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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無障礙環境法令整合對策芻議

第四章 研究發現與對策

第二節 建築無障礙環境法令整合對策芻議

一、無障礙環境空間整合範圍

回顧國外相關國家或地區之法令架構,可看出已從侷限在單一建 築物或設施的觀點,提升為整體考量行動不便者行動需求生活環境之 思維。例如,日本無障礙空間新法大力推動的重點整頓地區,為了達 成移動順暢化,整合區內的公共交通事業、道路特定事業、交通安全 特定事業、戶外停車場特定事業、都市公園特定事業、建築特定事業 等;中國大陸地區則是將城市內部包括道路、廣場、綠地、居住區、

居住建築、公共建築、歷史文物保護區等,進行整體城市之無障礙建 設項目。

至於我國無障礙環境法令方面,除以憲法及增修條文為根本大法 之外,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為衍生相關技術基準之重要法源依 據。其立法目標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 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並且訂定主管機關及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其中,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涉及 無障礙建築環境者,包括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住 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 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交通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

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設施與公共停車場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 督等事項。);體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運動場地及設 施設備與運動專用輔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至於在建築技術基準方面,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0 章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界定何種類型或規模之建築物,應

設置何種設施,其位置及數量如何安排,作為實際執法之基準。建築 物之適用範圍包括公共集會類(如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公 路、鐵路及大眾捷運車站、航空站等),商業類(百貨公司、商場、

市場、展覽館、國際觀光旅館等),休閒、文教類(會議廳、展示廳、

博物館、圖書館、科學館、觀眾席面積未達 200 平方公尺以下之音樂 廳、文康中心、社區活動中心、體育場、小學教室、國高中教室、大 學教室、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等),宗教、

殯葬類(樓地板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寺廟、教堂、殯儀館等),

衛生、福利、更生類(設有 10 床以上之醫院及療養院、樓地板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之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樓地板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幼稚園、托兒 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等),辦公、服務類(金融機構、郵政電信 等公用事業機構之營業場所及辦公室、政府機關、衛生所、未達 10 床之醫院及療養院、公共廁所、便利商店),住宿類(樓地板面積未 達 500 平方公尺之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老 人福利機構之養護機構及安養機構、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五層以下 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等)。同時,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範圍包 括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 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停 車空間。

綜上,如圖 4-2-1 所示,我國無障礙法令系統有幾項特點,首先,

與建築環境相關的兩大部分,第一是以建設、工務、住宅,第二則是 交通設施,此外公園綠地、歷史文物古蹟等則較少著墨。其次在建築 無障礙環境方面,藉由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0 章公共建築物 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專章,訂定建築技術基準。

圖 4-2-1、我國無障礙法令系統架構 資料來源:本研究研擬

此外,就法令系統分類樣貌而言,與日本的法令體系較為類似,

換言之,日本從早期的建築物與交通無障礙分立,近年修正的無障礙 空間新法,已打破二者的藩籬,而是以支持行動不便者日常生活移動 順暢化為目標;係架構在交通無障礙法之上,在服務對象、範圍加以 擴充,並且透過重點整頓地區具體措施加以落實。

二 、 法 令 系 統 整 合 架 構

因此,本研究擬以整合建築物、人行道、道路、公園、交通運輸 系統法令為目標,逐步釐訂分期分區研究計畫。為使研究範圍契合現 行體系,更能落實研究成果之可行性,係依據以下幾項原則:

1.研究成果須能回饋於推動重點示範案例之長期目標:考量既成 都市環境及舊有建築物改善不易,長期目標將以重點地區為推動範 圍,建立示範案例,並從實際案例中找出協調各單位相關計畫可行之 作法,編訂參考性設計手冊,並建立技術服務資料庫,以減少業界及 民間之執行困擾,提升推動建置成效。

2.將研究觀點從單一建築擴大為社區及都市空間之視野,整體考 量建置安全、便利、友善居住環境之需求,以作為整體無障礙生活環

境推動之基礎。

圖 4-2-2、法令系統整合範圍 資料來源:本研究研擬

依據圖 4-2-2 所示,都市空間內包括住宅社區、公共建築物、公 園、綠地、廣場、道路、停車場、運輸系統等。

3.應符合憲法增修條文之精神,及身權法、住宅法所訂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職掌範圍之架構,提出權責歸屬建議。

