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身心障礙者就業現況與心理健康狀況之探討
就業是每個人在畢業後必然的人生課題,更是個人為了謀生而履行的活動與 責任,且人類以未來為導向,所進行一種有目標性的身心活動。工作與職業具有 四項功能:(邱永祥,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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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性功能
就個人而言,人類靠著工作獲取經濟報酬,以維持生活的要素;就社會而言,
透過工作所產生的產品或服務,是維持社會經濟制度的基礎。
二、社會性功能
就個人而言,在社會中的生活方式、身分地位及被愛與歸屬感,皆可由工作 中得到滿足;就社會而言,各階層工作能積極地使社會的經濟體制正常運作,消 極地避免社會問題發生。
三、心理性功能
工作對個人心理方面有多層意義,可以增進個體的生涯發展、獲得滿足感、
給予自我實現的機會,甚至可以保持與現實環境的接觸。
四、生理性功能
適度的工作可增進體內新陳代謝,促進身體健康;反之,不適當的工作壓力、
情緒或環境,會造成職業傷害或職業病,危害身體健康。
一般而言,工作最基本的目的就是能夠獲得報酬,也就是能夠滿足經濟需求 的潛能。所有的工作,不論有無報酬,均有其他潛能,以滿足廣泛的社會與心理 層面之需求,如:有效與他人互動、維持個人尊嚴、有能力或控制感、較自我為 寬廣的某種目的或任務的認同感,以及人際關係等(林幸台等人,2007)。就業 所應具備的能力不僅僅只侷限在專業技能,更包含了全面性的職業能力,如社會 技能、態度、溝通能力等準備,對於身心障礙者而言,若能擁有一份合適的工作 且經就業訓練後具備足夠的就業能力,但由於先天或後天導致的障礙限制,如何 經由工作而能夠享受較寬廣的人際關係,產生較高的成就感,進而肯定自我的價 值,皆值得探討。
根據針對就業專家(含雇主、職業教育者及其他)的調查結果都顯示社會技能 是成功就業的關鍵技能。工作社會技能是評量智能障礙者的支持性就業成功與否 的要素之一,並提出「整合」的觀念,是將工作場所視為小型社區,需要做到生 理的整合與社會性的整合,而社會性整合即指能在職場中和同事相處的社會技 能。另外,不論是 1983 年的德州技術─職業教育諮詢會議報告,或是 Wilms 在 1984 年針對加州的調查研究中,皆發現正向的態度、溝通、禮節、人際互動等 能預測好的工作情形(朱尹安,2011)。因此可得知,工作技能中的工作相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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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技能學習能力不佳,影響身心障礙就業者的心理健康,心理健康與否影響就業 順利的基本關鍵。
過去,身心障礙者就業率及參與職業訓練的意願不高,其原因除了身心障礙 者受限於其本身的傷殘、身心障礙者自我預言的放棄態度及自我貶抑或不當補償 的情形(梁偉岳、許元欣、許秋霞,2013)。林幸台等人(2007)在台北縣精神 障礙者就業需求調查之研究中,精神障礙者在就業上的困擾包括:人際關係、自 我情緒調適、殘留症狀與認知缺損等,會影響其工作訓練或回到職場時的工作 行為與能力;而造成精神障礙者無法工作的具體事實,包括:個案在工作忍受 度、遵循指示、解決問題、工作導向、持續專注力、耐力、與上司與同事合 作、接受批評、請求協助等有困難。研究中也指出,身心障礙者本身的心理障 礙因素也是無法就業的主因,例如:身體不好、不敢與外界接觸、工作效率 差、無法與同事相處、需要過多監督和偏差……等。
然而台灣目前為照顧身心障礙者,特立法保障並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心理健康 之服務,相關法規如下列:
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2014)第 50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 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 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
一、居家照顧。二、生活重建。三、心理重建。四、社區居住。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七、家庭托顧。
八、課後照顧。九、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十、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2012)第四章第 33 條,其心理重建服務內容 如下列:
一、心理衛生教育宣導。二、提供心理諮商、輔導。三、心理治療。
