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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無障礙環境相關法令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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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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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 築 無 障 礙 環 境 相 關 法 令 之 研 究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2)

(101301070000G0001)

建 築 無 障 礙 環 境 相 關 法 令 之 研 究

研 究 人 員:靳燕玲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3)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RESEARCH PROJECT REPORT

Research 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onstruction for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BY

(4)
(5)

GPN: ISBN:

(6)

建築無障礙環境相關法令之研究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行研究報告

 

100

(7)

建築無障礙環境相關法令之研究

出版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電話:(02)89127890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 3 段 200 號 13 樓

網址:http://abri.gov.tw

出版年月:100 年 9 月

版(刷)次:第一版

工本費:300 元

GPN:

ISBN:

(8)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 0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 0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內容 ... 07

第三節 文獻回顧 ... 09

第四節 用語定義說明 ... 13

第五節 研究方法及流程 ... 17

第二章 國外無障礙化法令制度借鏡 ... 21

第一節 日本無障礙政策及法令系統概述 ... 21

第二節 中國大陸無障礙政策及法令系統概述... 32

第三節 小結 ... 41

第三章 問題分析 ... 45

第一節 我國現行法令系統架構 ... 45

第二節 涵蓋空間範圍及權責劃分 ... 58

第三節 各層次空間法令探討 ... 64

第四節 小結 ... 77

第四章 研究發現與對策 ... 81

第一節 研究發現 ... 81

第二節 建築無障礙環境法令整合對策芻議... 84

一、無障礙環境空間整合範圍 ... 84

二、法令系統整合架構 ... 86

(9)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93

第一節 結論 ... 93

第二節 建議 ... 96

附錄一 期初簡報會議紀錄 ... 99

附錄二 期中簡報會議紀錄 ... 103

附錄三 日本促進高齡者、身障者等移動順暢化相關法律

及施行細則 ... 119

附錄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 171

參考書目... 185

(10)

表次

表 2-2-1 大陸地區無障礙政策法令發展概況‧‧‧‧‧34

表 2-2-2 大陸地區與我國無障礙環境之推動歷程比較‧35

表 2-3-1 日本、大陸地區與我國無障礙法令制度比較

‧‧‧‧‧‧‧‧‧‧‧‧‧‧‧‧‧‧‧‧‧‧‧‧41

表 3-2-1 相關法令之空間涵蓋範圍及權責劃分‧‧‧61

表 3-2-2 相關參考手冊空間涵蓋範圍‧‧‧‧‧‧‧‧63

表 3-3-1 樓梯無障礙規定‧‧‧‧‧‧‧‧‧‧‧‧‧‧64

表 3-3-2 昇降設備無障礙規定‧‧‧‧‧‧‧‧‧‧‧66

表 3-3-3 建築物出入口無障礙規定‧‧‧‧‧‧‧‧‧68

表 3-3-4 交通場站出入口無障礙規定‧‧‧‧‧‧‧‧69

表 3-3-5 人行道無障礙規定‧‧‧‧‧‧‧‧‧‧‧‧‧71

表 3-3-6 坡道無障礙規定‧‧‧‧‧‧‧‧‧‧‧‧‧‧72

(11)

圖 1-5-1 研究架構圖‧‧‧‧‧‧‧‧‧‧‧‧‧‧‧17

圖 1-5-2 研究流程圖‧‧‧‧‧‧‧‧‧‧‧‧‧‧‧19

圖 2-1-1 日本無障礙空間新法沿革及架構‧‧‧‧‧‧29

圖 2-1-2 日本無障礙空間新法內容概要‧‧‧‧‧‧‧30

圖 2-1-3 日本重點整備地區實施架構‧‧‧‧‧‧‧‧31

圖 2-2-1 大陸地區城市無障礙設計規範涵蓋範圍‧‧‧38

圖 3-1-1 建築物無障礙法令系統‧‧‧‧‧‧‧‧‧‧48

圖 3-1-2 交通設施及公園無障礙法令系統‧‧‧‧‧‧49

圖 3-3-1 不同層次空間與相關法規‧‧‧‧‧‧‧‧80

圖 4-2-1 我國無障礙法令系統架構‧‧‧‧‧‧‧‧‧86

圖 4-2-2 法令系統整合範圍‧‧‧‧‧‧‧‧‧‧‧‧87

(12)

摘 要

關 鍵 詞 : 無 障 礙 、 建 築 、 法 令 一 、 研 究 緣 起 「 全 人 關 懷 生 活 環 境 」 之 宗 旨 , 係 指 加 強 人 文 關 懷 , 將 過 去 在 空 間 或 環 境 設 計 以 健 康 成 年 人 為 主 要 考 慮 對 象 之 作 法 , 擴 大 涵 括 身 心 障 礙 、 老 人 等 行 動 不 便 者 之 需 求 , 研 究 及 推 動 建 置 適 合 所 有 人 的 建 築 與 都 市 環 境 , 並 配 合 相 關 照 顧 服 務 政 策 與 科 技 計 畫 , 使 所 有 人 無 論 其 年 齡、性 別、身 心 機 能 等 差 異,都 能 享 有 安 全、便 利、友 善 的 居 住 環 境 。 此 外,本 部 整 體 住 宅 政 策 目 標,係 基 於 憲 法 保 障 國 民 基 本 人 權 的 精 神, 結 合 政 府 與 民 間 資 源 , 在 健 全 的 住 宅 市 場 、 合 宜 的 居 住 品 質 、 公 平 效 率 的 住 宅 補 貼 與 社 會 住 宅 的 規 劃 下 , 使 不 同 所 得 水 準 、 身 心 機 能 、 性 別 、 年 齡 、 家 戶 組 成 、 族 群 文 化 之 國 民 , 擁 有 適 居 且 有 尊 嚴 的 居 住 環 境 。 其 中 計 畫 目 標 三 、 提 昇 居 住 環 境 品 質 之 執 行 策 略 ( 三 ) 推 動 無 障 礙 的 住 宅 及 社 區 環 境 , 更 為 重 要 環 節 之 一 。 同 時 , 隨 著 我 國 高 齡 化 社 會 來 臨 , 如 何 提 供 高 齡 者 、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 包 括 永 久 性 的 及 暫 時 性 的 ) 安 全 便 利 的 無 障 礙 環 境 , 已 蔚 然 成 為 推 動 社 會 福 祉 及 環 境 設 計 的 共 同 目 標 ; 。 其 中 , 健 全 的 法 令 制 度 更 是 達 成 前 述 目 標 之 重 要 基 礎 ; 然 而 , 回 顧 目 前 我 國 無 障 礙 法 令 分 屬 不 同 主 管 機 關 , 且 有 部 份 法 令 重 疊 、 矛 盾 或 權 責 不 清 , 無 法 落 實 建 構 無 障 礙 生 活 環 境 , 亟 待 釐 清 與 整 合 。 綜 上 所 述 , 本 研 究 目 的 概 述 如 下 : 為 達 成 行 動 不 便 者 無 縫 式 無 障 礙 生 活 環 境 之 目 標 , 採 空 間 向 度 觀 點 , 從 建 築 物 、 人 行 道 、 公 園 、 停 車 空 間 、 交 通 運 輸 系 統 界 面 , 審 視 現 行 無 障 礙 法 令 系 統 之 不 足 , 指 出 亟 待 改 善 之 處 並 研 提 可 行 之 整 合 方 法 。 VII

(13)

