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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三節 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之相關因素

為了瞭解研究對象基本變項對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之影響,

故將基本變項(年齡、教育程度、服務公私立幼稚園、職稱、累積服務 年數)設為自變項,而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為依變項,進行單因 子變異數分析,當有顯著差異時,則進行事後比較(變異數同質時,採 用 Scheffe's Test 進行事後比較,若變異數不同質時,則採用 Dunnett's T3 test 進行事後比較)。

且為了探討研究對象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健康信念、預防遊戲 場所事故傷害的行動線索與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彼此間的關係,

而進行皮爾森積差相關考驗。

最後,想瞭解研究對象基本變項、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健康信 念、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行動線索,對於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 為之預測力,因此進行多元迴歸分析。分別描述於下:

一、研究對象基本變項與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之關係

由表 4-21 得知,研究對象之「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會因為 年齡的不同而有顯著差異(F=4.06**,p<.01)。經事後比較發現,年齡 在 51~60 歲之教師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皆優於 20~30 歲及 31~40 歲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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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育兒生活雜誌記者黃名瑄(2011)採訪整理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幼 教系許玉齡副教授及裕德幼稚園張宸禎教師,表示「幼稚園老師帶領孩 子最好的時期應在 30~45 歲左右,具有經驗且體力較充足,有孩子的幼 稚園老師也更能體會家長的需要」(黃名瑄,2011)。

同時,研究對象之「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會因為服務公、

私立幼稚園的不同而有顯著差異(F=5.21*,p<.05)。經事後比較發現,

在私立幼稚園服務之教師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優於在公立幼稚園 之教師。

由表 4-21 亦可得知,研究對象之「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會 因為累積服務年數的不同而有顯著差異(F=4.07***,p<.001)。經事後 比較發現,累積服務年數在 16~20 年、21~25 年及 26~30 年之教師預防遊 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皆優於累積服務年數在 5 年(含)以下之教師。

且由表 4-22 可得知,研究對象「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得分 上會與「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認知」(r=0.10*,p<.05)及「預防遊戲 場所事故傷害態度」(r=.31**,p<.01)呈現正相關,表示研究對象預防 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認知越高者與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態度越正向者,

越會採取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

進一步與文獻作比較,陳冠蓁(2003)研究指出教保人員兒童安全 教育信念及行為會因為年齡、年資的不同,而有顯著差異,皆與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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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似之處。其研究結果在年齡方面,26~30 歲、31~40 歲、41~50 歲教 保人員,得分皆明顯高於 25 歲以下教保人員。在年資部分,「將兒童安

a. Scheffe's Test b. Dunnett's T3 test

表 4- 22 研究對象基本變項與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之皮爾森積差相關分析

項目 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

認知 .10*

態度 .31**

註:*p<.05 **p<.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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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對象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健康信念與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 害行為之關係

由表 4-23 得知,研究對象「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得分上會 與「自覺因疏忽而導致兒童於遊戲場所發生事故傷害的罹患性」

(r=.15**,p<.01)、「自覺因疏忽而導致兒童於遊戲場所發生事故傷害 的嚴重性」(r=.19**,p<.01)、「自覺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有效性」

(r=.31**,p<.01)及「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自我效能」(r=.55**,

p<.01)呈現正相關,表示研究對象自覺因疏忽而導致兒童於遊戲場所發 生事故傷害的罹患性越高者、嚴重性越高者、自覺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 害的有效性越高者與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自我效能越有把握者,越 會採取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此與健康信念模式之推論呼應,當 教師認為事故傷害罹患性、嚴重性越高,且採取行為的有效性越高、越 有把握時,採取行為的動機就越強,行為頻率也會越高。

另外,研究對象「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得分上會與「自覺 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障礙性」(r=-.42**,p<.01)呈現負相關,表示 自覺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障礙越高者,其越不會預防遊戲場所事故 傷害行為,此結果亦與健康信念模式之推論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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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23 研究對象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健康信念與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之皮爾 森積差相關分析

項目 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

健康信念總分 .33**

罹患性 .15**

嚴重性 .19**

有效性 .31**

障礙性 -.42**

自我效能 .55**

註:**p<.01 ***p<.001

三、研究對象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行動線索與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 害行為之關係

由表 4-24 得知,研究對象「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行動線索總分」

與「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呈現正相關(r=.20**,p<.01),其中 外部線索(r=.25**,p<.01)亦呈正相關,表示研究對象曾參加過預防遊 戲場所事故傷害的相關課程,曾自單張、海報、報章雜誌或書籍上閱讀 過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相關資訊,曾得到重要他人(親友、同儕)

