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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歐美各國在醫藥分業制度上之落實,「門前藥局」實為我 國在不健全的醫藥分業政策下所產生的特殊產物。因此本節將探討門 前藥局的定義以及目前我國門前藥局分布的現況。

一、何謂門前藥局:

行政院衛生署明示,醫藥分業的目的,是以醫藥分工之醫療執業 型態,保障民眾的用藥安全;而欲達此目的,其中要務之一便是提升 並健全基層社區藥局之專業功能(劉宜君,1994)。而配合全民健保實 施所成立的健保特約藥局,正是健全國內社區藥局、落實醫藥分業,

加強管制藥品管理,灌輸民眾用藥常識的契機。

然而台灣自 1997 年開始實施醫藥分業後,在醫藥角力之下,衛 生署除採分區分階段實施方式,以「雙軌制」為主軸。使得醫師得以 聘請藥師,而繼續控制調劑行為(蔡貞慧,2001)。此外在 2002 年西 醫基層總額制度實施後,醫師公會為控制藥品費用,決定調降將診所 每日藥費由35 元調降至 25 元,但是藥局藥費簡表卻未隨之調降;又 因釋出處方費造成診所每張處方有 51 元的套利空間,所以許多開業 醫師將調劑室改建為藥局,專門承接該診所釋出的處方箋,而為符合 相關規定及病患取藥方便等原因,多半設置於診所隔壁,俗稱「門前 藥局」(Lee et al., 2007)。

費25 元之獎勵金,同時支付藥局藥事服務費 32 元、藥局日劑藥費三 日90 元(健保局,1999)。是故,診所釋出處方箋,健保局需多支付 診所 25 元診察費、藥局 11 元藥事服務費及藥費 15 元,合計每張處 方箋至少有51 元的差價。因此近年來診所、藥局合作的新模式-門前 藥局,如雨後春筍般出現,是為利之所趨,趨之若鶩。

國內探討醫師行為與門前藥局設立之研究指出,事實上其該類藥 局之藥師並非算正負責人,故將門前藥局另稱「人頭藥局」(楊宗瀚,

2005),且定義為:

A. 院所交付處方超過 900 件,且釋出率大於 70%。

B. 特定藥局調劑該診所處方案件佔藥局調劑件數比率大於 50%。

C. 特定藥局調劑該診所處方案件佔該診所釋出處方箋件數比率 大於 50%。

此外日本東京都在醫藥分業之初,亦曾因有處方釋出費的誘因,

導致門前藥局林立,而日本厚生省從處方箋的來源及張數加以定義門 前藥局(山川洋平,1999):

A. 保險藥局的全部處方箋有 70%是來自於某一特約醫療院所 者。

B. 保險藥局的處方箋中,來自某一特約醫療院所者超過 4000 張者。

而國內學者李玉春對於台灣西醫診所設置「門前藥局」現況及影 響因素之分析,以健保藥局研擬遏止門前藥局之指標,定義「門前藥 局」(Lee et al., 2007)。標準如下:

A. 診所釋出處方箋一個月超過 900 件。

B. 診所釋出率大於七成。

C. 特定藥局調劑上述診所的處方箋件數,大於該藥局調 劑件數的五成。

D. 藥局調劑上述診所的處方箋件數,大於上述診所釋出 處方箋件數的五成。

三、門前藥局的現況:

近幾年因門前藥局「套利空間」的誘發之下,導致診所處方箋釋 出率有增加之趨勢,截至 2005 年第 2 季,健保特約西醫診所共有 44,494,501 個給藥案件,其中 16,130,787 件是診所交付處方箋給病 人,再由病人到藥局領藥,該年處方箋釋出率為 36.25%,較 2001 年 的5.59%已有大幅之改善(健保局,2006)。

根據國內對於門前藥局之研究,以診所為分析單位,發現符合判 定標準之診所設置的門前藥局,自 1997 年醫藥分業實施前的個位數 家數,增加至 2003 年底的 1205 家,即佔當時八千五百餘家健保特約 診所總數的 14%,而在 2002 年間,有急遽成長的現象;而在健保藥 局方面,門前藥局約佔健保藥局之34%,較診所有更高比例的成長。

而上述之診所及藥局,其釋出之處方箋中有3/4 流入門前藥局,健保 局 2003 年因此需多支付 17.6 億元,均分到該年平均月門前藥局數

第三節、 Anatomical Therapeutic Chemical (ATC) 藥理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