二 、 研 究 方 法 及 過 程 本 研 究 擬 就 以 下 幾 項 課 題 進 行 探 討 : ( 一 ) 借 鏡 國 外 有 關 建 築 及 交 通 無 障 礙 相 關 法 律 之 系 統 之 特 色 , 說 明 檢 視 現 行 無 障 礙 法 令 系 統 適 用 性 之 重 要 性 。 ( 二 ) 檢 視 國 內 現 行 無 障 礙 相 關 法 令 之 範 圍 及 架 構 , 分 析 其 是 否 周 延 , 能 否 符 合 民 眾 之 實 際 需 求 。 ( 三 ) 針 對 國 內 現 行 無 障 礙 相 關 法 令 涵 蓋 性 不 足 , 提 出 健 全 法 令 系 統 架 構 之 建 議 。 基 於 前 述 課 題 , 本 研 究 應 用 文 獻 分 析 法 、 及 專 家 諮 詢 法 。 第 一 , 在 文 獻 分 析 方 面 , 蒐 集 媒 體 報 導 相 關 案 例 , 了 解 民 眾 、 殘 障 團 體 、 產 業 界 、 學 術 研 究 、 政 府 部 門 等 相 關 單 位 之 觀 點 , 嘗 試 找 出 問 題 癥 結 。 其 次 , 探 討 蒐 集 國 內 有 關 建 築 物 、 人 行 道 、 公 園 、 停 車 空 間 、 交 通 運 輸 系 統 界 面 等 無 障 礙 相 關 法 令 , 進 行 現 況 分 析 與 評 析 , 分 析 是 否 足 以 支 持 行 動 不 便 之 民 眾 達 成 行 動 無 障 礙 之 目 標 , 檢 視 可 及 性 及 可 用 性 , 不 同 法 令 之 間 是 否 足 以 銜 接 , 包 括 規 格 尺 寸 是 否 一 致 、 配 置 數 量 或 設 計 原 則 是 否 適 宜 等 , 歸 納 亟 待 解 決 之 課 題 。 再 者 , 回 顧 國 外 相 關 政 策 及 法 令 , 從 世 界 思 潮 變 遷 、 政 策 理 念 、 及 支 援 措 施 體 系 等 各 方 面 , 有 無 可 供 我 國 借 鏡 之 處 第 二 , 專 家 諮 詢 法 方 面 , 彙 總 前 述 研 究 內 容 , 釐 清 現 階 段 執 行 問 題 癥 結 後 , 建 立 未 來 執 行 方 式 及 配 套 措 施 之 策 略 架 構 , 邀 集 產 政 學 研 各 界 共 同 研 商 , 提 供 必 要 之 諮 詢 。 最 後 研 提 法 令 制 度 面 之 建 議 事 項 , 探 討 其 法 令 性 質 、 位 階 及 功 能 、 修 法 時 效 性 等 , 並 提 出 資 源 宣 導 面 之 建 議 措 施 , 綜 整 後 區 分 短 中 長 期 目 標 及 期 程 , 再 次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研 議 並 尋 求 共 識 , 以 作 為 相 關 單 位 修 正 法 令 及 研 訂 推 動 策 略 之 參 考 。 本 案 採 期 中 及 期 末 簡 報 會 議 方 式 辦 理 。 本 計 畫 研 究 預 期 成 果 包 括 : ( 一 ) 針 對 國 內 現 行 無 障 礙 相 關 法 令 涵 蓋 性 不 足 , 提 出 完 備 之 法 令 系 統 架 構 建 議 。 ( 二 ) 提 出 具 體 可 行 之 整 合 方 向 與 原 則 , 及 階 段 性 法 令 修 正 方 向 。

(14)

三 、 重 要 發 現 本 研 究 經 探 討 後 發 現 問 題 如 下 : ( 一 )無 障 礙 環 境 涵 蓋 整 體 空 間 區 域 , 惟 現 行 建 築 無 障 礙 法 令 以 個 別 建 築 物 為 主 , 尚 待 強 化 與 環 境 、 交 通 等 法 令 之 聯 繫 ( 詳 報 告 書 第 4 章 p.81 頁 ) 我 國 相 關 法 令 以 規 範 個 別 之 公 共 建 築 物 為 主 , 包 括 公 共 集 會 、 商 業 、 休 閒 文 教 、 辦 公 服 務 、 住 宿 等 ) , 其 次 是 市 區 道 路 、 公 路 及 公 共 運 輸 系 統 、 交 通 運 具 等 , 但 建 築 物 與 交 通 運 輸 二 者 之 間 之 聯 繫 未 盡 完 善 , 此 外 對 於 公 園 綠 地 、 古 蹟 等 較 少 著 墨 。 因 此 , 整 體 空 間 區 域 的 無 障 礙 環 境 改 造 , 仍 可 能 存 在 法 令 未 盡 完 備 之 情 形 。 ( 二 ) 各 空 間 無 障 礙 法 令 之 主 管 單 位 權 責 不 同 , 亟 待 探 討 如 何 整 合 , 以 強 化 法 令 功 能 。( 詳 報 告 書 第 4 章 p.81-82 頁 ) 相 較 於 各 國 無 障 礙 相 關 法 令 權 責 劃 分 , 日 本 及 中 國 大 陸 之 主 管 單 位 事 權 皆 為 統 一 , 但 我 國 無 障 礙 相 關 法 令 系 統 及 管 理 範 圍 分 屬 不 同 機 關 , 內 政 部 主 管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 老 人 福 利 、 國 民 住 宅 、 市 區 道 路 、 場 站 、 停 車 場 ; 交 通 部 主 管 觀 光 旅 館 、 公 路 、 停 車 場 、 捷 運 系 統 、 交 通 運 具 , 另 公 園 、 古 蹟 等 缺 乏 全 國 層 級 之 一 致 性 法 規 。 然 而 無 障 礙 空 間 具 有 連 續 性 , 對 於 高 齡 者 、 行 動 不 便 者 而 言 , 完 整 之 無 障 礙 生 活 環 境 , 除 了 建 築 物 之 外 , 社 區 及 都 市 環 境 等 相 關 設 施 亦 須 達 成 「 移 動 順 暢 化 」 之 境 界 , 方 能 提 供 一 個 安 全 、 便 利 、 友 善 的 居 住 環 境 , 支 持 其 獨 立 生 活 行 動,因 此,應 探 討 如 何 整 合,以 提 升 法 令 功 能 及 執 行 效 益 。 ( 三 ) 相 關 單 位 研 訂 之 無 障 礙 相 關 準 則 、 參 考 手 冊 及 計 畫 亟 需 整 合 , 以 發 揮 更 大 效 益 。( 詳 報 告 書 第 4 章 p.82 頁 ) 由 於 缺 乏 完 備 之 法 令 規 定 , 政 府 部 門 、 縣 市 政 府 或 交 通 事 業 單 位 IX

(15)

視 建 設 發 展 需 要 自 行 訂 定 相 關 準 則 、 以 及 相 關 參 考 手 冊 , 尚 有 地 方 政 府 推 動 之 無 障 礙 建 設 計 畫 , 可 能 存 在 跨 越 行 政 區 域 後 即 無 法 銜 接 之 問 題 , 亟 需 整 合 或 擴 大 應 用 範 圍 以 發 揮 更 大 效 益 。 四 、 主 要 建 議 事 項 根 據 研 究 發 現 , 以 下 分 別 從 立 即 可 行 的 建 議 、 及 中 長 期 建 議 加 以 列 舉 說 明 。 立 即 可 行 建 議 建 議 一 擬 訂 具 體 可 行 之 無 障 礙 相 關 法 令 整 合 之 分 期 分 項 研 究 計 畫 , 並 納 入 本 所 「 全 人 關 懷 生 活 環 境 科 技 發 展 中 程 個 案 計 畫 」 之 分 年 執 行 策 略 ( 詳 報 告 書 第 4 章 p.88-92 頁 , 第 5 章 p.96 頁 ) 主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都 市 無 障 礙 環 境 中 的 各 項 空 間 類 型 並 非 獨 立 存 在 , 為 了 研 究 分 期 需 要 , 本 研 究 暫 依 使 用 頻 繁 程 度 區 分 重 要 性 , 前 期 著 重 在 提 升 無 障 礙 居 住 環 境 水 準,逐 一 檢 視 都 市 環 境 設 施,將 無 障 礙 相 關 規 定 加 以 統 整, 後 期 則 納 入 各 類 型 福 利 機 構 規 劃 設 計 之 考 量 。 然 而 , 由 於 法 令 架 構 及 涵 蓋 範 圍 龐 大 , 包 括 建 築 、 道 路 與 公 園 , 建 築 物 及 停 車 空 間 , 交 通 運 輸 系 統 與 場 站 建 築 物 界 面 , 及 醫 療 保 健 、 照 顧 服 務 及 社 區 營 造 與 空 間 之 無 障 礙 環 境 法 令 整 合 , 須 逐 年 進 行 障 礙 相 關 法 令 整 合 之 分 期 分 項 研 究 計 畫 , 並 納 入 本 所 「 全 人 關 懷 生 活 環 境 科 技 發 展 中 程 個 案 計 畫 」 之 分 年 執 行 策 略 。

