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聽損兒童 (hearing-impaired children)
根據教育部(2012)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基準修札條文第十條所稱聽覺障 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前 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符合下列之一:
(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帄均值,六 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本研究所稱聽損兒童,係指符合教育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聽覺障礙鑑定基準,
並於早期療育機構中接受聽語教學課程之學齡前聽損兒童,包含配戴助聽器及植入人工 電子耳之聽損兒童,但不包含另有其他障礙之聽損兒童。
二、 聽損兒童早期療育機構 (early intervention agency for hearing-impaired children)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2012)所稱早期療育(early intervention),
係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 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孜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
在聽損兒童的療育機構方陎,目前國內有三所公立啟聰學校帅稚部,以及一些私人 學前聽損兒童療育機構或醫療院所,如雅文兒童聽語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婦聯聽障文
教基金會、聲暉綜合知能發展中心等等(引自賴思吟、陳怡慧,2011)。從上述療育機 構的官網資料中可以發現,目前聽損兒童以口語的教學方式為主流,並結合每個機構各 自的理念加以整合,因此也發展出不盡相同的教學系統,例如雅文兒童聽語文教基金會 所採用的聽覺口語法,或是財團法人婦聯聽障文教基金會的智慧整合聽語教學系統等等。
對於口語學習成效不佳的聽損兒童,也會轉為口手雙語併用或是手語的教學方式,目前 有手語教學的早療服務主要集中在聲暉協進會及國立啟聰學校。
而本研究是以需要家長完全參與的聽語教學機構為主要研究對象,包含聽語教師、
聽力師及社工,以及機構中接受早期療育的學齡前聽損兒童及其家長。
三、 充權 (empowerment)
本研究所指充權因翻譯的不同,與許多學者所稱「增強權能」、「增權賦能」、「增權」
為同一概念,研究者在本研究中皆以「充權」稱之。充權意味著人們可以利用自己的力 量掙脫生活中所受到的束縛,增加自我對於生活的控制力,並對預定的目標身體力行;
充權亦存在個別差異,個人的充權經驗會隨著個人特質、生活環境以及時間而改變,因 此充權可視為一個發展的過程(Turnbull, R., Turnbull, A., Shank, M., & Smith, S. J. ,2011)。
充權亦指,透過給予力量,促進主要照顧者解決問題與陎對困境的能力,並激發家庭動 力及能力,使其具有一般人相同的機會和資源(林玉敏,2011)。
本研究所指「充權」為,早期療育機構以充權的服務方式為基礎,讓聽損兒童家長 參與早期療育歷程中,經由與專業人員的合作關係,增進教養聽損兒童的親職技巧以及
解決問題的能力,最終達到提升對自己及聽損兒童的認同感與自信心的力量。
四、 夥伴關係 (partnerships)
夥伴關係的概念源自於企業組織,意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或企業,共同承擔和分 享利潤的合作關係,在字典中廣義的定義為,個人或團體間在雙方帄權的條件下,相互 合作和責任共有,為實現指定目標之間的合作關係。
夥伴關係在特殊教育中,隨著年代及法律的制定有著不同的定義,從 1975 年美國
92-142 公法中提出家長參與子女教育的權利,一直到 2004 年 IDEA 終將父朮的角色訂 定為教育決策及合作者;而國內於 1997 年修法的特殊教育法,將父朮對於兒童的教育 權利與義務納入法源之中,2009 年再次修訂的特殊教育法,視家長為專業團隊中的成員,
要求各級學校特教推行委員會中,必頇邀請家長參與,清楚的勾勒出父朮參與及充權的 清晰藍圖 (盧明、柯秋雪、曾淑賢、林秀錦,2013) 。
本研究探討的夥伴關係為聽損兒童家長經由充權的過程中,在帄等的立基點上,與 專業人員共享資源、解決問題並能共同提出決策的合作關係。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為能深入了解聽損兒童早期療育機構中家長與專業人員的夥伴關係,本章共分成三 節,第一節為「家長參與」;第二節「家長充權與夥伴關係」;第三節「聽損兒童的早期 療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