4.以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0 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 用設施專章涵括之各項「公共建築物」類型,以及依第 170 條「公共 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種類及適用範圍」修正對照表中 所列之設施為基礎,再檢視與其他法令之競合關係。

5.優先檢視現有法令涵蓋較廣之空間類型,再進行較少著墨之公 園、古蹟等法令探討。

綜上,都市無障礙環境中的各項空間類型並非獨立存在,然而為 了研究分期需要,本研究暫依使用頻繁程度區分重要性,配合推動重 點示範地區之方向,前期著重在提升無障礙居住環境水準,逐一檢視 都市環境設施,將無障礙相關規定加以統整,後期則納入各類型福利

機構規劃設計之考量。概分為以下幾部分:

ν 整合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研究 ν 建築物及停車空間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 ν 交通場站建築無障礙設置規定研究

ν 醫療保健、照顧服務及社區營造與空間環境法令之整合

三 、 研 提 分 期 分 項 研 究 計 畫

(一)研究計畫內容與預期成果

1.整合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研究

無障礙空間具有連續性,對於高齡者、行動不便者而言,完整之 無障礙生活環境,除了建築物之外,人行道路及公園等相關設施亦須 達成「移動順暢化」之境界,方能提供一個安全、便利、友善的居住 環境,支持其獨立生活行動。

有鑑於目前建築物、人行道路、公園等,皆各有主管機關及法令 規定,恐造成介面銜接之問題,實有必要檢視其間是否存在重疊或矛 盾,並進行相互介面之整合。

因此,本研究目的係針對建築物、騎樓、人行道、公園等相關法 令,有關無障礙部份進行整合,並探討各法令及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 等,以期法令更為完整周延,俾利於整體無障礙生活環境之推動建 置。研究範圍依空間層次,包括建築物、樓梯及昇降設備、出入口、

騎樓、人行道、通路及坡道、市區道路、公園。

預期成果如下所述:

1.針對我國現行無障礙相關法令現況問題,提出具體可行之整合方 向與策略,規劃階段性法令修正建議,提供相關單位執行之參據。

2.檢視我國無障礙相關法令之功能,提出完備之法令及措施修正草

案,作為相關單位推動無障礙環境建置及研訂推動策略之依據。

2.建築物及停車空間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

規格完善的無障礙停車空間可以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依 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管理辦法,公共停車場係指符合停車場法或 建築技術規則設置,且供公眾使用之路邊停車場、路外停車場、及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設置之停車位。

但在實務層面,建築物本身及基地內、公園、社區通路、市區道 路、公路皆可能有停車需求,亟需逐一檢視相關法令規規定及參考手 冊之一致性。本計畫研究範圍包括建築物本身及其周邊之停車空間。

預期成果如下所述:

1.針對我國現行建築物及停車空間無障礙相關法令現況問題,提出 具體可行之整合方向與策略,規劃階段性法令修正建議,提供相 關單位執行之參據。

2.檢視相關法令之功能,提出完備之法令及措施修正草案,作為相 關單位推動無障礙環境建置及研訂推動策略之依據。

3.交通場站建築無障礙設置規定研究

交通運輸系統是支持行動不便者經營日常生活的關鍵與樞紐。依 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公共建築物種類及適用範圍包 括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候船室、水運客站。航空站、飛機 場大廈等,皆須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另依據公共交通工具無 障礙設備與設施設置規定,運輸營運者:指由公路法、鐵路法、大眾 捷運法、航業法及民用航空法規定之經營旅客運輸業務者。公共交通 工具:指由公路法、鐵路法、大眾捷運法、船舶法及民用航空法,為 運輸營運者提供旅客運輸之車輛、客車廂、船舶及航空器。運輸服務:

指依前述法令規定,提供固定路線或固定航線及班次之旅客運輸服

指依前述法令規定,提供固定路線或固定航線及班次之旅客運輸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