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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名詞解釋

第五節 名詞解釋

一、收容人

一般所稱收容人以受刑人、被告、受保安處分人、受感化教育學生、留置觀察 少年等,受刑人則專指受徒刑拘役執行之人。

本研究所稱之收容人係指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服刑之臺北分監短刑 期受刑人,執行刑三年以下,已完成新收入所程序的非獨居受刑人。

二、社會支持

社會支持端視互動對象可分為廣義與狹義的社會支持。廣義的社會支持包括 各種人與人之間的互動及互相影響之歷程;狹義的社會支持泛指親友、同儕間的互 動及社會影響歷程(陳李綢、蔡順良,2006)。

本研究所指稱之社會支持,泛指受刑人於高牆之內,透過與家人、朋友接見與 通信,或於監所內與管教人員或同場舍收容人相處,因而獲得工具性、情緒性、訊 息性之社會支持,以增加其復原力,進而提升心理健康,以下分述之:

(一)親人支持

本研究所指稱親人,以收容人監獄行刑法第 62 條所規定者,親人以「最近親 屬」與「家屬」為要件,「最近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及二親等內之姻親。「家屬」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之規 定。家庭支持係指上述親屬至本所進行接見、寄菜寄物購買百貨或寫信至所內,關 心其在所生活狀況與表現,提供各種支持系統均屬之。

(二)朋友支持

本研究所指稱之朋友,以收容人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62 條所稱之非親屬均屬之。

常見有收容人社會上的朋友、未婚妻等,需該收容人服刑達一定時間,符合規定後 方可至本所進行接見、寄菜寄物購買百貨或寫信至所內,關心其在所生活狀況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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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提供各種支持系統均屬之。

(三)舍友支持

本研究所指稱之舍友,以收容人日常生活收容於同一單位,以雜居監禁為目的,

包含同舍房之收容人、同工場作業之收容人均屬之。舍友支持泛指監禁環境中,舍 友傾聽、感受其想法,給予關心與鼓勵,共同分擔房內勞務,共享會客菜與其他生 活物品等支持系統均屬之。

(四)機構支持

本研究所指稱之機構,以所內所有非收容人之人員為要件,如戒護人員、管教 小組成員、教誨志工、醫療人員均屬之。機構支持係指收容人監禁期間,所提供生 活上與服刑上各種所需之支持系統均屬之。

三、復原力

復原力(resilience)因學者觀點不一而未有統一的定義。簡言之,復原力係指 個體即使處於顯著的逆境之中,仍能夠成功地展現能力,與正向適應的一種動力過 程(Luthar, Cicchetti, & Becker, 2000; Masten, 2001)。復原力首重的要件是,個體必 須處於重大的逆境,且在此逆境之中還能發展正向適應。

本研究以收容人在陳李綢編制的「學習態度量表—復原力分量表」的得分作為 決定個體復原力之依據,此量表之內涵為「責任感」、「助人利他」、「正向積極態度」

與,受試者在此量表之得分愈高,顯示受試者具有愈高的復原力,反之則代表受試 者的復原力愈低。(楊宜璋,2013)以下簡述此量表之三個內涵:

(一)責任感:有承擔責任的意願和表現,包含面對問題時勇於解決、有效運用資 源,並且接受選擇的結果。

(二)助人利他:具有感受來自他人的善意的能力,並對他人心懷感激、以同理心 發展和諧的人際關係,以及表現出有利於他人行為的意願。

(三)正向積極態度:使用樂觀的態度對生活和抱持希望感,並能對困境發展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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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緒。

四、心理健康

張春興(2006)於張氏心理辭典定義心理健康是一種持續的內在歷程,一個心 理健康的人,能充分發展其身心潛能,其具備的特點如下:認同自身能力、樂於工 作;情緒穩定,能與他人建立和諧的關係;了解自己,並有解決問題的能力,不只 是沒有心理疾病,而是一種生活適應良好的安適狀態。

本研究所指的心理健康,包括生理、心理與情緒均有良好的調適和健全發展,

以積極定義個人在生理上接納自己的程度、情緒控制的穩定性、人際相處和社會支 持的角色地位,以及是否以樂觀進取態度來面對生活適應。故本研究使用陳李綢

(2014)之正向心理健康量表作為測量工具,正向題自「非常同意」至「非常不同 意」依序給 5 至 1 分;反向題則自「非常同意」至「非常不同意」依序給 1 至 5 分。收容人在此量表的得分愈高,代表其心理健康程度愈高,此變項可分為五個 分量表,分述內涵如下:

(一)情緒平衡

受試者在穩定情緒的狀態及其調整情緒之因應程度。

(二)人際關係

受試者認知自己於交際網路中的角色地位以及溝通的程度。

(三)家庭和諧

受試者認知自己於家庭中的角色地位及和家人之間互動的滿意程度。

(四)自我悅納

受試者認知自己的生理狀態、個人形象與角色定位以及其接納程度。

(五)樂觀進取

受試者正面看待個人的日常表現及期待未來目標的積極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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