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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關 本 研 究 重 要 名 詞 界 定 如 下 :

一 、 教 養 介 入

本 研 究「 教 養 介 入 」,係 指 除 了 父 母 以 外 第 三 者,涉 入 母 親 教 養 子 女 情 境 內 , 對 母 親 教 養 其 子 女 所 表 現 出 口 語 及 肢 體 行 為 。 依 據 研 究 者 自 編 「 家 庭 基 本 資 料 」 訪 談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 界 定 主 要 觀 察 對 象 為 「 祖 母 」 , 並 依 母 親 國 籍 區 分 成 本 籍 與 外 籍 兩 組 。

二 、 外 籍 母 親

本 研 究 定 義「 外 籍 母 親 」指 經 過 合 法 婚 姻 程 序 居 住 在 台 灣 的 外 籍 女 性,

( 尤 其 是 指 80 年 代 以 後 從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以 及 東 南 亞 地 區 等 外 籍 母 親 人 數 較 多 的 國 家 ), 因 名 稱 不 一 , 內 政 部 並 於 92 年 8 月 6 日 函 請 各 相 關 機 關 、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統 一 修 正 為「 外 籍 配 偶 」。凡 本 研 究 文 獻 內 所 稱 外 籍 新 娘 、 外 籍 母 親 、 新 移 民 女 性 、 新 住 民 , 均 為 外 籍 母 親 之 意 , 此 外 , 其 配 偶 為 外 籍 女 性 之 家 庭 型 態 , 則 稱 新 住 民 家 庭 。

三 、 教 養 行 為

本 研 究 中 , 母 親 教 養 行 為 係 指 母 子 互 動 過 程 中 , 母 親 以 口 語 及 肢 體 表 達 方 式 , 回 應 或 要 求 幼 兒 之 教 養 行 為 。 口 語 的 部 份 包 括 對 幼 兒 提 出 指 導 說 明 、 建 議 、 獎 勵 、 討 論 、 提 醒 、 命 令 、 拒 絕 及 指 正 等 行 為 , 肢 體 部 份 則 是 母 親 以 身 體 動 作 對 幼 兒 表 示 意 見 或 是 直 接 改 變 幼 兒 動 作 等 行 為 , 包 括 動 作 指 導 、 肢 體 鼓 勵 、 肢 體 強 迫 介 入 等 行 為 。

並 參 考 林 惠 雅 ( 1999, 2000) 母 親 教 養 行 為 內 涵 與 定 義 之 研 究 , 以 及 李 麗 雯 ( 2009) 本 地 及 新 移 民 母 親 教 養 行 為 特 性 與 幼 兒 回 應 母 親 要 求 之 追 蹤 研 究 , 所 歸 納 出 母 親 教 養 行 為 項 目 , 並 依 內 涵 區 分 成 正 向 教 養 行 為 與 負 向 教 養 行 為 , 並 以 此 作 為 研 究 工 具 中 , 母 親 教 養 行 為 檢 核 表 項 目 之 指 標 , 主 要 觀 察 母 親 與 幼 兒 進 行 遊 戲 互 動 十 五 分 鐘 內 , 符 合 下 述 定 義 之 教 養 行 為 , 定 義 說 明 如 下 :

( 一 ) 「 正 向 教 養 行 為 」 有 指 導 、 獎 勵 、 自 主 、 討 論 四 個 項 目 , 並 依 行 為 定 義 說 明 如 下 :

1.指 導 : 母 親 採 用 說 、 催 促 、 提 醒 、 說 明 或 肢 體 配 合 口 語 說 明 的 方 法 讓 幼 兒 知 道 該 如 何 做 。

2.獎 勵 : 母 親 採 用 肢 體 擁 抱 、 口 頭 讚 美 、 物 質 獎 勵 或 提 供 誘 因 等 方 法 鼓 勵 幼 兒 。

3.自 主 : 提 供 幼 兒 反 省 、 思 考 的 機 會 , 並 讓 幼 兒 自 己 做 決 定 的 機 會 方 法 。

4.討 論 : 採 用 商 量 、 討 論 、 提 供 選 擇 等 方 法 , 讓 幼 兒 知 道 該 如 何 做 。

( 二 ) 「 負 向 教 養 行 為 」 則 細 分 成 肢 體 和 口 語 兩 部 份 , 肢 體 部 分 為 肢 體 介 入 行 為 , 口 語 部 份 有 拒 絕 、 命 令 、 指 正 三 項 行 為 。