四、其他心理重建相關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以上各項福利服務措施,內政部及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於中華民國 100 年針對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各項需求評估進行調 查並編印成調查報告,其中,身心障礙者對政府提供福利服務措施之認知及利用 情形,以「居家照顧服務」知道的比例最高,其次排序是「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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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照顧」、「心理重建」等。依據此統計資料,其不知道「心理重建」福利服 務的比例卻高達 84.38%,知道「心理重建」福利服務但未利用者也高達 14.61%,
知道「心理重建」福利服務並已利用者只占 1.01%,主動能加以利用的民眾微乎 其微 (內政部,2011) 。
針對問卷分析發現精神障礙者就業時的需求如下:一、就業服務:於在職時 有職務再設計的需求,且在心裡支持方面,需要專業人員、朋友、宗教、雇主、
同事、家人的支持,亦提及支持團體需求的建議。二、職業訓練:除了技能教學,
也能情緒管理課程及實施心理諮商。經此研究綜合分析結果,提出之心理方面建 議如下:在職前、職訓中、就職後,提供強化心理輔導及社交技巧訓練的服務(林 幸台等人,2007)。
研究者探討勞動部辦理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報告及其相關身心障礙者 就業之研究文獻中,皆鮮少有關針對全部身心障礙類別就業的心理健康之探討。
多半針對精神障礙者及智能障礙者就業進行研究,故本研究認為不應該區分障礙 類別,而是應依所有可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的心理健康狀況進行探討。
根據上述文獻探討,發現我國隨著特殊教育理念逐漸興盛及精進,與政府對 弱勢團體關懷與社會照顧的極力推動之下,身心障礙者接受之教育階段逐漸提高 至高職教育階段畢業,在校接受教育機會大幅提高至 18 歲,教師之教學目標為 培養身心障礙學生就業之相關能力。朱尹安(2011)在綜合職能科教師培養學生工 作社會技能之研究中,學生在未來就業過程中教師、雇主及就業服務員皆認為:
適當的穿著與衛生習慣、合宜的舉止、守時與出席、合宜的應對、工作責任、合 作表現、接受批評與情緒管理等各為未來是否順利就業之要項。研究發現,在綜 合職能科就學階段,教師培養學生「接受批評與情緒管理」項目之現況課程,普 遍培養「接受批評與情緒管理」的頻率並不高,情緒方面的課題更非成為必要教 育課程。但同時能夠「接受批評與情緒管理」卻也是穩定就業的因素之一。
由於身心障礙者依據現行法規共分為十四種,而且各個障別有輕度、中度、
重度及極重度的程度差異,每一個等級在生理、心理與能力上的個別差異,所以 在提供職業訓練、就業服務(競爭性、支持性和庇護性)、輔具的運用方面,必 須兼顧其需求及身、心與能力的狀況,訂定個別化的安置計畫。而在身心智障礙 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即明訂:勞工主管機構應結合醫療、教育、職業、心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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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復健等資源,藉由科技整合、團隊工作的模式,評估身心障礙者之生理與心理 功能、興趣、性向、工作人格、工作能力及技能、潛在就業環境分析與體能、就 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及個別需求等狀況,以作為個別化服務之依據,並提供適 切、適當的輔導與安置(林賢文,2001)。
身心障礙樣態複雜且具個別差異性,不可能研究依照各障礙類別一一列舉,
應針對所有障礙類別統計及探討身心障礙者就業與心理健康狀況之關係。往往都 是等到身心障礙就業者行為或情緒方面出現困擾問題時,才會開始覺察身心障礙 就業者情緒狀態,甚至直接被雇主要求身心障礙就業者退出職場環境,待就業輔 導員判斷係心理因素才會進行心理測驗與輔導,為時已晚。
過去在身心障礙者之就業與職業重建的重點,都只是一直擺在工作技能訓 練、工作技巧精進、順從指令、症狀改善…等,較少對於身心障礙就業者之社會 心理處遇與就業需求之探討。所以輔導身心障礙者之就業與職業重建的同時,除 了重視與調整工作技能訓練、工作技巧精進、順從指令、症狀改善…等以外,需 要同時針對身心障礙就業者進行心理健康的監測、心理關懷與輔導或心理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