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名詞操作型定義
第一章 緒論
本章共分為六節,包括第一節研究動機及重要性、第二節研究目的、
第三節研究問題、第四節研究假設、第五節名詞操作型定義及第六節研 究限制。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重要性
隨著國民生活水準提高與衛生環境各方面的進步,事故傷害與慢性 病已經取代傳染性疾病成為國人的主要死因,其中事故傷害居國人十大 死因第六位(行政院衛生署,2009),歷年來皆榜上有名。事故傷害亦 是兒童生命安全的最大威脅,更是0~14歲兒童十大死因的第一位,2009 年在1~14歲就有256名兒童(占死亡總數的22%)因事故傷害而失去寶貴 的生命(行政院衛生署,2009),讓我們不得不加以重視此問題。
1959年兒童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CHILD'S RIGHT)
表示:「兒童應有遊戲及娛樂之充分機會,此目標應與教育目標相同。
社會及政府應盡力促進此項權利之享受。」(聯合國兒童基金會,1959)。
亦指出:「兒童有權享有休息和閒暇,從事與兒童年齡相宜的遊戲和娛 樂活動,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政府應鼓勵提供從事文化、
藝術、娛樂和休閒活動的適當和均等的機會。」(聯合國兒童基金會,
1959)。另外,國際兒童遊戲權協會於1977年提出「兒童遊戲權宣言」,
主張要「呼籲所有國家、組織及個人,需承認兒童遊戲權的信念與價值,
2
並竭力確保無論何時何地兒童的遊戲權」(國際兒童遊戲權協會,1977)。
歸結兒童遊戲權的基本理念,主要可以分為六項具體的概念,其中第六 項理念便強調「兒童遊戲權應受尊重與保障」,其內涵點出:提供兒童 適齡與適性的遊戲環境、規畫合宜的遊戲互動環境與空間、保障兒童遊 戲的安全與增進兒童遊戲的樂趣(國際兒童遊戲權協會,1977;石鎮嘉,
2007;李幸芳,2003)等數項內涵,皆提及遊戲對於兒童的重要性及遊 戲安全的重要。
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執行長林月琴表示,4 歲前的孩子是「用腳 思考的年齡」,孩子在遊戲場中爬上爬下,用身體在認識環境;對於寶 貝們來說,遊戲即學習、遊戲即工作、工作即學習(靖娟兒童安全文教 基金會,2010),但兒童的好奇好動,卻使得其暴露危險的機會更多,
再加上兒童在各方面的發展都尚未完全,對於危險的認知,反應能力均 較差,所以較易發生事故傷害(李國行,2008;高慧娟,2001)。
近年來,由於兒童遊戲安全事故傷害頻傳,使我們不得不正視兒童 遊戲安全問題的重要性。葉純志、莊義利、蔡益堅、吳秀英於2007年根 據「2005年國民健康訪問暨藥物濫用調查」資料指出,0~6歲的幼童中非 致死性就醫事故傷害原因以跌落為最嚴重,其發生地點主要是家中客廳
(25%),其次是運動場或遊戲區(18%)(葉純志、莊義利、蔡益堅、
吳秀英,2007;張鳳琴、蔡益堅、吳聖良,2003),可見在運動場或是
3
遊戲區受傷的情況也相當多。若加上事故傷害導致的疾病、傷殘等後遺 症,對其兒童發展、家庭及社會,在健康和經濟方面均會造成重大衝擊。
雖然事故傷害高居兒童十大死因的第一位,但事故傷害的發生並非 全然都是意外,大部分是有跡可尋的,而且是能加以事先預防避免的。
我們應有效的做好防範,給下一代一個安全的遊戲成長環境。
為此,不讓悲劇一再重演,「兒童遊戲安全」不只是所有與兒童有 關的成人,如家長、保母、機構負責人、保育員、幼教師等應該清楚明 白的主題,兒童本身更應培養危機意識,能辨識並避開危險玩具、遊具 與環境,以防事故傷害發生,不讓孩子的成長玩伴成為危險的殺手。
在現代生活空間狹小,兒童遊戲的地方往往是在社區、公園或學校 內的遊戲場所,又加上少子化的社會,遊戲安全更是保障未來主人翁的 重點之一。目前國內外事故傷害預防的研究多是探討有關家長及居家安 全方面,遊戲場所事故傷害預防相對較少,但對於遊戲場所安全我們也 應當不容忽視,尤其托育機構、幼稚園教師是僅次於父母,與孩子相處 最多時間及帶孩子去遊戲的重要人物,若孩子玩得開心、玩得安全,也 是對父母心理健全與安適的表徵,能看到孩子快樂健康的成長便是一項 莫大的安慰。
希望能為兒童打造一個健康安全的遊戲環境,家長及師長都能對不 安全的遊戲環境提高警覺,也替孩子做好安全措施,教導正確的遊戲行
4
為,減少不安全環境或不適當的衣著、行為而導致的事故傷害,造成身 心健康的損傷。畢竟投資兒童的健康,便是投資國家的未 來。
兒童遊戲場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兒童的行為應是一項變動性較大的 因素,許多研究證明行為深受認知的影響。多數遊戲傷害發生的原因則 在於兒童對於遊戲安全之認知、注意程度不足與行為不當(陳冠蓁,
2003;謝園,1996b;侯錦雄、王培如、林鈺專,1994),所以在減低兒 童遊戲造成的傷害上,對於兒童遊戲安全之認知、態度、及行為研究有 其必要性與重要性。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根據上述研究動機及重要性,本研究主要探討臺北市幼稚園教師預 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相關因素,立基於健康信念模式為基礎運用,期待 能從中探究研究對象基本變項、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健康信念、預 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行動線索,與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彼此間 的關係。研究目的如下:
一、了解研究對象之基本變項、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健康信念、預 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行動線索及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之分 佈情形。
5
二、分析研究對象之基本變項、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健康信念、預 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行動線索及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彼此 之間的關係。
三、探討研究對象之基本變項、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健康信念、預 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行動線索,對於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 之預測力。
第三節 研究問題
根據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本研究所探討的問題如下:
一、研究對象之基本變項、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健康信念、預防遊 戲場所事故傷害的行動線索及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分佈情形 為何?
