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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名詞釋義 一、 語音異常兒童

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第五版(DSM-5)將語音異常定義為有持續的 語音不清晰,包括音素的添加、省略、歪曲或替代,並且干擾了口語溝 通的情形;語音問題使個案在社會參與、學業表現或職業表現上受到干 擾;症狀是從幼兒的時候開始的且症狀不能歸因於其他醫學或神經的疾 病者(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13)。本研究所指的語音異常兒 童為,5 歲以上未滿 6 歲在華語兒童構音與音韻測驗(鄭靜宜,2018)中

「詞語構音分測驗」得分低於或等於百分等級 25 者;在托尼非語文智 力測驗(第四版中文版)(Test of Nonverbal Intelligence-Fourth Edition;

TONI-4) (林幸台、吳武典、胡心慈、郭靜姿、蔡崇建、王振德,2016) 離差智商 80 以上、且在「修訂學前兒童語言障礙評量表」(林寶貴、黃 玉枝、黃桂君、宣崇慧,2008)中語言理解分測驗之得分在負 1.5 個標準 差以上者。其語音問題並非由生理構造、神經肌肉、感官知覺或認知功 能所造成。

二、 典型語音異常兒童與非典型語音異常兒童

本研究所指的典型與非典型語音異常兒童,是採用過去學者使用的 標準(Leitao & Fletcher, 2004; Leitao et al., 1997; Preston et al.,

2013;Rvachew, et al., 2007 ),以 10%的非典型語音錯誤(音韻歷程)率為 標準來計算出每位兒童非典型語音錯誤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非典 型語音錯誤數量/典型+非典型語音錯誤數量) ×100%;若非典型語音錯 誤比例≧10%則歸類為「非典型語音異常兒童」(簡稱非典型 SSD),非 典型語音錯誤比例<10%者歸類為「典型語音異常兒童」(簡稱典型 SSD)。

三、 語音產出能力

語音產出能力指的是個體透過構音器官執行語音動作而產出語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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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Preston & Edwards, 2010)。本研究所指之語音產出能力為,透過華 語兒童構音與音韻測驗(鄭靜宜,2018)中「詞語構音分測驗」之分數,

以及從蒐集言語樣本中,所計算的子音正確百分比(percentage of consonants correct; PCC),分數越高,代表兒童的子音的語音產出正確 率越高。

四、 語音知覺能力

語音知覺是將連續聲學訊號轉換為分割的語音單位之過程(Diehl, Lotto, & Holt, 2004)。本研究所指之語音知覺能力為,透過本研究自編 的語音知覺作業,包含「純音頻率區辨作業」、「語音區辨作業」、

「範疇知覺辨識作業」所測得的「純音頻率區辨正確率」、「純音頻率 區辨敏感度」、「語音區辨正確率」、「語音區辨敏感度」、「聲調區 辨正確率」、「聲調區辨敏感度」以及「辨識曲線之斜率」等指標。

五、 音韻覺識能力

音韻覺識是指個體對聽到的語音有分析其內在音素結構的能力,包 括押韻、音素分割、音素操弄…等能力,也就是個體對音韻內在結構的 後設認知(Schuele & Boudreau, 2008)。本研究所指之音韻覺識能力為,

透過本研究自編的音韻覺識作業,包含「押韻判斷」、「首音判斷」、

「聲調判斷」以及「音節刪除」等分作業所測得的各分作業及總作業之 得分及正確率。

六、音韻歷程

音韻歷程是指一種心理運作,個體在產出言語的過程中,對於發出

某些類別或某種音串的語音有系統性的困難,而以另一種類且沒有發音 困難的語音來取代(Stampe, 1979)。本研究所分析之音韻歷程是參考鄭靜 宜(2013)針對華語中常見的音韻歷程分類,共分為三類 14 項。第一 類為是否送氣,包括送氣音化和不送氣音化;第二類為構音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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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音化、擦音化、塞擦音化、鼻音化、非鼻音化、邊音化;第三類為構 音位置,包括前置音化、後置音化、捲舌音化、不捲舌音化、唇音化、

齒槽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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