(16)

建 議 二 研 擬 重 點 示 範 地 區 推 動 計 畫 , 規 劃 納 入 本 所 「 全 人 關 懷 生 活 環 境 科 技 發 展 中 程 個 案 計 畫 」 之 分 年 執 行 策 略 ( 詳 報 告 書 第 5 章 p.93-94 頁 、 p.97 頁 ) 主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本 計 畫 之 中 長 期 目 標 , 擬 規 劃 建 置 重 點 地 區 示 範 案 例 , 藉 以 驗 證 相 關 法 令 整 合 研 究 成 果 。 篩 選 民 眾 日 常 生 活 必 需 到 達 的 地 點 , 例 如 以 車 站 為 中 心 , 延 伸 到 縣 市 政 府 、 購 物 中 心 、 醫 療 院 所 範 圍 內 , 研 擬 分 期 分 區 改 善 計 畫 , 打 造 一 個 適 合 所 有 民 眾 使 用 , 友 善 、 便 利 且 舒 適 的 環 境 。 希 望 藉 此 建 立 優 良 無 障 礙 建 築 典 範 , 推 廣 以 通 用 化 生 活 空 間 達 成 造 福 全 民 的 理 念 。 依 序 完 成 以 下 相 關 計 畫 : 通 用 化 重 點 示 範 地 區 案 例 調 查 、 通 用 化 重 點 示 範 地 區 規 劃 、 通 用 化 重 點 示 範 地 區 推 動 執 行 , 規 劃 納 入 本 所 「 全 人 關 懷 生 活 環 境 科 技 發 展 中 程 個 案 計 畫 」 之 分 年 執 行 策 略 。 中 長 期 建 議 建 議 三 研 提 建 築 無 障 礙 環 境 法 令 整 合 之 對 策 及 修 正 建 議 , 提 供 相 關 單 位 修 正 法 令 及 研 訂 策 略 等 業 務 推 動 參 考 ( 詳 報 告 書 第 4 章 p.84-88 頁 、 第 5 章 p.97-98 頁 ) 主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協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本 研 究 之 長 期 目 標 , 擬 逐 步 針 對 應 符 合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之 精 神 , 及 身 權 法 所 訂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職 掌 範 圍 之 架 構 , 提 出 權 責 歸 屬 建 議;再 以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10 章 公 共 建 築 物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設 施 專 章 涵 括 之 內 容 為 基 礎 , 檢 視 與 其 他 法 令 之 競 合 關 係 。 最 後,歸 納 建 築、設 備 維 護、資 源 及 宣 導 等 相 關 法 令 及 配 套 措 施 , XI

(17)

依 據 法 令 性 質、位 階 及 功 能、修 法 時 效 性 等,綜 整 後 區 分 期 程 及 目 標 , 研 提 具 體 之 法 令 、 參 考 手 冊 之 修 正 內 容 草 案 , 及 可 行 之 建 議 事 項 , 提 供 相 關 單 位 修 正 法 令 及 研 訂 推 動 策 略 之 依 據。

(18)

ABSTRACT

Keywords: Barrier-free, Construction, Regulation

I. The origin and purpose of the study

The mission for the "Holistic Care Environment" is to strengthen humanitarian care, expand from past practices which were designed mainly for healthy adults, to cover the mobility needs of the disabled and the elderly, study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building and urban environment suitable for everyone, and coordinate with related policy and technology programs for care services to enable all people, regardless of age, gender, and other physical and mental conditions to enjoy safe, convenient, and friendly living environments. In addition, the objective of the overall residential policy of the Department is based on the constitutional guarantee of the basic human rights combining with public and private resources to enable citizens of different income levels, physical and mental state, gender, age, household composition, and ethnic cultures to own habitable and dignified living environments under a healthy housing market, decent housing quality, equal and efficient housing subsidies and the planning of social housing. Among these programs, Strategy 3, “Promote barrier-free housing and community environment” under Objective 3, “Enforcement strategy for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living environment” is one of the most critical links.

Meanwhile, as the society ages, it is a common goal for the promotions of social well-being and environmental design to identify how to provide a safe and convenient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for the elderly and disabled people (including permanent and temporary), among

(19)

which, a regulatory system is an important foundation to achieve the aforementioned objectives. However, various authorities have the jurisdictions over barrier-free regulations in this country. Redundancies, contradictions, and unclear responsibilities also exist in some regulations. Clarifications and integrations are needed before actually building a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In summary, the purposes of this research are as follows: Adopt the space-dimension point of view to examine the inadequacies of existing regulatory system on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including buildings, sidewalks, parks, parking spaces, and transportation systems, to identify urgent needs for improvement and to propose a feasible solution for integration.

II. Research methods and processes

This study will explore the following topics: (1) Lear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foreign legal systems concerning barrier-free constru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and explane and examine the importance of the adequacy of the current regulations for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2) Examine the comprehensiveness of the scope and structure of current domestic barrier-free regulations and whether they meet the actual needs of the people; (3) Propose a sound framework for the legal system to mitigate the inadequacies in existing domestic regulations regarding accessibility. Based on the foregoing issues, the methods adopted for this research shall include literary analysis and consultations with experts.

First, on the literary analysis, case studies are collected from the media to identity the issues through the perspectives of the public, disability organizations, industries, academic research, and government agencies. Next, explore and compile domestic barrier-free regulations

(20)

concerning the interfaces of buildings, sidewalks, parks, parking spaces, and transportation system in order to analyze and evaluate whether the status quo is able to support the mobility-impaired and achieve the goal of a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This research will also examine the accessibility and feasibility, and whether continuity exists among different regulations, such as the consistency of specifications and the appropriateness of allocated quantities and design principles to identify issues that need to be solved. In addition, review the changes in international ideology, policy missions, and supporting systems in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as future references for our country.

Second, on the consultations with experts, summarize the contents of aforementioned studies to clarify the critical issues at this stage, and to establish strategic frameworks for future implementation as well as coordinated measures. Invite experts and scholars in industrial, political and academic fields for discussion and to provide necessary recommendations. Finally, provide recommendations on the legal aspect, explore the nature, hierarchy, function, and the timeless of the amendments, and propose measures on the aspect of resource advocacy. Integrate the recommendations and categorize the short, medium and long term goals, and invite stakeholders for discussion and to reach consensus to be used as a reference for future amendments and promotional strategies. The progress of this research will be presented in the conference during the mid and final terms.

Expected outcomes for this research include: (1) Offer comprehensive recommendations on the structure of the legal system addressing the inadequacy of existing domestic barrier-free regulations;

(21)

(2) Propose feasible directions and principles for integration and the phasing of regulatory amendments.

III. Key Findings

Issues found in this study are as follows:

(I)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shall apply to the entire living environment. Current regulations on barrier-free structures mainly apply to individual buildings only. Connections with environmental and transportation regulations need to be established. (Please refer to

page81, Chapter 4 for details on this report.)

Currently, regulations in Taiwan mainly focus on individual public buildings which include buildings for public meetings, business, recreation, culture, education, business services and living accommodation, etc., followed by streets in urban areas, highways and public transportation systems, transportation equipments and so on. However, the connection between buildings and transportation is not sufficient; furthermore, less effort is spent on the parks and historic structures. Therefore, regulations may still be inadequate for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overall environment to be barrier-free.

(II) Barrier-free regulations for different environments are under different jurisdictions. Integrations need to be explored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functions of the regulations. (Please refer to page81-82,

Chapter 4 for details on this report.)

