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問題討論
第二節 角色與分工
一、公私協力的角色分工
廖俊松(2006)65,認為公私協力是一種政府與民間社會,針對公共事務共同治 理的協力機制,主要奠定在理想型的合作夥伴關係,透過彼此的認知與學習,達成 對於公共服務的目標共識,並透過資源分享、互利互惠,共同參與決策而形成的協 力體系。政府對於委託非營利組織來經營文化空間,在預算的編制上,主要作為 藝文活動的推廣的用途,在資源有限的情形下,營運上所發生的問題,透過磨合、
學習,將其推動與執行的措施經驗,反應於組織上建立理想型的夥伴關係。公私 協力合作關係,指公私部門水平式互動過程中公部門扮演「支援性」角色,私部 門則扮演「配合性」角色。合夥關係則指公私部門在互動過程中,雙方形成平等 互惠、共同參與及責任分擔的關係,合作與合夥主要差異在於公私部門共同決策 及責任分擔的程度。「鐵道藝術村」作為一種中央政策治理的生產主體,治理強 調由上而下的發展過程,但地方政府通常都是遵照、配合中央政府的政策或計畫所 推行地方事務,在管理上卻委由地方政府營運基於地方自治的理念,地方政府的自 主性相對的提升,使得所謂的垂直關係,變成協力、夥伴關係。
如何管理自己、如何被管理、如何管理別人、誰可以管理民眾,如何成為 最佳的管理人選,卻將政策複雜化了,社會中各類不同團體經由互動所構成的網 絡或政策社群,若沒有共同的共識、對等的資訊及資源的互助,公私協力的關係 不如只由公部門從事就好。在研究者訪談的過程中,鐵道藝術村的經營者,分享 著他們營運過程中所遭遇的經驗與困難:
我們台東鐵道藝術村雖評鑑為第一名,但我們也不敢說我們做的很好,因 為我覺得一個地方本來就因該慢慢改進吧,而且我們營運才幾年而已,要改進的 地方其實還是很多,到目前為止還算蠻順利的,因為至少我們人力的狀況還是很 穩定,其實也不算很穩定我們也是常常換人,就是我們還蠻有心去經營這個的,
人是最重要的,有心做才能有辦法持續做下去。(B-1)
65 廖俊松(2006)。《公私協力:重建區社區總體營造計畫之案例觀察》,社區發展季刊 115 期。
(一)管理單位就環境方面分工
環境整潔,是最能讓民眾親近、使用空間的具體手段,不僅可讓民眾 體會經營者的用心,對於後續經營者在活動推動,所達成的效益也會有所 幫助。台東劇團一開始承接藝術村經營管理的業務上,受限於人力與經費,
對於環境的整潔管理無法妥善兼顧,則尋求公部門去協助,在角色與分工 上形成平等互惠、共同參與及責任分擔的關係。
一開始我們營運很辛苦的時候,包含割草都要,像你看那麼大的地方,
割草一次可能都要五~十個人花兩三天才能割完,就是清潔公司他們大概也 需花相同的人力和時間,但我們以前就大哥一個人,他從這邊割到那邊,
這邊草已經長起來了,更可憐的是,夏天時還要頂著大太陽,而且他不只 是做這個工作而已,他還要做其它修修補補的工作,另還要撿每天都減不 完的垃圾,因為大家來這邊約會後飲料都留在這邊。(B-1)
後來我們也有反映,像尤大哥無法負擔時,我們就會請清潔公司來幫 忙,但請清潔公司來費用高,我們營運費用有限,我們就反應給文化局請 求協助委外來做,我們就輕鬆很多,委外單位直接對口文化局,我們這邊 幫忙監督管理,因為文化局不在這邊,這邊掃的乾不乾淨,由我們幫忙做 監督,這個場域才會真正的乾淨,但真正乾淨還是要靠民眾不要亂丟垃圾,
像以前別人看我們藝術村,就會說我們藝術村這邊怎麼常常看就是很髒,
那是因為垃圾都來不及撿,我自己也有這樣的感覺,像我們以前巡場地的 時候都會撿一兩包垃圾起來,可是問題這樣真的沒有辦法。(B-1)
(二)公共開放空間遊民與安全問題
開放的戶外場域中,由於夜間無工作人員進駐看管,安全及環境的維 護常常出現隱憂,台東鐵道藝術村中也有著遊民存在的問題,在 2007 年 11 月 8 日自由時報台東地方報導66,就有民眾表示,鐵道藝術村由於為全面開 放的公共場所,無法針對入內人員嚴加管制,有時會看到遊民群聚飲酒及 四處閒晃的情形,深夜時甚至有遊民把鐵道藝術村當作自己棲身之地。遊 民問題並非角色分工所能釐清責任,當遊民造事時,再尋求協助處理,為 時已晚,遊民的產生是社會責任所形成,在不影響活動的舉行與公共空間 的使用,能立即處理的則是營運單位。
遊民的問題有改善,可是我覺得有改善是靠我們的力量,當然警察局 也有幫忙,因為必要時,會請他們協助,基本上他們是不主動介入的,他 們是屬於被動的狀態,通常遊民可以解決的單位就是警察局跟社會局,之 前我們都有聯絡過,他們也有來過,可是也使不上力,他們現在也不主動 的來,警察是人民的褓母,有事情發生他們就會過來,比如遊民打架酒醉,
