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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名詞解釋與文獻探討

第一節 名詞解釋

一、閒置空間定義

王惠君8(2000),認為「閒置空間」可以是具歷史或地方特色之建築物,且現 階段功能使用不彰或目前廢棄不用的狀況,並可以有效積極利用的空間。

楊智富9(2000),在《閒置空間‧新造化》一書中,試圖說明閒置空間的種類,

閒置空間可能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以空間的形式分類為以下幾種:

1.封閉式空間:如:農舍、荒廢工廠、沒落村莊、不符合時代需求的 醫院。

2.半開放式空間:它可能是有架構,但沒有壁垣,如屠宰場、大型穀 倉、或原先具有某種特殊生產功能,廠房內部較特別的,如酒廠。

3.完全開放式:在大片土地上有少數建築,整區原來是特殊活動的(如 鹽田、製鹽場、採石場、採礦場、古蹟、具有歷史價值之建築物),

乃至學校校舍,一片森林等等。

「閒置空間再利用政策」推行的指導單位「文建會」,在《90 年度試辦閒置 空間再利用實施要點》中定義為「閒置空間係依法指定為古蹟、登錄為歷史建築 或未經指定之舊有閒置之建築或空間,在結構安全無虞,仍具有可再利用以推廣 文化藝術價值者」。

傅朝卿(2001)10,「台灣閒置空間再利用理論建構」中提出閒置是狀態、空間 是對象。「基本上,空間的閒置,明白的說明它的沒有使用,沒有機能的特質,

然而造成這種情況的因素卻不只一項。有些是原使用者已不存在或者是所有權人 已經放棄之真正的閒置空間,然而有些卻是管理不當的空間。」

7 國政研究報告(2008)。網址:http://www.npf.org.tw/particle.php?sid=4332&topic=2。(2009/11/07)

8 王惠君(2000)。《各縣市可成為藝文資源之公有閒置空間土地初步調查與評估報告》,台北市: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 楊智富(2000)。《閒置空間‧新造化》,台北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10 傅朝卿(2001)。台灣閒置空間再利用理論建構,2001 推動閒置空間再利用國際研討會會議實 錄,台北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曾梓峰11(2002)則認為「閒置空間」的產生,主要源自一些既有或老舊的建 築,經由社會演變的過程及都市的擴展,隨著都市機能的擴張及使用上的改變,

而呈現空間中的一種閒置狀況;然而這些空間除了是功能上的產物外,往往具有 獨特的文化風格及歷史淵源,同時亦能反映出當時的建築風格、語彙及空間的使 用型態,以及當時營造技術所使用的素材、顏色、構法及周邊環境所構成的社會 脈絡與紋理。

黃水潭12(2003)「台灣閒置空間再利用文化政策評估-以台中二十號倉庫藝文 空間為例」,閒置空間係指目前處於未使用狀態的建築物,閒置建物具有沒有使 用及沒有機能的特質。

林岳聖13(2005)在「民間參與公有閒置空間開發財務評估-類神經網路之運 用」一文中,也對於「閒置空間」是一個不易界定清楚的名詞,主要是在內容上 與經營主體上存在著極大的差異性。在具體的行動上,「閒置空間」主要是希望 藉由社會主體的能力介入以導正都市生活空間中一些「錯置」的空間,那些因為 外來干預或是內部機能調整所造成的空間現象。因此,「閒置空間」被視為是一 種資源,提供一些另類的想像,以調節與滿足社會生活新的需要。

陳詩芸14(2007)在「閒置校園再利用作業模式之研究」一文中認為:凡與當 地生活或產業文化有密切關係;目前使用機能式微、荒廢無使用的建築物或空間 可以有更積極之使用方式者,均可稱之為「閒置空間」。

由上述各相關論述可知,「閒置空間」並非由空間的形式所限制而定義的,

空間因「人」而產生型塑,空間的配置、機能以及形式賦予空間使用的生命,外 在環境的影響導致空間不再使用,並非為閒置的空間,故研究者認為「閒置空間」

為無法滿足「人」對於社會生活環境需求的而產生的空間,當空間被賦予使用的 權利時,經營者扮演著「閒置空間再利用」最重要的角色。

二、再利用的定義及意涵

「再利用」起源於國際古蹟保存以及歷史建物保存觀念的演進。在國內「再 利用」一詞則是受到藝文界將閒置的建物作為藝文空間而產生,文建會並將再利 用的範圍擴大至所有的公有閒置空間與歷史建物,使得再利用的意涵包含了政 治、經濟與文化的層面,雖有不盡相同的目的性,但皆共同希望透過「再利用」

使建物空間能夠「再生」而適用於再利用者的需求。

11 曾梓峰(2002)。《推動閒置空間再利用相關法令之探討與研擬》之委託研究計畫,台北市:行 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12 黃水潭(2003)。台灣閒置空間再利用文化政策評估以台中二十號倉庫藝文空間為例,東海大學 公共事務碩士學程在職進修專班碩士論文。

13 林岳聖(2005)。民間參與公有閒置空間開發財務評估-類神經網路之運用,朝陽科技大學建築 及都市設計研究所碩士論文。

14 同:註 1。

(ㄧ)再利用的定義

劉舜仁15(2000)「空間的滅絕與再生」一文中認為,再利用的意義不在 凍結、保存過去,而是在延續過去,並且透過改變過去來衍生出新的生命 力,因此閒置空間再利用並非單純藉由靜態的保存與維護,而是以動態的 規劃與改造重新賦予其生命力。

