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身心障礙者就業現況
本節主要探討身心障礙者在就業方面之文獻研究。本節分為三點詳述:(一)
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法規。(二)台灣當前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情形。(三)影響 身心障礙者就業問題之因素。
壹、 就業相關法規
國際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政策,歐美各國 1960 年對身障者就業問題,
開始採取「去機構化」與「社區化」的服務理念,致力於協助身障者融入社會,
透過工作參與、協助就業的方式,藉以達到身障者平等工作權與融入社會之雙重 目的。
一、美國就業法規
美國 1990 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 簡稱 ADA),禁止對法定身障者在求職程序、僱用、升遷、解聘、員工補助金、
工作訓練及其他就業權益等方面的不平等待遇,直指身障者在職場中受到不公平 待遇是不合理的。2006 年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指出,對於身障者的 照顧應以其需求為導向,在工作及就業方面,應促進其自由擇業、職場安全、參 加工會、參加就業服務、職業訓練、鼓勵創業、公平就業以及退休福利的保障。
聯合國更在「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準則」第 7 條具體指出,「各國應認知身心障 礙者應被充權以行使其人權,尤其在就業方面,不論其身處城市或鄉村地區,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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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享有參與生產性、薪資性勞動市場中就業之平等機會」。對於身障者就業權益 方面內容主張:(郭淳芳,2008)
(一)政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不應歧視身障者,並不得造成身障者就業上之障礙。
(二)政府應以具體行動積極協助身障者就業,包括:
1.支持性方案如職業訓練、定額進用制度、貸款或獎助、特別契約、優先 生產權、減稅及對進用身障者之企業提供協助。
2.政府應發起倡導活動,消除社會對身障者之誤會及偏見;與工會、身障 者組織、雇主等合作,採取各種策略創造就業機會如彈性工時、部分工 時、工作共享,以及提供職業訓練、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等,確保 身障者之就業公平性,並保障其升遷、勞動條件、工作環境安全衛生。
3.不論公、私部門皆應提供身障員工有利的工作條件,包括重新設計及調 整建築物及工作場所,支持性輔具之提供等,協助身障員工能充分發揮 其工作潛能。
其中不但將身障者的權益標示得相當清楚,更將如何落實身障者的就業政 策、方向及作法皆明確標定,成為各國制定身障者工作權益非常重要的參考依據。
綜合現今國際趨勢,檢視身障者的勞動權益保障內容,應大致包括社會參與
(含就業及參加工會)、獨立自主、就業促進與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職場狀況、
老年安養、公私立機構對話及合作、政策執行與監督等內容。我國大致上亦依此 架構加以規劃(郭淳芳,2008)。
二、台灣就業法規
我國現行涉及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的法令,主要包括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就業服務法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中 1999 年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 宣示身心障礙者的多重需求—醫療、教育、就業、經濟、福利保險與環境建構等,
國家必須保障,而且要能協助其自立發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 條則宣示 身心障礙者應與一般人一樣有公平參與社會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的機會;
並在身心障礙者就業能力開發、勞動市場工作機會開拓、勞動條件名額保障與薪 資社會保險方面規定政府部門與企業應執行事項。至於 2012 年公布修正的就業 服務法第五條則宣示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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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年份 條次 主要內容
就業服務法 (2013) 5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禁止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 用員工,因身心障礙,予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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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有就業意願之身心障礙者應致力促進其就業;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爭取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協 助職場適應訓練;追蹤就業後其工作適應情形。
貳、 台灣當前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情形