提供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經驗、看法,曾經得到專業人員提供預防 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提醒,或幼稚園中已具備完善安全的遊戲環境及建 立遊戲場所環境評估及安全檢查制度者,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相關外 部線索獲得越多者,越會採取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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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24 研究對象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行動線索與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之皮爾 森積差相關分析

項目 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

行動線索總分 .20**

外部線索 .25**

內部線索 -.09

註:**p<.01

四、研究對象基本變項、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的健康信念、預防遊戲 場所事故傷害的行動線索,對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之預測力 為瞭解各變項對於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之預測力,本研究以 多元迴歸加以分析。在基本變項中,因教育程度及職稱為類別變項,故 先將其轉換為虛擬變項(教育程度以研究所為參照組,表示為:教育程 度 1=高中對研究所、教育程度 2=大學對研究所;職稱以帶班行政為參照 組,表示為:職稱 1=專職園長對帶班行政、職稱 2=帶班園長對帶班行政、

職稱 3=專職教師對帶班行政),故所有變項包含:年齡、教育程度 1、

教育程度 2、服務於公私立幼稚園、職稱 1、職稱 2、職稱 3、擔任幼稚 園教師累計服務之年數、一人需負擔的兒童數、平均一週帶領兒童至遊 戲場所的次數、講習課程、急救證照、認知總分、態度總分、罹患性總 分、嚴重性總分、有效性總分、障礙性總分、自我效能總分、外部線索 總分及內部線索總分共 21 項。

在進行多元迴歸分析前,為了瞭解自變項之間是否存在有共線性,

因此對各變項診斷其容忍度(Tolerance,TOL 值)及變異數膨脹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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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riance inflation factor,VIF 值);當 TOL<0.1 及 VIF>10 時,表示有 共線性(吳明隆,2006),其結果如表 4-25 所示。結果發現自變項之容 忍度介於 0.25 至 0.95 之間,大於 0.1,而變異數膨脹因素介於 1.06 至 4.25 之間,小於 10。因此,本模式不具有共線性關係,得以進行多元迴歸分 析。

表 4- 25 影響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之自變項間多元共線性診斷分析

自變項 容忍度

(TOL 值)

變異數膨脹因素

(VIF 值)

年齡 0.25 3.96

教育程度 1 0.78 1.28

教育程度 2 0.73 1.38

公立 vs 私立 0.62 1.62

職稱 1 0.82 1.22

職稱 2 0.83 1.20

職稱 3 0.63 1.58

到目前為止,擔任幼稚園教師累計服務之年數 0.24 4.25

目前在幼稚園中,一人需負擔的兒童數 0.95 1.06

平均一週帶領兒童至遊戲場所的次數 0.90 1.11

講習課程 0.60 1.68

急救證照 0.61 1.65

認知總分 0.87 1.16

態度總分 0.74 1.36

罹患性總分 0.53 1.88

嚴重性總分 0.54 1.86

有效性總分 0.65 1.55

障礙性總分 0.62 1.61

自我效能總分 0.60 1.67

外部線索總分 0.82 1.21

內部線索總分 0.92 1.09

註:教育程度 1=高中對研究所;教育程度 2=大學對研究所

職稱 1=專職園長對帶班行政;職稱 2=帶班園長對帶班行政;職稱 3=專職教師對帶班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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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6 為 21 項變項與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之多元迴歸分析結 果,其結果顯示此迴歸模式的考驗達顯著水準(F=12.25***,p<.001),

此 21 個變項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變異量之解釋力為 37.5%(調整 後 R2=.375),其中「服務於公立或私立幼稚園」、「職稱 1:專職園長 對帶班行政」、「平均一週帶領兒童至遊戲場所的次數」、「有效性總 分」、「障礙性總分」、「自我效能總分」、「外部線索總分」七項與

「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有顯著相關。

進一步分析標準化係數(β)發現,「自我效能總分」最高(β=.348,

p<.001),對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之影響力最大,即表示研究對象 對於採取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把握程度越高,其落實行為表現越 好。影響力其次為「有效性總分」(β=.142,p<.01),表示研究對象對 於採取預防遊戲場所事故傷害行為自覺利益越高,其落實行為表現越佳。

與官蔚菁(2004)臺灣健康信念模式之統合分析研究比較,其表示

「不論研究設計、行為類型、行為表現類型及自變項種類為何,自覺行 動障礙都是健康行為最強之解釋或預測因子。」此與本研究結果為自我 效能總分影像力最大,而有所差異,可能是官蔚菁之研究內容皆未考量 自我效能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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