Comparing to Japan and China, where the jurisdiction over the barrier-free regulations is unified, the regulation system and the scope of jurisdiction are scattered among different authorities in our country. For

(22)

example,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versees the rights of the disabled, elderly welfare, social housing, urban streets, stations, and parking lots;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is responsible for hotels, highways, parking lots, mass rapid transit systems, transportations equipments; while parks and historic structures still lack consistent regulations on the national level.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needs continuity. For the elderly and the disabled people, a completely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does not merely refer to the buildings, the facilities and infrastructures within the community and the urban environment also have to achieve the state of "mobility" in order to provide a safe, convenient, and friendly living environment to support independent living of the mobility-impaired.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explore the integration of the jurisdictions to enhance effectiveness and the execution of the regulations.

(III) Integrate the barrier-free guidelines, reference manuals and programs developed by various authorities in order to achieve greater efficiency. (Please refer to page82, Chapter 4 for details on this

report.)

Owing to the lack of comprehens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government agencies, from the central and local level or transportation authorities set their own standards and reference manuals based on individual needs for the particular construction. Also, with each local government developing its own barrier-free programs, there will be a lack of continuity once the jurisdiction is crossed.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integrate or expand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to achieve greater efficiency.

IV. Main Recommendations

(23)

Based on the findings, recommendations are categorized into the immediately feasible and medium to long term, and they are described as follows:

Immediately feasible recommendations

Recommendation 1 - Develop a phased and zoned project to integrate regulations regarding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Please refer to page88-92, Chapter 4 and page96, Chapter 5 for details on this report.)

Lead Agency: The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of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does not exit fragmentally within the

urban space. However, for the phasing of this study, this research temporarily distinguishes the importance based on the frequency of usage. The initial phase focuses on upgrading the living standards of the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examining the facilities within the urban

environment to integrate the barrier-free regulations. The later phase will incorporate the planning and design considerations from various welfare agencies. However, due to the scope and the structure of the regulations, it is necessary to conduct this research on integrating barrier-free

regulations in a yearly phased and zoned manner. .

Recommendation 2 - Develop key demonstration areas for program promotion

(Please refer to page93-94,97 Chapter 5 for details on this report.)

Lead Agency: The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of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24)

construct key demonstration areas to validate the research results for the integr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This research will screen locations where people access on a daily basis. For instance, the station is the hub, and the scope extends toward the city and county government buildings, shopping centers, and medical facilities. Phased and zoned improvement plans will be developed for the purpose of creating a friendly, convenient and comfortable environment for all with the hope of establishing a good model of barrier-free construction to promote the universal living space and to benefit all people. The following projects shall be completed accordingly: Case studies of key demonstration areas for universal living environment, the planning of key demonstration areas for universal living environment, and the promo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se key demonstration areas.

Medium to Long term recommendations

Recommendation 3 - Propose countermeasures and alternatives for the integration of regulations on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and provide referenc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gulatory amendments and strategy formation.

(Please refer to page84-88, Chapter 4 and page97-98, Chapter 5 for details on this report.)

Lead Agency: The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of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Support Agency: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The long term goal for this research is to propose recommendations on defining the jurisdic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pirit of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s and the scope of authority as specified in

(25)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Rights Protection Act, and to examine the competing and complementary clauses between the content of Chapter 10, Facilities in public buildings for the mobility impaired, from Technical Rules and th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Buildings and other regulations.

Finally, consolidate the regulations and supporting measures on construction, facilities maintenance, resources and promotions based on the nature of the regulations, the hierarchy and functionality, and the timeliness of the amendments to organize the phasing and goals toward the later stages, and propose specific amendments on regulations and guidelines as the basis for implementation strategies for government agencies.

(26)

第一章 緒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一、緣起

本案係依據本所「全人關懷生活環境科技發展」中程個案計畫之

目標,是使所有人無論其年齡、性別、身心機能等差異,都能享有安

全、便利、友善的居住環境,包括利用無障礙設施、設備及空間規劃

方法,建構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之實質環境。

此外,又為配合本部整體住宅政策目標,係基於憲法保障國民基

本人權的精神,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在健全的住宅市場、合宜的居

住品質、公平效率的住宅補貼與社會住宅的規劃下,使不同所得水

準、身心機能、性別、年齡、家戶組成、族群文化之國民,擁有適居

且有尊嚴的居住環境。其中計畫目標三、提昇居住環境品質之執行策

略(三)推動無障礙的住宅及社區環境,更為重要環節之一。

另一方面,近年隨著人權平等觀念普及與高齡化之國際趨勢,政

府致力於各項無障礙環境建置、照顧服務政策及相關科技研發等已蔚

為潮流,亦顯示無障礙環境課題之重要性。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定義「行動不便者」(disability)為:「從

事某種活動的能力受限或有所缺乏,而這種活動對一般人來說,是以

正常方式或在正常能力範圍內可做到的」

。因此目前國際趨勢是將「行

動不便」視為每個人的一生中可能遭遇的過程,因為人可能因意外、

疾病、老化、懷孕等而造成不便,因此環境之設計與建置應朝向考慮

(27)

1

所有人需求之「通用化設計 」(Universal Design),讓現有的醫療與

照護服務政策及科技應用能有適當的硬體環境配合,以發揮更大之整

體效益。換言之,隨著高齡化社會來臨,如何提供高齡者、及身心障

礙者(包括永久性的及暫時性的)無障礙環境,已經蔚然成為推動社

會福祉及環境設計的共同目標;尤其,近年廣受各界接受並推廣的通

用設計概念,更將無障礙的環境設計精神,提升到必須適合所有人使

用的更高境界。

綜合前述,健全的法令制度更是達成前述目標之重要基礎;然

而,回顧目前我國無障礙法令分屬不同主管機關,且有部份法令重

疊、矛盾或權責不清,無法落實建構無障礙生活環境,亟待釐清與整

合。

二、研究重要性及迫切性

以下列舉幾項案例說明本研究之重要性及迫切性。立法院陳節如

委員前於 99 年 8 月 18 日召開「提升行動不便者生活休閒權益」公聽

會,依會議結論四、「休閒生活無障礙必要配套改善」乙節指出,目

前觀光旅館缺乏無障礙客房數設置規定,但「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

準」主管機關為交通部,且僅涵蓋建築設計、構造、設備相關規定。

案經本部營建署召開會議,研議於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修正無障

礙客房數之設置數量規定

2

,但基於部會主管權責劃分原則,請交通

部研議訂定客房內傢俱及可移動設備規定。由此可知,我國目前無障

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存在之重疊、矛盾或權責不清等困境,亟待探討

1 1987 年,美國設計師Ron Mace倡導任何產品設計必須能為所有人使用,換言之, 它所傳達的是適合全民、全方位使用的設計原則,如何能被失能者所使用,也必 須能被所有的人使用。 2 依營建署 100 年 1 月 28 日營署建管字第號 1002901690 函,有關旅館設置 無障礙客房數修正原則如下:旅館住宿設施之客房數 30 間以上 100 以下 者,應至少設置 1 間無障礙客房,超過 100 間以上者,超過部分每增加 100 間及其餘數,應至少分別設置 1 間無障礙客房。

(28)

