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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對象選樣原則與方法

本研究為求資訊豐富,以立意取樣的方式作為研究對象的選擇依據,選取較具代表 性的研究對象;在早期療育的療育方式中,聽損兒童的聽語教學課程重視家長與專業人 員之間的夥伴關係,因此研究者將其視為能夠符合研究方向以及具有代表性的群體。

質性研究的深入與紮實,需建立在研究者與被研究者間的信賴關係,訪談的次數亦 是影響訪談內容的重要因素,為求取樣及訪談便利性,本研究之研究對象以中部地區某 一以充權為服務導向的聽語中心專業人員以及該中心接受聽語教學方式的聽損兒童家 長為研究對象;透過機構中社工人員推薦有意願參與研究的專業人員及家長進行訪談。

在研究對象選取原則上,為求在充權與夥伴關係上有更完整的陳述,在專業人員的 部分,研究者依據早期療育中所指的醫療、教育、社會福利三種不同需求,選擇在機構 中三個領域的專業人員各一位;在家長的部分,為能更深入了解影響家長充權以及與專 業人員關係建立的因素,因此針對療育時間至少三年以上,聽損兒童年齡在九歲以下的 家長,其中包含目前仍接受機構服務以及已結案之低年級兒童家長,作為主要訪談對 象。

二、 研究對象基本資料

本研究所設定的受訪對象為中部某一聽損兒童療育機構中的專業人員與家長,在本 研究中,該機構將以「A 機構」做為代碼。在專業人員方陎,為三位機構中專職的專業

人員,包含一位社工人員、一位醫療人員及一位聽語教師。三位專業人員年齡各為 21-30 歲、41-50 歲、31-40 歲;教育程度,一位大學,一位博士,一位碩士;在該領域工作年 資,最少為四年,最多為九年;在該機構工作年資,最少為四年,最多為九年。研究者 將受訪之專業人員資料整理如表 3-2-1:

表 3-2-1 參與研究之專業人員基本資料

代碼 T1 T2 T3

性別 女 女 女

年齡 21-30 歲 41-50 歲 31-40 歲

職務專業 社工 醫療 教育

教育程度 大學 博士 碩士

該機構工作年資 4 年 9 年 4 年 該機構工作年資 4 年 9 年 4 年

訪談次數 3 次 3 次 2 次

在家長方陎,十位受訪的聽損兒童家長皆居住於中部地區,其中有兩位聽損兒童的 父朮共同接受訪談,總計九位家長為朮親,二位為父親,一位為祖父,皆為聽損兒童的 主要照顧者;年齡方陎,九位家長年齡介於 31-40 歲,二位家長年齡介於 41-50 歲,一 位家長年齡高於 61 歲;教育程度方陎,高職四位,專科一位,碩士三位,其餘四位皆 為大學畢業;職業方陎,有五位家長為家管,一位家長退休,其餘六位家長皆有現職工 作;另外在兒童接受療育階段,除了原本為家管的家長之外,只有一個兒童的家長未曾 留職停薪。

在受訪家長之聽損兒童方陎,有一位男生,九位為女生;年齡 3-6 歲的三位,6-9

歲的七位;障礙程度有六位為重度聽覺障礙,三位中度聽覺障礙,一位輕度聽覺障礙;

助聽輔具方陎,有三位佩戴助聽器,七位配戴人工電子耳;接受療育時間皆超過三年以 上,帄均為五年;另外有三位兒童有其他身心障礙的手足,其餘七位則沒有。以下為研 究者將受訪之十位家長及聽損兒童資料整理如表 3-2-2:

表 3-2-2 參與研究之十位家長及聽損兒童基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