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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變項

第五節、 測量方法

本研究測量方法以申購之健保資料庫為基礎,概分為兩部分進行 量化研究,第一部分以特約藥局申報資料為研究材料,探討糖尿病處 方箋之調劑情形,並就用藥型態及問題處方等構面,分析不同調劑類 型間之差異;第二部分再就診所、醫師及病患之特性,分析不同調劑 類型之用藥型態與問題處方差異的主要影響因素。

本研究之糖尿病用藥,擬依據National Health Service (NHS)公佈 之糖尿病臨床指引-NICE 2002 版,搭配 WHO 公佈之 ATC 藥理分類 原則,將糖尿病用藥區分為下列五種:

A. 雙胍類(Biguanides):係指 ATC 第四層為 A10BA。

B. 胰島素分泌促進劑類(Insulins secretagogues):係指 ATC 第四 層為A10BB、A10BC、A10BD、A10BX。

C. α 糖分解抑制劑類(α-glucosidase inhibitors):係指 ATC 第四層 為A10BF。

D. 胰島素增敏劑(PPAR-γ agonists):係指 ATC 第四層為 A10BG。

E. 胰島素(Insulins):係指 ATC 第四層為 A10AB、A10AC、

A10AD、A10AE。

一、重要變項解釋:

(一)、診所特性:

1. 登記型態:診所分為一般及專科診所兩類,係由醫師自行選擇診 所之登記型態。

2. 診所執業型態:依據該機構執業醫師數進行界定,分為單獨執 業、雙人執業及聯合執業(執業醫師數三人以上)三類。

3. 醫師年齡:依醫事人員基本資料檔(PER)所載之出生日期換算為 年齡,並分為≦40 歲、41-50 歲、51-60 歲、及≧61 歲等 4 組。

4. 服務量規模:以每月看診 25 日為估算,參考健保局合理門診量 之參考數,依每日平均門診人次分為五級:30 人次以下、31-50 人次、51-70 人次、71-120 人次及 121 人次以上。

5. 都市化程度:依據國民健康訪問調查(NHIS)所採用劉介宇、洪永 泰(2006)之都市化程度分類方式,將各鄉鎮市區區分為七個等 級,本研究分別合併 1-3、4-5、6-7 等級,成為高、中、低三個 等級。

(二)、病患特性:

1. 病患年齡:依門診處方及治療明細檔(CD 檔)所載之出生日期換算 為年齡,並分為≦45 歲、46-55 歲、56-65 歲、66-75 歲、及≧76 歲等5 組。

2. 相關併發症:依據國內外文獻之界定,搭配基層診所就醫特性,

將糖尿病患者之相關併發症,區分為無合併症、消化道病變、新 陳代謝病變、心血管病變及其他併發症等五類。

(三)、處方箋調劑類型:

1. 診所自行調劑:

即診所未釋出處方箋至健保藥局,另聘藥師(生)於診所內調劑處 方。而未釋出處方箋之判定原則為「門診處方及治療明細檔(CD 檔)」

中「處方調劑方式」欄位為「0」(自行調劑),為未釋出處方箋。

2. 門前藥局:

本研究擬以健保局研擬遏止門前藥局之指標,定義門前藥局標準 如下:

A. 診所釋出處方箋一個月超過 900 件,且釋出率大於七成;

B. 特定藥局調劑上述診所的處方箋件數,大於該藥局調劑件數 的五成;

C. 藥局調劑上述診所的處方箋件數,大於上述診所釋出處方箋 件數的五成;

3. 一般社區藥局:

即未符合門前藥局定義之一般健保特約藥局。

(四)、用藥型態:

依據WHO 公佈之 ATC 藥理分類原則,搭配 NICE 糖尿病用藥指 引,本研究將糖尿病用藥分為五大類別,以下各用藥型態之相關變項 據此定義:

1. 處方頻率:處方開立之品項數,包含總品項數及糖尿病各類別用

4. 給藥天數:單一處方箋用藥之給藥天數。

(五)、問題處方:

1. 超量處方:每日處方用藥劑量超過該藥品標準日劑量(Defined daily dose, DDD) 的 1.5 倍,則認定為超量處方。每日劑量為每日 使用次數乘以每次使用數量,再乘以每粒藥品之劑量。另因常用 藥品劑量範圍介於標準日劑及極量(2 至數倍之標準日劑量)之 間,若以藥品之極量為劑量基準,會低估劑量過高之發生率,而 以標準日劑量為劑量基準,則會高估劑量過高之發生率,因此本 研究以標準日劑之1.5 倍,定義為超量處方之劑量基準。

2. 重複用藥:同一處方同時使用兩種以上相同類別之糖尿病用藥,

如 同 時 使 用 磺 醯 尿 素 類 (Sulfonylureas) 之 Glipizide 及 Glibenclamide,但是使用不同種類藥物,若併用磺醯尿素及雙胍 類(Biguanides)或與其他類別合用,則不屬重複用藥。

3. 藥物不良交互作用:依據 MICROMEDEX Health Care Series 藥物諮 詢資料庫定義,單一處方中因與糖尿病藥物併用,產生交互作用,選 取其嚴重程度為禁忌(Contraindicated)、重度(Major)及中度(Moderate) 者。

二、變項界定與操作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