二、研究對象之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健康信念、預防遊戲場所事故 傷害的行動線索、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是否會因基本變項 的不同水準而有顯著差異?
三、研究對象之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健康信念、預防遊戲場所事故 傷害的行動線索、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彼此之間是否有相 關?
6
四、研究對象之基本變項、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健康信念、預防遊 戲場所事故傷害的行動線索,是否能有效預測其預防遊戲場所事故 傷害行為?
第四節 研究假設
本研究所驗證的研究假設如下:一、研究對象之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健康信念、預防遊戲場所事故 傷害的行動線索、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會因基本變項的不 同水準而有顯著差異。
二、研究對象之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健康信念、預防遊戲場所事故 傷害的行動線索、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彼此之間有顯著相 關。
三、研究對象之基本變項、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健康信念、預防遊 戲場所事故傷害的行動線索,能顯著預測其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 行為。
第五節 名詞操作型定義
與本研究有關之名詞操作型定義如下:一、幼稚園:指九十九學年度臺北市經合格立案之幼稚園。
7
二、教師:指於幼稚園中提供兒童教育、保育服務之教師總稱。(教師 包含專職園長、帶班教師兼任園長、專職帶班教師、帶班教師兼任 行政業務)
三、遊戲場所:指公共場所(如公園、綠地)、公私立國小及托育機構 設置的永久裝置之無動力兒童遊戲設施場地,包含遊戲空間、遊戲 設備和附屬設施(李國行,2008;吳卓縝,2005)。
四、遊具:指設立在遊戲場所之遊戲設備和附屬設施。根據李國行研究 中描述依經濟部中央標準局之界定,遊戲設備係指一般室外永久裝 置之無動力兒童遊戲設備,如鞦韆、蹺蹺板、滑梯、沙坑、攀岩組、
攀爬架等(李國行,2008)。
五、事故傷害:依據世界衛生組織(1991)定義:「未經預先安排的突 發事件,造成人體可認知的傷害」。
六、兒童:依幼稚教育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幼稚教育,係指四歲至入國 民小學前之兒童,在幼稚園所受之教育」(幼稚教育法,2009)。
本研究所稱之兒童因此定義為足歲四歲至未滿六歲,就讀於幼稚園 之兒童。
七、基本變項:包括人口學變項、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相關變項。
(一)人口學變項
1. 性別:分為男與女兩項。
8
2. 年齡:以研究對象的實際年齡來計算。
3. 教育程度:以研究對象最高學歷來計算,分為高中(職)畢業、
專科大學畢業及研究所畢業。
4. 職稱:以研究對象在幼稚園中所擔任的職務,分為專職園長、
帶班教師兼任園長、專職帶班教師、帶班教師兼任行政業務。
5. 擔任教師之累計年資:以研究對象在幼稚園中擔任教師之累計 服務年數計算。
6. 負擔之兒童數:以研究對象在幼稚園中,一人平均所需負擔之 兒童數計算。
(二)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相關變項(徐知本,2007;王依 虹,2005;
秦金生,2005;高慧娟,2001)
1. 帶領兒童每週至遊戲場所次數:以研究對象平均每週帶領兒童 至遊戲場所之次數計算。
2. 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之認知:指研究對象對於預防遊戲場所 事故傷害相關知識的了解程度。以本研究自擬問卷中「預防遊
2. 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之認知:指研究對象對於預防遊戲場所 事故傷害相關知識的了解程度。以本研究自擬問卷中「預防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