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台灣的東南亞籍女性移工與新移民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旨在探討國中學生對東南亞籍女性移工及新移民接納態度相關文獻,以 作為擬定研究架構、發展研究方法及分析研究結果之重要參考。茲分為三節,第 一節為「台灣的東南亞籍女性移工與新移民」,第二節為「對女性移工及新移民 接納態度」,第三節為「國中生對女性移工及新移民接納態度之影響因素」。
第一節 台灣的東南亞籍女性移工與新移民
壹、 台灣的東南亞籍女性移工與新移民之跨國遷移背景
跨國遷移,或稱全球遷移、國際遷移,並非新興的現象或議題,自十七世紀 以來,歐洲人的海外移民、非洲人被販賣至美洲等,皆是跨國遷移的案例。促使 人口移動的原因主要是政治、經濟及婚姻。在政治方面,二次大戰後的民族主義 興起,在各民族建國期間,民族認同、宗教迫害即反執政權等促使國際難民產生;
經濟方面,全球化的發展影響各國經濟與人力資源導致人力資源在各國間移動;
婚姻方面,大多的國家社會中女性婚後會先至夫家,因此婚姻引發的遷移以女性 為主,且會受到女性原生家庭及經濟因素影響。
Findlay 指出,全球化的脈絡引發東亞地區的兩種跨國人力流動:第一種是 來自西方核心國家的專業技術人員與經理階層,他們穿著套裝、提著公事包,在 位處商業金融區、富有冷氣空調的高樓大廈上班;第二種遷移流動則是低勞度成 本的亞洲移工,他們的身影或出現在血汗工廠與建築工地中,或從事到垃圾及照 顧小孩的工作,隱身在全球化城市炫目的外觀之下(引自藍佩嘉,2008)。台灣 在1980 年代經濟起飛,躍昇為亞洲四小龍,逐步成為東南亞勞動力流動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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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加上教育普及與教育程度普遍提昇的狀況下,台灣人大多不願從事低階 的服務或勞動工作,導致勞力短缺。此外,相較於過去,女性參與勞動市場的比 例大幅增加,照顧年邁父母與孩童仍是傳統社會期望中女性難以卸下的責任,引 進東南亞籍女性移工解決了台灣女性面對職場工作、家務及照顧責任的多重困境。
台灣的跨國人口遷移潮始於1990 年初,政府開放大量的東南亞籍移工(或稱為 外籍勞工)作為特定產業的補充性勞動力,台灣與東南亞的跨國婚姻遷移也隨後 快速增加(姜貞吟,2010)。截至2011 年四年底的統計報告,目前全臺灣有 434325 名來自東南亞國家的跨國移工,其中有263584 名女性移工,佔全體移工的比例 約61.5%(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2011),以及 133928 名因為婚姻而 遷移的新移民,其中有130151 名女性新移民,佔全體新移民的比例約 97.2%(內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2012),而東南亞籍女性移工及新移民占整體東南亞籍移 工及新移民比例約70%,遠高於男性,其人數詳見表 2-1-1。由此可見得因為工 作與婚姻因素而遷移的女性人數不可小覷,其衍生的相關議題也備受關注。
跨國婚姻同樣是全球性的活動,它隨著不同政治、經濟與社會文化的變遷,
在世界各地持續加溫中。在全球發展的脈絡下大致可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為 1960 年代的萌芽期,最早的婚姻介紹所成立於英國,大部分是為了某些種族特 別設立,如:移民弱勢團體,最明顯的是為服務愛爾蘭、猶太人、中國等失婚者 而設立的美國婚姻介紹所;第二階段為1960 年代的形成期,由於急速工業化、
都市化與國際生育率改善,對於仲介服務的需求增加,此外,科技發展促使電腦 擇友;第三階段為1970 年代以後的發展期,婚姻仲介開始發展不同的服務和商 業化的經營,鎖定亞洲或歐洲較貧窮的女性,且以男性顧客喜好為主(蕭昭娟,
2000)。1975 年後,以亞洲女性和西方男性為市場的郵購新娘(mail-order bride;
MOB)介紹所迅速增加,女性主要來自低開發國家,男性則為較先進的西方國 家。由於傳統「婚姻斜坡」的婚配現象──人們對於兩性角色的期待不同,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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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男性與女性的婚姻有著鮮明「上嫁下娶」、「男高女低」的傳統婚配模式(駱 明慶,2006),男性學歷、年齡、收入等通常較女性高,致使婚姻市場中經常出 現男女雙方社經地位不對稱。隨著社會環境的變遷,台灣人口結構改變,加上教 育日漸普及,女性意識抬頭等因素,造成台灣男性在擇娶婚配對象遭遇困難,進 而使得在台灣不易覓得婚配對象的部份男性族群,只好以跨國婚姻來解決困境
(姜貞吟,2010),意即婚隨著台灣女性條件增高,在台灣不易覓得婚配對象的 部分男性轉往東南亞、大陸等地區尋求婚配對象。
表2-1-1
東南亞籍移工及新移民在台灣人數及百分比(101 年 4 月底統計資料)
東南亞籍移工 東南亞籍新移民 合計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男性 170741 39.3% 3777 2.8% 174581 30.7%
女性 263584 60.7% 130151 97.2% 393735 69.3%
總數 434325 100% 133928 100% 568253 100%
