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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一、無障礙環境是連續的使用空間,應從個別建築物(點),向交通 運輸設施(線)延伸,並整體考量使用者在空間區域(面)移動 順暢之需求。

參考國外經驗,從個別建築物的考量,擴大為整體區域之生活環 境無障礙已蔚為趨勢。日本從早期無障礙空間法、交通無障礙法分 立,已於近期將無障礙空間新法加以整合,並且推動與民眾生活空間 相關的重點整頓地區措施。除此之外,擴充適用對象,從身體障礙者 擴大為身心障礙者。擴充重點整備區適用範圍,從每日進出人數達五 千人以上的特定旅客設施,放寬為只要是日常生活中不可欠缺之地 區,皆可定為重點整備區。擴充適用設施,不限舊法中公共交通設施、

建築物,向外延伸至道路、戶外停車場、都市公園等地點。以重點示 範地區政策涵蓋新建及既有建築物無障礙改善。擴充責任義務者,建 物擁有者、公共交通設施業者外、道路管理者、戶外停車場管理者和 公園管理者、計程車業者等人員。同時,宣導國民將高齡者和身心障 礙者所遇到的困難感同身受的「心靈無障礙」境界。

中國大陸之無障礙法規則是以涵蓋城市居住及生活為核心概 念,區分空間層次,從城市道路→城市廣場→城市綠地→居住區及建 築→公共建築→歷史文物。儘管仍存在以下問題,例如服務對象僅侷 限於「殘疾人」,而非廣納行動不便者需求。透過「由上而下」的強 力組織策略推動,民眾對於無障礙環境之認知尚不普及,導致各地方 城鎮無障礙建設水平仍不易維持。以及,無障礙環境建設的行業規範

和技術指導僅侷限在市政道路設施與建築物上,對於具體的區域型和 社區無障礙環境規劃缺乏完善的規定及案例。硬體建設先於對使用者 之尊重與關懷,較少從使用者行為考量,因此某些無障礙設施未盡符 合需求,仍須仰賴他人協助。但整體而言,中國大陸無障礙環境法令 架構已經具備涵蓋整體空間區域之概念。

二、法令權責單位應事、權統一,尚需地方政府、事業單位及民間團 體之配合,以發揮執行效益。

借鏡國外經驗,我國應朝向統一法令權責單位,並輔以地方政府 及民眾之參與制度,共謀無障礙環境之更臻完善。

日本無障礙環境之推動較為成熟,已形成由下而上的政策推動方 式,包括地方公共團體、不同地區層級應和國家同步實施,或者和政 府合作執行國家政策。主管建設之部門為國土交通省,在法令層面,

主導制訂法律、施行細則、基準等。在執行層面,則由各地方政府推 動重點整備地區(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生活上所使用之設施所在的規 定區域)。透過移動等順利化的路線協定,整合公共交通、道路、交 通安全、戶外停車場、都市公園、建築等特定事業;制定協議會制度,

及民眾研提基本構想的提案制度。

中國大陸的民意政治尚在起步,屬於由上而下的推動策略。其特 色在於法令制度統一由中國建設部主管,無不同法令界面銜接問題,

以標準規範的建立作為起點和支撐,再藉由大型國際活動加以檢驗,

如 2007 年上海世界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2008 年北京殘奧會等。並 逐年實施「無障礙建設十二五實施方案」及「創建全國無障礙建設城 市工作標準」共 100 個城市,推動新建建築無障礙建設率 100%,同 時各城市訂定已建(既有)建築物改造達成率,並編訂無障礙建設指 南等參考手冊為輔助。

三、我國無障礙法令整合應有之方向

無障礙環境改造應從個別建築物擴及整體空間區域,惟現行無障 礙相關法令之管理範圍涵蓋性較為不足,尚待補充。其次,各空間類 別之無障礙環境法令之主管單位權責不同,出現重疊、不一致之情 形,亟待整合。再者,各地方政府或有自行訂定之無障礙相關準則、

參考手冊及計畫,亟需整合或擴大應用範圍以發揮更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