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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解釋

貳、待 答問題

1-1 實施補救教學方案學校安置低成就學生與目的為何?

1-2 實施補救教學方案學校師資來源與行政支援為何?

1-3 實施補救教學方案學校課程規劃與實施為何?

2-1 實施補救教學方案面臨學生之教學與課程設計之困境為何?

2-2 實施補救教學方案班級經營、行政支援之困境為何?

3-1 實施補救教學方案面臨學生教學與課程設計之困境因應策略 為何?

3-2 實施補救教學方案面臨班級經營、行政支援之困境因應策略 為何?

第三節 名詞解釋

一、學習障礙( learning disbi1ity)

根據教育部(2012),修訂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所 謂「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 覺、知覺動作、推理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 不當等環境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 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 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本研究「學習障礙生」是指南投縣等所屬縣立國中之在學學生,經 通過各縣市教育局所督導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並 領有鑑定證明之七、八、九年級學習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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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低成就學生(underachiever students)

本研究所稱之「低成就學生」是指「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補救教 學作業要點修正規定」(教育部,2015)公布之實施對象,其為︰

1.一般扶助學校條件如下:

(1)身分弱勢條件 ①原住民學生。

②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③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

④低受入、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及免納所得稅之農漁工子女。

⑤隔代教養及失功能(包括單親)之家庭子女

⑥身心障礙學生: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受輔可提升 學業成績者。

(2)五至九年級學生(國中教育階段):

①篩選測驗結果,國語文、數學或英語任一科目有不 合格之情形者。

②身心障礙學生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接受輔導可 提升學業成就者。

③其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補救教學之二 至九年級生,以不超過總受輔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為

原則。

2.特定扶助學校條件如下

(1)符合下列要件之一為特定學習扶助學校: .

①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四+以 上者。

②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蘭 嶼鄉及綠島等離島地區國民申小學。(非本研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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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偏遠地區學校,其住宿學生總人數占全校學生總人數 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④國中教育會考學校成績待提升之學校:國中教育會考

國文、英語、數學三考科任兩科成績「待加強」等級人數 (含缺考)超過該「應考」人數百分之六十五以上之學校。

⑤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

(非本研究範圍)

(2)學生應符合一般扶助學校所列各年級之學習低成就條件。

(3)其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補救教學之一至九年 級學生,不超過總受輔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

上述為本研究所謂國中階段「低成就學生」之資格與條件。

三、攜手計畫

「攜手計畫」係「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的簡稱,是 1996 年「教 育優先區—學習扶助」計畫的延伸,攜手計畫整合了學習輔導與課後照 顧服務等方案而開辦本計畫,主要目的為提供學習成就低落的國中小學 生,適性分組學習及多元學習的機會,期望能縮短學習落差,彰顯教育 公平與正義(教育部,2010),「攜手計畫」的重點將放在弱勢低成就學生 的身上,顯示政府對弱勢同學習輔導的重視。希望透過課後補救教學的 實施,提升學習弱勢學的學習表現(教育部,2007),讓所有的學生都有 學習成功的機會,以達成教育公平性的目標(劉偉民,劉曼麗,2015)。

四、補救教學(Remedial Teaching)

補救教學的目標是提升學習成效,把「每一個孩子帶上來」 (2006a ),

補救教學是一種「教學—評量—教學—再教學—再評量」的循環歷程(洪 清一,1933;張新仁,2001),教學者根據診斷訊息,了解學習低成就者 的學習困難,並採取教學活動以提升其學習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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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育昆、林志成)

教育部將實施十二年國民教育,國中畢業生可免試直接升上高 中(職)或五專,為確保國民教育的品質與國民中小學學生之基本學力,

教育部於 2012 年 1 月頒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 予以具體實施補救教學方案,提升國民教育之品質與學力。

綜合上述論述補救教學是一種診療式的教學模式,教師先行診斷學 生學習的困難,再針對未達到學習目標的學生採取其他更有效的教學策 略,幫助學生達成學習目標(鄭進斛,2014)。其實施之教學歷程即「補 救教學」。

五、偏遠國中(Rural junior high school)

「偏遠國中」是依據各縣市政府「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 教師資格標準」第 2 條及「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由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秉著權責認定,各縣市政府常見以每年檢討調整一次 為原則,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從新核定列表後,層轉教育部核定備查,

實務上,大部分縣(市)政府依學校之交通狀況、地理環境等條件,再於 其中區分特偏地區學校。

六、教育機會均等(Equality of Educational Opportunity)

憲法第 159 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的教育宗旨,

即接受教育機會均等的基本保障。《教育基本法》第 4 條規定:「人民無 分性別、年齡、 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冶理念、 社經地位 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此即說明對於原住民、身心障 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依法令應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達 到實質之教育機會均等的政策目標。

一般對教育均等之概念分三個面向,即 1.起點:入學機會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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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過程:教育內容的平等 3.結果:學習成就的平等(曾大千,葉盈君)。

依此,對於每位接受國民教育之學生,必須是起點似的平等而非齊 頭似的平等,學生雖然智育上有個別差異,但是,在教學過程中必須因 材施教,教材、教法要適應每位資質不同的學生,而有差異性的設計與 規劃,也即教育過程必須是立足點的平等;因有一套適材、適所、適用 的課程規劃與教育歷程,其學習所得也即是學習成就結果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