釋與包裝,也因為文化的 定義性特殊,以政策主導文化產業化的內容與價值時,政治的意圖也就極易潛藏 在文化的企圖中。文化產業化的手段與出發點有其調整的必要,其不論輔導稱為 文化創意產業或是地方文化產業,都必須有基本上的認知,文化的產業化過程有 其複雜性,政策因盡可能保持該發展主體的自身價值,而非透過該文化符號的包 裝當成政策宣傳的載體。
表4-2 文化產業化與產業文化化的困境
項目 說明
文化產業化 依克萊德·克拉克洪的歸納法,台灣在文化產業化的 企圖上,較傾向於地區文化的產業發展,屬於思維、
情感和信仰的營造模式出發,期待地方的文化習俗 自明性、傳統產業及手工技藝透過產業化的機制,
透過閒置空間再利用、地方文化館及文化藝術節 慶,來轉換該內容及本身傳統條件成為能夠被消費 的商品或服務模式,而其中的轉換過程缺乏了商業 考量及市場考量,多數僅止於公共政策的推廣及行 銷,尚未離開集權式輔導思維,其被選擇的內容多 數與市場價值的關聯有落差,而其最終的價值極容 易成為公共政策的業務量及績效,而非產業上的成 功。
產業文化化 將現有產業文化化的過程也碰到同樣的問題,台灣 過去一向以製作與代工取勝,在全球經濟體系中,
台灣的關鍵地位與代工息息相關,而因為近年中國 大陸崛起,台灣的生產優勢已漸被取代,因此興起 產業文化化的念頭也是為了創造更高的產品價值與 品牌利益,因此並非僅為將產業文化化,因為該企 圖無法產生出質變的成效,至多為包裝上的改善及 產業形象上美化,但就其思維、設計、價值及銷售 的觀點都受到先前代工的制約時,新的經濟價值不
台灣的關鍵地位與代工息息相關,而因為近年中國 大陸崛起,台灣的生產優勢已漸被取代,因此興起 產業文化化的念頭也是為了創造更高的產品價值與 品牌利益,因此並非僅為將產業文化化,因為該企 圖無法產生出質變的成效,至多為包裝上的改善及 產業形象上美化,但就其思維、設計、價值及銷售 的觀點都受到先前代工的制約時,新的經濟價值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