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問題分析
第一節 我國現行法令系統架構
回顧國內現行無障礙法令制度之現況,必須先釐清法令屬性及內 涵之差異,概分為強制性法規及非屬強制性之參考原則兩類。依據中 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及第 3 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本研究係參考廖慧燕(2008)的分類,在強制性法令的 範圍內,區分不同屬性及意涵。第一層次是法律或衍生相關技術基準 之法源依據,其中以憲法及增修條文為根本大法,尚包括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建築法及國民住宅 條例等。第二層次是指技術基準,旨在界定何種類型或規模之建築 物,應設置何種設施,其位置及數量如何安排,作為實際執法之基準;
以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0 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
施、老人福利法第 16 章老人住宅,及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 規則等。第三層次為設計規範,係針對如何進行無障礙環境設計,提 出具體技術建議等詳細資料,例如無障礙環境設計規範、老人住宅基 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等。最後,除 了前述強制性法令之外,尚有參考性之手冊或指引,其功能在於技術 及法令之解說,提供民眾宣導、教育或訓練之用。
除了前述與建築物相關的法令之外,眾所皆知,無障礙環境空間 尚須包括交通設施、公園等,本研究皆依循前述法令層次架構,分述 如下,並彙整如圖 3-1-1、圖 3-1-2 所示。
一、 無障礙環境相關法令之形成背景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明訂「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 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
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為基本國策之ㄧ,但我國並未有 無障礙環境之專法,事實上,建築無障礙環境相關法令之發源與背 景,受到社會福利政策之影響深遠。
早期障礙福利政策是依據 1946 年制定的憲法第 155 條:『人民之 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適當的扶助與救濟』、 及 1973 年的「兒童福利法」施行有關障礙者之救濟與安置措施。以 及民國 69 年陸續完成「老人福利法」、「殘障福利法」、「社會救助法」
等社會福利三法立法,為障礙者的福利政策奠定法治化的基礎。我國 於民國 79 年公佈實施「殘障福利法」,復於民國 86 年將「殘障福利 法」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從消極性的保護,轉成積極性的 權益保障;此外,將障礙者區分為十六類四等級,明定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應辦事項,及相關權利及義務,落實障礙者保護與福利之明確 規範。
然而,隨著社會環境快速變遷,身保法相關規定已不足以因應身 心障礙者之需求,我國於 96 年 7 月 11 日總統修正公佈名稱及全文 109 條,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本研究簡稱身保法),改為『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本研究簡稱身權法)1。強調「權益保障」較「保 護」更具積極意義,其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增列金融、法務、警政、
體育、文化及採購法規等主管機關之權責。例如,增列金融主管機關 以鼓勵信託業者辦理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規定;法務主管機關給需協 助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更生保護及收容環境改善等事 務;警政主管機關應協助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及失蹤身心障礙者 之協尋等事項;增列體育及文化主管機關應辦理增進身心障礙者之體 育、藝文等活動及社會參與機會等,前述種種規定皆顯示我國對於身 心障礙者權益之重視又向前跨進一步。
值得一提的是,身權法第 2 條明訂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職 掌,包括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 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可謂將社會福利 體系聯繫上建築法令體系之重要且關鍵之舉。另一方面,老人福利政 策亦與無障礙境建置有關,老人福利法於中華民國 89 年 5 月 3 日總 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10150 號令修正公布,建設、工務、住 宅主管機關應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 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1本文中某些條文法源係依據依身保法訂定,惟相關法規文字尚未同步修正,例 如『公共交通工具無障礙設備與設施設置規定,係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等,特此說明。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 之…
… 應予保障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6. 。
。
(訂定種類及適用範圍 )
訂定適用範圍、面積、空間 規劃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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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 之…
… 應予保障
6.
訂定種類及適用範圍
。
二、 法令及參考手冊回顧
(一)建築物
建築法第一章總則揭示立法目的,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 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故全部條文並無規範無 障礙環境事項,事實上,其法律精神係藉由建築技術規得以落實。
在公共建築物方面,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新建公 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 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公 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 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
乳室、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 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 其相關法令定之。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0 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 用設施專章之第 167 條,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公共建築物 應依本章規定設置各項無障礙設施,並且明訂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涵括無障礙環境設計規範解說手冊。此 外,尚有第 16 章老人住宅專章,依老人福利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興建,
專供老人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其基本設施及設備應依本章規定,並由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訂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其 後,為因應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未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設置規 定之建築物改善及核定事項有所遵循,俾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第 3 項規定,內政部 97.5.9 台內營字第 0970803094 號令修正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56 條第 3 項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 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為「已領得
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 序及認定原則」,並修正全文,自中華民國 97 年 7 月 3 日生效。
除此之外,依國民住宅條例第 43 條訂定之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 住宅設計規則,第 4 條明訂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應注意考 量配合老人、殘障者及兒童之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及兒童遊戲場,
並得協調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設置老人文康休閒場所等設施。
在設計規範方面,營建署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第 2 項規定(97 年 12 月 19 日台內營字第 0970809360 號令 修正發布),訂定無障礙環境設計規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均依 本規範規定;涵括無障礙通路、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
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無障礙標誌等,並提出尺寸及圖表作為說 明。以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內政部 92.12.29 台內 營字第 0920091112 號令訂定),係針對供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無需他人 協助之老人為居住者之老人住宅,規定老人住宅之規劃設計基準。包 括外部空間規劃:外休憩空間、人行道安全措施、室外引導通路。居 住單元與居室服務空間規劃:居住單元組合方式、基本簇群規劃原 則、生活簇群配置、臥室設置及規劃設計原則、浴室及廁所規劃設計 原則、廚房配置及廚具設計原則、陽臺及平臺規劃設計原則。共用服 務空間:樓梯及平臺寬度、梯級尺寸、室內走廊、走廊及樓梯之扶手、
門廳出入口、其他設施。公共服務空間:設置與配置原則、交誼室設 置及規劃設計原則、服務管理室。設備及設施:設置原則、設備能源、
電力、瓦斯、石油、太陽能、垂直上下之昇降設備、昇降機、梯昇降 機、消防警報滅火設備、消防設備、燃氣設備、避難路徑、緊急通報、
廚房設備設置原則、全面無障礙樓地板、室內要求、室內櫥櫃、門窗、
安全玻璃、電氣照明、電氣設備、換氣空調、照明設備、吸塵設備、
盥洗設備、浴廁空間及設備規劃設計原則、浴槽規劃設計原則、淋浴
設備空間規劃設計原則,他隔音、防震設計、避難空間及救援設施、
綜合服務、環境服務、維修管理及其他事項、停車空間設置原則等。
再者,另有不同建築物用途別建築物之相關規定,交通部依發展 觀光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該標準所稱之觀光旅館係指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觀光旅館 之建築設計、構造、設備除依本標準規定外,並應符合有關建築、衛 生及消防法令之規定,目前營建署已推動研議該標準之無障礙相關規 定2。
在參考手冊方面,內政部建築研所編訂了無障礙環境設計規範解
在參考手冊方面,內政部建築研所編訂了無障礙環境設計規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