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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組織之經費來源永續性結構困境

第四章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辯證

第五節、 文化組織之經費來源永續性結構困境

創意產業與文化產業一般都有發展的階段性,而政策的結構也需有相對的條 件來回應發展的需求,當地方需要文化及創意環境時,如何常態性的補助區域的 人才,並使之透過相關的補助,能夠在該區域繼續發展,因為多數文化創意工作 者都兼有兩份工作,也就是一般性的工作與創作性的工作,而補助文化資本的價 值就是讓文化創意工作者能夠在相對穩定的補助下進行創作,使得在一般工作性 的條件外,讓區域的文化創意工作者能夠透過常態金額(少量)的補助及鼓勵,維 持創作的動力,透過數額少但量多的補助來厚植區域內文化創意工作者的創作能 量,除了能夠解決文化創意本質上的困境,也就是就業市場不夠,但也可透過此 結構來引導文化創意工作者在一般工作外,繼續投入地方性或個人性的創作,這 對文化資本累積有十分決定性的影響,唯有好的創意力與創作力才能讓產業化的 價值被創造出來,同質性的商品不具有國際市場的競爭力,而好的創造力與創意 力無法透過補助文化活動與空間建置來激發,必須以獎勵的方式,大量且固定的 引起基層的創作者(非地方握有資源的組織或個人)進行創作與發表,而政策將在 積極創造相關的商業環境與架構,文化創意才有可能產業化,而好的創意及創作 才華是文化資本與創意經濟的核心條件。

換言之,當文化生態中的創意階級密度增加,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效應也將 相對的增加,且將形成一個迴圈,當創意經濟與文化資本在創意階級的密度升高 時,公共政策的介入及支出皆可相對減少,因為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就是區域人 才的條件與特質,並藉由有利的環境進行發展,而回應區域的人才需求,並透過 組織及機構能力的改善,來積極回應文化及創意產業化的過程需要,如何簡便相 相行政體系,讓文化創意產的內容的開發過程,能夠獲得地方商業及行政手段上 的支持,該重要性將緊隨著個人才能而來,並且是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邏輯與程 序。

表 4-9 文化資本與創意階級結合發展論

的行政區域解構成符合文化生態的非中心概念,並在各域內專心發展扶植該區域 的文化創意產業內容的任務,並藉此減少中央政府文化單位及地方政府文化單位 的從屬關係,讓區域的文化生態能夠多元及包容,因為文化資本與創意經濟領域 的發展輔助特性,都不脫離補助、制度、行銷、融資、法令及環境等階段因素,

穩定且堅持文化發展的慢步調的組織基因與特性,並且在文化及創意的內容具有 市場價值的時候,有效引導民間資金投入的手段,將是台灣文化創意產業能否成 功的關鍵因素。

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情況在各國各異,其政策性輔導方式也有不同,其相關 的產業的出口產值也有強弱之分,但就成功的國家政策所引導出的文化創意產業 發展內容來看,較值得關注的為美國、英國、法國、日本與韓國的政策,而以台 灣目前的發展模式來看,英國的政策構面與組織型態十分具有參考價值,台灣行 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的組織架構、經費的來源與經濟的運作,對於台灣的文化創 意產業的發展干涉性過強,且較容易形成中央政府的政治意志的宣傳載體,且不 論該中央政府的意識形態為何,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都會造成不穩定的因 素,因為當中央政府的意識形態改變,文化的政策亦將被改換,文化資本的累積 不易,如果文化行政單位的組織運作緊密跟隨著中央政府決策,地方的文化發展 會產生斷層與排擠等效益,且不易將相關資源分配到無特定政治立場個人與小型 單位,使得文化發展成為文化政策的背書與執行的專案發包,此點結構的困境,

台灣必須謹慎的面對與解決其結構困難。本章節將針對具參考與學習的案例進行 分析與探討,以便找出合適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組織架構與政策系統。

一、台灣文化組織的功能

行政院為統籌規劃國家文化建設,於 1981 年 11 月設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 員會為我國最高文化行政機關(參閱圖 4-9)。文建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 委員二人、主任秘書一人、業務單位則有第一處、第二處、第三處,行政單位包

括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及法規會,另以任務編組成立資訊小組;大 陸小組、藝術村資源中心。附屬機構原有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國家文化資產保存 研究中心籌備處及預定行政法人化之國家台灣文學館,1998 年依據「台灣省政 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完成精省作業後,原台灣省政府文化處改 隸為文建會中部辦公室,附屬機構則增加國立台博物館、國立台灣美術館、國立 台中圖書館、國立台灣交響樂團、國立台灣工藝研究所及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籌 備處(參閱圖 4-8)。