台灣對身心障礙者有明訂法令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14)在保 障概念下,所訂定各面向來維護身心障礙者在生活、醫療、就業、教育及各項福 利的權益,使其可在無障礙的環境下生活,與一般人享有共同的權益。針對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就業權益一項,法令第 33 條明文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 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無障礙個別化職業重建 服務。此外亦在第 38 條中規定定額進用辦法,增加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機會,
並在第 40 條中表示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
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身心障礙者就業雖有法規保障,但就業率仍然屬於低下狀態。在社會上求職 與就業過程中,較處於弱勢並面臨許多自身身心困難或現實面之阻礙,自身心障 礙權益保障法(原名稱:殘障福利法)民國 69 年 06 月 02 日公布至今,為排除 身心障礙者求職障礙,故勞動部於民國 103 年 6 月辦理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 查,係以台灣 15 歲以上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為調查對象,不含現役軍 人、監管及失蹤人口及植物人。其經統計後並與前一次調查(100 年 8 月由內政 部辦理)結果比較之就業情形如下列:(勞動部,2014)
一、 就業率低:103 年 6 月身心障礙者勞動力參與率為 19.7%,計 18 萬 8,843 人;失業率為 11.0%,計者 2 萬 3,328 人。與前一次調查結果比較,
身心障礙者的勞動力參與率增加 0.6 個百分點,失業率降低 1.4 個百 分點,就業人數增加 1 萬 5,05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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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工作性質:身心障礙者工作性質仍勞動性為主,非專業性。身心障礙 就業者從事之行業以「製造業」占 20.3%最多,其次是「其他服務業」, 再次為「批發及零售業」及「支援服務業」;職業別則以「基層技術 工及勞力工」占 31.3%最多,其次為從事「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再 次為「事務支援人員」。
三、 雇主來源:身心障礙就業者從業的身分別以「受私人雇用」占 60.5%
最多,其次是「自營作業者」占 20.5%,再次為「受政府雇用」占 11.6%。
其顯示出私人企業雇主較不吝於雇用身心障礙者,更是身障者從業時 職缺的最大來源。
四、 未重視心理健康狀態:身心障礙失業者離開上一個工作的主要原因以
「工作場所停業或業務緊縮」占 15.6%最高,其次為「個人健康因素
(受傷或生病)」、「季節性或臨時性工作結束」。調查問卷選項有工作 場所欠缺無障礙設施、被無故減薪、結婚或生育、想自行創業、退休、
工作受到差別待遇、個人技能無法有效發揮、待遇太低、準備考試或 升學、工作技能無法勝任、交通困難、家庭因素(照顧年長者或小孩)、 與主管或同事人際關係問題、結束參加政府臨時性就業服務方案、工 作性質與興趣不合、工作負荷重、體力無法勝任、被解僱(非因工作 場所停業或業務緊縮)等,大多為外在環境、經濟及個人身體體力等 改變因素造成,由此可知,忽視了身心障礙者的心理健康狀態,更是 大多數研究並未重視及研究的部分。
身心障礙者就業雖有法規保障,但就業率仍然屬於低下狀態。在社會上求職 與就業過程中,經常忽略身心障礙者的心理健康狀況,使的身心障礙者不但處於 就業弱勢,還要面臨許多自身身心困難或現實面之阻礙。
參、 影響就業問題之因素
一般求職者在求職就業過程中,都難免會面臨工作面試的擔憂與挫折,而身 心障礙者因先天條件受限,可能比一般求職者面對更多元的就業壓力,身心障礙 者就業影響因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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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因素
(一)低自我概念與低自信心
身心障礙者在自我過去的生活經驗中,經常遭遇許多的挫折與困 難,因此會出現低自我概念與低自信心的現象,而自我概念將會影響 其自我形象與就業之發展。生活中不斷產生的挫敗經驗,對個人的自 我概念及生涯發展無形中產生了負面的影響。自信心的強弱直接影響 求職的過程與就業結果,有些自信心不足的身心障礙者常常連參加應 徵的勇氣都缺乏(陳郁佳,2008)。低自我概念與低自信心即為心理健 康因素影響身心障礙者就業因素之一。
(二)缺乏工作技能
經身障者職訓現況與業界需求之研究,顯示出雇主希望身障者就 業時最需要的技能為職業技能、工作態度、溝通能力、社交技巧、日 常生活自理能力。且歸納企業或雇主在面臨雇用身心障礙就業者時,
首先重視的是身障者的生產能力,其次考慮的才是社會責任或法律問 題(黨謙光,2009)。
二、環境因素 (一)進用意願低
許多僱主及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就業,至今仍有諸多負面的態 度,而身心障礙者在求職或就業的過程中,常常也須面臨許多難題及 挑戰。根據調查,83.33%的身心障礙者曾在求職及工作過程中遭遇困 難,主要原因為「企業進用意願低」,佔 60.93%,其次為「給薪太低」
與「職務內容與理想相差甚遠」,分別佔 34.97%、28.14%。另外有 20.49%
表示「企業未提供相關福利與工作設備」(1111 人力銀行,2007)。 依據勞動力發展署(2015)的資料顯示,從 2010 年至 2015 年五 年期間,公、私立機構的工作職場不僅定額進用人數逐年增加,實際 進用人數更高於法定進用人數(超額進用數介於 1.3 倍~1.4 倍之間),
未達法定進用機關也於近年一直維持 9%至 10%左右(不足額進用以公 立學校、民營企業最為嚴重)。雖然近年定額進用障礙者的人數不斷提 高,未足額進用人數逐年降低,企業也透過超額進用促進障礙者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