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詮釋
二、台東縣不同背景變項之身心障礙者就業現況之差異為何?
2-1 台東縣不同「性別」之身心障礙者的就業現況之差異為何?
2-2 台東縣不同「年齡」之身心障礙者的就業現況之差異為何?
2-3 台東縣不同「障礙類別」之身心障礙者的就業現況之差異為何?
2-4 台東縣不同「障礙程度」之身心障礙者的就業現況之差異為何?
2-5 台東縣不同「教育程度」之身心障礙者的就業現況之差異為何?
2-6 台東縣不同「家庭經濟狀況」之身心障礙者的就業現況之差異為何?
三、台東縣不同背景變項之身心障礙者的心理健康狀況之差異為何?
3-1 台東縣不同「性別」之身心障礙者的心理健康狀況之差異為何?
3-2 台東縣不同「年齡」之身心障礙者的心理健康狀況之差異為何?
3-3 台東縣不同「障礙類別」之身心障礙者的心理健康狀況之差異為何?
3-4 台東縣不同「障礙程度」之身心障礙者的心理健康狀況之差異為何?
3-5 台東縣不同「教育程度」之身心障礙者的心理健康狀況之差異為何?
3-6 台東縣不同「家庭經濟狀況」之身心障礙者的心理健康狀況之差異為何?
四、台東縣身心障礙者不同就業現況在心理健康狀況上之差異為何?
第三節 名詞詮釋
本研究所使用之重要名詞,針對身心障礙者、就業現況與心理健康之各項定 義如下:
壹、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鑑定舊制是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 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一)智能障礙。(二)視覺障礙。(三)聽覺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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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語言障礙。(五)肢體障礙。(六)身體病弱。(七)情緒行為障礙。(八)
學習障礙。(九)多重障礙。(十)自閉症。(十一)發展遲緩。(十二)其他障礙。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新制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制度已於 101 年 7 月 11 日起實施,其身心障礙類別已由舊制 16 類別改由新制 8 類別,與特殊教育 法身心障礙學生分類為 12 類,由於二法分類不同,說明如下。
身心障礙鑑定新制是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規定,全面改採世 界衛生組織所頒訂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 ICF)的分類 架構,作為身心障礙鑑定與分類的基礎。該法對身心障礙者的定義除強調其身 心功能缺損外,亦同時強調是否影響其社會參與。其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下 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 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 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包括: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ICF 分類系統(新制)障礙程度等級以功能 需求為判定原則,障礙程度 1 亦即輕度;障礙程度 2 亦即中度;障礙程度 3 亦 即重度;障礙程度 4 亦即極重度。身心障礙等級(舊制) 障礙程度等級以疾病 型態分類為判定原則,分為輕度、中度、重度及極重度 (內政部,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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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就業現況
勞動部(2015)勞動統計名詞中指出,勞動力係指 15 歲以上可以工作之民 間人口,包括就業者及失業者。就業者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 15 歲以上從事 有酬工作者,或從事 15 小時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失業者指在資料標準週內 年滿 15 歲同時具有下列條件者:(1)無工作;(2)隨時可以工作;(3)正在尋找工 作或已找工作在等待結果。此外,尚包括等待恢復工作者及找到職業而未開始工 作亦無報酬者;初次尋職失業者指自學校畢業,未曾工作不具工作經驗之尋職者。
本研究所指之就業現況如下列:
一、從未就業過
指在資料標準週內,15 至 65 歲且領有政府機關發給之身心障礙證明或 身心障礙手冊,具勞動力但從來沒有工作經驗者。
二、目前沒有工作,但是過去曾經有過工作
指在資料標準週內,15 至 65 歲且領有政府機關發給之身心障礙證明或 身心障礙手冊,具勞動力,目前沒有工作,但是過去曾經從事領有報酬 (例如:薪資或獎勵金)的工作者。
三、目前有工作
指在資料標準週內,15 至 65 歲且領有政府機關發給之身心障礙證明或 身心障礙手冊,具勞動力,目前從事領有報酬(例如:薪資或獎勵金) 的工作。
參、 心理健康
在 1998 年世界衛生組織修訂對「健康」定義:健康不僅是個人本身認為沒 有病,且需身體、心理和社會的適應及精神層面上皆處於健康狀態。然而,心 理健康就是心理狀態屬於健全狀態(黃禎貞、林世華,2010),一般可從廣義與 狹義兩方面來說明,廣義的心理健康,則指可以為人們帶來幸福感和生活意 義,也可以為生理、心理和社會面帶來穩定的效果;而狹義的心理健康指沒有 任何不健康的情況產生(李曉婷,2008),或指心理沒有被判讀出有精神官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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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躁鬱及憂鬱等病況。從另一角度來看心理健康需具有積極的行為態度、能 由自我意識控制、對他人具有負責的認知(李蔚,2003)。
本研究採用 CHQ-12 華人健康問卷及 BSRS-5 簡式健康量表,利用自陳量表來 了解個案在面臨就業或就業中的心理健康程度、焦慮、憂鬱等狀況,得分越 高,表示心理健康狀態越不佳,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