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於各國中(Shleifer and Vishny ,1986;La Porta, Lopez-de-Silances and Shleifer ,1999;
Anderson and Reeb ,2003;葉銀華,1999)。全球大部分之公開發行企業都是由家族 控制企業所持股,家族控制企業儼然成為世界主要之經濟主體。因此不論是在國 內或國外,家族控制企業之經營對於各國在經濟發展上有著極大之影響力,亦就 是說,家族控制企業在全球經濟體系中佔有重要之地位。
Chan, Chen, and Hilary (2010) 使用2002年S&P 1500指數檢驗出美國家族控制 企 業 相對 於非家族控 制 企業存 在更多 之私有 資 訊交易 。 Anderson, Reeb, and 界競爭力排名(IMD 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歷年對台灣所作之國家競爭力 評比,台灣在內線交易2之防制這一項目,一向是評分最低之一。曠文琪與江元慶
1瑞士洛桑管理學院針對各國之內線交易予以評比,評比方式係以問券形式請各國專業人士就該國
「證券市場之內線交易是否普遍(Is insider trading common?)」之議題作答,該議題係探究受訪者 對國內內線交易是否普遍之整體觀感。
2 即本文所稱私有資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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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使得投資人與債權人之交易風險上升(Hasbrouck,1991;Guth, Krahnen, and Rieck, 1997)。
私有資訊之本質隱含著公司內部人士對企業未來經營績效之價值評估,然而,
在市場缺乏效率之情況下,此評估之內部訊息尚未被及時反應在公司之股價上。
根據Hasbrouck (1991) 的研究發現私有資訊基本上係公開資訊之先驗知識(prior knowledge),即私有資訊與公開資訊在市場傳遞散佈之時間是具有先後順序的。而 當一部分投資人掌握了公司未來經營績效價值評估之未公開資訊,而另一部分投 資人仍未知曉這些資訊時,就表示股票市場上存在著資訊不對稱之情形 (Easley and O’Hara,1992;Brown and Hillegeist,2007;LaFond and Watts,2008)。
公司的盈餘具有指標性之意義,專業分析師、投資機構甚至媒體常會以各種 較可能是能夠事先獲得資訊之投資者。Diamond & Verrecchia (1987)亦支持此論點,
其研究指出融券與股價報酬間存在負向之關係,這主要是因為融券交易之成本與 風險較高,因此掌握私有資訊之交易者才比較有可能去進行融券交易,使得高融 券股票傳達出負面(公司股價未來下跌)之資訊。因此我們認為有必要探討在每季 盈餘宣告前,異常融券放空之發生是不是意味著是這些私有資訊之交易者利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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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掌握之未公開資訊以獲取超額報酬之行為。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國內許多盈餘宣告與融券放空之研究多傾向於探討異常融券放空之發生與盈 餘宣告後之股價以及超額報酬間之關係,抑或是散戶與法人放空之情形,較少有 研究著重於家族與非家族控制企業異常融券放空之情形。此外,國內過去之學者 在探討私有資訊交易時,多偏重於分析私有資訊交易後市場之反應與私有資訊交 易之績效,較少探討私有資訊交易者之類型,因此,我們認為探討家族控制企業 與私有資訊交易間之關聯性、家族特性與所有權結構是否與私有資訊交易存在著 某種關係以及巨量融券放空是否能預測股票未來報酬率是有其必要性的。
茲將本研究所探討之問題彙總如下:
1. 家族控制企業相對於非家族控制企業存在更多異常融券放空之交易。
2. 家族成員涉入經營程度、盈餘分配權和股份盈餘偏離程度會影響家族控制 企業在每季盈餘宣告前之異常融券放空交易。
3. 在每季盈餘宣告前之異常融券放空現象主要由家族股東所推動。
4. 巨量融券放空可以用來預測股票未來之超額報酬率。
5. 家族控制企業之巨量融券放空相對於非家族控制企業能提供較多有用之 資訊來預測股票未來之異常報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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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架構
第一章緒論為研究背景、動機與目的,並說明本文之研究架構,第二章為文 獻探討,將簡述家族控制企業,私有資訊交易與融券放空之國內外相關文獻,第 三章為研究方法,說明研究假說之形成、分析與檢定之方法、樣本來源、研究期 間、分布狀況以及變數定義,最後並對樣本進行敘述統計分析。第四章為實證結 果分析,並對各變數之影響進行分析與探討。第五章為結論,說明本研究獲得之 結論以及研究限制,並提出對後續研究者之建議。
圖 1 研究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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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Lopez-de-Silanes and Shleifer (1999)、Claessens, Djankov and Lang (2000) 和 Faccio and Lang (2002)等多位學者的研究亦都指出世界各國之上市櫃公司普遍存 在家族控制股東之情形。台灣的研究亦指出台灣上市櫃公司普遍存在所有權集中 於企業中擔任職務,亦或是否有家族成員世代間權力轉移現象(Churchill and Hatten ,1987;陳泰和,2001;金昌民,2004)。像是Denis, Denis and Sarin(1997)認 為,當二位以上之家族成員擔任企業董事或總經理時,即可定義該企業為家族控 制權作為判斷企業是否為家族控制企業之準則(La Porta, Lopez-de-Silances and Shleifer,1999; Claessens, Djankov and Lang,2000;Faccio and Lang, 2002;Chen 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