在目前的組織架構中,有許的辯證關於組織職能的效應,及相關的運作上的 困境,文建會在文化白皮書述了有關文化現行制度的困境,其論點有二:

1. 文化事權分散,各自為政:文建會成立以來,即被定位為文化建設統籌 規劃、協調、推動、考評的專責機構,扮演如經建會、研考會的角色,藉跨 部會委員會議制度,規劃審議文化業務,但實際運作上,卻因文化事務分由 不同部會掌理,各種計劃業務繁多,加以相關法規未臻周延,委員會實質審 議各部會文化計劃的功能難以落實,文化事務最終只有回歸鉻部會依職權行 事,致形成事權分散,各自為政之憾。文建會身為全國最高文化主管機關,

因文化藝術專業管轄權割裂,無法統籌研議中長期文化政策計劃,至於非屬 文建會管轄之出版、電影、古蹟等業務,也只能以文化主管機關立場予以關 注及協助,而無主導的權限。

2. 中央、地方及文化工作者的行政困擾:在政出多門的情況下,地方文化 行政機關、文化藝術團體、社區組織、地方文史工作室等,在進行文化藝術 活動時,需面對眾多主管機關及繁瑣的法令規定,增添行政作業困難。且自 1999 年「地方制度法」施行後,各縣市文化局相繼設立,有效強化了地方 文化事權統整,更益顯中央文化事權統整急迫性。

圖 4-9 文建會現行組織架構圖

賦予文建會設置附屬機關及派員駐外法源,以籌設專業文化機構及促進國際文化 交流外,人力並未作相應之調整。文建會業務職掌,為配合實際文化需求,已增 加社區總體營造、歷史建築維護保存、世界文化遺產、文化創意產業、籌建文化 設施等多項業務,年度預算(不含追加預算)由 1983 年的 2 億 3 千多萬、1993 年 的 23 億 9 千多萬元,到 2003 年的 51 億 2 千多萬,已成長 25 倍,但組織員額僅 從 85 人增加到 88 人,人力嚴重不足(文化白皮書)。

雖然文化事權分散及文建會現階段編制人力不足問題,可於中央文化專責機 關成立後獲得解決,惟該機關之成立須俟「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及「中央機關 總員額法」兩法立法通過,及行政院組織法據以修訂完成後,方可辦理後續相關 作業,在立法時程上恐緩不濟急。文建會經省審酌結果,依據行政院研考會 200 年 5 月 26 日召開「行政院各部會地區辦公室及改隸機關組織調整作業事宜」之 首長協商會議共識,配合行政院各部會地區辦公室及改隸機關組織調整作業(精 省第二階段作業),本政府組織再造之精神,通盤檢討文建會與文化行政部門之 業務及組織編制,將文建會組織調整為「準文化部」架構(參閱圖 4-10),作為 行政院組織法調整之基礎。

文建會依據前述會議共識,於 2000 年 6 月至 8 月邀集內政部、教育部、行 政院新文局、研考會、農委會及專家學者、藝文界人士等,密集召開十餘場研商 會議,完成文建會組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立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組織條 例修正草案、國家圖書館台中館組織條例草案、國立文化資產中心組織條例草 案、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部份修 正草案等八項組織法案,報請行政院於 2000 年 10 月函送立法院審議。依據文建 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各機關確定將移撥文建會之業務及附屬機構包括:

1. 內政部:古蹟(含淡水紅毛城古蹟保存管理小組業務)、民俗及有關文物 等之保存維護等相關業務。

2. 教育部:古物保存維護、民族藝術推展、文化復興推展、藝術文化團體 輔導、演藝事業輔導、國內外藝文團體交流互訪等相關業務;公共圖書 館(學校圖書館除外)之輔導業務與「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國立中 正文化中心」、「國立歷史博物館」、「國家音樂廳交響樂團」、「實驗國樂 團」、「實驗合唱團」、「國光劇團」、「國家圖書館」、「國立中央圖書館台 灣分館」及國立台灣戲曲專科學校暨其附設之國劇團、綜藝團等附屬機 構(單位)。

3. 新聞局:電影、出版、錄影帶管理等業務與監督單位「國家電影資料館」。 調整後之機關定位,雖然仍為統籌、規劃、審議、推動及考評文化建設 之合議制機關,但對於文化事務之統合與執行將發揮初步功效,在業務上,

內政部古蹟、民俗及有關文物之保存及教育部之古物保存、民族藝術推展等 業務整併移撥後,有助於文化資產業務之事權統一,對於過去文化資產協調

內政部古蹟、民俗及有關文物之保存及教育部之古物保存、民族藝術推展等 業務整併移撥後,有助於文化資產業務之事權統一,對於過去文化資產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