資料來源:修改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2012)。外籍配偶人數與大陸(含港 澳)配偶人數【原始數據】。未出版之統計數據。2012 年 6 月 7 日取自
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117085&ctNode=29699&mp=1 及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2012)。外籍工作者主題網【原始數據】。未出版之統計數據。
2012 年 6 月 7 日取自 http://www.evta.gov.tw/files/62/8120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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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亞籍女性移工及新移民在台灣約有三十八萬多人,其人數不容小覷,但 是她們卻是社會中的少數族群,或可以「弱勢族群」稱之,主要原因是他們具有 多重社會地位低落的特質,包括在「性別」、「種族」與「階級」方面的相對弱 勢。在性別方面,是父系社會性別場域中位居較弱勢的女性角色;種族方面,外 國族群的生理特徵在台灣社會被認為「非我族類」,且東南亞國家與我國相較之 下相對落後,因而易受差別待遇;階級方面,大多數的女性移工及新移民來自東 南亞國家底層社會階級,跨國工作或外嫁他國多半是出自經濟困頓(夏曉鵑,
2001),再加上迎娶新移民的台灣男性一般被視為本地社會裡的下層階級。多方 非主流的特質交織,造成女性移工及新移民在台灣社會的弱勢角色,在社會各層 面中存在許多文化偏見甚至是歧視,塑造了不友善的環境(譚光鼎,2007)。
貳、 台灣社會對移工及新移民彰顯之偏見
台灣在90 年代開放跨國移工,男性移工主要從事政府大型公共工程,女性 移工則擔任監護工或從事家事服務工作,二十年來,台灣的跨國移工政策稍有變 化,但是許多基本的限制未大幅變動,主要有下列五項(姜貞吟,2010):
一、限制性引進:限制特定產業及職業引進跨國移工。
二、限制聘僱年限:初期規定二年,得延展一年,後改為三年,最多得延 展九年。
三、限制參與國內勞動市場的自由:跨國移工不得任意轉換雇主,沒有協 商及反抗權。
四、限制居住地點:除非獲政府許可,不得改變居住地點。
五、限制引進來源國:由政府選定移工來源國。
上述限制也彰顯出跨國移工的「過客」地位,以及在台灣社會的艱辛處境,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秘書長顧玉玲於2005 年「亞洲女性移民/移工 NGO 組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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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工作坊」歸納當前移工所面臨的困境,包括不得自由轉換雇主、嚴格的聘雇 年限、仲介業者的剝削與濫權、政府及媒體聯手的社會污名、與台灣本地公會結 盟不足、家庭監護工與幫傭之法令保障不足(引自王君琳,2006)。
相對於來自東南亞籍的藍領跨國移工,臺灣移民政策對於白領的跨國工作 者有不同的規定,白領的跨國工作者通常被視為「外國專業人員」,根據就業服 務法的規定,白領外國工作者申請延長工作簽證的次數不限,得以永久居留,顯 現出台灣移民政策的階級主義。另外,內政部在2004 年提出的移民政策綱領草 案時,將引進專業/經理/技術人才列為鼓勵移民移入定居的優先策略,但是卻規 定藍領的跨國移工不得申請永久居留或歸化(曾嬿芬,2005)。
至於新移民的部分,廖元豪(2005)認為法律隱含許多對他們不公平的歧 視及限制,包括新移民來台團聚依親必須經過主管機關認可、根據不同國家限制 居留的數量配額、難以取得身分證等,在取得身分證前若與配偶離婚,時間一到 就會因逾期居留而被驅逐出境。一般而言,東南亞新移民與台灣人民結婚到取得 公民權的過程繁複且辦理時間長,至少歷經四年才可能取得公民權。
一個國家的遷移政策建構了各式各樣的社會界線,而當國家政策及法律本 身帶有歧視,藉由號稱正義的執法者手中予以執行,在此同時,法律也會回過頭 來強化、鞏固社會的偏見(廖元豪,2005)。詳言之,當政策制定者對於東南亞 籍女性移工與新移民抱持負面態度,或是帶有偏見歧視,加上新聞媒體的推波助 瀾,政策及法律的限制、媒體的形塑與大眾的歧視態度,環環相扣。以移工不得 任意轉換雇主為例,當東南亞籍女性移工面臨高工時、低工資的處境,大多難以 與雇主協商,倘若她們願意為了生活而隱忍一切不公平的待遇,在媒體中呈現的 形象可能是溫順服從,或是「天生的僕人」、適合骯髒低賤的工作;若是她們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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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忍受所面臨的處境,在缺乏法律保障的情形下選擇逃離,則容易被冠上缺乏工 作倫理的罪名,或是將她們與犯罪連結。少有媒體或是一般大眾追根究底在整體 結構上的問題,或去責難法律政策的不公義。
如同東南亞籍女性移工與新移民在種族、性別與階級方面的弱勢角色,她 們在新聞媒體中的形象,也隱含了種族、性別與階級三方面的刻板形象,包括貧 窮、生活習性低劣、缺乏工作倫理、具傳染病、骯髒低賤或與犯罪連結等,連結
如同東南亞籍女性移工與新移民在種族、性別與階級方面的弱勢角色,她 們在新聞媒體中的形象,也隱含了種族、性別與階級三方面的刻板形象,包括貧 窮、生活習性低劣、缺乏工作倫理、具傳染病、骯髒低賤或與犯罪連結等,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