並提出解決之道。

其次,依據以下幾則報載,台鐵場站亦有無障礙設施不足以提供

行動不便者通行之問題,不僅民眾不方便,也同時影響行車調度作業。

『有一名身障者要到林鳳營車站。因那班區間車會停靠在第二月

台,但站內沒有無障礙電梯,只能靠天橋往來月台,不方便身障者通

行,所以他還請那一班車暫停在隆田站,等自強號通過,再改停離出

口較近的第一月台。【聯合報╱記者莊宗勳/台南報導】2011.04.03

03:13 am』

『很多台鐵人員不熟悉電動輪椅,常常使得輪椅突然加速或偏離

渡板,還有因為渡板過滑,與月台有高低差,造成前輪卡住,人被往

前拋。中廣新聞網 2011/04/08 13:25』

『第一關買票就出現問題,雖然設計有殘障人士專用的售票口,

卻還得到服務台去按鈴,才有人到窗口服務,接下來進到月台,想要

上車,又卡關。殘障車廂不足、上下車不方便,…大部分的小車站都

沒有電梯設備,…無法前往其他月台搭車。民視新聞 (2011-04-03

20:55)』

前述台鐵林鳳營車站事件,突顯我國大眾運輸事業無障礙環境設

施之不足。為此,立法委員陳亭妃等擬具大眾捷運法 24 條之 2 修正

草案,擬將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與維護納入捷運系統建設及車輛

製造技術規範,以促進我國整體交通系統無障礙設施之落實。

類似的情形也發生在嘉義市公車捷運系統(BRT)交通轉運站,其

建築物部分符合建築法規(由內政部主管),但不包括站台設計。然

而沿線車站設計係依交通部編製之公車捷運化設計手冊,包括站體、

緣石、舖面、候車亭、站名牌、資訊設施、服務設施等,及驗票閘門、

乘客空間、站台高度、無障礙斜坡等,卻非強制性法令,導致低無障

礙底盤公車進入轉運站時,缺乏無障礙平台可供行動不便者上下車。

這是相關法令制度未能銜接,導致空間使用困難及增加經營者管理風

(29)

險的例子。

最後,以下摘述一位部落格作者描述台灣民眾行走在都市中可能

面臨的現狀與困境

3

『好不容易走上了可以避開車輛的人行道,卻也

不能高興得太早,因為騎樓下的路面常常是高低不平。有的商店在門

口做了裝潢,地面比起隔壁高了一階。有的商店門口擺著物品,也有

停放摩托車或腳踏車的,無論如何絕對不讓人好走。走在人行道像走

在迷宮圖裏,隨時有障礙。如果要畫出台灣的人行道路線圖,恐怕唯

一的通路,就是走到車陣中。』『我常常看到人們推著輪椅上的老者

或病患,在車陣中穿梭,也常常看到父母推著娃娃車在馬路邊行走,

東張西望,一副在躲避槍林彈雨的模樣。這些都是生活中的家常便

飯,只要去調查一下官方的統計資料,在台灣的行人,被車輛撞死撞

傷的有多少?只要問一下周遭友人,很多「行人」都有過受傷的經

驗。』『在台灣「走路」絕對要全神貫注,絲毫不能有分神的企圖,

不然可能會跌個四腳朝天。嚴重點,皮破血流,扭傷或骨折,因為台

灣的生活環境,基本上是沒有任何針對「行人」行走做安全上的考量。

即使設置了人行道,多數破爛不堪,高低差,凹凸不平,被佔用,有

縫隙等等,到處是危險因子,民眾因此受傷,逼迫和車輛爭道等情形

比比皆是。』

從前述資料顯示,環境週遭時常充斥著行不得也的困境,因此,

行動無障礙涵蓋範圍應從單一建築物擴充至周邊與生活移動有關的

空間,方能符合民眾需求。

三、研究目的

綜上所述,本研究目的,係為達成行動不便者無縫式無障礙生活

環境之目標,採空間向度觀點,從建築物、人行道、公園、停車空間、

3 給 我 一 條 安 心 的 「 人 行 道 」 , 摘 自 谷 梅 個 人 部 落 格 : http://blog.udn.com/elainetung1967

(30)

交通運輸系統界面,涵蓋所有無障礙生活環境,而非僅限建築,審視

現行無障礙法令系統之不足,指出亟待改善之處並研提可行之整合方

法,作為達成「

建構無障礙生活環境」目標之基礎

擬就以下幾項重點進行探討:第一,借鏡國外有關建築及交通無

障礙相關法律之系統之特色,說明檢視現行無障礙法令系統適用性之

重要性。第二,檢視國內現行無障礙相關法令之範圍及架構,分析其

是否周延,能否符合民眾之實際需求。第三,針對國內現行無障礙相

關法令涵蓋性不足,提出健全法令系統架構之建議。第四,擬訂具體

可行之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之分期分項研究計畫,並於本所相關科技

計畫中分年度逐項執行。

四、相關政策與本研究之相關性

依據行政院 97 年 3 月 10 日核定人口政策白皮書之現行相關政策

與措施之檢討,指出高齡者住宅相關法規之立法腳步,難以呼應高齡

化社會需求的快速變化,其修正或制定皆有待加強。同時,過去的研

究與規定多以各自的法令或研究範疇為主,缺乏介面整合,需要針對

前述問題,整合輔具、單元空間、建築、都市環境及交通工具等,使

其介面可以順暢的轉換與聯接。

其次,無障礙設施之設計規定未盡完備,影響無障礙建築環境推

動。例如,建築技術規則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規定已不敷需

求,關於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之現行規定,亦有所

不足,如需滿足老人、兒童、身心障礙者、孕婦、暫時受傷之成年人

等不同族群之環境行為模式與感知、人體工學尺寸等需求,須就細部

設計作更細緻的規定,並避免使用執照核發勘檢之爭議,又因其所涉

範圍相當廣泛,確有必要就公共建築物使用特性、身心障礙者使用需

求、適用範圍及規模、有否涉建築物變更使用等一併妥為研議,訂定

設計規範,作為強制性設置規定及公共建築物之設計依循或設計之參

考。

(31)

至於高齡者交通運輸環境方面,在鄉鎮偏遠地區大眾運輸服務較

不方便,因此造市化特性明顯地區較偏向大眾運輸工具(公車)或副大

眾運輸工具(計程車);而都市化較不明顯的地區則多倚重於機車。但

整體而言「步行」仍是高齡者共同完成旅次的方式,尤其當高齡者參

與社交活動時,由於體力的限制及對陌生環境的不安感,多選擇較近

且熟悉的地點,傾向採用步行的方式到達目的地,因此,城鄉地區皆

存在無障礙步行環境之需求。

除此之外,為依循本部「建構公民參與、安全無虞、福利照顧、

服務便捷與永續發展的優質生活環境」之科技發展願景。本所自民國

95 年起進行無障礙環境相關研究,包括廖慧燕(2010)《既有公共建

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2009)《研訂村里活動中心

無障礙環境規劃設計指引之研究》、(2008)《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

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

、(2006)《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研訂之研究》、

(2004)《舊有住宅無障礙化之探討–以肢體障礙者為例》

、(2003)《無

障礙住宅環境規劃設計之探討–新建住宅無障礙化》等,但多著重於

單一建築物為範圍;及至近年,社會各界咸認為無障礙通行問題之空

間範圍應予以擴大,行動不便者期望在住家或公共建築物之間自如移

動的需求亦日益增高。

因此,本部及其他部會署或法人機構皆陸續執行相關計畫,除交

通部運輸研究所推動之交通場站通用化設計案例實作等相關外,本部

營建署積極推動「建築物騎樓整平示範計畫」,係針對法定騎樓部分

作改善;台北市建築管理處亦於 2002 年起陸續推動騎樓整平工作。

本所「友善建築推動計畫」之宗旨,亦以連結建築物出入口到騎樓、

人行道及道路間的動線皆能達到無障礙環境為目標。

最後,本研究與前述研究或計畫不同之處,在於補充或強化法令

制度層面之不足,藉由健全法令制度之手段,建構出行動不便者可獨

立到達、進出及使用之實質環境,支持民眾達成生活空間無障礙移動

之目標。

(32)

第 二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內 容

本案之研究範圍,係依據憲法增修條文有關無障礙環境建構,及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精神,檢視是否足以支持行動可及性或通達

性,以及依據建築法及技術規則,檢視實質規範之可用性。最後研議

建築無障礙環境相關法令之修正或補充建議。

研究內容概述如下:

