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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根 據 本 研 究 發 現 及 歸 納 的 結 論 , 分 別 從 幼 兒 照 顧 者 、 學 前 教 育 機 構 以 及 未 來 研 究 者 , 針 對 此 四 層 面 提 出 相 關 建 議 , 希 望 能 對 母 親 與 幼 兒 教 養 互 動 上 有 所 幫 助 。

一 、 對 幼 兒 照 顧 者 的 建 議

對 於 祖 母 的 部 份 , 則 有 下 列 兩 點 建 議 :

( 一 ) 扮 演 合 宜 次 要 教 養 角 色

家 庭 角 色 定 位 應 明 確 , 幼 兒 父 母 為 主 要 教 養 者 , 自 己 為 次 要 協 助 者 的 角 色 , 尊 重 父 母 對 子 女 的 教 養 權 , 並 避 免 介 入 於 下 一 代 教 養 情 境 中 , 減 少 因 教 養 不 一 致 所 產 生 的 爭 執 , 也 提 升 家 庭 和 樂 關 係 。

( 二 ) 願 意 與 媳 婦 溝 通 教 養 困 擾 並 提 供 協 助

在 外 籍 母 親 的 部 份 , 在 面 對 文 化 差 異 及 教 養 資 源 不 足 的 窘 境 下 , 如 果 婆 婆 願 意 提 供 更 多 教 養 知 識 與 經 驗 的 傳 承 , 提 供 外 籍 母 親 在 教 養 上 的 協 助 , 必 能 減 少 外 籍 母 親 所 面 對 教 養 的 困 難 與 問 題 , 提 供 幼 兒 更 好 的 代 間 共 養 品 質 。

此 外 並 對 幼 兒 母 親 有 下 列 兩 點 建 議 :

( 一 ) 互 換 立 場 思 考 教 養 介 入 問 題

母 親 應 重 視 祖 母 協 助 下 一 代 教 養 所 帶 來 不 同 層 面 正 向 幫 助 , 包 括 增 進 家 庭 關 係 、 教 養 協 助 以 及 生 活 品 質 的 提 升 , 對 於 祖 母 在 孫 子 女 教 養 上 的 過 度 涉 入 的 困 擾 , 除 了 調 適 自 己 的 情 緒 , 並 以 同 理 心 轉 換 思 考 角 度 外 , 並 藉 由 關 懷 表 達 公 、 婆 在 教 養 協 助 上 的 感 激 , 減 少 教 養 介 入 上 的 負 面 感 受 。

( 二 ) 主 動 建 立 溝 通 管 道

以 理 性 的 態 度 主 動 溝 通 幼 兒 教 養 問 題 , 暸 解 各 自 對 於 教 養 的 期 待 與

落 差 , 協 調 之 間 的 不 一 致 , 並 可 透 過 家 庭 其 他 成 員 的 相 互 幫 忙 ( 例 如 : 先 生 ), 有 更 多 的 溝 通 管 道 。

二 、 學 前 教 育 機 構 部 分

對 於 本 籍 與 外 籍 母 親 教 養 上 的 差 異 , 仍 是 屬 於 教 養 觀 念 不 同 所 影 響 , 如 何 建 立 正 確 教 養 觀 念 , 勢 必 透 過 學 校 教 育 單 位 辦 理 相 關 親 職 活 動 , 或 是 成 立 媽 媽 支 持 性 團 體 , 藉 以 交 流 不 同 文 化 教 養 觀 念 與 分 享 育 子 經 驗 , 以 調 整 之 間 差 異 。 從 本 研 究 結 果 肯 定 祖 母 在 教 養 上 的 參 與 , 對 於 外 籍 母 親 正 向 教 養 行 為 具 有 其 正 面 影 響 意 義 , 應 正 視 家 庭 系 統 支 持 所 給 予 外 籍 母 親 協 助 之 功 能 , 以 協 助 解 決 外 籍 母 親 教 養 之 困 境 。

此 外 , 並 應 同 時 提 供 祖 母 與 母 親 相 關 親 職 教 育 課 程 , 給 予 教 養 上 新 觀 念 , 並 協 助 確 定 其 角 色 定 位 。 並 可 透 過 辦 理 會 心 團 體 提 供 代 間 如 何 面 對 教 養 衝 突 之 解 決 方 案,協 助 婆 媳 建 立 良 好 的 溝 通 管 道,提 高 代 間 教 養 的 效 能。