1.肢 體 部 份 :

( 1) 肢 體 介 入 : 以 肢 體 強 迫 的 方 式 讓 幼 兒 執 行 母 親 的 指 令 。 2.口 語 部 份

( 1) 口 語 拒 絕 : 直 接 否 決 幼 兒 的 行 為 或 是 請 求 。

( 2) 口 語 命 令 : 直 接 下 達 指 示 , 希 望 幼 兒 絕 對 順 從 母 親 的 指 令 。 ( 3) 口 語 指 正 : 以 自 己 的 標 準 去 評 論 幼 兒 的 意 見 或 行 為 , 多 半 是 針 對 缺 點 及 錯 誤 , 提 出 意 見 或 加 以 攻 擊 , 包 括 批 評 、 質 疑 、 責 罵 、 取 笑 等 行 為 。

( 三 ) 依 據 影 片 觀 察 後 , 母 親 回 應 幼 兒 實 際 出 現 行 為 , 新 增 「 其 他 教 養 行 為 」 , 包 括 未 直 接 回 應 幼 兒 與 代 勞 兩 部 份 。

1.未 直 接 回 應 幼 兒 : 對 於 幼 兒 的 行 為 或 是 請 求 無 任 何 表 達 方 式 ( 包 含 肢 體 、 口 語 互 動 及 眼 神 注 視 ) , 並 只 專 注 於 自 己 正 進 行 的 事 物 上 , 或 是 不 經 思 考 隨 意 即 回 應 幼 兒,包 括 遲 疑、忽 略 及 隨 意 回 應 等 行 為。

2.代 勞 : 替 幼 兒 完 成 他 能 力 可 及 的 事 情 。

四 、 幼 兒 順 從 行 為

本 研 究 所 指 幼 兒 順 從 行 為 , 係 指 幼 兒 能 回 應 符 合 母 親 要 求 之 行 為 , 包 括 聽 從 母 親 、 與 母 親 討 論 等 口 語 及 肢 體 表 現 行 為 , 母 親 要 求 之 行 為 則 以 上 述 正 向 及 負 向 教 養 行 為 為 主 。 不 順 從 行 為 則 係 指 幼 兒 回 應 行 為 不 能 符 合 母 親 要 求 , 包 括 肢 體 行 為 上 的 逃 避 、 反 抗 與 拒 絕 , 以 及 口 語 方 式 上 的 指 正 、 爭 論 與 拒 絕 等 行 為 。

因 考 量 收 拾 玩 具 作 業 對 於 觀 察 幼 兒 順 從 行 為 過 於 短 暫 , 無 法 反 映 出 日 常 生 活 互 動 特 性 及 順 從 行 為 全 貌 。 因 此 , 主 要 觀 察 時 段 是 以 十 五 分 鐘 內 , 母 子 遊 戲 互 動 中 所 有 出 現 符 合 下 列 定 義 之 順 從 行 為 。

檢 核 表 行 為 項 目 參 考 林 惠 雅 ( 2000) 研 究 母 子 互 動 所 提 出 的 幼 兒 回 應 行 為 , 以 及 李 麗 雯 ( 2009) 研 究 中 所 提 出 幼 兒 回 應 母 親 要 求 行 為 所 綜 合 歸 納 , 並 依 行 為 內 涵 解 釋 如 下 :

( 一 )「 幼 兒 順 從 行 」 為 包 含 聽 從 母 親 、 與 母 親 討 論 兩 項 。 1.聽 從 母 親 : 幼 兒 能 直 接 執 行 母 親 的 指 令 。

