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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緣起與目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一、緣起

本案係依據本所「全人關懷生活環境科技發展」中程個案計畫之 目標,是使所有人無論其年齡、性別、身心機能等差異,都能享有安 全、便利、友善的居住環境,包括利用無障礙設施、設備及空間規劃 方法,建構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之實質環境。

此外,又為配合本部整體住宅政策目標,係基於憲法保障國民基 本人權的精神,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在健全的住宅市場、合宜的居 住品質、公平效率的住宅補貼與社會住宅的規劃下,使不同所得水 準、身心機能、性別、年齡、家戶組成、族群文化之國民,擁有適居 且有尊嚴的居住環境。其中計畫目標三、提昇居住環境品質之執行策 略(三)推動無障礙的住宅及社區環境,更為重要環節之一。

另一方面,近年隨著人權平等觀念普及與高齡化之國際趨勢,政 府致力於各項無障礙環境建置、照顧服務政策及相關科技研發等已蔚 為潮流,亦顯示無障礙環境課題之重要性。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定義「行動不便者」(disability)為:「從 事某種活動的能力受限或有所缺乏,而這種活動對一般人來說,是以 正常方式或在正常能力範圍內可做到的」。因此目前國際趨勢是將「行 動不便」視為每個人的一生中可能遭遇的過程,因為人可能因意外、

疾病、老化、懷孕等而造成不便,因此環境之設計與建置應朝向考慮

所有人需求之「通用化設計 」(Universal Design),讓現有的醫療與1

照護服務政策及科技應用能有適當的硬體環境配合,以發揮更大之整 體效益。換言之,隨著高齡化社會來臨,如何提供高齡者、及身心障 礙者(包括永久性的及暫時性的)無障礙環境,已經蔚然成為推動社 會福祉及環境設計的共同目標;尤其,近年廣受各界接受並推廣的通 用設計概念,更將無障礙的環境設計精神,提升到必須適合所有人使 用的更高境界。

綜合前述,健全的法令制度更是達成前述目標之重要基礎;然 而,回顧目前我國無障礙法令分屬不同主管機關,且有部份法令重 疊、矛盾或權責不清,無法落實建構無障礙生活環境,亟待釐清與整 合。

二、研究重要性及迫切性

以下列舉幾項案例說明本研究之重要性及迫切性。立法院陳節如 委員前於 99 年 8 月 18 日召開「提升行動不便者生活休閒權益」公聽 會,依會議結論四、「休閒生活無障礙必要配套改善」乙節指出,目 前觀光旅館缺乏無障礙客房數設置規定,但「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 準」主管機關為交通部,且僅涵蓋建築設計、構造、設備相關規定。

案經本部營建署召開會議,研議於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修正無障 礙客房數之設置數量規定2,但基於部會主管權責劃分原則,請交通 部研議訂定客房內傢俱及可移動設備規定。由此可知,我國目前無障 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存在之重疊、矛盾或權責不清等困境,亟待探討

11987 年,美國設計師Ron Mace倡導任何產品設計必須能為所有人使用,換言之,

它所傳達的是適合全民、全方位使用的設計原則,如何能被失能者所使用,也必 須能被所有的人使用。

2依營建署 100 年 1 月 28 日營署建管字第號 1002901690 函,有關旅館設置 無障礙客房數修正原則如下:旅館住宿設施之客房數 30 間以上 100 以下 者,應至少設置 1 間無障礙客房,超過 100 間以上者,超過部分每增加 100 間及其餘數,應至少分別設置 1 間無障礙客房。

並提出解決之道。

其次,依據以下幾則報載,台鐵場站亦有無障礙設施不足以提供 行動不便者通行之問題,不僅民眾不方便,也同時影響行車調度作業。

『有一名身障者要到林鳳營車站。因那班區間車會停靠在第二月 台,但站內沒有無障礙電梯,只能靠天橋往來月台,不方便身障者通 行,所以他還請那一班車暫停在隆田站,等自強號通過,再改停離出 口較近的第一月台。【聯合報╱記者莊宗勳/台南報導】2011.04.03 03:13 am』

『很多台鐵人員不熟悉電動輪椅,常常使得輪椅突然加速或偏離 渡板,還有因為渡板過滑,與月台有高低差,造成前輪卡住,人被往 前拋。中廣新聞網 2011/04/08 13:25』

『第一關買票就出現問題,雖然設計有殘障人士專用的售票口,

卻還得到服務台去按鈴,才有人到窗口服務,接下來進到月台,想要 上車,又卡關。殘障車廂不足、上下車不方便,…大部分的小車站都 沒有電梯設備,…無法前往其他月台搭車。民視新聞 (2011-04-03 20:55)』

前述台鐵林鳳營車站事件,突顯我國大眾運輸事業無障礙環境設 施之不足。為此,立法委員陳亭妃等擬具大眾捷運法 24 條之 2 修正 草案,擬將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與維護納入捷運系統建設及車輛 製造技術規範,以促進我國整體交通系統無障礙設施之落實。