傅朝卿16(2001)在「台灣閒置空間再利用理論建構」則認為,「活化」是 一種行動,化建築物之被動為主動,「再生」是一種目的,是建築物起死回 生之期望;「再利用」則是設計策略之執行,使建築物脫胎換骨。換句話說,

空間若是想要「再生」,必須經由某種「活化」之行動,以「再利用」來達 成。

由此可了解,再利用的過程必須注入許多元素來型塑,可能是透過建 築師、都市規劃者、藝術家等專業背景來共同創造的產物。

(二)閒置空間再利用的意涵

王惠君17(2000)「各縣市可成為藝文資源之公有閒置空間土地初步調查 與評估報告」中,針對公有閒置空間進行調查評估,其認為閒置空間再利 用有六大主要效益,其內容如下:

1.提高政府財產及資源之利用效能;

2.增進政府各部門之協調機制;

3.創造公有閒置空間之多元功能再利用;

4.推動地方文化之永續經營;

5.建立公眾參與機制活化地方文化資產;

6.創造新的文化使用空間經驗。

陳嘉萍18(2002),華山藝文特區營運管理之研究,彙整閒置空間再利用 意涵可分為三方面:

1.政治方面:

在文化政策的推動下,都市開發政策必須與文化保存政策相互調整 配合,促使兩者真正開始聯繫,閒置空間再利用潛藏對社區資源與公共 設施建設的可能。

2.經濟方面:

閒置空間見證了某特定產業的興衰變遷與環境脈絡的關連。致力於 追求經濟化與現代化的剩餘產物。重塑舊建物之新生命與意義,在最低

15 劉舜仁(2001)。空間的滅絕與再生,藝術九九專輯—閒置空間新造化,台北市:行政院文化建 設委員會。

16 同:註 10。

17 同:註 8。

18 陳嘉萍(2002)。華山藝文特區營運管理之研究,南華大學美學與藝術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限的整修改變下,增加空間使用的新機能,將會有效地節省地球資源,

回收再利用具歷史特色的舊建物。有效的空間經營管理下,使空間機能 轉換為市民休閒空間,也就是說,在歷史文化空間與經濟活動並存時,

是將「產業文化化、文化產業化」、以及「文化與生活」結合的理念實 踐。且在有效的再利用下,間接地刺激當地的經濟發展與滿足當地藝文 需求,並預期將會促進地方稅收來源與發展,使閒置空間與當地資源銜 接,而達到閒置空間再利用的永續經營之目的。

3.文化方面:

可成為地區聯繫的新活動空間,亦是社區總體營造另一種方式;將 建物的歷史性特質保存,在增加空間新機能時,必然呈現出不同時代的 新舊審美價值,在操作者的規劃設計下,產生出不同原本空間意識型態 的異質空間。因此,再利用是一種新與舊的辯證美學,所激盪出新的文 化空間。

曾梓峰19(2002)將閒置空間再利用的格局,從單一主體的建築空間擴大 到整體社會層面來看,產生閒置空間再利用這樣的議題,絕對不只是基於 經濟及社會成本考量下的空間再利用面向而已,相對的是要延續其在空間 中所呈顯的一種在地產業的歷史軌跡風貌及當地人文社區意識與情感能在 閒置空間中被閱讀。

蕭麗虹、黃瑞茂20(2002)閒置空間再利用的推動,應成為地域生活經驗 與文化產業重建的具體行動,關注於在地經營主體的建構,使其能夠在自 足條件逐漸完備的情形下,達成生活環境經營與地域產業振興的目標。

由上可知,閒置空間已經不只是單一空間的使用行為了,而擴及到政 策、社會、經濟、環境等不同面向。於此研究者認為「再利用」為賦予空 間生命的操作策略,再利用的發展不僅侷限於對於產業建築及聚落間更新 活化的功能,並可透過環境、經濟、文化、觀光等不同角度,刺激產業活 化及環境保育之重要方式,以透過不同層面向度,作為再利用操作觀點對 都市機能的影響。

19 同:註 11。

20 蕭麗虹、黃瑞茂(2002)。《文化空間創意再造-閒置空間再利用國外案例彙編》,台北市:行政 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三、文化觀光

(一)文化觀光的定義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文化觀光」定義為:一種與文化環境,包括景 觀、視覺和表演藝術和其它特殊地區生活型態、價值傳統、事件活動和其 它具創造和文化交流的過程的一種旅遊活動。在觀光的型態上,隨著經濟 與文化生活的轉變,觀光型態也有所跟著改變,民眾對於觀光的需求,已 漸由原先之團體需求演變為以滿足個別需求為目的之趨勢。觀光形態可分 為「大眾觀光21」(mass tourism)與非傳統的觀光,又稱為「另類觀光」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文化觀光」定義為:一種與文化環境,包括景 觀、視覺和表演藝術和其它特殊地區生活型態、價值傳統、事件活動和其 它具創造和文化交流的過程的一種旅遊活動。在觀光的型態上,隨著經濟 與文化生活的轉變,觀光型態也有所跟著改變,民眾對於觀光的需求,已 漸由原先之團體需求演變為以滿足個別需求為目的之趨勢。觀光形態可分 為「大眾觀光21」(mass tourism)與非傳統的觀光,又稱為「另類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