2.與 母 親 討 論 : 幼 兒 除 了 聽 從 母 親 指 令 外 , 並 同 時 會 表 達 自 己 的 意 見 與 母 親 進 行 商 量 討 論 。

( 二 )「 不 順 從 行 為 」分 成 口 語 和 肢 體 兩 部 份,肢 體 部 份 則 包 括 逃 避、反 抗 及 拒 絕 , 口 語 的 部 份 則 包 括 爭 論 、 指 正 、 拒 絕 。

1.肢 體 部 份

( 1) 逃 避 : 幼 兒 走 開 離 開 情 境 或 是 躲 在 一 旁 。

( 2)反 抗:幼 兒 出 現 負 面 情 緒,生 氣、掙 扎、尖 叫、丟 玩 具 或 推 開 母 親 。

( 3) 拒 絕 : 幼 兒 以 肢 體 表 達 拒 絕 執 行 母 親 指 令 。 2.口 語 部 份 :

( 1) 爭 論 : 對 於 母 親 的 指 令 討 價 還 價 或 是 有 所 爭 執 。

( 2) 指 正 : 以 自 己 的 標 準 去 評 論 母 親 的 意 見 或 行 為 , 多 半 是 針 對 缺 點 及 錯 誤 , 提 出 意 見 或 加 以 攻 擊 , 包 括 質 疑 、 批 評 、 責 罵 行 為 。

( 3) 拒 絕 : 幼 兒 以 口 語 表 達 拒 絕 母 親 的 指 令 , 包 括 不 承 認 錯 誤 、 頂 嘴 、 口 語 的 反 抗 等 。

( 三 )依 影 片 觀 察 後 幼 兒 實 際 出 現 行 為,新 增 其 它 項「 未 直 接 回 應 母 親 」, 以 作 為 觀 察 檢 核 項 目 之 指 標 。 檢 核 表 內 行 為 定 義 說 明 如 下 :

1.未 直 接 回 應 母 親:對 於 母 親 的 指 令 無 任 何 表 達 方 式( 包 括 眼 神 注 視、

肢 體 動 作 及 口 語 回 應 ) , 並 只 專 注 於 自 己 進 行 的 事 物 上 , 或 是 不 經 思 考 隨 意 即 回 應 , 包 括 忽 略 、 遲 疑 、 隨 意 回 應 、 閃 避 話 題 等 。

本 研 究 所 使 用 之 幼 兒 觀 察 檢 核 表 , 一 共 包 括 四 個 部 分 , 分 別 為 幼 兒 順 從 行 為 、 不 順 從 行 為 、 指 令 反 應 時 間 與 收 拾 完 成 度 。

五 、 指 令 反 應 時 間

本 研 究 指 令 反 應 時 間,意 指 從 母 親 下 指 令 後,到 幼 兒 回 應 指 令 的 時 間,

觀 察 教 養 介 入 前 、 後 , 幼 兒 對 反 應 時 間 是 否 有 增 加 或 減 少 , 反 應 時 間 的 減 少 顯 示 幼 兒 對 母 親 要 求 的 順 從 性 , 反 應 時 間 增 加 顯 示 出 幼 兒 對 母 親 指 令 要 求 上 的 遲 疑 , 以 作 為 判 斷 幼 兒 順 從 行 為 另 一 項 指 標 。

六 、 指 令 完 成 度

本 研 究 指 令 完 成 度 , 意 指 幼 兒 對 於 母 親 指 令 是 否 能 達 成 , 檢 視 幼 兒 對 於 母 親 要 求 之 順 從 行 為 , 在 本 研 究 主 要 觀 察 幼 兒 對 於 母 親 收 拾 玩 具 指 令 之 完 成 度 , 檢 核 項 目 並 分 為 下 面 三 個 部 份 :

( 一 ) 獨 立 完 成 ( 獨 自 收 拾 完 畢 )

( 二 ) 需 要 協 助 完 成 ( 由 母 親 協 助 共 同 收 拾 )

( 三 ) 未 完 成 ( 未 收 拾 完 成 即 離 開 或 是 交 由 母 親 收 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