(一)第一步驟主要係蒐集資料,了解民眾、殘障團體、產業界、

學術研究、政府部門等相關單位之觀點,嘗試找出問題癥結。

(二)第二步驟著重於釐清課題,配合本部全人關懷科技計畫宗

旨,蒐集國內有關建築物、人行道、公園、停車空間、交通運輸系統

界面等無障礙相關法令,進行現況分析與評析,分析是否足以支持行

動不便之民眾達成行動無障礙之目標,檢視可及性及可用性,不同法

令之間是否足以銜接,包括規格尺寸是否一致、配置數量或設計原則

是否適宜等,歸納亟待解決之課題。

(三)第三步驟擬回顧國外相關政策及法令,從世界思潮變遷、

政策理念、及支援措施體系等各方面,有無可供我國借鏡之處。

(四)第四步驟將初擬課題並建立研究方向,包括法令之修正(建

築相關法令、設備維護、資源及宣導)及相關配套措施,並邀集相關

單位廣泛交換意見。

(五)第五步驟將研提法令制度面之建議事項,探討其法令性

質、位階及功能、修法時效性等,並提出資源宣導面之建議措施,綜

整後區分短中長期目標及期程,再次邀集相關單位研議並尋求共識,

以作為相關單位修正法令及研訂推動策略之參考。

(五)依據研究發現研提可行之因應策略,擬訂無障礙相關法令

整合之分期分項研究計畫。

(33)

綜合前述,本研究預期成果包括:

(一)針對國內現行無障礙相關法令涵蓋性不足,提出完備之法

令系統架構建議,作為相關單位研議如何鬆綁或建立執行依據。

(二)提出具體可行之整合方向與原則,及階段性法令修正策略

及建議,供相關單位修正法令及研訂推動策略之參考。

(三)擬訂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之分期分項研究計畫,落實於本

所「全人關懷生活環境科技發展中程個案計畫」之分年執行策略。

(34)

第 三 節 文 獻 回 顧

在國內文獻方面,參考國內現有研究報告及相關統計資料,探討

與本研究之關聯及應加以補足之處,釐清本研究之目的與重要性,以

及應探討之內容與範圍。回顧相關文獻,無障礙研究不論在高齡者行

為、醫療照護、社會福利、建築空間等領域,都是極受到廣泛關切的

課題,尤其環境空間的無障礙,是聯繫上社會醫療及福祉資源的基

礎,更有其重要性。茲依據不同空間尺度,以及法令檢討之相關文獻,

簡述如下:

一、環境與空間無障礙相關文獻

(一)住宅及公共建築物空間

曾思瑜(1997)曾針對中南部四個鄉鎮之高齡居住者進行現況調

查,評估其在住宅使用安全上面臨何種問題。一共選取了316份樣本,

經歸納後發現,傳統住宅普遍存在門檻高低差、衛浴設備離臥室距離

太遠、動線不佳等問題;現代住宅亦有出入口高低差問題,門淨寬不

足、樓梯空間無法提供輪椅通行、以及寢室未設在地面層等問題。該

研究又以甫從復健科出院之身體障礙高齡者為對象,篩選37個案例實

地訪查,發現受訪者認為最感不便之空間為入口玄關、大門、樓梯、

廁所、浴室等處。

陳嘉基(1997)、陳茂柏(1991)曾調查居家老人為何容易發生

跌倒意外,指出地坪材料不當或太滑、以及平面高差如門檻、通道、

樓梯坡度或形式不良是重要原因之一,同時樓梯間也是經常發生此種

意外的地點。廖慧燕(2004)曾針對台北市領有殘障手冊之中度以上

肢體障礙者為母體進行抽樣調查,發現四成以上居住在集合住宅的肢

障者,有共用通路使用不便的問題,包括缺乏電梯、入口平台有高差、

(35)

大門淨寬不足、及有門檻等,導致其行動不便。何明錦(2007)針對

台灣北中南各區曾參加無障礙環境研討會或講習會者、以及身心障礙

相關團體會員為對象進行問卷調查,以住宅類型與事故發生地點交叉

比對後發現,居住在連棟式住宅者及五層以下公寓者,意外事故發生

在樓梯之比例皆為最高(各佔9%及4%)。

在公共建築物方面,廖慧燕(2009)為配合本部民政司於民國98

年推出「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及修繕四年專案計畫」,故針對活

動中心無障礙環境,從技術層面提出規劃設計及改善建議,提供設計

者及管理者參考。

(二)人行及步道空間

本所於民國98、99年曾規劃既有騎樓及人行道無障礙改善問題相

關研究。陳宗鵠(2009)以整合騎樓與人行道間之順平為主要研究內

容,包括新建之建築物、既有建築物之騎樓、無遮簷人行道或開放空

間與人行道間之順平,人行道既有及新建之障礙物歸納入「公共設施

帶」之可行性等問題及其相關法令之修正與技術、提出相關整合機制

建議等研究。

其次,在第二年度整合本計畫前兩年度之研究成果,陳宗鵠

(2010)針對其改善之可行性及技術進行探討,歸納既有騎樓常見問

題,包括設計及施工等實際層面之問題,並蒐集評估台北縣、市及中

南部地區目前已做改善之案例,提出具體之改善建議供管理者、設計

者或使用者等參考。共訂出七類既有騎樓無障礙化擬改善之障礙類

型,六類人行道擬改善障礙種類,在改善技術方面,建立具體之改善

之設計與施工技術案例彙整,研訂改善實施原則及作業流程。

(三)公園及休憩設施

我國多數之公園及遊憩設施,多未考慮行動不便者之需求及兒童

使用之安全性,造成使用者之不便甚至危險。吳可久(2009)針對鄰

(36)

里公園及大型社區或都會公園等,主要目的為提出各類型之公園之規

劃設計準則。

研究指出,我國邁向高齡少子化社會,公園使用者之體能狀況與

對應之使用需求亦同時產生變化,公園空間型態傾向分散化的趨勢

下,其設施及品質如何配合長期照護機制、社會發展、法規及城鄉差

距等因素而調整設置,更顯重要。尤其,必須克服諸如機車穿越、腳

踏車道與人行道共用、休息區設置間距、無高差與間隙之舖面與生態

保水性等問題。因此研擬通用化公園規劃指引與相關設計建議:包括

指出設計指引的層級可以依應用方式區分為通則、通用設計方針、通

用設計建議與案例之三個層級,並針對出入口、戶外通路、使用區域

及設施、標誌與照明分別擬定規劃指引。

(四)交通設施

徐淵靜(2010)研究指出,高齡者之主要旅次目的為運動、就醫、

購物和訪友等,運具使用方面除了醫療旅次大多使用公車外,從事其

他主要活動時其運具使用多以步行方式為主。主張應由法令規範、規

劃設計、道路交通工程與管理、施工與維護及設施使用管理等五個層

面探討高齡者目前與未來日常生活交通所會遭遇到之問題。

林珊汝(2006)認為我國的無障礙環境推動雖已提升至憲法保障

層級,惟目前無障礙交通人行環境之營造甚少納入永續經營的概念。

依據本文所蒐集國內外的相關文獻中,亦未單以無障礙交通人行環境

的角度,來探討是否合乎永續發展的理念。因此,嘗試以經濟合作與

發展組織(OECD)於1996年所定義「永續運輸之9項發展原則」,來

分析美國、英國、日本之無障礙交通人行環境推動是否符合永續發展

理念。再以前揭3個國家之經驗,以及永續運輸之9項發展原則等角

度,來研擬我國無障礙交通人行環境營造之相關法令修正、政策與相

關配套、設計規範等建議。

二、無障礙法令相關研究

(37)

曾思瑜(2003)曾探討美日兩國在通用設計與無障礙環境理念之

發展背景與變革,再比較其精神理念、法制定位與實施手法、約束效

力等差異。建議我國應整合美日兩國優點,由中央政府制定具有法律

約束效力的設計規範,並輔以實值的鼓勵誘導政策。並應加強對社會

大眾進行相關教育宣導,並整合政府法令制度、學術研究、教育、實

務規劃設計等範疇,輔導促進產、官、學三者之間的研究開發,並進

一步將其應用推廣在產品開發、情報資訊系統、服務業等領域。

有關我國法令規範之文獻方面,廖慧燕(2005-2008)曾進行長

期研究。首先,第一期分析比較我國與英、美、日各國之無障礙環境

法令制度,並從我國無障礙之設置範圍及設計規定兩面向,提出法令

系統之修正建議。第二期(2006)並依據前期研究結論,研訂建築物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除整合各不同使用需求之矛盾與衝突,並掌握

