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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合作關係與夥伴關係的差異

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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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回顧

基於研究目的,以及外在總體環境變化對於勞資關係的影響,文獻回顧首 先將從勞資關係本身的相關理論以及作用進行探討,以歸納出勞資之間夥伴關 係的作用層次;其次再透過傳統勞資關係的架構,探討勞資之間的夥伴關係建 構過程,是否存在、存在的模式、及可持續的模式;透過相關理論的再次歸納 整理,嘗試勾勒勞資之間的夥伴關係與相關理論的具體輪廓;最後探討勞資之 間夥伴關係發展有關的議題,以建立勞資之間的夥伴關係的研究架構。

第一節 合作關係與夥伴關係的差異

在企業內部,由於工會與資方在立場的差異、本質上的雷同,使得勞資彼 此之間時而衝突、時而合作。有學者認為:工會與雇主組織都被視為利益團體

(衛民、許繼峰,2005:200),在理性自利的假定之下,勞資之間存在著不同 利益,潛藏著衝突的因子(衛民、許繼峰,2005:327)。在勞資彼此衝突的情 境之下,勞資之間理所當然不存在合作的可能,但是在現實世界當中,的確存 在著勞資合作的事實,因此有學者認為勞資合作,可能是出於理性或規範因素

(Lorenz, 1992: 457 )。對於勞資之間這種時而合作時而對立的現象,學者提 出的解釋認為:暨合作又對立,原本就是勞資關係當中非常重要的本質(潘世 偉、成之約、林佳和,2003:75)。

工會經由個別勞工的授權而成為集體勞工的代理者,擁有直接面對企業協 商,決定集體合作或抗爭的力量,是發展勞資關係的關鍵角色。同時工會透過 國家法令制度,以法定的集體協商、勞資會議、勞工董事及員工分紅認股等等 的參與制度,使得資方與工會的關係不致經常的尖銳對立,讓勞資雙方可以根 據彼此需要,適時的合作以各取所需(戴曉惠,2009:82)。

法定的參與制度提供了勞資之間合作的基礎,在勞資關係當中,參與者

(Actors)彼此間有不同的價值、利益和需求,為調和這些參與者彼此間的價 值、利益和需求,制度於是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與功能(成之約,2004)。

市場力量則被視為是制約者,而「集體協商」(Collective bargaining)則在市 場與政府法令之間發揮和運作(成之約,2004)。 承諾(Badigannavar, 2009: 78)。企業內部的經濟問題通常造成薪資、福利的縮 減,出現勞資爭議而發生對立;當企業面臨外部的經濟問題時,在艱困的經營 狀況下,為了度過難關並避免內部的勞資衝突,有可能理性的選擇與勞工、工 會合作。

於工會而言,當企業面臨外部的經濟問題時,工會之所以選擇與管理部門 合作,是為了確保取得影響雇用條件的早期資訊,以提早部署因應計畫,影響

決策(Badigannavar, 2009: 78)以維護勞工權益,相同的在企業面臨外部的經濟 問題時,為避免經營困境影響而改變勞資關係,工會也有可能理性的選擇與企 的想法,而無需清楚的知道他們同意什麼」(Guest & Peccei, 2001: 207)。對 此仍有必要透過勞資關係相關的文獻繼續進行探討,先釐清這個問題。

(Johnstone, et al., 2009: 269),衝突的化解取決於妥協的精神,以及容許意見 充分表達的制度與管道,勞資關係體系就是一個多元化的社會,社會中的成員 文化和資本積累(Danford, Richardson, Stewart, Tailby, Stephanie andUpchurch, 2004: 26)。參與者的本質都是理性的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但是戴上夥伴關係 的帽子之後,卻常常造成了勞資關係的迷惑。

概念上劃分為:國際、國家、產業、及機構等層次(Badigannavar, 2009: 77),

而逐漸描繪出勞資之間夥伴關係的輪廓。

勞資之間最早出現的的夥伴關係研究層次,是屬於國際、國家層次的「社 會夥伴關係」(social partnership),屬於歐盟層次的工會以及雇主聯盟的代議 組織以及共同體機構的諮商(楊世雄,2007:36),以社會夥伴關係模式發展 的勞資關係,是透過勞、資、政三方的基本架構中進行社會對話,透過共識的 建立而成為社會夥伴關係,主要在於追求社會安全制度的價值最大化。

在近代勞資關係當中,明顯的由國家主導、建立正式而明確的夥伴關係發 展 概 念 , 係 來 自 1998 年 英 國 新 工 黨 政 府 的 政 策 白 皮 書 《 公 平 合 理 工 作

(Fairness at Work)》(引用自 Johnstone, Ackers,Wilkinson, 2010: 152),當時 的英國首相布萊爾(Blair, T.)以公平合理工作的基本信念,提出有關勞資之間 成為夥伴關係的政策構想,由於內容過於理想化,推展初期曾經招致許多質疑,

大約過了過一年,英國工會代表大會(Trade Union Congress, TUC)終於表態支 持政策白皮書的內容,在1999 年發佈一份聲明,對於工會和雇主可以一起建立 夥伴關係的理想表示認同。

早期夥伴關係的層次依循傳統勞資關係的理論基礎,定位夥伴關係為「社 會夥伴關係」(social partnership),雇主和工會合作以實現共同目標(TUC,

1999),在國家公平和公開的基礎政策主導下,由政府、工會與雇主三方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