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日本無障礙政策及法令系統概述

第二章 國外無障礙化法令制度借鏡

第一節 日本無障礙政策及法令系統概述

依據日本国土交通省(2007)『高齢者、障害者等の円滑な移動 等に配慮した建築設計標準』指出,近年日本面臨急速高齡化和少子 化,以及未曾遇過的社會人口減少等問題,為了讓高齡者及身心障礙 者等在內的全體民眾能踴躍參加社會活動,進而實現自我,於平成 18 年(2006 年)12 月 20 日施行「促進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移動等順 利化的相關法律」。全國政府部門依據此法致力於硬體、軟體兩方面 充實相關政策,並以創造出包含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等在內的全體民 眾皆能輕鬆生活的通用(universal)社會為目標。該法追加新內容如 下:

(1)擴充適用對象:不再侷限於身體上的障礙者,智能、精神、

發育等方面的障礙者皆納入適用對象範圍。

(2)擴充適用設施:除已規定的建築物和交通設施外,追加道 路、戶外停車場、都市公園、愛心計程車等。

(3)擴充基本構想制度:由原先的進行無障礙空間化之重點對 象區域,擴展至無設置旅客設施的區域。

(4)鼓勵民眾參與制定基本構想:將制定基本構想的協議會制 度法制化,並建立民眾研提基本構想的提案制度。

(5)充實軟體上的政策:和相關人士共同合作,導入以持續性、

階段性發展無障礙政策為目標的思考概念,促使每位國民能將高齡者

和身心障礙者所遇到的困難感同身受、視為自己問題的「心靈無障 礙」境界。

一、 日本於無障礙化上所採取的對策

(一)以制定高齡化社會政策和實現共生社會為重要課題。

日本正以其他先進國家所未曾有過的速度朝向高齡化社會,預計 平成27年(2015年)時,每四位國民中將有一位為六十五歲以上的高齡 者,迎向真正的高齡化社會。因此,高齡化社會政策的制定成為極為 緊迫的課題;另一方面,日本也面臨以前未曾遇過的少子化現象所導 致的人口減少問題,因此,為了使高齡者能有機會選擇自己需要的生 活方式,必須推動自主支援的相關政策。

此外,為了使身心障礙者能和非障礙人士一樣,有自己的想法去 思考、決定、甚至參與籌劃社會活動,制定支援身心障礙者發揮自我 能力、自我實現等相關政策也極為重要。

(二)透過無障礙空間法和交通無障礙法促使無障礙化實現 平成6年(1994年)為了推行為非特定多數人,以及主要為高齡者 和身體障礙者等所使用之建築物無障礙化,特制定「促進建築高齡 者、身體障礙者等能順利使用之特定建築物的相關法律1」(以下稱「無 障礙空間法」)。依無障礙空間法規定,將百貨公司和超市、飯店等 原為非特定多數人利用之建築物視為特定建築物,此類建物的擁有者 須致力於建物出入口以及樓梯、廁所等採取幫助高齡者和身體障礙者 順利使用建物設施的措施。同時,於平成14年(2002年)的修正中,為

1 原文為

了更進一步促進高齡者和身體障礙者等能順利使用之特定建築物的 建築情形,將特定建築物的認定範圍擴大至為非特定以及多數人利用 的學校、辦公場所、共同住宅等,並且當特別特定建築物(為非特定 多數人或主要為高齡者、身體障礙者利用之特定建築物)新建時,除 有義務使其符合利用順利化基準規範外(基礎基準),亦須針對已通過 認定之特定建築物擴大執行容積率計算特例、導入標示制度等支援措 施。

接著於平成12年(2000年),進一步制定「促進高齡者、身體障礙 者等於使用公共交通設施時能順利移動之相關法律」2(以下稱「交通 無障礙法」),推行車站、火車、公車等公共交通設施以及車站等旅 客設施周邊行走空間上的無障礙化。

根據此一交通無障礙法,以公共交通設施業者所經營之鐵路車站 等旅客設施及車輛的無障礙化、市町村撰寫的基本構想為根基,於以 鐵路車站等旅客設施為中心的特定區域上,重點、整體性推動旅客設 施及周邊道路、站前廣場等的無障礙化。經由同時採取上述立法措施 以及補助、稅制等各種支援措施,使建築物、公共交通設施和公共設 施等能更加確實執行消除段差、舖設誘導視覺障礙者用點狀塊等無障 礙化整備措施。

(三)以推動整體性、綜合性對策為課題。

現今日本正在推行男性女性雙方皆能充分發揮自我個性和能 力,且男女可共同參與企劃的措施。另一方面,在朝國際化邁進的過 程中,於商業、觀光等各個領域上,和外國人士間的關係可說是愈加 緊密不可分。