國人使用特性,該規範已於97年7月1日由本部公佈實施。其次,第三

期(2007)再以前述規範為基礎,研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解說手冊」,配合詳細解說、圖例及實際案例照片說明,包括較佳案

例建議及相關設備設施資料,在強制性法令之外,提供民眾實作之參

考,鼓勵業界及民間自發性進行無障礙化改善,該規範已於97年12

月出版。最後,第四期(2008)總體檢視整體法令架構,提出建議為:

應修正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新建建築物應全面符合無障礙規定;另既

有公共建築物部分,應訂定優先改善順序,由地方縣市政府依據「公

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設計指引」及管理維護原則,推動相關措施。

三、小結

綜上所述,完整之無障礙環境範圍含括生活輔具、建築設備、建

築物、交通運具、大眾運輸設施等,個別空間雖有相關文獻探討,但

受限於領域之別,鮮少文獻進行整體性的通盤檢視。此外,除了建築

物本體以外,相關範疇仍需有更緊密之聯繫,並強化不同層次空間之

間的缺漏或不足,使無障礙環境品質更為周全、完整,能以支持高齡

者及行動不便者之順暢通行。

(38)

第 四 節 用 語 定 義 說 明

本研究之用語定義分別敘述如下:

1. 公共建築物: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新建公共建築

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

及設備。另公共建築物之範圍,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170條,供行

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種類。共分為公共集會、商業、休閒文教、宗教

殯葬、衛生福利更生、辦公服務、住宿、危險等8大類,應設置之

設施種類共有19種。

2. 公園: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999)「公園綠地管理及設施維護手

冊」將公園綠地之類別依面積規模予以界定:1.鄰里性小型公園(面

積2公頃以下)2.地區性小型公園(面積在2~20公頃之間)3.都會

性大型公園(面積20~100公頃之間)4.河濱帶狀型公園(面積5~30

公頃之間)。

3. 身心障礙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係指各款身體系統

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

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

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4

4. 高齡者:依據我國老人福利法定義之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者。美國社會保障局裁定達65歲者,有權享受社會老人救濟利益。

世界衛生組織以年滿65歲為人的老化的開始,並定義年齡滿65

歲人口,佔總人口7%以上者,為老人社會。前述以年齡為指

標,除在行政制度上考量的意義外,在老化過程中並沒有一致性。

本研究係採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為高齡者之定義。

4依據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修正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定義。

(39)

5. 行動不便者:係指個人之生理或心理條件下,無法在依據一般人

需求設計之建築環境中活動自如,在使用空間時受到限制者

5

。其

中,永久性行動不便者包括視覺障礙者、聽覺障礙者、肢體障礙者

(含上肢障礙者、使用輪椅之下肢障礙者、使用輪椅外之輔具的下

肢障礙者、心智障礙者)。

6. 暫時性障礙者:係指因為疾病、傷害、從事日常活動,或導因於

不同生理階段之變化,或臨時性的事故或在某種情境下,致使個人

生理活動受到某種程度之限制,產生行動上的障礙。例如孕婦、抱

小孩者、持重物之購物者、病患、骨折患者、心智未成熟之幼童、

心智退化之老年人等皆屬之

6

7. 無障礙生活環境:係指以無障礙為目標建置之人造環境,透過建

築規劃、設計準則、及相關設施設備等手法,使個人不因其生理條

件或能力受到限制,可以獨立的到達、進出和使用

7

。如同常在英

語 世 界 所 用 的 「 Barrier Free Environment 」 或 「 Accessible

Environment」,無障礙環境指的是一個既可通行無阻而又易於接

近的理想環境。

8. 無障礙建築環境:針對建築物之屬性及品質水準做描述,係指運

用空間規劃及設計手法及設施設備,使建築物空間足以支持行動不

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和使用

8

9. 建築物:依據建築法第四條,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

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另依據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

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依據建築法

5 本定義參考田蒙潔、劉王賓(2004)「無障礙環境設計與施工」第壹冊用語 定義。 6 同註 5。 7 同註 14 8參考註 14 並修正。

(40)

第六條所稱公有建築物,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

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

10. 建築基地:依據建築法第十一條,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

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

築前應合併為一宗。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

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

之。

11. 建造行為:依據建築法第九條,建造行為包括新建、增建、改建、

及修建。

(1)新 建 : 為 新 建 造 之 建 築 物 或 將 原 建 築 物 全 部 拆 除 而 重

行 建 築 者 。

(2)增 建 : 於 原 建 築 物 增 加 其 面 積 或 高 度 者 。 但 以 過 廊 與

原 建 築 物 連 接 者 , 應 視 為 新 建 。

(3)改 建 : 將 建 築 物 之 一 部 份 拆 除 , 於 原 建 築 基 地 範 圍 內

改 造 , 而 不 增 高 或 擴 大 面 積 者 。

(4)修 建 : 建 築 物 之 基 礎 、 樑 柱 、 承 重 牆 壁 、 樓 地 板 、 屋

架 或 屋 頂 、 其 中 任 何 一 種 有 過 半 之 修 理 或 變 更 者 。

12. 市區道路: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市區道路指下列規定而

言:(一)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二)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

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

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13. 市區道路: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三條,市區道路附屬工程,指下

列規定而言:(一)連接道路之渡口、橋樑、隧道等。(二)道路

之排水溝渠、護欄、涵洞、緣石、攔路石、擋土牆、路燈及屬於道

路上各項標誌、號誌、管制設施、設備等。(三)迴車場、停車場、

安全島、行道樹等。(四)無障礙設施。五、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

他附屬工程

(41)

14. 騎樓:在定義性規定方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

款:「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

眾通行之地方。」又依第3款:「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

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

道。」該條例將騎樓納入「道路」範圍,又同時劃入「人行道」之

範圍,易產生混淆。另有關騎樓樣式及規格之規定,依市區道路條

例第9條第1項:「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應依照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

設計標準及配合道路高程建造,不得與鄰接地平面高低不平。」另

建築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設有騎樓者,其地平面不得與

鄰 接 之 騎 樓 地 平 面 高 低 不 平 。 但 因 地 勢 關 係 。 經 直 轄 市 、 縣

(市)(局)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5. 人行道: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2條,指專供行人

通行之道路空間、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另依據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3條,該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

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本研究擬依後者涵蓋範圍較廣之定義。

16. 公共設施帶: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2條,指在人

行道或分隔島範圍內設置公共設施及植栽之空間。

17. 標誌:依據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標誌係指管制道路交通,

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18. 標線:依據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標線係指管制道路交通,

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

或文字。

(42)

第 五 節 研 究 方 法 及 流 程

一、研究架構與方法

本案研究架構如圖1-5-1所示,首先在上位法令精神層次,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中有關無障礙環境建構條文,輔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之精神,檢視是否足以支持行動可及性或通達性。其次,再依據建

築法及技術規則等,檢視實質規範之可用性,為了符合行動不便者生

活移動之需要,涵蓋從住家或公共建築物之出入口、騎樓、人行道、

通路、路、路外停車場、市區道路、公園、標誌系統、到達交通運輸

場站界面等不同空間層次。同時應用文獻分析法、專家訪談法及田野

調查法進行分析。說明如下:

圖1-5-1、研究架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研擬

(43)

(一)現況分析:

檢視國內現行無障礙相關法令之範圍及架構,分析其是否周延,

並蒐集彙整民眾使用現況資料,說明進行本研究之迫切性。

(二)文獻分析

檢視國內現行無障礙相關法令之範圍及架構,涵括法令制度、參

考手冊等,分析其是否周延。

1.法令及制度:

(1)相關法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第十章公 共 建 築 物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設 施 、 已領得

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

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停車場法、交通部道路交通標誌標

線設置規則、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等。

(2)空間設計規範:內政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3)參考手冊或設計指引:交通部交通工程手冊、台北市公園綠

