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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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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問題

本研究將對個案父母、個案及自學老師以個案研究的方式,探究以下的問 題?

1-1 個案接受在家教育前的學習表現為何?

1-2 個案決定在家教育的原因為何?

2-1 個案父母如何決定在家教育的內容及方式?

2-2 家長如何執行在家教育?遭遇的困難為何?

2-2-1 家長採用何種教材教法?

2-2-2 在家教育對個案的學習有什麼幫助和限制?

2-2-3 本研究個案如何克服在家教育的限制?

第三節 名詞釋義

一、學習障礙

教育部於民國 102 年 9 月 2 日修訂的「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對學習障礙的定義為:「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 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 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 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聽覺理解、口語表達、

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 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本研究的主要對象小龍,台中的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輔導會心評小組根據上述的定義,對小龍進行鑑定,於 96 年確認小龍為學習 障礙。某醫院團隊於 95 年確認為學習障礙,指出小龍有聽、說、讀、寫、算及 知動感覺協調等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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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家教育

在教育法令中的在家教育,指的是民國 102 年教育部「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所規範的「個人實驗教育」。在學校體制外,於學校之 外的空間,例如家庭或其他場所等,辦理實驗課程教育,目的為培養德、智、體、

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的健全國民。在家對象為國民教育適齡學生個人,國中階段 最長時間為三年(第五條)。實驗教育的課程、學習領域、教材教法及評量學生 學習情況,都依循實驗教育計畫訂定的內容和方式來進行(第七條)。教學者需 具備有與教學內容相關的專長(第七條)。本研究所稱「在家教育」為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中的個人實驗教育,施教地點以家庭及學校之外的場所為主,師資包 含個案父母(皆有教師證,父親退休於國小主任職。母親退休於國小教師職,目 前就讀國內大學的教育學系博士班,且在國內某協會擔任志工,推廣與學障相關 的教學和教材研發等)、學校英文老師、美術老師及園藝(農改場)老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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