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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層次空間法令探討

第三章 問題分析

第三節 各層次空間法令探討

梯 級 鼻 端 梯 級 突 沿 的 彎 曲 半 徑 不 得 大 於 1.3 公 分,且 超 出 踏 板 的 突 沿

基本上,「公共交通工具無障礙設備與設施設置規定」僅偏重定

降 機 到 達 門 開 啟 至 關 閉 之 時 間 , 不 應 少 於 5 秒 鐘 ; 若 由 昇 降 機 廂 內

三、出入口

當 門 受 到 物 體 或 人 的 阻 礙 時 , 可 自 動 停 止 並 重 新 開 啟 的 裝 置 ,此 裝

至於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第 4 條,則僅止於概要性 的規定,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應注意考量配合老人、殘障 者及兒童之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及兒童遊戲場,並得協調社會福利 主管機關設置老人文康休閒場所等設施,並未提出詳盡的設置規定。

四、人行道

如表 3-3-5 所示,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2 條,人 行道之定義:指專供行人通行之道路空間、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 9 條,人行道不得與鄰接地平面高低不平。依市 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 6 章,人行道如與鄰接地面仍有高差,

可以設置階梯方式處理;二者似乎有不一致之處。

至於在尺寸規格方面,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20 條,

無障礙通行空間設置坡道者,坡道斜率不得大於一比十二(8%),並 未詳盡規定屬橫向坡或者縱向坡。但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 6 章,人行道橫坡度最小 0.5%,最大 5%。人行道縱坡度應配合道路 縱坡度,但無法配合者,得另行設計;一般縱坡度以 5%以下為宜,

最大縱坡度不得大於 12%,前述規定缺乏統整。

此外,人行道亦屬於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所列之室外通路範圍,

從建築線(道路或人行道)至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或基地內各幢建築 物間設有引導設施之通路,皆視為無障礙通路之室外通路,必須符合 本規定。換言之,無遮蓋戶外通路與與人行道鄰接時,應注意其介面 如何處理。例如,依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2 章無障礙通路相關規 定,通路淨寬不得小於 130 公分,與前述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 標準第 20 條、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 6 章規定坡道淨寬 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並不一致。

此外,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 6 章規定地面坡度不得

大於 1/15(6%),且橫坡最小 0.5%,最大 5%,縱坡度以 5%以下為宜,

6.3.1~ 6.3.3)。2.穿 越 道 斜 坡 度 不 宜 大 於 10%,設 置 平 台 時 寬 度 以 1.2

市區道路 及附屬工 程設計規 範第14 章 / 內政部

(單位:公分)

圖 14.1.2 無障礙通路設置安全護欄示意圖 14.2 路緣斜坡

路緣斜坡係指將人行道或交通島平順銜接至車道之平緩斜坡,設置參考例如圖 14.2.1~14.2.3。

路緣斜坡之設置須符合下列規定:

1. 路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設置。

2. 路緣斜坡之淨寬不包括側坡之寬度宜大於1.2 公尺。

3. 路緣斜坡之坡度宜小於8.33%(1:12);高低差小於20 公分者,其坡度得酌 予放寬,並參照下表規定設置。

表14.2.1 路緣斜坡坡度

高低差 20公分以下 5公分以下 3公分以下 坡度 10%(1:10) 20%(1:5) 50%(1:2)

4 斜坡頂所連接之人行道或坡頂平台,其橫坡度不得大於5%。

5.路緣斜坡之鋪面材質應具止滑之特性。

圖 14.2.1 路緣斜坡設計圖例(路段)

圖 14.2.2 路緣斜坡設計圖例(轉角)

圖14.2.3 路緣斜坡設計圖例(橫斷面)

14.3 無障礙坡道

無障礙通路縱坡度超過5%者,應視為無障礙坡道,但不包括路緣斜坡。無障礙坡 道之配置方式應符合本節規定。

1. 無障礙坡道之最小淨寬為0.9 公尺,供兩輛輪椅併行者最小淨寬為1.5 公尺;

坡道上方最小淨高為2.1 公尺。

2. 無障礙坡道最大縱坡度為8.33%(1:12),最大橫坡度為2%。

3. 無障礙坡道長度限制依表14.3.1 規定,超過限制長度者應按第4 款設置緩衝平 台。

表14.3.1 無障礙坡道長度限制

縱坡度(G 斜坡限制長(水平投影方向)

6.25%(1:16)≦G≦8.33%(1:12) 9公尺 5%(1:20)≦G≦6.25%(1:16) 12公尺

4.無障礙坡道需設置平台的位置包括坡頂、坡底、轉向處及第3 款規定所設之緩 衝平台。平台最小縱向長度為1.5 公尺;平台最小寬度不得小於坡道寬度,坡頂、

坡底、轉向平台寬度亦不得小於1.5 公尺;平台上方最小淨高為2.1 公尺;平台最

大坡度為2%。

第 四 節 小 結

大於一比十二;坡道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 程設計規範,市區道路宜視實際狀況於人行道設置無障礙通路,其主 要項目包含路緣斜坡、無障礙坡道及導盲設施。無障礙通路最小淨寬 為 0.9 公尺,無障礙通路縱坡度宜小於 5%,不宜大於 8.33%(1:12)。

然而,依據無障礙環境設計規範第 2 章 203.2.3,無障礙通路…地面 坡度不得大於 1/15,超過者須依 206 規定設置坡道。且二不同方向 之坡道交會處應設置平台,該平台之坡度不得大於 1/50。通路淨寬 不得

之無障礙通路規定(最小通路淨寬)與無障

三、騎樓

人行道之完成面,應與二旁鄰接騎樓地面順 小於 130 公分。

由此可知,設於人行道 礙環境設計規範不一致。

依據建築法第 43 條第 2 項,建築物設有騎樓者,其地平面不得 與鄰接之騎樓地平面高低不平。但因地勢關係,經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 9 條第 1 項,

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應依照市區道路 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配合道路高程建造,不得與鄰接地平面高低不 平。其次,依據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 32 條,騎樓及無遮簷人 行道應予打通或整平;不得擅自圍堵使用。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 工編第 57 條,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將寬度 酌予增減並公布之。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 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表面鋪裝應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 或阻礙物,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再者,依台 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7 條,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鋪 築,其完成之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騎樓外緣應高出 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潟 水坡度。騎樓及無遮簷

平,

,皆不易達到 通行

否存在重複規定、或是互不一致之情 形,作為研提對策之基礎。

不得高低不平。

前述規定尚存在不一致情形,不僅如此,現況問題包括施工期間 不同未確實順平銜接,以及使用階段的忽略,如違規使用、擅自加高、

設置通風開口或車道出入口等,另騎樓所有權屬有公私有之差異,不 易整合,再加上人行道上的公共設施及運輸連結等考量

無障礙化,需藉由其他管理層面法令加以強化。

最後,本研究研提空間與相關法規架構(如圖 3-3-1),係依據 不同層次空間,包括樓梯及昇降設備、出入口、騎樓、人行道、通路 及坡道、路外停車場、市區道路、公園、場站等,彙整相關之強制性 法規、及參考手冊等。但受限於資料範圍龐大,本階段先擇定與建築 環境較相關之重點空間加以檢視,研析法令內容及歸屬,探討現行法 規對於無障礙設施之設置,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