地系統規劃設計參考手冊、台北市公園開發都市設計準則

等。

2.回顧國外文獻,比較各國對於無障礙化政策及相關措施,探討

有何特色、及應用於我國之適宜性,了解現行之國際趨勢如何,

以及有何可供我國借鏡之處。

(二)焦點團體及專家座談

之後彙總前述文獻回顧重點,採焦點團體及專家訪談法,本研究

中係透過期中簡報及期末簡報會議執行,從實際執行層面切入,邀集

社福團體、產業界、學術研究、政府部門等相關團體共同研商,彙整

其需求,藉以檢視現階段法令制度面,是否足以支持行動不便之民眾

在建築環境中行走或移動?其限制及困境為何。之後,再彙整產業

(44)

界、相關單位之意見,研析可行之整合方向及重點,提出我國無障礙

相關法令整合之具體建議,並形成共識,最後,研提我國無障礙相關

法令整合之具體建議。

二、研究步驟及流程

(一)研究步驟

步驟 1:國內外文獻回顧與綜合評析

步驟 2:檢討我國現行無障礙法令之現況及限制

步驟 3:研提無障礙法令整合方向及方法

步驟 4:結論與建議

(二)研究流程

綜上所述,本研究流程如圖1-5-2所示:

國外文獻蒐集 國外文獻蒐集 確定研究範圍及預期成果 確定研究範圍及預期成果 國內相關法令檢討 國內相關法令檢討 相關參考手冊彙整 相關參考手冊彙整 日本促進高齡者與身障 者便利使用建築物與交 通相關法律 日本促進高齡者與身障 者便利使用建築物與交 通相關法律 憲法增修條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無障礙設 施設計規範等 憲法增修條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無障礙設 施設計規範等 交通部交通工程手冊、台 北市公園綠地系統規劃設 計參考手冊、台北市公園 開發都市設計準則等 交通部交通工程手冊、台 北市公園綠地系統規劃設 計參考手冊、台北市公園 開發都市設計準則等 研擬議題召開座談會 研擬議題召開座談會 形成整合方向共識 形成整合方向共識 綜合分析、釐清課題 綜合分析、釐清課題 研提支援行動不便者無障礙移動之法 令整合架構及措施建議 研提支援行動不便者無障礙移動之法 令整合架構及措施建議 邀請營建署、縣市 政府、福利團體、 學者專家等進行會 議研討

圖1-5-2、研究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研擬

(45)
(46)

第二章 國外無障礙化法令制度借鏡

本章旨在回顧日本及大陸地區無障礙化之特色及未來趨勢,作為

我國研訂整合法令制度架構之參考。

第 一 節 日 本 無 障 礙 政 策 及 法 令 系 統 概 述

依據日本国土交通省(2007)『高齢者、障害者等の円滑な移動

等に配慮した建築設計標準』指出,近年日本面臨急速高齡化和少子

化,以及未曾遇過的社會人口減少等問題,為了讓高齡者及身心障礙

者等在內的全體民眾能踴躍參加社會活動,進而實現自我,於平成

18 年(2006 年)12 月 20 日施行「促進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移動等順

利化的相關法律」。全國政府部門依據此法致力於硬體、軟體兩方面

充實相關政策,並以創造出包含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等在內的全體民

眾皆能輕鬆生活的通用(universal)社會為目標。該法追加新內容如

下:

(1)擴充適用對象:不再侷限於身體上的障礙者,智能、精神、

發育等方面的障礙者皆納入適用對象範圍。

(2)擴充適用設施:除已規定的建築物和交通設施外,追加道

路、戶外停車場、都市公園、愛心計程車等。

(3)擴充基本構想制度:由原先的進行無障礙空間化之重點對

象區域,擴展至無設置旅客設施的區域。

(4)鼓勵民眾參與制定基本構想:將制定基本構想的協議會制

度法制化,並建立民眾研提基本構想的提案制度。

(5)充實軟體上的政策:和相關人士共同合作,導入以持續性、

階段性發展無障礙政策為目標的思考概念,促使每位國民能將高齡者

(47)

和身心障礙者所遇到的困難感同身受、視為自己問題的「心靈無障

礙」境界。

一、 日本於無障礙化上所採取的對策

(一)以制定高齡化社會政策和實現共生社會為重要課題。

日本正以其他先進國家所未曾有過的速度朝向高齡化社會,預計

平成27年(2015年)時,每四位國民中將有一位為六十五歲以上的高齡

者,迎向真正的高齡化社會。因此,高齡化社會政策的制定成為極為

緊迫的課題;另一方面,日本也面臨以前未曾遇過的少子化現象所導

致的人口減少問題,因此,為了使高齡者能有機會選擇自己需要的生

活方式,必須推動自主支援的相關政策。

此外,為了使身心障礙者能和非障礙人士一樣,有自己的想法去

思考、決定、甚至參與籌劃社會活動,制定支援身心障礙者發揮自我

能力、自我實現等相關政策也極為重要。

(二)透過無障礙空間法和交通無障礙法促使無障礙化實現

平成6年(1994年)為了推行為非特定多數人,以及主要為高齡者

和身體障礙者等所使用之建築物無障礙化,特制定「促進建築高齡

者、身體障礙者等能順利使用之特定建築物的相關法律

1

」(以下稱「無

障礙空間法」)。依無障礙空間法規定,將百貨公司和超市、飯店等

原為非特定多數人利用之建築物視為特定建築物,此類建物的擁有者

須致力於建物出入口以及樓梯、廁所等採取幫助高齡者和身體障礙者

順利使用建物設施的措施。同時,於平成14年(2002年)的修正中,為

1 原文為

(48)

了更進一步促進高齡者和身體障礙者等能順利使用之特定建築物的

建築情形,將特定建築物的認定範圍擴大至為非特定以及多數人利用

的學校、辦公場所、共同住宅等,並且當特別特定建築物(為非特定

多數人或主要為高齡者、身體障礙者利用之特定建築物)新建時,除

有義務使其符合利用順利化基準規範外(基礎基準),亦須針對已通過

認定之特定建築物擴大執行容積率計算特例、導入標示制度等支援措

施。

接著於平成12年(2000年),進一步制定「促進高齡者、身體障礙

者等於使用公共交通設施時能順利移動之相關法律」

2

(以下稱「交通

無障礙法」),推行車站、火車、公車等公共交通設施以及車站等旅

客設施周邊行走空間上的無障礙化。

根據此一交通無障礙法,以公共交通設施業者所經營之鐵路車站

等旅客設施及車輛的無障礙化、市町村撰寫的基本構想為根基,於以

鐵路車站等旅客設施為中心的特定區域上,重點、整體性推動旅客設

施及周邊道路、站前廣場等的無障礙化。經由同時採取上述立法措施

以及補助、稅制等各種支援措施,使建築物、公共交通設施和公共設

施等能更加確實執行消除段差、舖設誘導視覺障礙者用點狀塊等無障

礙化整備措施。

(三)以推動整體性、綜合性對策為課題。

現今日本正在推行男性女性雙方皆能充分發揮自我個性和能

力,且男女可共同參與企劃的措施。另一方面,在朝國際化邁進的過

程中,於商業、觀光等各個領域上,和外國人士間的關係可說是愈加

緊密不可分。

2 原文為

數據

圖 1-5-1 研究架構圖‧‧‧‧‧‧‧‧‧‧‧‧‧‧‧17  圖 1-5-2 研究流程圖‧‧‧‧‧‧‧‧‧‧‧‧‧‧‧19  圖 2-1-1 日本無障礙空間新法沿革及架構‧‧‧‧‧‧29  圖 2-1-2 日本無障礙空間新法內容概要‧‧‧‧‧‧‧30  圖 2-1-3 日本重點整備地區實施架構‧‧‧‧‧‧‧‧31  圖 2-2-1 大陸地區城市無障礙設計規範涵蓋範圍‧‧‧38  圖 3-1-1 建築物無障礙法令系統‧‧‧‧‧‧‧‧‧‧48  圖 3-1-2 交通設施及公園無障礙法令系統‧‧‧‧‧‧49
圖 2-1-1、日本無障礙空間新法沿革及架構  資料來源:日本国土交通省(2007)
圖 2-1-2、日本無障礙空間新法內容概要  資料來源:日本国土交通省(2007)
圖 2-1-3、日本重點整備地區實施架構  資料來源:日本国土交通省(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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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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