2 原文為

日本在上述變化中為了推展以「不論何處、任何人皆能自由、輕 易使用」此一通用設計概念為根基而成的國土交通行政,於平成17 年(2005年)7月彙總為「通用設計政策大綱」,作為無障礙化對策的 施行方針。於此「通用設計政策大綱」的彙整討論過程中,也明瞭到 從「具『公平』特性」、「具『可選擇性』」、「謀求當事者共同『參 與』」等通用設計的概念來看,至今所採取的無障礙化對策仍未臻完 美,尚有許多改進空間。例如,常受人詬病的,制訂促進無障礙化法 律如同多頭馬車,不同類型無障礙設施各自為政,並未加以統整;又 如僅以車站等旅客設施為中心的地區進行無障礙化,卻未從生活和使 用者的觀點去思考無障礙化需求等問題。

另外,除硬體面的整備外,還應該向國民宣導,理解高齡者、身 心障礙者能於日常生活和社會活動中獨立自主的重要性,除了積極協 助這些人士能順利移動、使用設施之外,尚須解決軟體方面及因應對 策欠缺的問題,提升至「心靈無障礙」層次。因此,必須從各個觀點 完整建立階段性、可連續性因應的具體措施。

二、 制定「促進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移動等順利化的相關法律」

(一)實施無障礙空間新法

如圖2-1-1、圖2-1-2、圖2-1-3所示,國土交通省除舉辦「以通 用設計概念為基礎思考無障礙應有模式的懇談會」外,亦設置「通用 設計政策推進總部」,而在各個課題的討論過程中,亦針對無障礙相 關法律規範的制定方向多次進行檢討。在檢討後決議必須建構出將無 障礙空間法和交通無障礙法合而為一的法律制度,以徹底執行「通用 設計政策大綱」對策之一的「推動整體性、綜合性對策」。因此,於 平成18年(2006年),國會以通用設計政策為中心概念,經由統合、擴

充無障礙空間法和交通無障礙法形成了「無障礙空間新法」 ,並於3

同年6月21日公布,12月20日開始實施。

(二)充實硬體、軟體兩方面上的對策

無障礙空間新法除沿襲原本無障礙空間法和交通無障礙法所規 定之內容外,亦增加許多依據時代變遷、制定於兩法律間之中間地帶 的新內容。無障礙空間新法所新制定之內容如下所述。

1.以所有的障礙者為對象

不論是無障礙空間法或交通無障礙法,在法律名稱上皆是標示

「高齡者、身體障礙者」。但在無障礙空間新法上,名稱則是「促進 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移動等順利化的相關法律」,將原本的「身體障 礙者」改為「身心障礙者」。這也明確表示出適用無障礙空間新法的 對象,不再侷限身體障礙者,而是將智能、精神以及發育障礙者在內 的全體身心障礙者皆納入適用範圍。

2.推動生活空間上的無障礙化

在無障礙空間新法中,須承擔無障礙化義務的人員,除了原本無 障礙空間法中的建物擁有者,以及交通無障礙法中的公共交通設施業 者外,增加了道路管理者、戶外停車場管理者和公園管理者等人員。

依據上述新規定,被要求須符合無障礙化基準的設施範圍,不再 限於舊法中的公共交通設施、建築物等,而是向外延伸至道路、戶外 停車場、都市公園等地點。經由上述規範之制定,無障礙空間新法將 能全面擴展高齡者、身心障礙者於日常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可使用設施 的範圍,並推動生活空間上的綜合性無障礙化。

此外,在公共交通設施方面,也將交通無障礙法中未規定的計程 車業者納為法律對象之一。並於新導入設置能昇降載運高齡者和身心 障礙者的輪椅、床台(擔架)等之昇降機的「愛心計程車」為適用對象,

3 原文為

同時將火車、 巴士納入同一基準規範內。並且,相關義務者須負起 使既存的特定設施符合基準的義務。

隨著無障礙空間法和交通無障礙法的統合,無障礙空間新法除了 將之前兩項法律所未規範的對象納入適用範圍外,也針對舊法已納入 之對象擴充其義務內容,換言之,無障礙空間新法內容將原本每一獨 立設施的單體規範制度加以擴充。

3.無設置車站之區域亦視為重點整備區

在舊法階段,市町村將須進行移動等順利化之特定地區視為重點 整備區域,並撰寫重點性、整體性推展移動等順利化之相關事業的基 本構想。在交通無障礙法中,適用對象為大型火車站「特定旅客設施 (主要為每日進出乘客人數達五千人以上的大規模旅客設施)」及周邊 徒步區域。但在無障礙空間新法中,則是將每日進出乘客人數未達五 千人的車站,以及未設置旅客設施的市町村,只要是日常生活中不可 欠缺之地區,皆可定為重點整備區。

另外,交通無障礙法只將於公共交通設施、道路、信號機此三領 域上進行無障礙化的事業視為「特定事業」。無障礙空間新法卻是除 此三領域外,亦將建築物、戶外停車場、都市公園及連結這些設施的 道路納入特定事業的範圍內。期望藉由前述變革,能有計劃地落實符

另外,交通無障礙法只將於公共交通設施、道路、信號機此三領 域上進行無障礙化的事業視為「特定事業」。無障礙空間新法卻是除 此三領域外,亦將建築物、戶外停車場、都市公園及連結這些設施的 道路納入特定事業的範圍內。期望藉由前述變革,能有計劃地落實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