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台灣融券信用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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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
2、股權過度集中者。
3、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二、融券期限
六個月,但主管機關規定得視投資人信用狀況或個別證券的風險程度,准予 申請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自 84 年 7 月 24 日調整)。
三、最低保證金比率
上市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90 %(自 90 年 7 月 10 日調整)。
上櫃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90 %(自 90 年 7 月 10 日調整)。
四、融資融券擔保維持率
證券商應逐日按證券交易所公布之收盤價、櫃檯中心公布之次日參考價或政 府債券面額,依下列公式計算每一信用帳戶之整戶及各筆融資融券擔保維持率:
擔保維持率= 融資擔保品證券市值+原融券擔保品及保證金
原融資金額+融券標的證券市值 個別融券應補繳差額 = 追繳當日融券擔保價款及保證金-原融券擔保價款及 保證金
主管機關規定信用帳戶整戶擔保維持率不得低於 120 %。委託人整戶擔保維持 率低於 120 %者,證券商就其各筆維持率低於 120 %之融資、融券交易標的寄發追 繳通知單,通知於規定期限內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
五、融券利息計算
證券商對於證券保證金及融券賣出餘額,應按所定利率計算支付委託人。該 利息按融券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起迄清償日前一日之日數計算。證券金融事業與 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證券商有關融券賣出暨融券保證金付息之利率,本於 利率自由化之原則,係由各授信機構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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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券利息=(融券保證金+擔保品價款)*融券利率*天數/365 擔保品價款=(成交單價*成交股數)-手續費-證券交易稅-借券費
六、暫停融券交易或調整融券保證金成數
依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規定,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股票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得公告暫停該股票之融資、融券交 易,或在主管機關所定之範圍內,調整其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
(一)、上市股票變更交易方法為全額交割者,或上櫃股票變更交易方法為應 先收足款券。
(二)、上市或上櫃股票停止買賣。
(三)、上市或上櫃股票終止上市或上櫃。
(四)、上市或上櫃股票每股淨值低於票面。
(五)、上市或上櫃股票有鉅額違約情事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
(六)、股價波動過度劇烈。
(七)、股權過度集中。
(八)、成交量過度異常。
(九)、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規定亦規定,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股 票,其融資餘額或融券餘額達該種股票上市或上櫃股份百分之二十五時,暫停融 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俟其餘額低於百分之十八時,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又前 項融券餘額雖未達百分之二十五或低於百分之十八,如其餘額已超過融資餘額時,
暫停融券賣出;俟其餘額平衡後,恢復其融券交易。
七、停止融券交易
因為上市、上櫃公司遇到召開股東會等事項時,必須辦理相關股務事項、統 計股數等工作,投資人此時就不能使用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此公司股票。具有融 資、融券資格之股票,在各該發行公司停止股票過戶前五個營業日起,停止融資 買進三天,並於停止過戶前七個營業日起,停止融券賣出五天,而已經在先前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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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賣出此公司股票之投資人,必須在停止過戶前六個營業日前還券了結,這種還 券了結之情形,股市裡稱之為「融券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