然後在這邊睡覺都不醒的、醒不過來的,警察局就一定會介入,他們比較 屬於被動式的,如果主動管理的話,當然就不需要我們來做,我們做的方 式就比如像是讓他知道,我們是這裡的老闆,當然不是去打他們,而是常 常去管他們,比如他們坐在那邊喝酒,就要過去跟他們講。(B-1)
因為遊民並不是壞人,他們只是常常喝酒醉,然後講話比較輕浮,他 們不會真的對你怎麼樣,其實相處久了他們知道你是這邊的人,像他們平 常在這邊對罵的很兇,可是當我們辦活動時,他們講話很大聲,我們就過 去拜託一下,他們就會不好意思,不會再大聲起來,基本上他們會聽話,
可是他們不是好學生啦,跟他們講十次,他們只會聽五次或四次,就變成 你要講很多遍,但至少現在在營運的過程中,我們有培養出這種默契,他 們知道平常不能在那邊睡覺,然後我們過去講他們就知道要離開,他們在 那邊喝酒聊天,我們也沒辦法管他們喝酒聊天,正常人也是可以在那邊喝 酒聊天,所以我們就會過去跟他們說你們在這講完之後要把這邊清理乾 淨,他們就會說我知道我知道,就會開始在那邊清理。(B-1)
66 陳賢義(2007)。鐵道藝術村 遊民問題多,自由時報台東報導,網址: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nov/8/today-south3.htm。(2009/12/30)
二、空間管理的問題
台東鐵道藝術村的土地權屬,屬於鐵路用地,並非全然的以藝文空間與鐵 道文物展覽使用,在既有的建築中,有從事餐飲的設施,委外經營的所屬單位並 非為文化暨觀光處而是鐵路局,在整體的經營上,反而會產生互相衝突。
從事餐飲營利空間,是鐵路局委外給其它業者經營的,整個鐵道藝術村是 鐵路局的,鐵路局保留兩個空間,它沒有給縣政府管理,雖鐵道藝術村的本質是 行政院鐵道藝術網絡的計畫,但土地上,是台鐵對縣政府,台東縣政府租這個地 來做鐵道藝術村的營運。(B-1)
就鐵道藝術村這塊,縣政府向台鐵租地並付租金,條件是不可以營利,因 為營利的話它就不租給縣政府,寧可賣地蓋大樓賺更多,所以這是三方協調,台 鐵條件只要不營利的話,它可以把這個地空出來,因縣政府他們想把這塊地作藝 文場所,把它規劃成藝術村,我們管理這裡、改善這裡,讓他這裡不會荒廢掉,
但卻也會被刁難,例如環境管理與遊民等。(B-1)
(一)空間管理的釐清
鐵道藝術村產權為國有財產局的,由文觀處去管理,可是在土地上面 仍做營業行為使用,卻不屬於委外的管理單位「台東劇團」管理,突顯出 公有土地做為整理規劃發展時,土地使用受限於管理機關的先後主張。
日據時代整個土地接收過來,全部都叫做國有財產局,就像你們學校 一樣,也都是國有財產局的。國有財產局有時候會來問我們說,你在這塊 土地上有沒有要提出什麼計畫?要的話我就撥用給你。撥用不是說土地給 你,是由你來管理,這樣而已。就像我們美術館,本來國有財產局那塊土 地租給萬靈壇,供靈骨塔使用,租期到一百零三年,但是我們跟國有財產 局說我們要在那裡成立美術館,報上去後,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就進行和 萬靈壇片面解約,撥用土地給我們管理,但是撥用給我們有個但書,就是 要負責和萬靈壇協調,協調地上戶的問題,你懂我意思嗎?因為照理講,
它和人家片面解約是不合理的,不管你是國家或個人都是不合理的。萬靈 壇可以跟它求償,所以這個情形就變成我要跟萬靈壇協調。所以那塊土地 到最後就變成撥用給台東縣政府。撥用這個情形變成公有、國有到最後都 是國家的!地方政府也是國家的一個政府,只是它的名字這樣分而已。
(A-1)
原本的情形是國有財產局撥用土地給台鐵,所以台鐵是第一個有主張
的,再來就文觀處,這個角色你這樣就知道了。我所講的情形追到最上面 的正本清源。但現在是台鐵的,然後他管理權給我們去管理這個區塊,就 像說他撥了很多火車頭和車廂,車廂是誰的?所有權是台鐵的,管理權是我 們的,但是它如果給公家放在那邊不用錢,如果你私人要承標、租用,就 要錢。那是鐵路局的權利了,是鐵路局招標的,就像你房東租給我,我是 房客,若我房客再租出去,我就變成二房東了,那個不是我們租的,那個
的,再來就文觀處,這個角色你這樣就知道了。我所講的情形追到最上面 的正本清源。但現在是台鐵的,然後他管理權給我們去管理這個區塊,就 像說他撥了很多火車頭和車廂,車廂是誰的?所有權是台鐵的,管理權是我 們的,但是它如果給公家放在那邊不用錢,如果你私人要承標、租用,就 要錢。那是鐵路局的權利了,是鐵路局招標的,就像你房東租給我,我是 房客,若我房客再租出去,我就變成二房東了,那個不是我們租的,那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