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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名詞操作型定義

一、大專運動績優學生

本研究大專運動績優學生是依據教育部於2015年修訂之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 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所訂定辦法內容中,符合推薦甄審和甄試之學生,以及大專 院校運動獨立招生考試入取大學之學生,為本研究所界定之大專運動績優學生。以下分 別介紹三種入學方式:

(一) 推薦甄審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二條定義中等學校畢業生符合甄 審升學的資格條件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2015):

第二條 中等學校畢業之學生,一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 法規定程序(以下簡稱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代表對國家參與競賽,其 運動成績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畢業學歷申請甄審升學:

1. 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OC) 主辦之奧林匹克 運動會。

2. 參加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 (Olympic Council Asia, OCA) 主辦之亞洲運動會,獲得前 六名。

3. 參加國際世界運動協會 (International World Games Association, IWGA) 主辦之世界 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得前六名。

4. 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s, IFs)主辦之世界盃正式錦標 賽,獲得前六名。

5. 參加國際大學運動總會 (The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Sports Federation, FISU) 主辦之 世界大學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或世界大學單項錦標賽,獲得前六名。

6. 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六名。

7. 參加東亞運動會協會 (East Asian Games Association,EAGA) 主辦之東亞運動會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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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項目獲得前四名。

8. 參加國際學校體育總會 (International School Sport Federation, ISF) 主辦之世界中學 生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或世界中學單項錦標賽,獲得國家組前三名或學校組前二 名。

9. 參加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獲得前 三名。

10. 參加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青年運動會,獲得前四名。

11. 參加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正式錦標 (盃) 賽,獲得前四名。

12. 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青年正式錦標賽,獲得前四名,或世界青少年正 式錦標賽,獲得前四名。

13. 參加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青年或亞洲青少年正式錦標賽,獲得前四名。

前項各款鎖定名次,以主辦單位所定競賽規程規定之國家組及頒獎名次為限;其競 賽規程未規定者,以各該運動種類之國際運動競賽規則所訂之名次為限。

第三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主辦單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國際單項運動組織聯合會 (SportAccord) 所屬國際單項運動總會。


2. 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所屬之亞洲單項運動協會。


3.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所認可協會或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會員單位之國際 (亞洲) 組織。


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比賽,除有會前賽、資格賽或訂有參賽標準者外,其參賽國 (地區) 及隊 (人) 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前二名:應有四國 (地區) 及四隊 (人) 以上。


2. 第三名:應有五國 (地區) 及五隊 (人) 以上。


3. 前二款以外之名次:應有六國 (地區) 及六隊 (人) 以上。

本研究招募符合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升 學之大專運動績優學生,不限制體育系與非體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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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甄試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四條定義中等學校畢業生符合甄 試升學的資格條件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2015) :

第四條 中等學校畢業之學生,依法定程序選拔或徵召參與競賽,其運動成績合 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一其畢業學歷申請甄試升學:

1. 參加亞洲運動會、世界運動會、東亞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 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或亞洲沙灘運動會。

2. 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國際、洲際運動錦標賽。

3. 參加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運動錦標賽。

4. 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國際大學運動總會、國際學校體育總會或亞洲單項運動協 會主辦之各種國際青年、青少年分級運動錦標賽,獲得國家組前八名或學校組前六 名。

5. 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獲得前八名。

6. 參加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主辦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獲最優組前八名。

7. 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八名。

8. 參加本部核定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之各種運動 錦標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

(1) 參賽隊 (人) 數為十六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八名。

(2) 參賽隊 (人) 數為十四個或十五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七名。

(3) 參賽隊 (人) 數為十二個或十三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

(4) 參賽隊 (人) 數為十個或十一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五名。

(5) 參賽隊 (人) 數為八個或九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四名。

(6) 參賽隊 (人) 數為六個或七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

(7) 參賽隊 (人) 數為四個或五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二名。

(8) 參賽隊 (人) 數為三個以下者,獲得最優級組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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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為縮小研究對象的範圍,招募中等學校畢業後直接甄審升學的一般大專運動 績優學生,符合故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四條升學之大專運動 績優學生為本研究對象,不限制體育系與非體育系。而第八條與第九條適用於身心障礙 學生,未列為本研究對象之招募範圍。

(三) 獨立招生考試

本研究招募經由各大專院校主辦獨立招生考試所錄取之大專運動績優學生,不限制 運動項目、體育相關科系與各大專院校所考試之內容,凡經由各大專院校主辦獨立招生 考試進入大學就讀之大專運動績優學生為本研究對象。

二、無動機大專運動績優學生

本研究定義無動機源自 Deci 與 Ryan (1985) 所提出的自我決定理論,定義無動機 為個體缺乏內在動機與外在動機以及完全缺乏自我決定或意願的目標行為。本研究依據 Ntoumanis 等人 (2004) 篩選體育課無動機學生之標準,即大專運動績優學生所填寫運 動動機量表 (林季燕、季立康,2003) 之內在動機與認同調節分量表平均得分低於3.5分;

無動機分量表平均高於5分者,為本研究定義之無動機大專運動績優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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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探討

運動員在運動場上為了追求卓越的成究,會面臨到許多的困難和挑戰,面臨 這困難和挑戰時,不僅需要身體的耐力及天份,更需要心理的力量,動機即代表 這股心理的力量 (Vallerand & Losier, 1999)。而動機代表的是個體驅使行為努力 的方向與強度,在運動情境中,運動動機關係著個體的運動行為,包括了個體為 何選擇參與某項運動、其努力的程度、持續的時間、甚至於退出運動,動機都扮 演了關鍵的角色 (林季燕、季力康,2003)。本章之目的在透過文獻探討,對本 研 究 主 題 有 更 深 入 的 了 解 。 本 章 共 分 三 節 , 第 一 節 為 自 我 決 定 理 論 (self-determination theory, SDT) 之介紹,將說明動機的意義與分類;第二節為自 我決定理論的相關研究;第三節為小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