類似的情形也發生在嘉義市公車捷運系統(BRT)交通轉運站,其 建築物部分符合建築法規(由內政部主管),但不包括站台設計。然 而沿線車站設計係依交通部編製之公車捷運化設計手冊,包括站體、

緣石、舖面、候車亭、站名牌、資訊設施、服務設施等,及驗票閘門、

乘客空間、站台高度、無障礙斜坡等,卻非強制性法令,導致低無障 礙底盤公車進入轉運站時,缺乏無障礙平台可供行動不便者上下車。

這是相關法令制度未能銜接,導致空間使用困難及增加經營者管理風

險的例子。

最後,以下摘述一位部落格作者描述台灣民眾行走在都市中可能 面臨的現狀與困境3。『好不容易走上了可以避開車輛的人行道,卻也 不能高興得太早,因為騎樓下的路面常常是高低不平。有的商店在門 口做了裝潢,地面比起隔壁高了一階。有的商店門口擺著物品,也有 停放摩托車或腳踏車的,無論如何絕對不讓人好走。走在人行道像走 在迷宮圖裏,隨時有障礙。如果要畫出台灣的人行道路線圖,恐怕唯 一的通路,就是走到車陣中。』『我常常看到人們推著輪椅上的老者 或病患,在車陣中穿梭,也常常看到父母推著娃娃車在馬路邊行走,

東張西望,一副在躲避槍林彈雨的模樣。這些都是生活中的家常便 飯,只要去調查一下官方的統計資料,在台灣的行人,被車輛撞死撞 傷的有多少?只要問一下周遭友人,很多「行人」都有過受傷的經 驗。』『在台灣「走路」絕對要全神貫注,絲毫不能有分神的企圖,

不然可能會跌個四腳朝天。嚴重點,皮破血流,扭傷或骨折,因為台 灣的生活環境,基本上是沒有任何針對「行人」行走做安全上的考量。

即使設置了人行道,多數破爛不堪,高低差,凹凸不平,被佔用,有 縫隙等等,到處是危險因子,民眾因此受傷,逼迫和車輛爭道等情形 比比皆是。』

從前述資料顯示,環境週遭時常充斥著行不得也的困境,因此,

行動無障礙涵蓋範圍應從單一建築物擴充至周邊與生活移動有關的 空間,方能符合民眾需求。

三、研究目的

綜上所述,本研究目的,係為達成行動不便者無縫式無障礙生活 環境之目標,採空間向度觀點,從建築物、人行道、公園、停車空間、

3 給 我 一 條 安 心 的 「 人 行 道 」 , 摘 自 谷 梅 個 人 部 落 格 : http://blog.udn.com/elainetung1967

交通運輸系統界面,涵蓋所有無障礙生活環境,而非僅限建築,審視 現行無障礙法令系統之不足,指出亟待改善之處並研提可行之整合方 法,作為達成「建構無障礙生活環境」目標之基礎。

擬就以下幾項重點進行探討:第一,借鏡國外有關建築及交通無 障礙相關法律之系統之特色,說明檢視現行無障礙法令系統適用性之 重要性。第二,檢視國內現行無障礙相關法令之範圍及架構,分析其 是否周延,能否符合民眾之實際需求。第三,針對國內現行無障礙相 關法令涵蓋性不足,提出健全法令系統架構之建議。第四,擬訂具體 可行之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之分期分項研究計畫,並於本所相關科技 計畫中分年度逐項執行。

四、相關政策與本研究之相關性

依據行政院 97 年 3 月 10 日核定人口政策白皮書之現行相關政策 與措施之檢討,指出高齡者住宅相關法規之立法腳步,難以呼應高齡 化社會需求的快速變化,其修正或制定皆有待加強。同時,過去的研 究與規定多以各自的法令或研究範疇為主,缺乏介面整合,需要針對 前述問題,整合輔具、單元空間、建築、都市環境及交通工具等,使 其介面可以順暢的轉換與聯接。

其次,無障礙設施之設計規定未盡完備,影響無障礙建築環境推 動。例如,建築技術規則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規定已不敷需 求,關於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之現行規定,亦有所 不足,如需滿足老人、兒童、身心障礙者、孕婦、暫時受傷之成年人 等不同族群之環境行為模式與感知、人體工學尺寸等需求,須就細部 設計作更細緻的規定,並避免使用執照核發勘檢之爭議,又因其所涉 範圍相當廣泛,確有必要就公共建築物使用特性、身心障礙者使用需 求、適用範圍及規模、有否涉建築物變更使用等一併妥為研議,訂定 設計規範,作為強制性設置規定及公共建築物之設計依循或設計之參 考。

至於高齡者交通運輸環境方面,在鄉鎮偏遠地區大眾運輸服務較 不方便,因此造市化特性明顯地區較偏向大眾運輸工具(公車)或副大

至於高齡者交通運輸環境方面,在鄉鎮偏遠地區大眾運輸服務較 不方便,因此造市化特性明顯地區較偏向大眾運輸工具(公車)或副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