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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發現與對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經由各章所述之研究架構及經驗實證,本文已如期完成預期成 果,並研提研究發現如下。

一、現行無障礙相關法令之管理範圍著重於個別建築物(點),及交 通運輸設施(線),未整體考量使用者在空間區域(面)移動順 暢需求。

無障礙環境建構之水準是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 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之關鍵之ㄧ。

但我國相關法令以針對個別之建築物規範為主,依性質區分為公共集 會、商業、休閒文教、辦公服務、住宿等),規範其室外道路、坡道 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 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之設置標準。其次 是市區道路、公路及公共運輸系統、交通運具等,但建築物與交通運 輸二者之聯繫未盡完善,欠缺完整、一致性之規定,尚待整合。

加以,對於公園綠地、古蹟等較少著墨,形成疏漏之情形;因此,

對於整體空間區域的無障礙環境改造,仍可能存在法令未盡完備之情 形。

二、各空間類別之無障礙環境法令之主管單位權責不同,出現重疊、

不一致之情形。

相較國外先進國家經驗,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之關注、及無障礙 法令政策之觀點已符合國際思潮,例如,認定標準更合乎人性,係採 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ICF,當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 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 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 團隊鑑定及評估符合者,即被認定為身心障礙者。迥異於過去僅由醫 生判定的方式。其次,法令兼顧實際需求及可行性,新建公共建築強 制全面無障礙,既有公共建築鼓勵自發性進行改善。除此之外,建築 物使用階段,包括無障礙設施檢查及使用執照核發時機點等,亦可能 是導致無法落實無障礙化之癥結。

然而,若檢視各空間層次類別之規定,包括樓梯及昇降設備、出 入口、騎樓、人行道、通路及坡道、路外停車場、市區道路、公園、

場站等,分別探討法令內容及歸屬,即可發現相關法令系統及管理範 圍分屬不同機關,例如內政部主管身心障礙者權益、老人福利、國民 住宅、市區道路、場站、停車場;交通部主管觀光旅館、公路、停車 場、捷運系統、交通運具;另公園、古蹟等缺乏全國層級之一致性法 規,應解決其間之重疊、混淆、疏漏及介面銜接等問題,以有助於推 動整體區域之無障礙改造。

三、各地方政府、事業單位或有自行訂定之無障礙相關準則、參考手 冊及計畫,缺乏整合。

再者,由於缺乏完備之法令規定,政府部門、縣市政府或交通事 業單位視建設發展需要自行訂定相關準則,例如台北市公園開發都市 設計準則、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無障 礙設施設置準則等。以及相關參考手冊,例如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台北 市無障礙設施設置參考手冊、內政部營建署公園綠地系統規劃設計參 考手冊、內政部營建署辦公處所管理手冊、內政部市區道路人行道設

計手冊、交通部交通工程手冊及公車捷運化設計手冊等。尚有地方政 府推動之無障礙建設計畫,例如台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 實施經費補助申請,設置無障礙設施改善、嘉義公車捷運 BRT 系統 等,可能存在跨越行政區域後即無法銜接之問題,亟需整合或擴大應 用範圍以發揮更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