辦 理 親 職 活 動 對 象 應 擴 及 家 庭 其 他 成 員 , 尤 其 是 三 代 間 親 子 活 動 , 在 規 劃 上 以 活 潑 的 家 庭 休 閒 活 動 為 設 計 , 安 排 親 子 活 動 、 戶 外 野 炊 , 藉 由 觀 察 婆 媳 間 的 一 般 互 動 交 流 , 可 針 對 她 們 行 為 或 認 知 差 異 上 的 落 差 予 以 調 和 、 澄 清 等 協 助,以 能 使 雙 方 可 了 解 彼 此 的 不 同,進 而 能 尊 重 雙 方 的 差 異,再 者 , 婆 媳 互 動 溝 通 較 為 良 善 , 在 面 對 子 女 管 教 方 式 的 不 一 , 也 能 採 取 溝 通 或 妥 協 等 不 同 的 方 式 處 理 。

三 、 對 未 來 研 究 者 建 議

( 一 ) 研 究 對 象

由 於 本 研 究 範 圍 因 侷 限 於 金 門 地 區 家 庭 , 且 對 象 條 件 受 限 需 三 代 同 堂 之 家 庭 , 又 因 祖 母 參 與 意 願 低 落 之 困 難 , 造 成 參 與 實 驗 家 庭 樣 本 數 較 少 , 無 法 有 效 推 論 至 台 灣 各 地 三 代 互 動 狀 況 , 建 議 未 來 研 究 者 可 擴 大 實 驗 樣 本 數 或 是 地 區 性 , 做 進 一 步 比 較 與 探 究 。 此 外 , 幼 兒 各 年 齡 階 段 有 其 不 同 的

發 展 特 色 , 應 擴 展 其 年 齡 層 範 圍 , 以 了 解 各 個 不 同 階 段 , 教 養 介 入 對 母 子 互 動 及 其 影 響 。

( 二 ) 研 究 方 法

研 究 設 計 之 參 與 組 別 , 因 考 量 參 與 實 驗 者 之 意 願 , 無 法 徵 得 祖 母 負 向 教 養 態 度 組 之 願 意 參 與 家 庭,缺 乏 負 向 教 養 介 入 對 照 組 之 實 驗 設 計。此 外,

因 考 量 樣 本 數 較 少 , 無 法 蒐 集 大 量 幼 兒 順 從 行 為 資 料 , 因 此 觀 察 時 間 以 十 五 分 鐘 親 子 互 動 過 程 中 , 凡 是 幼 兒 回 應 符 合 母 親 要 求 之 行 為 , 即 為 本 研 究 所 需 蒐 集 幼 兒 順 從 行 為 之 資 料 , 且 家 庭 經 教 養 介 入 後 的 實 際 情 況 受 到 攝 影 效 應 影 響 , 可 能 出 現 母 親 教 養 行 為 或 是 幼 兒 回 應 行 為 , 不 只 限 於 本 研 究 所 呈 現 的 這 幾 種 樣 態 , 亦 有 待 未 來 以 更 多 元 之 研 究 方 法 與 設 計 進 行 討 論 , 採 質 量 並 重 的 研 究 方 法 , 輔 以 參 與 觀 察 、 深 入 訪 談 等 方 式 , 及 延 長 觀 察 時 間 收 集 更 完 整 的 資 料 , 並 校 正 參 與 實 驗 之 家 庭 社 經 地 位 、 祖 母 與 母 親 教 育 程 度 等 相 關 條 件 , 更 能 比 較 各 文 化 之 間 教 養 之 差 異 , 做 更 完 整 的 瞭 解 。

( 三 ) 研 究 方 向

本 研 究 主 要 探 討 祖 母 「 教 養 介 入 」 的 影 響 , 目 前 國 內 與 祖 母 相 關 議 題 大 都 為 研 究 隔 代 教 養 的 部 份 , 對 於 「 教 養 介 入 」 的 研 究 仍 屬 於 探 索 階 段 , 對 於 祖 母 教 養 型 態 、 信 念 及 其 影 響 , 仍 是 有 相 當 多 的 探 討 空 間 , 期 望 此 研 究 方 向 能 給 予 有 興 趣 研 究 者 參 考 , 並 朝 此 方 向 深 入 研 究 , 對 於 代 間 教 養 有 更 多 的 瞭 解 , 以 提 升 家 庭 教 育 之 功 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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