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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根據研究結果,歸納出下列結論:

一、研究對象皆為女性,年齡以 41~50 歲者最多,其次是 31~40 歲。職 稱以專職帶班教師為最多,而累計服務年數以 21~25 年為最多,其 次是 16~20 年。

二、研究對象之「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認知」為中上程度,「預防遊 戲場所事故傷害態度」偏正向。

三、研究對象之「自覺因疏忽而導致兒童於遊戲場所發生事故傷害的罹 患性」平均得分介於「可能」與「非常可能」之間;「自覺因疏忽 而導致兒童於遊戲場所發生事故傷害的嚴重性」偏向「嚴重」程度;

「自覺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有效性」介於「同意」與「非常同 意」之間;「自覺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障礙性」介於「不同意」

與「中立意見」之間,表示研究對象自覺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 障礙性居中;「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自我效能」介於「普通的 把握」與「較多的把握」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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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對象之「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行動線索」整體接觸內部或 外部知覺刺激偏多,以「幼稚園的兒童曾在遊戲場所中發生事故傷 害。」最多,而「我曾經參加過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相關課程。」

最少。

五、研究對象之基本變項、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健康信念、行動線 索及行為彼此之間的關係中發現:

(一)年齡方面:20~30 歲之教師「自覺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障礙性」

高於 31~40 歲之教師。年齡在 41~50 歲、51~60 歲之教師其「預防 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自我效能」皆優於 20~30 歲之教師。

(二)教育程度方面:專科、大學畢業之教師「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 的外部線索」來源多於研究所畢業之教師。

(三)職稱方面:專職帶班教師及帶班教師兼行政之「自覺預防遊戲場 所事故傷害的障礙性」皆高於專職園長。

(四)累積服務年數方面:累計服務年數在 16~20 年、21~25 年及 26~30 年之教師「自覺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有效性」、「預防遊戲 場所事故傷害的自我效能」皆優於累計服務年數 5 年(含)以下 之教師。然而,累積服務年數在 5 年(含)以下之教師「自覺預 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障礙性」皆高於 16~20 年及 21~25 年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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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另外,累計服務年數在 31 年以上教師「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 害的外部線索」來源多於累計服務年數 6~10 年及 5 年(含)以下 之教師。

六、研究對象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行動線索與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 害的健康信念關係中發現,研究對象之「自覺因疏忽而導致兒童於 遊戲場所發生事故傷害的嚴重性」、「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自我 效能」越高者,及「自覺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障礙性」越低者,

其「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行動線索」刺激來源越多。

七、研究對象基本變項與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關係中發現:

(一)年齡方面:51~60 歲之教師「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優於 20~30 歲及 31~40 歲之教師。

(二)服務公、私立幼稚園方面:在私立幼稚園服務之教師「預防遊戲 場所事故傷害行為」優於在公立幼稚園服務之教師。

(三)累積服務年數方面:在 16~20 年、21~25 年及 26~30 年之教師「預 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皆優於累積服務年數在 5 年(含)以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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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研究對象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認知越高者與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 害態度越正向者,越會採取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

九、研究對象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健康信念與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 害行為之關係中發現:(一)研究對象之自覺因疏忽而導致兒童於 遊戲場所發生事故傷害的罹患性越高者、嚴重性越高者、(二)自 覺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有效性越高者、障礙性越低者與(三)

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自我效能越有把握者,越會採取預防遊戲 場所事故傷害行為。

十、研究對象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行動線索與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 害行為之關係中發現:「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外部線索」獲得 來源越多者,越會採取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

十一、研究對象基本變項、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健康信念、預防遊 戲場所事故傷害的行動線索及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之多元迴 歸分析發現,此 21 個變項對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變異量之解 釋力為 37.5%。其中「服務於公立或私立幼稚園」、「專職園長」、

「平均一週帶領兒童至遊戲場所的次數」、「有效性總分」、「障 礙性總分」、「自我效能總分」、「外部線索總分」七項與「預防 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有顯著相關。又以「自我效能總分」影響 力最高,其次為「有效性總分」,表示研究對象對於採取預防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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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事故傷害行為把握程度越高,自覺利益越高,其落實行為表現 越好。

第二節 建議

根據結論,提出以下建議:

一、對教育訓練方面之建議

(一)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認知加強

本研究發現研究對象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認知越高者,越會 採取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研究對象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 認知得分,整體而言,屬中上程度,但是在認知量表中仍有少部分 題項答對率偏低,尤其是關於遊戲設施環境評估部分,因此建議教 師可多加熟悉及釐清遊戲場所環境評估及檢核之要點。

(二)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相關課程及教材提供

研究對象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態度越正向者,越會採取預 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整體來說,研究對象預防遊戲場所事 故傷害態度得分皆偏正向,但是當兒童發生事故傷害時,對於是 否能馬上做出正確處理,則呈現保留的態度。另外,研究對象對 於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最大障礙是缺少適合兒童閱讀之預防 遊戲場所事故傷害教材,且在外部線索方面,有關安全議題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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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活動中,少有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類別的相關課程或活動提 供教師參加,因此建議:

1. 可以辦理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相關研習、講座、焦點團體或 座談會等,增加教師對於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相關訊息及 增強正向態度,進而提升教師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能力及 正向態度。

2. 衛生單位、學校、教師彼此交流,製作適合兒童教學之教材(單 張、繪本手冊或影音媒體),便於提供幼教教師教學及兒童自 我閱讀學習。

二、對學校方面之建議

(一)設置專門維護管理遊戲場所之人員

研究對象對於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另一障礙是當教師帶 領兒童去遊戲場所玩耍時,往往沒有足夠的時間可以仔細檢視遊 戲場所的安全狀況。因此,建議園所設置專門維護管理遊戲場所 之人員,在每次有兒童活動前,都能先檢查完遊戲場所環境及設 備。若因經費或人力考量而無法設置專門人員時,亦建議當帶班 教師一人在整理兒童隊伍及說明遊戲規則時,另一位教師快速檢 視遊戲場所環境及設備,再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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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幼稚園認識遊戲場所安全相關活動

結合教師與兒童的一系列活動,讓遊戲場所安全不只是教師 的責任,讓兒童也學習發掘幼稚園中的不安全,認識危險,懂得 保護自己,也教導兒童施行降低風險事故的初級預防行為,如走 路不跑跳、遊戲時不推擠追撞、用正確的方式遊戲等。

(三)遊戲場所鋪面的重視

透過遊戲場所地板與鋪面的改善,可以降低兒童跌倒與墜落 造成的嚴重性。

三、對未來研究方面之建議

(一)研究對象方面

本研究因受限於研究者人力、物力及經費的考量,僅以分層 集束隨機抽樣抽得之台北市 30 所公立幼稚園及 32 所私立幼稚 園,共計 62 所幼稚園,故無法推論至托兒所或其他縣市幼稚園,

因此未來研究可推廣至更多學校與區域,或是縮小研究樣本範圍 進行深入的研究,以更進一步了解幼教教師對於預防遊戲場所事 故傷害之健康信念及行為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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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方法與工具方面

本研究以結構式問卷為研究工具,而國內相關文獻也多以問 卷為工具的量性分析為主,建議未來可朝向質性方向研究,或質 性、量性兼具,使更加了解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相關因素。

本研究工具是以健康信念模式架構而製成之問卷,題數較多 易使研究對象疲倦,且依著健康信念模式架構而設立的題項文字 陳述方式相似,若研究對象沒有仔細查看可能會造成誤解,建議 未來可將問卷內容簡化,並且將相似文字句型轉換成不同方式表 現及標示出關鍵字,會使研究對象容易閱讀及瞭解題意。

(三)教育介入方面

未來研究可參考本研究結果,進一步發展預防遊戲場所事故 傷害教育介入計畫,發展相關教材及課程,內容可加強預防遊戲 場所事故傷害知識、正向態度、健康信念、行動線索,使教師對 於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有正確的認知,並可實際落實在教學與 遊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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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份

王千寧(2005)。桃園市某高中學生拒吸二手菸行為之研究—健康信念 模式之應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衛生教育學系碩士論文,未出版,

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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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培如(1994)。兒童對遊戲安全之認知與行為關係之研究。東海大學 景觀設計學系碩士論文,未出版,臺中市。

王清雅(2009)。臺北市大安區某國中學生餐後潔牙行為及其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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