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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補救教學的實施與現況

壹、補救教學的原則與意涵

一、 實施原則

我國補救教學是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辨理補救教學作業 要點修正規定辦理實施,其原則分述如下:

(一)弱勢優先:優先補助弱勢地區學校、學生,並視經費 狀況及需要逐年擴大補助。廣義而言,凡是在學校學習適應不佳、未 能發展應有的學習成就,即是「學習弱勢學生」應及時獲得適當之扶助, 以提升其學習品質(黃淑苓、熊同鑫, 2014 ;黃淑苓,1999 ;洪儷瑜,2001 ; Adelman, H. 5. &Adelman, L. 2000)。「學習弱勢學生」因為個人身心特質、

學習經驗、家庭或學校資源,在學校學業成就低落,同時常伴隨學習興趣 低落、學習態度欠佳、學習習慣或作息失序、人際關係欠佳、違反學校 行為規範等情況(陳淑麗,2008 ;黃淑苓,1999 ;黃淑苓、熊同鑫,2014;

Adelman, H. 5. &Adelman, L.,2000; Daly, Witt, Martens, & Dool, 1997 ;Murphy, 2010 ; Kelley & Shaw, 2009 ),學習弱勢學生大多來自於社 經地位、文化不利之家庭,其包括:1.原住民學生。2.身心障礙人士子 女。3.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4 中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及免納所得稅 之農工漁民子女.5.隔代教養及失功能(包括單親)之家庭子女。6.身心障 礙學生: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受輔可提升學業成就。上述學生是學習 適應能力必須加強扶助德高風險家庭,因為此類家庭難以提供學生所需 的協助,加以 M 型社會貧富差距日漸擴大,由行政院主計總處(2013)分 析由 1980 年代高低所得差距 4.60 倍,至 2012 年弱勢家庭經政府補助後 仍有 7.70 倍的差距,家庭經濟狀況差異甚大,直接影響弱勢族群之學習 成效與學習態度,因之,政府必須優先籌備經費優先補助弱勢學生,以 利其學習。

(二)公平正義:依公平正義原則,給予弱勢學生積極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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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待遇,提供教育扶助資源 。

提到公平正義原則,必須依其教育機會與公平行為核心概念分析之;

依教育基本法第一條至第五條如下:

第一條: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 全教育體制,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 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 土關懷、資訊知能、

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 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 、文化之瞭解與關懷,

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

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第三條: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 神及科學方法,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 人追求自我實現。

第四條: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

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 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 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第五條: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 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保障之方式,

另以法律定之。

所謂「公平」與「正義」即所接受教育的機會相等或境遇彼此相等,

也可說教育資源分配均等。其亦可謂「就學機會均等」、「教育過程均 等」、「教育結果均等」,也可說「教育資源分配均等」(王家通,1998)。

教育基本法第一條「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第二條「人民為 教育權之主體」,「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 母應負協助之責任」。國家級教育行政單位如教育部,地方之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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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即各級學校,亦包含各校教育行政人員與教師,一個健全人格 與學養發展是否成功,家庭教育及父母居於關鍵因素,所謂「養不教,

父之過,教不嚴, 師之惰」,其意思為:生育子女,若只知道養活他們,

而不去教育,那是作父母的失職。老師教導學生,不只是知識、技藝的 傳授,更重要的是教導學生做人處世的道理,使學生能夠與人相處融洽,

做事有方法,活得健康愉快有意義。其他尊重兩性平等,尊重不同文化、

種族、生態、環保等人文關懷,俱足現代國民之世界觀。第三條強調教 師或學校應「因材施教,有教無類」的人文關懷精神,尊重人性與個人 潛能,上智下愚,各司其所,而達到自我實現之人生目標。第四條強調 身心障礙者及弱勢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與特殊性,特別立法,其在 無障礙環境中,輔助其身心健全發展,自主謀生。第五條強調「窮不能 窮教育,苦不能苦孩子」,尤其位於窮鄉僻壤的偏遠地區,政府更應優先 寬列教育經費,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應給於以優先補助,縮短城鄉差距,

其乃教育基本法之精髓所在,「教育」國之本也,其維繫著國家教育興衰 之關鍵,不得不審慎之。

(三)個別輔導:個別輔導:對於需要特別扶助之學生,由學 校校長召集相關處室成立「學習輔導小組,規劃與行本要點相關事項,

「學習輔導小組」是依「國民中小學補救教學作業要點」第四項實施原 則,第三款特別成立之輔導及工作單位,學習輔導小組,其對於身體障 礙學生與學習低成就學生特別規劃之輔導小組,由學校校長為召集相關 處室成立「輔導小組」,作為規劃與執行本要點之相關事項之執行與督導 單位,督促落實本方案之實施與成果與評鑑。

綜上所述,補救教育方案之實施原則居於人文關懷弱勢族群之天職,

在公平正義之框架下,促使弱勢族群在一個公平、正義、關懷的原則下 受教育,健全之身心、人格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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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救教學實施意涵

(一) 「補救教學」一詞乃是源自於一位教師在同時面對多位學 生之下,在教學上無法同時兼顧及配合每位學生的基礎知識及學習進度。

因此在確認學生的學習並未達到教師所預設的教學目標或其學習成就低 於其他學生時,教師必須另外再針對這些未達到學習目標的學生採取其 他更有效的教學策略,以期這些學生的學習能追上其他學生的水平水準 (陳惠萍,2009)。教師對於補救教學最大之困境是如何診斷其起點能力,

教材與教學目標設定容易,但是每位同學能力差異性很大,教師顧此失 彼,進退失據而亂了教學程序與步驟。

(二) Julie 與 Ruby(2006)研究指出補、教學可以幫助學生發展 整合學習策略,有效地解決原本學習困難或無法解決的間題。補救教學 是一種診療式教學,教師先行診斷學生學習的困難,選擇好接受補救教 學的對象後,再進行一連串積極的教學活動(陳長春,l992;張新仁,

2001)。

(三) 補救教學是針對學生的學習困難及不足進行診斷,是一種 教學一評量一再教學一再評量」的循環歷程,並依診斷結果設計合宜課 程,提供有效的教學策略與方法,幫助學生克服學習障礙並增加學習的 成就感及信心(洪清一,1993:張新仁,2001)。前項論述如醫師診斷病況 程序一樣,先「望、聞、問、切」,再開立處方籤拿藥治病,同樣之病況 卻有數種不同之病因,醫師(教師)如何對症下藥才是治癒病情之關鍵,

否則只有延誤病情而喪失治癒的機會,醫療行為與教學過程是一連串不 斷往前行的歷程,很難回頭;因之,教師在規劃教學計畫時要確切了解 個案之起點能力(病灶)及學習現況(病情),才能規劃出適切的教學方案。

教師對於補救教學最大之困境是如何診斷其起始能力,教材與教學目標 設定容易,但是每位同學個別間差異性很大,教師常常顧此失彼,進退 失據而亂了教學程序與步驟。因學生差異性大,對學生而言,常常造成 無效教學與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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