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我國現行法令系統架構

第三章 問題分析

第一節 我國現行法令系統架構

回顧國內現行無障礙法令制度之現況,必須先釐清法令屬性及內 涵之差異,概分為強制性法規及非屬強制性之參考原則兩類。依據中 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及第 3 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本研究係參考廖慧燕(2008)的分類,在強制性法令的 範圍內,區分不同屬性及意涵。第一層次是法律或衍生相關技術基準 之法源依據,其中以憲法及增修條文為根本大法,尚包括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建築法及國民住宅 條例等。第二層次是指技術基準,旨在界定何種類型或規模之建築 物,應設置何種設施,其位置及數量如何安排,作為實際執法之基準;

以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0 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

施、老人福利法第 16 章老人住宅,及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 規則等。第三層次為設計規範,係針對如何進行無障礙環境設計,提 出具體技術建議等詳細資料,例如無障礙環境設計規範、老人住宅基 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等。最後,除 了前述強制性法令之外,尚有參考性之手冊或指引,其功能在於技術 及法令之解說,提供民眾宣導、教育或訓練之用。

除了前述與建築物相關的法令之外,眾所皆知,無障礙環境空間 尚須包括交通設施、公園等,本研究皆依循前述法令層次架構,分述 如下,並彙整如圖 3-1-1、圖 3-1-2 所示。

一、 無障礙環境相關法令之形成背景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明訂「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 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

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為基本國策之ㄧ,但我國並未有 無障礙環境之專法,事實上,建築無障礙環境相關法令之發源與背 景,受到社會福利政策之影響深遠。

早期障礙福利政策是依據 1946 年制定的憲法第 155 條:『人民之 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適當的扶助與救濟』、 及 1973 年的「兒童福利法」施行有關障礙者之救濟與安置措施。以 及民國 69 年陸續完成「老人福利法」、「殘障福利法」、「社會救助法」

等社會福利三法立法,為障礙者的福利政策奠定法治化的基礎。我國 於民國 79 年公佈實施「殘障福利法」,復於民國 86 年將「殘障福利 法」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從消極性的保護,轉成積極性的 權益保障;此外,將障礙者區分為十六類四等級,明定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應辦事項,及相關權利及義務,落實障礙者保護與福利之明確 規範。

然而,隨著社會環境快速變遷,身保法相關規定已不足以因應身 心障礙者之需求,我國於 96 年 7 月 11 日總統修正公佈名稱及全文 109 條,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本研究簡稱身保法),改為『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本研究簡稱身權法)1。強調「權益保障」較「保 護」更具積極意義,其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增列金融、法務、警政、

體育、文化及採購法規等主管機關之權責。例如,增列金融主管機關 以鼓勵信託業者辦理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規定;法務主管機關給需協 助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更生保護及收容環境改善等事 務;警政主管機關應協助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及失蹤身心障礙者 之協尋等事項;增列體育及文化主管機關應辦理增進身心障礙者之體 育、藝文等活動及社會參與機會等,前述種種規定皆顯示我國對於身 心障礙者權益之重視又向前跨進一步。

值得一提的是,身權法第 2 條明訂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職 掌,包括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 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可謂將社會福利 體系聯繫上建築法令體系之重要且關鍵之舉。另一方面,老人福利政 策亦與無障礙境建置有關,老人福利法於中華民國 89 年 5 月 3 日總 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10150 號令修正公布,建設、工務、住 宅主管機關應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 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1本文中某些條文法源係依據依身保法訂定,惟相關法規文字尚未同步修正,例 如『公共交通工具無障礙設備與設施設置規定,係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等,特此說明。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 之…

… 應予保障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6.

(訂定種類及適用範圍 )

訂定適用範圍、面積、空間 規劃原則等

49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 之…

… 應予保障

6.

訂定種類及適用範圍

二、 法令及參考手冊回顧

(一)建築物

建築法第一章總則揭示立法目的,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 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故全部條文並無規範無 障礙環境事項,事實上,其法律精神係藉由建築技術規得以落實。

在公共建築物方面,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新建公 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 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公 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 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

乳室、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 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 其相關法令定之。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0 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 用設施專章之第 167 條,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公共建築物 應依本章規定設置各項無障礙設施,並且明訂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涵括無障礙環境設計規範解說手冊。此 外,尚有第 16 章老人住宅專章,依老人福利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興建,

專供老人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其基本設施及設備應依本章規定,並由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訂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其 後,為因應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未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設置規 定之建築物改善及核定事項有所遵循,俾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第 3 項規定,內政部 97.5.9 台內營字第 0970803094 號令修正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56 條第 3 項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 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為「已領得

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 序及認定原則」,並修正全文,自中華民國 97 年 7 月 3 日生效。

除此之外,依國民住宅條例第 43 條訂定之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 住宅設計規則,第 4 條明訂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應注意考 量配合老人、殘障者及兒童之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及兒童遊戲場,

並得協調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設置老人文康休閒場所等設施。

在設計規範方面,營建署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第 2 項規定(97 年 12 月 19 日台內營字第 0970809360 號令 修正發布),訂定無障礙環境設計規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均依 本規範規定;涵括無障礙通路、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

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無障礙標誌等,並提出尺寸及圖表作為說 明。以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內政部 92.12.29 台內 營字第 0920091112 號令訂定),係針對供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無需他人 協助之老人為居住者之老人住宅,規定老人住宅之規劃設計基準。包 括外部空間規劃:外休憩空間、人行道安全措施、室外引導通路。居 住單元與居室服務空間規劃:居住單元組合方式、基本簇群規劃原 則、生活簇群配置、臥室設置及規劃設計原則、浴室及廁所規劃設計 原則、廚房配置及廚具設計原則、陽臺及平臺規劃設計原則。共用服 務空間:樓梯及平臺寬度、梯級尺寸、室內走廊、走廊及樓梯之扶手、

門廳出入口、其他設施。公共服務空間:設置與配置原則、交誼室設 置及規劃設計原則、服務管理室。設備及設施:設置原則、設備能源、

電力、瓦斯、石油、太陽能、垂直上下之昇降設備、昇降機、梯昇降 機、消防警報滅火設備、消防設備、燃氣設備、避難路徑、緊急通報、

廚房設備設置原則、全面無障礙樓地板、室內要求、室內櫥櫃、門窗、

安全玻璃、電氣照明、電氣設備、換氣空調、照明設備、吸塵設備、

盥洗設備、浴廁空間及設備規劃設計原則、浴槽規劃設計原則、淋浴

設備空間規劃設計原則,他隔音、防震設計、避難空間及救援設施、

綜合服務、環境服務、維修管理及其他事項、停車空間設置原則等。

再者,另有不同建築物用途別建築物之相關規定,交通部依發展 觀光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該標準所稱之觀光旅館係指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觀光旅館 之建築設計、構造、設備除依本標準規定外,並應符合有關建築、衛 生及消防法令之規定,目前營建署已推動研議該標準之無障礙相關規 定2。

在參考手冊方面,內政部建築研所編訂了無障礙環境設計規範解

在參考手冊方面,內政部建築研所編訂了無障礙環境設計規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